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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為興辦捷運系統工程,報經內政部准予徵收大坪林段廖姓等地主239筆土地。廖姓等地主於97年間,分別請求臺北縣政府向內政部申請撤銷部分土地之徵收,經臺北縣政府函復否准撤銷。其等不服,於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為相關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釋字第732號中表示,大眾捷運法(90年修正公布)第7條第4項以及大眾捷運法(77年制定公布)第7條第3項規定,與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9條第1項等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及土地法第208條第2款所規定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參考文獻】
1. 評二○一二年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條文——以徵收程序與補償之規定為中心/陳立夫,月旦法學雜誌,212期,2013年1月,82-102頁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144254
2. 分區變更與土地徵收──評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二四八號判決/陳仲嶙,月旦法學雜誌,214期,2013年3月,282-293頁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183633
3.區段徵收與公共利益── 評臺中高行一○一年度訴更一字第四七號判決(大埔農地徵收案)/林明鏘,月旦裁判時報,26期,2014年4月,96-104頁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400584
4.土地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考量、協議價購與理由說明──簡評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更一字第四七號判決/林三欽,月旦裁判時報,26期,2014年4月,105-118頁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400585
5. 論中國大陸土地徵收法制中的公共利益/陳銘聰,月旦財經法雜誌,32期,2013年5月,143-173頁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189077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233期)
發行日期: 2015.10.7
法規期間: 2015.9.16~2015.9.30
主編: 劉康身 律師
釋字
1. 釋字732號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
司法院大法官於104年9月25日公布釋字732號,針對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就90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77年7月1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3項規定:「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及79年2月15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等三規定,認為徵收除應為興辦法定之交通事業外,其徵收土地之範圍,並應確為興辦該事業所必須。上開規定以使土地所有權人遭受特別犧牲之方式,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進行開發,並非達成土地資源有效利用、地區發展並利國家建設經費之取得目的所不得不採之必要手段,且非侵害最小之方式。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黃卲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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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美河市土地徵收案違憲!馬郝強徵民地,道歉究責】2015.09.25
和大巨蛋、松菸、三創和雙子星共列台北市五大BOT弊案之一的美河市土地徵收案(捷運小碧潭站,新北市新店區大坪林段聯合開發案),被徵收地主和萬隆站聲請釋憲,在今(9/25)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32號解釋,宣告《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捷運旁的毗鄰地(非交通用地)用來聯合開發,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即日起失效。
此次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違憲的條文包括有:90年《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77年《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3項、《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等。
本案在台北地檢署偵辦期間,民間司改會曾經公開質疑北檢在偵辦過程中,刻意忽略對全案高階公務員的責任追究,包括已經被監察院彈劾、郝龍斌任內的前捷運局長常歧德、提起彈劾兩次的副市長林崇一,甚至連開啟調查程序都沒有,最後甚至只推兩位基層公務人員出來頂罪。同時,針對這樣一件攸關人民利益、重大社會矚目的案件,起訴書竟並未對外公開,更讓外界難以一窺究竟。不論程序或實質面上,都有重大問題。
美河市案是當時的馬英九市長任內,以建設捷運公共設施為名,以超低價徵收人民私有土地,隱匿了聯合開發的規劃。在徵收完成後,竟又將「公有」土地持有權交給「私人」建商日勝生進行開發,市府利益輸送了日勝生110億元的利益,違反了為了公共利益徵收私有土地的目的。被徵收的地主事前毫不知情,完全被矇在鼓裡。
時代力量肯定大法官今天做出原引用法條實屬違憲的解釋,確認了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的保障與限制,也是憲法第143條第1項所明定。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不但限制了人民財產權,如受徵收的土地上有合法居住者,更嚴重影響了其居住自由,這是很慎重的事情,所以一定要符合「公用或公益的必要」。
然而在馬英九市長徵地、郝龍斌市長放水的情況下,以公共之名低價徵收的土地卻變成私人牟利的大型建案,時代力量必須請問:「公共利益在哪裡?」同時,在大法官已正式宣告美河市土地徵收案違憲的今天,時代力量也要鄭重要求馬英九市長、郝龍斌市長,請您們出來道歉,擔起您們的政治責任。時代力量也要求檢調機關主動任事,追究馬英九市長、郝龍斌市長司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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