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是證明個人有無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比較常使用在留學、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求職或旅遊上。如果有需求的話,可以準備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至各地方政府的警察局臨櫃辦理(但最好先確認一下各地方的服務時段),或是先在網路上申辦後,再至領件地點領取。
☛ 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嗎?
還記得我們之前有分享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嗎?雇主不能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其中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也明訂了隱私資料的範圍,而個人生活資訊中的「犯罪紀錄」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未取得求職者或勞工的同意前,其實雇主是不能任意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的。
不過在該法中還是有但書的規範,如果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這些隱私資料是基於經濟上需求或是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而又再必要範圍之內,那麼還是可以請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以確認是否勝任這項職務的。
☛ 可以合法要求提供良民證的常見行業?
上面提到就服法施行細則的規範其實還是會讓有些雇主有所疑慮,畢竟「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還是太過抽象了,那麼到底有沒有可能可合法地要求員工提供隱私資料呢?畢竟對一些老闆來說,有時候就真的必須要確認員工的背景才能安心的聘僱或是保護客戶的權益呀!其實是有的,但只有特定的行業與職位才有相關依據得在面試時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以下舉幾個行業為例:
❶計程車駕駛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有觸犯過特定刑事案件之紀錄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❷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曾觸犯特定刑事案件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即使是任職後才有觸犯特定刑案,保全業者(資方)在知道情形後也應即予解職。
❸教育工作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及第8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及9款)
擔任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法令列示的情況且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時,業者應予解聘或解僱;教保服務人員有法令列示的情況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雇主知悉的話也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❹托育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擔任托育人員(俗稱的保姆)者,依法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等文件才有辦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以上只是列舉一些行業作為參考,實務上可能還有一些職務,雇主在說明其正當性後,仍然可以合法地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良民證的;反之,如果沒辦法清楚地說明有哪些正當的需求或是維護公益的目的,就有可能會違反就服法規定而受到檢查,進而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本篇文章提供了關於良民證的一點點小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多瞭解一些。總之,求職面試時不管要繳交任何資料前,都需要再三思考與確認其必要性,個人資料是很珍貴且私密的啊!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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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聞:原PO在Dcard指出,先前應徵過一家會計事務所的會計助理,到公司後就先讓她空等20分鐘。接著一名大嬸開始面試,不過面試內容都是身家調查,例如是否單身、交過幾任男友、為什麼分手、家庭成員有誰、房子是否貸款、什麼星座、父母的工作內容是什麼等。
面試官強調,這些問題都是想知道原PO人品為何,不過一連串的問題讓原PO感到煩躁,向面試官說道,「不好意思,我希望您能針對我本人工作經驗或是其他部分做提問,畢竟未來要來貴司服務的是我。」
未料下一秒面試官就惱羞成怒,將原PO的履歷打了一個大叉叉,並撕成兩半往上丟,怒斥「這麼嬌貴,妳的人品應該也不怎麼樣吧!我問問妳爸媽還好吧,妳不是家裡長大的嗎?難道是外面撿來的嗎,妳家的成長環境可以造就妳的人格,即使妳工作能力再好也沒有用!」接著就揚長而去。
姑且不論這是不是幻想文,
不過職場上
確實很多面試官都沒有什麼人資專業,也來面試別人,
因為沒有專業沒辦法問專業問題,所以只能問三姑六婆問題,
這不但跟應徵者的專業無關(我交過幾個男朋友干你屁事?),
也顯示了面試官的不專業!
其實這是一個長久以來的問題,
很多公司要求應徵者在公司的制式履歷表上
填寫一堆與工作或面試時無關的資料,
如父母兄弟姐妹的年齡、任職、聯絡方式、身分證字號,
(我爸媽的身分證號碼跟我面試有什麼關係?)
或是你的聯徵資料跟犯罪紀錄(有的是要求出具良民證)
這些資料已涉及個人隱私,一般是不適合要求提供的,
(不過形勢比人強,如果應徵者想要得到這個工作,還是會提供 )
其實就業服務法有規定公司在招募人員時
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就上面條文所定隱私資料有定義,
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所以呢!不是公司想怎樣就可以怎樣的!
公司違反的話,
可以罰公司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今天的正經文就講到這裡。
#面試是互相觀察的
#應徵者也可以觀察公司是否ok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校園安全 應有權詢問犯罪紀錄
王瀚興/律師(台北市)
清潔工林榮富涉嫌殺害成大女研究生,被捕後不發一語。記者周宗禎/攝影
日前成功大學發生命案,據檢方資料稱是區區二千元債務糾紛。然該清潔工被起底有「妨害性自主」前科,或問:校園安全不堪一擊?有其緣由,筆者試以法律論之。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業將「犯罪紀錄」,認定應屬「個人資料」,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依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與第六款規定,若經當事人同意,或增進公共利益需要,非公務機關依法可蒐集犯罪紀錄進行。若單以個資法規定,若成大校方或承包其清潔公司,於求職之際,應有權限詢問求職者有無「犯罪紀錄」,或可免此憾事。
依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0200683900函釋,認為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規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前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的特別規定。申言之,即便有當事人同意,還要看看提供個人資料,若涉及隱私資訊,諸如犯罪前科,為避免就業歧視,不能違反前開就業服務法規定,違反求職者意思而提供,除有例外,諸如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一之一條,涉及「經濟利益」與「公益」等特定目的範圍,不能強要求職者提供隱私資訊。然而,若求職者有義務提供,卻隱匿前開資訊,依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一○四年度重勞訴字第二二號意旨,尚可終止契約。
今日成大命案嫌疑人當時於求職時,應究明者:於求職時是否須特重校園安全,瞭解其品行?此其一。若有前開需要,是否有詢問或要求其提出良民證明?此其二。若有此安全需要,卻未為考核與詢問,是法律爭議?還疏忽未為?此其三。若有此犯罪行為,按「媽媽嘴基準」,雇用人是否與該嫌疑人同負民法第一八八條之連帶責任?此其四。凡此四者,皆須有關單位追查責任,亡羊補牢,方能告慰被害人在天之靈。
電影《唐伯虎點秋香》橋段:唐伯虎,求職信中有「藏頭詩」四個大字「我為秋香」,雖僅為民間傳說,然隱匿才子身分甘為奴僕,而抱得美人歸,乃千古佳話。然若假設向為南台一流學府的成功大學,任憑「我為罪犯」的人員,潛伏校內,校方若推脫法律限制,避免就業歧視云云,何能自圓其說,杜悠悠之口?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在 很不舒服也不想回答,阿蕊可以不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在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提到,隱私資料包括: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