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津提案大眾捷運法修法,要求交通部對捷運設施毗鄰區土地範圍定義且未來毗臨區土地應當協議價購或共同開發方式,讓土地持有人能共同分享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70的網紅管碧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0507管碧玲質詢交通部長毛治國,管碧玲要求交通部盡快通過高雄市輕軌捷運修正計畫,並於經建會跨部會的討論時,繼續支持高雄市的方案;另有關國道七號之財務規劃,交通部已允諾可免依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即高雄市可免負擔58.73億元之自償性經費,管碧玲也要求交通部加速公文簽核的速度。而對於...
大眾捷運法修法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0507管碧玲質詢交通部長毛治國,管碧玲要求交通部盡快通過高雄市輕軌捷運修正計畫,並於經建會跨部會的討論時,繼續支持高雄市的方案;另有關國道七號之財務規劃,交通部已允諾可免依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即高雄市可免負擔58.73億元之自償性經費,管碧玲也要求交通部加速公文簽核的速度。而對於大眾捷運法修正案增加了甄選民間機構投資建設並擔任工程建設機構的新模式,管碧玲認為這將使民間投資者可分享所有權,交通部必須說清楚此條文修正後可能的疑慮及修法的必要性。
大眾捷運法修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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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修法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拯救中區沒落的方式?立委候選人林佳龍提出「針灸」良方,保證可以使老市區起死回生。主張政府以獎勵容積辦法收購中區地標的綜合大樓,拆除後闢建為文化商圈廣場。只要此大樓能單點突破,即能為中區注入商機,風華再現。在場的當地地主何澄祥等都表態讚同,並痛斥中區的殘敗,代表政府的無能,期待讓林佳龍進入國會,協調中央、地方及業主解決。林佳龍16日(週五)上午,是在議員黃國書、逢甲大學都市計劃系教授劉曜華、公園里長沈素玉,以及林文傑、何澄祥、吳重正、吳全等十餘位自由商圈業主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表示,只要他當選立委,他一定可以在四年內解決這佔地600坪,業主百餘位,目前形同中區「毒瘤」的綜合大樓問題。
林佳龍主張,政府以容積移轉及獎勵容積兩方式並行,取得綜合大樓面積約600坪的商二用地,公有化及拆除建築後,將其打造為迷人的都市廣場,一方面在此增設地標雷射燈光區、街頭藝人表演空間、戶外商業攤位及大眾運輸場站,另一方面利用人工地盤增設至少200個停車位,活化呆滯多年的重要地標區。林佳龍進一步提到,中區再生與活化需要積極的政府角色,過去十多年來,中央及地方政府面對商業產權複雜的更新問題,只選擇迴避的作法,不但已經嚴重影響台中市中區的再生,對陷在使用權及土地權屬爭議的綜合大樓地主及使用人,也造成莫大的傷害。
林佳龍願意公開承諾,當選立委後將成立專案小組積極爭取內政部修法解套,一方面促成綜合大樓的商業容積可以順利移轉,確保地主及使用人的權益,並且促成中區第一座迷人的都市大廣場,讓街頭藝人、藝文活動愛好者及大眾運輸使用者願意在中正、自由廣場駐足消費,激發綜合大樓周邊的原遠東百貨及誠品龍心整建再出發,並結合高架化後的新台中火車站廣場與成功路的更新再造,找回中區的繁榮與台中人的歷史記憶。
當地重要業主何澄祥表示,中區自由商圈的土地市值已減了一個零,即原本一坪500萬元,目前只剩50萬元,這是「政府無能」的代表。他自小在自由商圈長大,中區的沒落是台中人的「最痛」,除籲請讓林佳龍進入國會外,也要成立專屬辦公室,結合所有業主來振興中區。主持記里者會的劉曜華教授,則回述台中的歷史,認為大台中是年輕都會區,整個都會中心的形成始於1908年台灣西部鐵路的通車,台中火車站的出現,加上剛興建完成的台中公園,建構了大台中現代化都市的基本骨幹,至今已有百年的歷史,整個都會人口將近三百萬人,世界排名131。以台中火車站出現的分隔年,在此之前的台中市舊市區早期名稱以東大墩為名,屬於地勢較高的耕作區。1887年清國政府在此興建台灣省城,勾勒了城門與城牆,也開展了省政府機構的初期建設,包括考棚與衙門等設施。這些遺址至今大多不可考,只留下些許結構物線索與鄉野故事。
台中市舊市區真正的發展要從日本人殖民統治開始啟動,1900年市區改正計劃創建了棋盤形日本人生活區,殖民統治機構,包括州廳、市役所、金融機構、圖書館、公園、自來水、寬廣道路、娛樂、商業、酒廠與糖廠等設施分別在20世紀初期在舊市區及周邊現身。最重要的當然就是台中火車站的出現。台中火車站造就了舊市區超過八十年的繁榮,也見證了舊市區將近二十年的沒落,如今台鐵高架捷運化即將完工,配合社會各界在舊市區興建捷運場站的共識,以台中火車站為核心的舊市區將有機會找到新的春天,如果關鍵性的改變可以被實踐:綜合大樓變成綜合大廣場。
綜合大樓的難題與解套:獎勵商業容積移轉、闢建地下停車場與戶外展演與商業廣場
第一廣場邊的綜合大樓街廓面積約0.83公頃,(2大街廓商業區分別為4140平方公尺、4190平方公尺),加上計畫道路面積495平方公尺,總面積約0.88公頃(與隔壁市25第一廣場面積相當),整個街廓可開發之商業樓地板面積約26467平方公尺。如以商業區每平方公尺10萬元計算,整個商業街廓土地價值約26.5億元。綜合大樓街廓與第一市場曾經是台中人歷史記憶的場所,包括1923年日本昭和太子行啟紀念館(1961年改建為綜合大樓)、戰後的台中戲院與成功戲院等設施,是無數台中人的甜蜜懷念場所。
大眾捷運法修法 在 查看。 的推薦與評價
鐵路法及大眾捷運法修正草案已於107年10月完成預告。詳細資料可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 https://join.gov.tw/policies/ )查看。 ... <看更多>
大眾捷運法修法 在 642 大眾捷運法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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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修已經是很久很久以前了
民國93年
最近大修特修
已經公布了
三天後實施
列出一下修正條文
原本
第 3 條
本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係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採完
全獨立專用路權或於路口部分採優先通行號誌處理之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使用專用動力
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
變成
第 3 條
本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導引
之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下列二類:
一、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
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部分地面路線以實體設施與其他地面運具區隔,僅在路口、道
路空間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設區隔設施,而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
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四
分之一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第二款之大眾捷運系統,應考量路口行車安全、行人與車行交通狀況、路口號誌等
因素,設置優先通行或聲光號誌。
其實就是幫輕軌吧...
這次修了不少法啊
第 12 條(規劃報告)也加了
特別指出輕軌要分析周邊道路的衝擊
雖然我覺得應該還是很有機會被Three 寶 衝撞
第 13 條寫的則是民間去投資捷運公司
加了一堆什麼百分之二十五
我對這種不能理解...
還請神人幫解釋
第 15 條也修
原本啟用日期是給捷運公司定
現在變政府定
第 19 條太多
是有關公、私有於土地的
第 24 條加了一句話
前三項管、線、溝渠處理分類、經費負擔、結算給付、申請手續、施工期程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4-1 條
主要修的是說共用車道給捷運公司養護
第 25 條
原本
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由路線行經之各該地方政府,按自償及非自償經費出資比
例共有之,營運機構不共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該財產以出租方式提供營運機構使用、收
益者,營運機構應負責管理維護。前項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之租賃期間及程序,不受民法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新的變成
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依各級政府出資之比率持有。由中央政府補助辦理者,由
路線行經之各該地方政府,按自償及非自償經費出資比率共有之,營運機構不共有大眾捷
運系統財產;該財產以出租方式提供營運機構使用、收益者,營運機構應負責管理維護。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之租賃期間及程序,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土地法第二
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各級政府都能出資的意思嗎?
第 31 條
關於修正公車路線等等
最後一句話說要上報中央被刪掉了
第 32-1 條
捷運遺失東西六個月歸捷運公司被刪掉了
增加
第 32-2 條
(強迫)要給大家充電
便民措施
第 38 條
不知道是不是我眼殘
為什麼找不到哪裡修了
第 38-1 條
一大長串通通刪掉
原本主要是說
民間投資捷運系統的規範
第 40 條
一樣輕軌相關
多這個
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涉共用現有道路之車道部分,其道路交通之管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比照罰錢
第 44 條
輕軌相關
原本是在講不能進入捷運路線涵洞等等
也是在幫輕軌
但屬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其與其他運具共用車道部分,依第四十條第二
項規定辦理。
第 47 條
投保相關
只是把要會同財政部(還是經濟部)變成中央主管機關自己定
第 49 條
無票乘客相關
原本說不能證明哪裡上車就是用全程算
現在改成最高價單程票
第 50 條
多一個罰錢事項
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
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第 50-1 條
少一個罰錢事項
四、未遵守交通號誌指示,擅自闖越設有大眾捷運系統優先通行號誌路口。
還有,未滿十四歲的違反罰爸媽
第 51-1 條
第三項小改
原本說可以停止營運或廢除營運許可
現在只剩廢除營業許可
第 52 條
強執部分被刪了
總之
真得是一次大修法
從好多好多年前以來就沒修了啊
對了
還希望有人能幫我找到第 38 條的修正部分...
現在資料還是舊的!
以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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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
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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