不要讓勞檢裁罰變一場騙局!
今年初,在基隆有一名陳姓單親爸爸,因為一直還沒繳納在4年前積欠的1萬8千元交通違規罰鍰,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在去年查封他所住的透天厝,今年初將他的住家法拍出去,並規定陳姓男子一家老小要在4月底前搬出,否則將強制處分。後來在社會各界協助奔走下,行政執行署已撤銷透天厝的不動產拍賣程序。
我相信大家都對這個新聞印象深刻,而我今天早上,在民政委員會,忍不住又再跟台北市勞動局的一級主管們提起這件事。
為什麼呢?
今天民政委員會審查勞動局107年度的決算報告,這一次已經是第三輪審查,意思是勞動局為了這個107年度的決算已經來委員會三次了。原因是從第一輪審查開始,我們就發現,在審計部的審核報告中,勞動局有比例超過一半(57.48%)的應收保留數,總共6201萬元左右,是來自於「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等規定之罰鍰尚待收繳」,白話文就是:
光是截至107年底,台北市政府勞檢發現違反勞基法等相關罰則, #開了罰單後還沒收回來的罰金, #有6201萬元。
所以我們一再要求勞動局提供更詳細的資料,一直到今天,決算審查進入第三輪,我們終於拿到「97年至106年勞動局應收罰鍰截至109年5月31日止應收未收明細表」,也就是終於看到,97年到106年間,違反勞動法規被開罰,但一直到現在都還沒繳錢的明細。
一攤開,洋洋灑灑26頁的資料,看了真的很難過。
🔺2011年(100年)「太O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共被開罰1,570,000元,至今繳納:28元。
🔺2013年(102年)「高O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共被開罰1,210,000元,至今繳納:23,199元。
🔺2015年(104年)「中O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共被開罰46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016年(105年)「磐O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職安法,共被開罰56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017年(106年)「長O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共被開罰2,03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017年(106年)「蝶O花旅行社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共被開罰2,10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6頁的資料,總計有462件行政處分,這只是其中幾個案例。
熟悉社會新聞的朋友應該都猜的到,其中就包含 #太子汽車、 #中興航空,還有 #因司機過勞引發遊覽車翻覆嚴重交通事故的蝶戀花旅行社,都因為公司倒閉、旅行社關門,所以往往一毛錢都收不到。
台北市勞動局針對違反勞動法規的裁罰,如果一再催繳之後,還是收不到錢,就是移送至 #行政執行署;但一直到現在,還有從2009年至今,已經積欠超過10年,約3000多萬的罰鍰,依然追討不到。
今天勞動局提供的這份裁罰清單,就像潘朵拉的盒子,顯示出目前制度的不公之處:
📢第一、 #嚴罰老百姓, #縱容大老闆:
我在一開始有提到,基隆的陳姓單親爸爸,只因為4年前一萬八的交通罰鍰,房屋就被行政執行署法拍。而勞動局整整26頁目前還沒追討回來的罰款,隨便一個金額都遠超過一萬八;但移送到行政執行署後,如果一直沒收到罰鍰,勞動局卻只是一年向行政執行署催促一次,或者是取得債權憑證給審計部註銷, #該收回來的罰金還是沒收回來。
我只好奇,為什麼行政執行署向基隆的單親爸爸追討一萬八,就如此雷厲風行,而面對違反勞動法規的老闆,卻遲遲執行不了。
📢第二、 #老闆犯法, #公司解散就沒事:
勞動法令處罰的是公司法人,所以一旦公司法人倒閉、解散清算,就算負責人另外成立公司、 #另起爐灶, #行政單位也束手無策,這樣的案例,在各行各業都層出不窮。
有錢的老闆或負責人,就算被罰了,還是有資源再去開新公司、拓展人脈,繼續營利, #苦的永遠都是基層勞工。
台北市的勞動檢查一向被社會大眾信賴並且讚譽有加,我相信許多第一線的公務員,也都認為替社會大眾把關勞動條件,是件非常重要的事。
勞動法規之所以明訂要罰錢,就是希望透過這些裁罰,遏止不重視勞工權益的惡老闆繼續違法。但如果被開罰了也沒差、罰金也不用繳,那其實就是空有法條,就算安排再多勞動檢查,最後只是累死勞檢員。
因此我向勞動局提出具體要求:
👉勞動局應該更積極向行政執行署溝通,若是已經被開罰、並且持續犯法,依然還在營業的公司,應該要 #盡速追討回罰鍰。
👉目前看到有許多營造工程公司,被開罰之後遲未繳納罰金,若對方已解散公司, #應確認其負責人是否有另外開設營造公司,並 #將此資訊提供給台北市其他局處,列入審查評選資格項目中,不要讓這些違反勞基法的惡老闆還能來得標市府工程。
要真正改善勞動條件,除了勞檢要有效之外,也仰賴確實開罰、落實勞動法規。這樣才能讓惡老闆付出更多成本,讓遵守勞基法的好業者在制度上受到鼓勵;要讓大家的勞動條件變更好,我們還有很多面向要努力,我會持續監督,也希望大家持續關注!
執行憑證註銷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一、道交條例65條之逾期未繳納罰鍰或繳交駕照,易處吊銷駕照註銷駕照(通稱易處處分),未為送達有違正當裁處程序
(一)行政罰法第44條(課本4-234)
(二)未送達之效力(課本3-79)
(二)未為送達乃有瑕疵,根本不生效力。
二、參看課本4-147頁(此題去年高考二級、司法官已經出過二次),上課再三強調了。
三、上課時講行政契約時談到軍校竟然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債權憑證的荒唐事件:去年行政執行官也考過
(一)行政法院如何處理
1、此非公法事件應裁定駁回
2、不可歸究於債權人,且雙方有協議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應以該協議為執行名義(採此說)。
(二)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自願接受強制執行,債權人得以該協議為執行名義。
(三)已逾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請求權時效,該執行時效亦同時消滅,如債權人未提出中斷時效之事由,行政法院應裁定駁回。
四、遲到的行政處分之續行訴願,這題去年書記官三等考過(已經考6次了),參看課本5-26頁。
執行憑證註銷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公告本市106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請依限繳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市106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06年10月31日止。請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信用卡(電話語音或繳稅服務網站)、約定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話語音或繳稅服務網站)、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或下載行動支付APP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1)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區監理所站(2)該局消費稅科或所屬各分局補單繳納;亦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網址:https://itax.tytax.gov.tw)以工商憑證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且未申請復查者,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應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應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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