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終」的選擇權— 歐洲篇— 安樂死 各國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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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生」的權利,那有「死」的權利嗎?當生命的品質與延續產生衝突時,該如何做出選擇?是否該重視生命的品質,勝過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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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 哪些國家可以安樂死?安樂死有幾種? 新頭殼告訴您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6-07/127086
・ 尋找不被痛苦折磨的權利:在荷蘭,安樂死制度如何形成?
🔗https://50plus.cwgv.com.tw/articles/index/14241/1
・ 生與死的兩難:安樂死在比利時
🔗https://www.twreporter.org/a/belgium-euthanasia
・ 為何傅達仁要遠赴瑞士安樂死?一個住瑞士台灣人點出「安樂死」在生命另一種可能性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45591
・ 法國「被動安樂死」爭議11年的結局:植物人蘭伯拔管逝世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2/392449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拔管」的推薦目錄: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拔管 在 陳秀丹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接到網友的來信我內心非常的難過請各位網友們幫忙轉發以正視聽,網友來信在文章末端。
就這個個案而言他是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末期病人維生設備撤除的條件,這個病人並不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 醫生應該要幫病人撤除維生醫療。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在病人意識清楚的時候經過醫療諮商自己簽署而這個病人顯然沒有。而且病主法的觀察期是有但書的,絕對不是像網友遇到的医師所言。
網友來文如下:
陳醫師,我已退休,曾是放射線部放射師,家母於今年10月中家中跌倒,傷及下顎,處置完後,於返家後又隨即顱內出血,緊急手術,術後即昏迷不醒至今,GCS只有3T, 依賴呼吸器,家人已有共識,也與院方討論開緩和醫療家庭諮詢會議,但礙於所謂當下施行病人自主權立法細則中囿於其第11條之敘述,該院醫師說必須經6個月後才可評估考慮安寧拔管云云,我們似乎再也沒辦法改變這後來居上的法條,不得善終,沒有轉圜。 抱歉打擾您了!
令人生氣!
請網友直接 私下 告訴我該院的醫生醫院名字
我真的要好好的透過管道跟他們溝通一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拔管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一定要知道的新聞【《#病主法》1/6 正式上路 諮商費約2千起跳健保不付】
文/曹馥年;攝影/吳逸驊
亞洲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病人自主權利法》將在1月6日上路,不僅保障病人知悉病情的權利,還能透過諮商預先選擇在特定臨床條件時如何接受醫療行為。不過,專家認為,法案宣傳仍待加強,複雜流程、每次預立醫療諮詢費用估計約2千元起跳,恐讓民眾卻步,上路初期預料將且戰且走。
推行近20年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保障末期病人善終權,《病主法》擴大適用範圍,具完全行為能力與心智能力的民眾,可向全台65家醫院預約預立醫療照顧諮商(ACP),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並註記在健保卡,決定自己在末期病人、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不可逆昏迷、其他經公告疾病等情況下,是否接受、或接受一部分維生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此外,意願人能預先找好「醫療委任代理人」,萬一陷入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則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行善終決定。醫師循病人的AD行事,也能減少「病人渴望善終,家屬堅持要救」的為難與醫療糾紛。
衛生福利部指出,要是臨床上發生與AD有違的情況,像是原本拒絕維生醫療的病人選擇繼續救,醫師須回歸急救義務。若原選擇續救卻決定放棄,則得待患者完成書面變更程序,再由醫師執行。
ACP費用將由醫院評估成本後自訂,每次諮商時間為60分鐘到90分鐘,人事成本考量加上不納健保給付,費用從2,000元起跳、每小時收費上限為3,500元,不僅削弱民眾諮商意願,也形同將經濟弱勢者拒於善終門外。衛福部表示,現階段在宅失能老人及中低及低收入戶可免費做ACP;未來則研擬將早期失智、癌症病人諮商費用納入健保。
起草《病主法》的台灣大學哲學系教授孫效智認為,《病主法》的子法內容仍有爭議,例如正式公告的AD與預告版本有落差,像是民眾器捐與否、期待的往生地點、希望的葬禮儀式等關於善終意願決定的選項全被刪除,「是很行政本位的思考」;施行細則的部分規範,則過度膨脹醫療委任代理人的角色,且有違母法。
去年試辦ACP的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總院長黃勝堅指出,《病主法》上路後,緊接著就會遇到執行AD的情況。以往許多安寧病患即便已簽署 #放棄急救同意書,臨終之際,醫師卻不敢 #拔管。AD雖具法律效力,但若醫師不執行也無罰則。未必每位醫護人員都已準備好讓病人在自己手中離開,執行團隊除要尊重病人善終意願,還得向未必了解法規的家屬說明,這都需要學習與經驗累積。
■#延伸閱讀│《病主法》上路前必看:民眾3大迷思與醫護3大難題>> http://bit.ly/2JtpxjO
■#延伸專題│追求善終,生命權與死亡權的相對論>> http://bit.ly/2Bbse3z
#報導者 #安樂死 #安寧療護 #預立醫療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拔管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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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危的生命,在經歷一場急救之後,被留了下來,但是不知道那算不算是幸運。
除非病人在昏迷前,同意拔管,一旦陷入昏迷之後,沒有人可以拆除這些維生設備。拔不掉的管子,對病人的疾病沒有幫助,也可能是醫療資源的浪費。1月26號通過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同意在某些條件下,可以撤除心肺復甦術,也就是所謂的拔管,不過卻面臨了幾個難題。
根據規定,在拔管之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先經過兩名醫師判定為末期病人,再由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親屬一致簽名同意,最後由醫學倫理委員會通過,才能實施。
醫療界樂見此法的通過,但是普遍認為難以執行。
在插管之後,到拔管之前,施行細則如何擬定?這個社會還需要更多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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