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得看到最高法院直接以客觀歸責理論當成論述基礎。尤其在過失犯的討論上,不以向來採取的「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2號判決(原判例)」為基調,蠻難得的,給個讚👍🏻👍🏻
另外,就考試的角度來說,這篇整理的「本案情形」,老師覺得很像考卷上可以寫出的涵攝內容,很棒!同學們可以參考看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萬的網紅啟點文化,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線上課程】《時間駕訓班》~ 學會提升效率,擺脫瞎忙人生,做自己時間的主人 課程連結:https://pse.is/DDDHB 【人際維基】桌遊體驗會~讓你一玩就懂別人的在乎~ 02/24(日)或 03/16(六)14:00 活動資訊課程:https://www.koob.com.tw/co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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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歸責理論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周易的刑法教室04
大家好,我是周易。今天我們來講一下過失犯不法構成要件的審查時,同學常常會面臨抉擇之處:究竟要用「客觀注意義務」,還是要用「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也就是客觀歸責理論的下位概念)來詮釋會比較好呢?
關於此問題,王效文老師近期文章指出,應以前者(客觀注意義務)為斷,理由在於,相較於德國刑法,我國刑法第14條第1項已經針對「應注意」和「能注意」的概念進行規定。詳言之,所謂「應注意」,係指「客觀注意義務」,即一般化的標準,放在不法構成要件審查;而「能注意」則指「主觀注意義務」,放在罪責審查。兩者相呼應,可以合理說明過失犯的成立要件。(註1)
另外,王老師的文章也提到,「客觀注意義務」和「客觀預見可能性」這兩個概念,不能分開審查,兩者具有緊密連結,因為客觀上可否預見,即是從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來看,個案應履行客觀注意義務的行為人,於具體情形能否履行客觀注意義務而言。(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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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整理並改寫自王效文,過失犯一般化與個別化的標準,月旦法學教室第221期,2021年3月,頁55-57。
註2:整理並改寫自王效文,過失犯一般化與個別化的標準,月旦法學教室第221期,2021年3月,頁54-55。
#圖示的文字是周易老師手寫的😂
客觀歸責理論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爭點:結果迴避可能性理論 v. 風險升高理論
* 以下內容整理自:黃榮堅,論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評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二三號及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四三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96期,2003年5月,頁326-327;許恒達,合法替代行為與過失犯的結果歸責——假設容許風險實現理論的提出與應用,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0卷2期,2011年6月,頁707-788(尤見頁738之說明);王皇玉,刑法總則,2019年8月五版,頁204-205。
於客觀歸責理論的第二階段「風險實現」的判斷上,一般認為,結果的發生必須是行為人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所引起,且結果與該危險行為間具有「常態關聯」,方能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有客觀可歸責性。(實務見解可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
然而,有一種極端例外情形仍會否定客觀可歸責性,亦即當行為人「事實上」滿足前述要件,但「假設」行為人沒有構成要件行為時,相同的構成要件結果歸責依然會發生,亦即「結果不可避免」時,仍應排除行為人行為之結果歸責。
此類案例常見於過失犯中,其關切的重點在於:若要肯定過失行為的結果歸責,損害後果必須透過遵守注意義務而迴避,學說上稱為「迴避可能性理論」:倘若行為人遵守義務時,仍然「幾近確定可能」導致構成要件結果發生,則行為人所未遵守的法律義務,只是一種無效的義務,此時應排除結果歸責,行為人不成立過失既遂罪。
然而,曾有德國學者以「風險升高理論」加以說明。其認為,不應單獨從危害法益來證立結果歸責,還必須考量刑事政策層面,亦即處罰過失犯的政策目的,不僅是制裁過去侵害法益的行為,還必須能在未來貫徹行為規範(使社會成員遵守注意義務)的管制效能,藉以達到一般預防作用,亦即透過刑罰產生「促令受規範者遵守注意義務」的效果,來影響結果歸責的判斷。
不同於迴避可能性理論,風險升高理論主張應比較兩種情況下的法益危險狀態:假設行為人遵守注意義務時,其所製造的容許風險狀態(現實流程)v.現實上由行為製造的法益風險(假設流程)。倘若後者(現實流程)對法益的危險性比前者(假設流程)更高,則可認為:違反注意義務行為升高了法益風險,基於刑事政策的預防目的,結果可歸責於行為人。
不過,風險升高理論並沒有獲得多數學說的採納,反而飽受批評。批評者認為,風險升高理論將迴避可能性理論之「幾近確定」標準,轉換成「可能性」的標準,只要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只要有提高結果出現的「可能性」,就視為危險「已」實現。此舉實際上已將實害犯轉化為危險犯,有不當擴大過失實害犯成罪範圍之疑慮,故不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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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如果你平常是一個比較玻璃心、比較容易糾結在很多事情的人哦,那麼今天所分享的內容,可能你就要稍微留意思考一下喔!
在分享這個內容的時候,我先問你一個問題。這問題就是,假設你家附近住了一個,名聲不是很好、手腳不是太乾淨的慣竊。
最近你聽說他外出的時候,他自己的家也被小偷入侵,也遭了小偷。在這樣的情況底下,你心中第一時間浮現的感覺是什麼?
第一種感覺是「太好了~善有善報,惡就會有惡報。」還是呢,第二種感覺是「他真的蠻倒霉的!」純粹只是就事論事的感覺。
因為任何小偷要偷你家,還是偷那個慣竊家,它基本上是一樣的幾率。所以,每一個人的家裡,都可能遇到這樣的狀況。只是今天輪到他比較倒霉,就這樣子。
我想對多數比較容易糾結的人來說,可能十有八九,都會選擇「太好了~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這樣的想法。這樣的想法呢,在心理學裡面有一個名詞,叫「公平世界假說」。
這個假說是認為,人們多半會認為自己生活在一個公平的世界裡;好人就會遇到好事,而壞人也會遇到壞事。所以反過來,如果有人遇到不好的事情,那就表示這一個人一定是不好的人。
可是我們回到真實世界的運作,有時候就像遭小偷這種事,它是沒什麼道理可言的。就算你沒有做錯任何事,你家還是可能遭小偷,不是嗎?
可是我們的大腦,習慣在認知事情的時候,並不是用這種理性客觀的角度;我們都很喜歡自己去創造一些「因果報應」的概念。
像是你出去玩的時候,如果天氣很好,就是因為自己平常做人還不錯。如果你要找車位的時候,就馬上找得到車位,就表示你是一個好人。那相反的,你就是一個壞人囉?是這樣子嗎?
再不然哦,如果發生了車禍,就是認為自己在大年初一的時候,沒有去拜拜。那我請問一下,如果你每年都有去拜拜,就代表那一年都不會出車禍囉?
所以我們經常在生活當中,無論遇到的大、小事,好事還是壞事;我們都會用自己的角度,或自己的習慣去做一些歸因。
如果是「好事」,就會歸因成自己是一個很好的人;但是如果是「壞事」,就會歸成自己可能有一點問題。最可怕的是,我們也會用這樣的一個方式,投射到別人身上。
就好像是我們會去責怪一個受害者;最典型的就是,如果某個人被性騷擾,你可能就會認為這一定是他自己不檢點,或者是誰叫他衣服要穿得這麼暴露。可是這樣對嗎?你怎麼可以去責怪一個受害者呢?
那這樣的一個想法,如果呼應到今天開頭所提的,如果你生命當中,經常會糾結於一些事情,或者是常常覺得自己玻璃心碎了一地。那麼很有可能,就是因為這樣的想法,讓你活的這麼辛苦。
比如說吧,你可能糾結於你的一個朋友,在某一次聚會裡面的時候,講話的口氣,對你好像不是太好。然後呢,你在想是不是你得罪他了?或者是,是不是他不喜歡我了?到底你們中間發生了什麼事?
你可能會花很多、很長的時間,一直在想這件事。然後一直到自己的玻璃心碎一地,然後讓自己很難受;甚至於從此以後,再遇到同樣一位朋友,你就是沒有辦法自然的表現你自己。
然而這個讓你這麼困擾、這麼糾結的事情,你究竟有沒有跟這一位當事人,好好的「核對」?
或許你可以這樣問他:「那一天,我跟你相處的時候,我發現你的臉色,還有語氣不是太好;我想說大家朋友一場,關心你一下,你還好嗎?」這也是一個問題,這也是一個核對呀!
當你有這樣的「核對」習慣的時候,不管面對任何事情,你就比較不會一直糾結在自己的想法裡。因為,畢竟如果你的想法、你習慣性看待事物的方式,會讓你更自在、會讓你活得更好,你現在已經很自在、活得很好了,不是嗎?
是不是就因為自己習慣看待事情的方法,自己習慣的「歸因模式」,才會讓自己這麼累?所以今天喔,我想要跟你分享的,倒不是說我們怎麼調整自己的歸因。
因為凡事哦,如果你沒有「回歸事實」,你沒有跟相關的人、相關的事情,去進行「核對」的話;你的所有的歸因,基本上都會讓你過得更不舒服而已。
所以我常常在教學裡面,會提醒很多朋友,如果你今天遇到一件你不開心、不舒服的事情。記得一件事,去跟相關的人、去跟當事人「核對」;而不是去猜想他的動機。
因為你的猜想,不一定是他的真實;然而你的猜想,有可能會讓事情變得更糟而已。就像是我談到的例子,如果你的朋友在某一次聚會,對你的語氣不是太好的話,很可能的事實是他那一天身體不舒服。
然而,你不知道他是因為身體不舒服,你先當做是他不喜歡你,於是你跟他的互動開始疏遠了。那請問一下,你是不是因此失去了一個朋友?
所以,無論面對人生、還是人際,再次提醒,請去「核對」而不是去猜想。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夠帶給你一些啓發與幫助,我是凱宇。
如果你喜歡我製作的內容,請在影片裡按個喜歡,並且訂閱我們的頻道,別忘了訂閱旁邊的小鈴鐺,按下去,這樣子你就不會錯過,我們所製作的內容。
那麼如果你對於啟點文化的商品,或課程有興趣的話,我們近期推出了一門線上課程;這一門線上課程,叫『時間駕訓班』。
我們會讓你回到,我們的大腦認知運作的核心跟根本,並且搭配一些有效、好用的工具;幫助你在未來的人生裡面,有效的掌握自己的時間,讓自己提升效率,完成所有你想完成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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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之前上撲馬老師的刑法總則時他教因果關係為條件關係加上相當因果關係,如此以判斷
行為與結果是否具備因果關係。但我現在在看林鈺雄老師的書時,又特別加了一個客觀歸責
理論,我想請問這是不是代表除了判斷因果關係(條件加相當因果)外還需要用客觀歸責判斷
行為與結果的關聯,可是我又覺得直接用相當因果的三個反常與貢獻即可,導致現在有點無所
適從QQ所以來問問看到底客觀歸責是不是如此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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