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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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親屬卑親屬 在 獨立評論在天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如何讓長者更容易且願意求助?老人保護相關服務應涵蓋的兩個層面】文/蔡長穎(南華大學生死系社工組助理教授)
疫情期間的一個早晨,我帶著孩子在公園散步,看到一對年邁父母與中年兒子,兒子證嚴厲斥吼著坐在輪椅上的老母親:「你是聽不懂喔?就跟你講東西放在床頭櫃上,老番顛欸老番顛!一直問一直問!」
兒子用高分貝的方式,不耐煩地重複著同樣的話語,老母親坐在輪椅默默低著頭,老父親也坐在旁邊一言不發。公園裡所有運動的人,都被這樣激動的場面嚇到不敢出聲。
據衛福部統計,2020年家暴通報案件類型中虐待案增幅最大者為「直系血(姻)親卑親屬虐待尊親屬」(指 #晚輩施虐長輩),高達8千多件,暴增幅度達25%。#如何讓長者更容易也更願意求助,是防治高齡者受暴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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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親屬卑親屬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小知識時間
最近看到一則新聞,有位婦人擁有一間千萬的房產,女兒向她表示以後自己不會結婚,也不會想要有孩子,這位婦人得知後便與女兒討論,因此決定將這個全部的財產於死後捐贈出去。
女兒也同意並尊重母親的想法,陪同母親去立下 #遺囑,要將所有財產全數在死後捐出。
其實這樣的想法真的是充滿大愛並且也能讓這些資產贈給有需要的人,不過,假如這是在台灣的話,可能就沒有辦法完全按照婦人的想法來將所有財產死後捐出喔!
因為在民法的規定裡,遺產的處理與繼承會牽涉到繼承權人的 #特留分,特留分就是遺產繼承的最低比例,只要還有遺產繼承權人,就要依特留分規定,保留這最低比例的遺產, #不能全數 給其他人或是捐出。
儘管將遺產全數捐出是基於愛心,但為了讓繼承人有最低的保障,仍然要先將所謂的特留分部分扣除後,才能將剩餘的遺產給捐出。
而不同繼承權人也有著不同比例的特留分,假如是兒子女兒等 #直系血親卑親屬,就能拿到 #應繼分 的二分之一。
如果是以上面的新聞為例,因位婦人只有一個女兒,因此遺產原本將由這個女兒全數繼承,但因為婦人遺囑是希望將遺產全數捐出,因此就需要保留女兒的特留分,也就會變成是要保留原本遺產的二分之一給女兒後,其餘的二分之一才能如婦人的心願捐出。
其實將財產捐給需要幫助的人真的是很值得鼓勵的行為,不過若是牽涉到遺產就需要多加考慮並按照法規實施,因為在上述的新聞中女兒是已經長大成人,有自己謀生的能力了,但如果今天孩子還很年幼,沒辦法靠自己賺錢過活,此時就能夠顯示出特留分的重要性了,特留分就能夠讓 #年幼的繼承人 有財產去生活,讓他有最基本的 #經濟支持,不會因為被繼承人的決定導致陷入經濟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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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親屬卑親屬 在 [請問] 卑親屬跟尊親屬是?? - 看板ask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如題
法律用語嗎
誰尊誰卑?????
是各指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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