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律師一試刑法第2題】
甲駕車於省公路上,遭騎乘巡邏警用機車之警員A攔下,A以闖紅燈為由正擬開單告發甲違規;甲為免受罰,當場取出5佰元現鈔塞入A上衣口袋,期望因此避開罰單。A以金額過少為由,開口索取1仟元,但遭甲拒絕。A因已收有5佰元之故,遂僅開立事由為「未帶駕照」而罰鍰較輕之違規單交甲簽收。甲於簽收後,憤怒不已,當場撕毀該交通違規單。
承上題,就警員A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將5佰元現鈔塞入A上衣口袋之際,A尚無收受賄賂之意;對此階段之行為,A之行為並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B)A開口索取1仟元,但遭甲拒絕,其要求賄賂之目的並未達成,為刑法所不罰之賄賂未遂行為,不成立犯罪
(C)A開口索取1仟元,雖遭甲拒絕而未達期約,惟生收受5佰元賄賂之犯意並據為己有,其先行之要求行為,應為收受行為所吸收,成立收受賄賂罪
(D)A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5佰元賄賂,並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因刑法第122條第2項為第1項之加重規定,應逕按因受賄而違背職務罪處斷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B)
【分析】
本題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21、122條賄賂罪,實務認為是「即成犯」,收賄者一旦有要求行為(行賄者則是行求行為),到達相對人時,其犯行即已既遂,所以不會有「賄賂未遂不罰」的情形!這點很重要,同學們不要被騙喔~~因此,本題(B)錯誤,答案選(B)。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39號刑事判決
賄賂罪之行為人,屬對立共犯,自行為之過程觀之,具有 #進階性,依行賄之一方言,即先為行求,而後期約,終於交付,但非必然階段分明,亦非必定循序漸進,且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仍受禁止,其間一經對立之公務員一方拒絕,即不能進階,祇能就其低階段行為予以評價。申言之,祇要該行賄者就客觀上足為公務員違背職務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賄賂,單方將其行賄之意思向公務員有所表示,無論係以言語明說,或以動作暗示,或言語、動作兼具而明、暗示,#一經到達相對之公務員,#罪即成立,#為即成犯之一種,#不因公務員對於其被行賄一情知悉或意會與否,#而有影響。至於其後若和公務員進而期約,甚或完成交付,則係該高階行為之實行,依各該具體作為評價之,乃不待言。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刑事判決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罪,其要求、期約或收受,係三種不同階段之犯罪行為態樣。所謂要求,乃向相對人索求交付不正利益之單方意思表示,不論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一經要求,#罪即成立,#更不問相對人允諾與否。
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收受賄賂行為,為賄賂罪之最高階段,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原則,其 #要求賄賂之低度行為,#已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收受賄賂罪論處,方為適法,原判決竟依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科以低度行為之要求賄賂罪,顯有未合。
對公務員行賄罪 在 Rti 中央廣播電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百官行述揭露惡行醜聞、司法人員行為規範改革刻不容緩!
https://www.rti.org.tw/....../programId/789/id/121533
◎德先生這麼說-司法人員接受饋贈禮物、接受招待吃飯打球,但萬一影響到司法案件的判決怎麼辦?27本百官行述揭露了司法界不能說的秘密。專訪 真理大學 法律系吳景欽( Peyc Wu )副教授,談司法人員行為規範應該如何修正?
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的27本筆記本,記載著他和前監察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甚至和審丶檢丶警丶調各界司法人士交往的過程。現代版的百官行述震撼社會。
吳景欽表示,目前只有法官法中,規範了法官評鑑、彈劾事宜,另外則是刑法中的對公務人員行賄罪。而法官倫理規範中,對法官行為也只模糊描述粗略的準則。也難怪每次發生類似事件,社會大眾總是揣度法官與富商的交往。
他建議,目前現存的法官評鑑委員會,應該擴大成員參與。除了法官佔比必須降低、成為評鑑人員的條件也應該大幅放寬,才能避免官官相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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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表示,目前只有法官法中,規範了法官評鑑、彈劾事宜,另外則是刑法中的對公務人員行賄罪。而法官倫理規範中,對法官行為也只模糊描述粗略的準則。也難怪每次發生類似事件,社會大眾總是揣度法官與富商的交往。
他建議,目前現存的法官評鑑委員會,應該擴大成員參與。除了法官佔比必須降低、成為評鑑人員的條件也應該大幅放寬,才能避免官官相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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