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院認為被告「騙」女科員
讓她以為是在做治療
因而壓抑女科員的性自主權
所以成立221強制性交罪
證據沒看過當然無法評論
但在刑法領域裡
詐欺是否為強制性交罪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嫖客騙說會給錢但卻白嫖
被害人雖然誤以為
可以因此而獲得其所想要的利益
但對於要為性交行為沒有發生錯誤
這不會該當強制性交
但如果是醫生騙說要麻醉
卻在麻醉後
以生殖器進入被害人陰道
當初被害人的同意
並不包含以生殖器進入陰道
行為人詐騙的內容是與法益侵害有關
該同意無效
行為人同時也製造了
使被害人處於無助而難以反抗的狀態
已符合低度強制手段的要求
而有強制性交之適用
這個案子也是一樣
當初的同意並不包含
以手指進入被害人陰道
另外
創傷性壓力症候群的鑑定報告
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實務上不少判決都認為有
但用白話版來說
或許被害人之前也遭過其他人性侵
創傷性壓力症候群並不能代表
一定是這一次所造成
簡單來說
不具備關聯性而沒有證據能力
– –
講個笑話
聽說再跌😭
龍巖這檔股票就要大漲了
「嫖客刑法」的推薦目錄:
嫖客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小🐔🐔怎麼用、政府也要管?】
來到萬華,你會想到什麼?走進萬華的小巷,明明看到的不是充滿小吃、遊戲的夜市,卻越夜越熱鬧。
-
🚄想做性交易?看看政府怎麼處罰你
戰後,中華民國政府為了「提高婦女人格、改善社會風氣」,下令廢止公娼制度,將娼妓視為犯罪,但根本無法根除。
過去為了廢娼,法律有各式各樣的處罰手段,像是《刑法》有規定「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元以下罰金」。
後來又為了遏制歪風,加重刑期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並將有性別歧視意涵的「良家婦女」改為「男女」。
1943 年施行、1945 年跟著來台灣的《違警罰法》,更禁止「意圖得利,與人姦宿或代為媒合,或容留止宿。」、「姦宿暗娼」(賣淫)的行為。
但是《違警罰法》卻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因此政府就打算另外再打造一部法律——《社會秩序維護法》來取代。
在使用《社維法》之後,最著名問題就是罰娼不罰標,因此大法官在釋字 666 號解釋違反平等原則宣告違憲,後來,立法院也修法成為「娼嫖皆罰」。
-
🚄員警掃黃,依法行政背後的社會問題
曾經有學者做過研究,對於警察來說,掃黃其實不難,只要達到一定的積分,應付上級交差了事就好,畢竟就算抓到了人,也不可能就從此杜絕嫖客的生理慾望,也無法杜絕,這一切只是一場給大眾看的秀,滿足虛偽的道德正義。
當要執行掃黃的時候,當然不願意得罪酒店,畢竟酒店規格高,難以抓到證據外,會去酒店的客人,通常是帶小姐去高級飯店,基於國際禮儀或國家形象,飯店不宜打擾,目標便落入了路邊旅館、按摩店等地方。
-
🚄這難道不是一種「歧視」嗎?
這樣的執法,也間接形成了歧視問題。員警就透漏:「我們抓到的都是年紀比較長一點的,年紀輕的都是跑酒店做,年輕貌美嘛!」也就是說警察抓到的,很多都是年齡偏高的婦女,甚至 40 歲以上的比例能夠超越所有掃黃案件的一半。
同時,許多外籍性工作者,也成為開刀的對象,不僅因為抓到所能獲得的積分較高,也因為語言不通、缺乏交際,鮮有較好的保障,容易成為取締目標。因而,移民或高齡女性,成為了處罰制度下的犧牲者,也是社會最底層的人物。
而在萬華的街頭,許多警察都承認「流鶯最好抓,目標很明顯」,但是因為基於同情,通常不會取締,除非有績效壓力。在這種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取締政策下,我們大眾或許可以再思考,禁止娼妓,它的意義到底在哪裡?
因此,性工作是不是要明確的合法化?明天,就來讓大家看看,大法官對於性工作,有什麼話要說?
-
#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列車 #萬華 #性交易 #萬華區 #台北 #台北萬華 #法律
嫖客刑法 在 阿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先別管加州了,你知道台灣的青少年若自願以性換取金錢,也不必擔心被逮捕或起訴嗎?
好啦不要說我誤導,就是跟加州的情形類似,是將他們視為性剝削的受害者,也就是定性成是嫖客對兒少的侵害行為。
其實類似的規定早就存在了,未滿16歲的人做愛並不會被處罰(除非對方也未滿16歲),但我們並不會說「國中就做愛是合法的」,更遑論「鼓勵」。
為各位附上 Kairos 風向新聞 該篇的傳送門:
https://www.facebook.com/kairos.news/posts/555976824594402
***
不過兒少性工作權這議題有點有趣,我其實遇過未滿18歲的人說要花錢跟我做愛,那請問這件事如果成行的話是誰剝削了誰呢?
另一方面,兒少條例§31說18歲以上跟未滿18者性交易要處罰,但那如果是兩個17歲的人呢?這樣就沒有加害人了,還能夠仿照刑法§227那樣,說雙方都是被害人嗎?(好啦還是有規定相關「保護」服務)
所以,我其實是贊成兒少性交易的喔。所有關於剝削的問題,都應該回歸勞基法或民法處理。(雖然民法第85條在這件事上有點微妙)另外,人口販賣也有人口販賣的處理方式;至於身體發育嘛…幫老大口交是會影響甚麼發育嗎?
風向新聞為什麼就是一個惡意媒體?因為這個媒體一向把大眾當白癡,有憑有據的東西都可以被它們把白的講成黑的。
風向剛發了一篇報導,說什麼加州通過兒童賣淫合法2017年上路。但事實上那個法案SB1322強調的是,兒童是賣淫行為的受害者,因此面對被迫賣淫的兒童時,不可以對這些未成年人進行逮捕、起訴,只能加以輔導。而皮條客和老鴇則會受到嚴厲的制裁。
但是風向新聞這個垃圾媒體就硬是把此事說成"兒童賣淫合法"來造成恐慌,並捏造"政府推動性開放"的資訊。
有關SB1322可以看這邊:http://sd30.senate.ca.gov/…/2016-09-26-press-release-govern…
http://www.nbcnews.com/…/new-california-law-does-not-legali…
嫖客刑法 在 Re: [問卦] 在大陸嫖妓有犯罪??? - Gossiping - PTT生活政治八卦 的推薦與評價
大陸的韭菜是在靠北三洨, 刑法不罰嫖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208.109 (臺灣) ※ 文章網址: ... ... <看更多>
嫖客刑法 在 [問題] 嫖客&15歲少女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 PTT職涯區 的推薦與評價
因為這樣子就不用付16k了感覺上應該成立刑法241和誘罪&刑法339二項, 普通詐欺罪競合上, 241保護的是家庭監督權&性自主權益, 而339保護的是財產上的法益所以是否得論法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