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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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廣告 不 實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鮭魚之亂」中,有不少人改名成為鮭魚,也有不少老闆說只要有改名成鮭魚過的,永不錄用。不過,老闆如果在求職者應徵時,真的以此作為拒絕錄取的理由,是否合法呢?
依照勞動部在網站上的說明,「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從上面的條文看來,如果因為曾經有改名,而拒絕錄用,很有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這可能會被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開罰30萬元到150萬元。而且改名與否基本上在戶籍謄本才看得出來,而戶籍謄本可能是「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員工不一定要給。如果強迫給,這可能會被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開罰6萬元到30萬元。
至於實務上很常發生的年齡歧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針對常見的年齡限制,進一步說明,立法意旨在於雇主在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求職或就業過程,不得因年齡因素而對之為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對待,是無論雇主係以直接以年齡因素,設定為僱用員工、解僱員工或給予員工福利之條件,或雖未直接以年齡為條件,但間接設定其他因素,並因該因素連結之結果,將與年齡發生必然之關連,終致員工將因年齡因素而與勞動條件發生牽連,都是就業歧視。……另勞動部103年9月9日函釋載明:「‧‧‧二、不論其對象特定或不特定,是否提出申訴,若雇主刊登之求才廣告有就業歧視情事,造成求職人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時,已影響其就業機會,雇主即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三、案內事業單位無論透過何種代號於交友及社交平台上刊登限制年齡之求才訊息,若確有徵才之意思表示,可認有影響使用該網路平台之求職人就業機會情事,得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論處。」經核上開勞動部103年9月9日函釋,係勞動部本於其權責所為釋示,未逾越法律規定,且該函釋內容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相符,亦與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意旨無違,本院自得援為判決之依據。經查,系爭徵才廣告內容既已載明:「30歲以下」等語,則31歲以上之求職者即已遭排除。上訴人雖主張:本件僅是初稿,上傳後發現錯誤,不到1天即撤除云云,惟上訴人確實上傳於其官方網站,上訴人雖主張尚未展開應徵作業,惟其招聘廣告行為,確已致使不特定超過30歲以上求職者失去公平就業機會,自屬年齡歧視無訛。(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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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錯過的打工族權益須知
「在家免出門,只要提供帳號,每週就有三萬入帳!」,你曾經看過類似這樣的招募廣告嗎?斜槓正夯,學生族群也常透過打工賺零用錢。最近有民眾跟我反應,他在找尋打工職缺的過程中發現可能有違法,甚至是詐騙情形。那常見的違法情況會是哪些?
不少勞工和雇主都以為只有全職工作適用勞基法,但其實只要雙方成立「僱傭」關係,就應該遵守勞基法和相關就業法規,所以部分工時勞工(工讀生、臨時工)也有勞動權益保障。今天就來跟大家分享「打工」常見的勞資問題和陷阱:
1.「#你只來工作幾天不用保勞保」
凡是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8條的勞工,都應參加勞保,就算是員工只有五人以下的微型公司也要保就業保險,以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有些雇主為了節省費用和行政程序,不幫部分工時勞工投保。然而,勞保非常重要,除了可以累計年資,遇到職災時還可以申請給付。特別是有許多兼職勞工是在工地、廚房和倉庫等環境工作,存有一定職業風險。大家剛到新工作時,一定要確認雇主有沒有加保,不慎發生意外時才能請領給付。如果遇到雇主不願投保,可向勞保辦事處申訴。
2.「#你才來二天就離職不用給你薪水」
有些勞工到職幾天後發現工作不合適想離職,卻遭雇主刁難不發薪水。勞工真的只能摸摸鼻子認栽了嗎?其實依照勞基法規定,只要勞工確實有提供勞務,就算只有出勤一天,甚至是一小時,雇主都應該發放約定薪資。
3.「#公司預算有限不提供加班費」
勞基法第24條規定,一日正常工時是八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意即當日工作第九、十小時工資應乘以1.34,第十一、十二小時乘以1.67)。
4.「#工讀生沒有特休」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工讀生也不例外。只是因為打工族的工時少於全職勞工,所以雇主可以按實際出勤比例發放。假設一個工讀生每週工作只有20小時,當一般全職員工年資滿一年取得7天特休時,這個工讀生可以得到3.5天特休。
5.「#應徵者限身高175公分以上的男生,#五官端正」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為保障每個人的工作權,以及促進性別平等,雇主徵才時不可以無端限定性別或是長相。儘管性平法實施已久,但仍然很多臉書工作社團和line群組看到,徵才訊息寫「限男」或「限女」等無正當理由的性別歧視限制。
6.「#在家不用做事就有薪水」
如我一開頭說的,有些徵人貼文寫明只要出借你的銀行帳戶,每週就可以獲取高額租金。然而,任意出借帳戶給陌生人的下場,往往會被拿來非法使用,導致帳戶被凍結,甚至要連帶負上刑責。另外,直播主行業正夯,吸引年輕人們加入,但要注意有些內容涉及博弈和色情,有違法的疑慮。
影集《富豪辯護人》中有一句台詞:「我認為沒有比懂法律,更能保護自己的方法。」希望大家看完這篇貼文,都能在工作時更留意自己的權益,同時可以擅用網路搜尋雇主的風評及是否有勞動檢查不合格的紀錄,看到誇大和內容隱晦的徵人資訊要提高警覺,畢竟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千萬別因小失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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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 #社福移工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21「志祺七七徵企劃夥伴」廣告段落
02:22 為什麼台灣有那麼多移工?
03:52 移工都是怎麼來台灣工作的?
05:11 在台灣遭遇的挑戰
06:36 逃跑了,然後呢?
08:09 錯綜複雜的「逃跑移工」問題
09:43 我們的觀點
10:53 提問
11:12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庠佑
|腳本:庠佑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鎮宇
|剪輯助理:歆雅、珊珊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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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阮國非「九發子彈」 看在台移工的悲歌:https://bit.ly/3bwh23F
→民國106年8月31日警員陳崇文使用槍械致越南移工阮國非死亡案件新聞稿:https://bit.ly/3brP74H
→外籍漁工之死/南方澳大橋崩塌,壓垮台灣人權假象:https://bit.ly/3kn6pEt
→8日起移工宿舍違反規定 嚴重者直接開罰:https://bit.ly/3buO0RQ
→產業與社福移工人數:https://bit.ly/3kbgYKp
→移工人數-按申請類別分:https://bit.ly/3pJa1Bo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移工統計:https://bit.ly/3pIbrwj
→在臺行蹤不明外勞已逾5萬人 祥安專案未妥訂目標值 致查處量能未能發揮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移民署:https://bit.ly/37Bkfxv
→監委疑外勞人數失控 申請自動調查:https://bit.ly/3qIgnCl
→勞動部、經濟部與衛生福利部怠未依權責就引進外籍勞工對國內勞動市場、產業發展及社會心理等影響進行調查瞭解及評估,且遲未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針對引進外籍勞工總人數進行評估管控,監委王幼玲提案糾正:https://bit.ly/3pAUF20
→一個印尼,兩個世界:「買一杯珍奶的錢,我可以吃兩餐」:https://bit.ly/3dBQalA
→外籍移工的薪資計算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嗎?:https://bit.ly/2NqRe0E
→申請移工『外勞』入境前辦理流程:https://bit.ly/2ZCOxM3
→【走入印尼|仲介篇】台印聯手剝削萬名漁工:https://bit.ly/37ElfRM
→移工背債涉牛頭費高利貸 台印應協商安置費爭議:https://bit.ly/2ZDbYot
→印尼移工「危機」 台灣直聘「轉機」:https://bit.ly/2P2LTgD
→快跑三十六小時:https://bit.ly/3aI4y9T
→為何在台外籍看護會變成非法外勞,真正原因是這個!:https://bit.ly/3sdHGFa
→新事社會服物中心:https://bit.ly/37BcJCK
→5萬移工竄流全台,黑心仲介剝削現形:https://bit.ly/2NL7ycG
→台灣成打黑工天堂… 無法遣送回國的失聯移工 為何到處趴趴走身價反漲?:https://bit.ly/3aFp4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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