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應儘速就雇主性騷擾行為之防治強化規範!】
目前我國與 #性騷擾防治 相關規定,主要落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中,以當事人身分及發生場域的不同分別規範適用。
檢視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探究當初立法用意,在於要求雇主防範受僱者受到性騷擾,並及時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然而一旦遇到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利用權勢性騷,自然不可能期待雇主願意面對處理,也就導致此條文在實務運作上,與規範目的有所矛盾。
勞動部已於去年4月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增訂「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意即,目前於工作場所,若當事人遇到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反觀,授權上述準則之母法,也就是「性別工作平等法」尚未調修,這部分確實是我們立法院要儘速來作相關處理。秀寳藉由今日參與 范雲 FAN, Yun 委員相揪的「性騷擾防治修法公聽會」,也跟現場各界夥伴交流修法意見;期盼未來持續共同合作,強化現有法制對於性騷擾行為規範不足之處。
▶若遭雇主性騷擾還得向其申訴 民團促修法補漏洞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104270115.aspx
立法委員 莊競程 周春米 立委 林宜瑾
蘇巧慧 立法委員 羅美玲 吳思瑤
立法委員湯蕙禎 林楚茵 賴品妤
#寳貝您❤️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的推薦目錄: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勞動部不要打假球
#速修性別工作平等法
#別讓被雇主性騷擾的受害者求助無門!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無法保護被雇主性騷擾的員工!為什麼呢?😡😡
因為目前職場性騷擾的法律規範,是課予雇主維護職場安全的責任。所以公司發生性騷擾事件,老闆要調查,老闆要懲處加害人;老闆若無法保護員工,地方政府勞動局處會來罰老闆。
這種立法卻造成了「雇主就是加害人」的漏洞!無法處罰身為加害人的雇主,偏偏雇主是職場最有權勢的一方,雇主性騷擾員工的事件不時發生。
福灣巧克力董事長性騷擾女實習生,事發後將女實習生解職、進行言語羞辱抹黑一事,就是冰山一角的案例。
該案發生後,雖然屏東縣政府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裁處福灣,但該條是針對「雇主未盡性騷擾防治責任」,而不是針對「雇主做出性騷擾行為」。
所以受害者希望雇主受到應有的懲罰就必須再自行提起訴訟。
不然的話,依照現行法就是雇主「球員兼裁判」,自己調查自己、自己處罰自己的荒謬情境。
#勞動部明知問題卻遲不修法
這些問題,勞動部一直都知道,民間團體 婦女新知基金會 、 洪申翰 Sun-Han 委員和我都已經跟勞動部談過好幾次,但勞動部始終不願正面回應。
我們今天才必須再開記者會嚴正呼籲勞動部面對立法漏洞。
#現行法罰不到身為性騷擾加害人的雇主
依照現在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當性騷擾加害人就是雇主時,仍舊是由這位雇主來處理被害人的申訴及調查,這簡直是要被害人與虎謀皮,性騷擾獲得處理幾乎等於是緣木求魚!
即使被害人有勇氣提出申訴,也不可能獲得公正公平的結果,被吃案已成常態,被報復更是許多被害人心中的擔憂與傷痛。許多公司即使願意處理,最後結果也常只是不痛不癢的申誡,或象徵性地輕罰老闆。
當雇主沒有盡到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時,員工固然依法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且裁罰,但這規範的是 #雇主作為職場負責人的防治義務,而不是 #雇主作為加害人時應負的責任。
#勞動部不修性工法
#回應還持續打假球
#現行法不足仍要從母法修正
勞動部今天記者會後有兩個回應。
第一個,勞動部說今年修正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在第二條內增訂「前項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確實如此,但不修性工法母法,卻修這個準則給各公司參考訂定,完全沒有解決問題,反而是讓地方政府無所適從。因為性工法沒修,所以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仍然不能調查性騷擾事實、也無法就性騷擾行為裁罰雇主。
地方政府目前能做的跟現況一樣,只能就雇主有沒有善盡防治責任裁罰而已。簡言之,修準則只是做表面功夫,完全沒解決問題。
第二個,勞動部說當年屏東縣政府認定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成立,已依法裁處10萬元罰鍰。這條正是僅就「雇主有沒有善盡防治責任」裁罰。
一再凸顯出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無法處理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的問題。即使把準則丟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能處理的仍舊是「就雇主有沒有善盡防治責任裁罰」,仍然不能調查性騷擾事實、也無法就性騷擾行為本身裁罰雇主。
要對症下藥、名實相符,追本溯源還是要修性別工作平等法,在母法中訂出完整規範。
#請勞動部儘速提出修法對案
為了 #真正解決 《性別工作平等法》尚存的漏洞,我之前已經提出修法草案(上週院會一讀通過、交付委員會),其中包含三大重點:
❶當職場性騷擾加害人為雇主時,被害人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調查則由地方主管機關性平相關委員會進行。
❷明定職場性騷擾加害人為雇主時,將受行政罰鍰之懲處。
❸明文規定職場性騷擾發生時,被害人可取得哪些立即有效補救措施,並規定雇主不得對性騷擾被害人有任何「不利益對待」。
藉由法制面的 #真正改變,我們才能逐步打破包庇隱匿的職場性騷擾文化。
最後,我要呼籲 #勞動部別再打假球,請盡速面對立法疏漏,配合修法並規劃配套,別讓被雇主性騷擾的受害者求助無門!
我會持續監督,直到漏洞補全為止!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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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在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的相關結果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英. 公(發)布日期:, 民國91 年03 月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 年04 月06 日. 法規類別:,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所有 ... ... <看更多>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在 公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的相關結果
... 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 <看更多>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在 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的相關結果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 前項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