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基金好?還是ETF好?還是保險公司的全委好?
在2017年曾寫過一篇文章『買股票、基金、還是ETF好?』,近年來ETF盛行,兩岸老有投資人問買ETF是不是比較好?而保險公司的全委也是近年來盛行的產品,今天在把這三種產品再小述一下。
不管基金、還是ETF、還是全委,都是基金的一種,只是在設計上略有些不同而已,一般人現在對基金相對清楚,因此買基金前會懂得要了解該基金是投資甚麼地區?甚麼標的?最後決定自己是否要參與。
ETF設計上是追蹤某一指數、或某些類股,這就是它的投資標的,譬如:
台灣50ETF:其投資的標的就是台灣股票市場上市值前50大的公司股票,因此含台積電、鴻海、台塑.....等50支股票,並按其比重大小配置比例。
因此投資前跟一般基金一樣,要先了解期追蹤了甚麼指數(知道指數自然就知道投資甚麼地區了)或個股,而這些地區及投資的股票你是否認同?
講簡單一點,買一般基金還是ETF?
一般基金信任基金經理人的挑股能力,隨著趨勢不同換股、隨著牛熊市不同,加碼或減碼。而ETF就是不管市場趨勢如何?都固定投資追蹤的指數或個股,也不管牛市還是熊市?都不會減碼,永遠都維持滿倉的投資方式。
再者有人一定會說ETF經理費、保管費較低,的確是如此,但我的觀念是:費用收的比較多不代表就一定幫投資人賺比較少,例如:一般基金A,費用收2元,但幫投資人賺了10元,等於幫投資人淨賺8元(10-2=8),而ETFB,費用收1元,但幫投資人賺了8元,等於幫投資人淨賺7元(8-1=7),這種情形其實也常常有。
因此投資人問我一般基金好?還是ETF好?我的回答永遠是:哪一種幫我們賺的多,我們就投資哪一種,大家應該還記的我教大家挑基金是從績效下手(從不談從費用下手),因為績效是由每天的淨值算出來的,而每天的淨值已經扣掉該付的『內含費用』(如經理費、保管費..等),也就是說它呈現的是淨賺的意思,這不就是『哪一種幫我們賺的多,我們就投資哪一種』,因此把一般基金與ETF的績效比一比,自然就知道哪一種幫投資人賺的比較多了,不用再多此一舉的去比經理費或保管費;比完績效後,接下來要比的費用是『外加的費用』:如手續費、信託管理費、贖回費..等。
接下來我們談談全委,這裡先忽略保單的部分,僅完全談投資的部份,全委當然也是基金,也有投資策略、投資地區、投資標的,不同的是,它有存續期間,時間到了,該基金就將剩餘財產按投資比例還給投資人,另外它可能針對某家保險公司的保戶設計的投資策略,也只有這家保險公司的保戶才能申購..等,這些都在其次,重要的還是跟一般基金一樣,要清楚投資策略、投資地區、投資標的,問問自己接受嗎?認同嗎?接下來才考慮費用問題,不是任何產品都把費用擺第一,如同政府每次招標任何的工程,都是以價格標為重點,結果得標者費用最低,看似幫全民省了不少荷包,但便宜沒好貨,品質很差,常常出現豆腐渣工程,事後造成了一堆問題,可能花更多的錢去善後。
任何的金融商品,購買前都是要符合自己的需求、接受投資後產生的過程、最後才能得到該有的合理報酬率,千萬別再偏差了。
工程管理費購買財產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離婚後房子拿不拿得回來? #借名登記? #贈與?
人因相識、相知而相愛,進一步結為夫妻共組家庭,從今以後的生活中有許多東西都是共買共用,難以區分到底東西該歸屬於誰。但如果是需要登記在某人名下的財產時,就不是簡單一句東西是誰的可以帶過,尤其當雙方因為諸多原因而選擇離婚時,到底當時的某些財產應該是共有?贈與?還是借名登記呢?
前幾日有位當事人前來詢問吉律:
當初結婚時,唯一有的就是自己婚前所購得的一間小套房。本來房子就是用自己的名義所購入,直至幾年前岳母提出,應該要把這間套房登記在妻子名下,讓岳父、母及妻子增加安全感。當事人未曾多想,也順應岳母的意見,便將房子過戶予妻子名下,而實際繳納房貸以及房屋稅的仍是自己。如今妻子要跟自己離婚,主張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那房子就真的要不回來了嗎?
❓離婚後,想把登記在對方名下的財產取回,該怎麼處理?
🎸這時候,通常對方會主張是「贈與」或是「共有」,為了取回自己購買卻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財產,有人主張這是「借名登記」而請求返還。
❓什麼是「借名登記」?
🎸「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
💡「借名登記」的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類似委任契約,如果約定的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原告要證明「借名登記」的存在,例如:
【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系爭房地登記謄本、繳納保有之系爭房地地價稅繳款書、房屋稅繳款書、銀行往來明細、帳戶明細、系爭房地裝修工程合約、匯款委託書、管理費、水電費繳費紀錄及兩造通訊軟體對話等。】
💡結論來看,若是能夠提出相當的證據,法院是會認定借名登記的存在,令對方返還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