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我在臉書提醒各位家長幼兒園的弊病之後,「夢想島」開始積極地刪除無照教師帶班照片、影片,還有園長兼任主任以及帶美術課的影片。
爾後又積極提告兩位受害家長,幼兒園的底線在哪裡?公平正義又在哪裡?前面的貼文有某護衛隊留言說三月看我發文到現在都膩了,一看就知道是護主聯盟,因為我九月才發第一篇幼兒園文章。有在關心我臉書的都知道,追蹤案件追得久是我的耐心與特性,要的就是水落石出,有憑有據才講話。
家長要的只是一個可以安心讓孩子上學的環境,我們能做的是儘可能在法規面要求,監督縣政府教育處是否有好好為家長們把關。而我不得不說,新竹縣的家長們只能自求多福,儘量為孩子多留一點證據,最好是錄影或讓孩子帶密錄器,唯一能保護你孩子的就是留下證據。
兩個家長已經被幼兒園提告,最近舉辦畢業典禮的影片,也在警察調監視器時被刪掉(經陳情舉報告知),當所有的證據都消失、教育處也站在園方立場思考時。只有家長是孩子最終的後盾!願新竹縣的孩子都平安成長。
新竹縣長楊文科,請您真正重視到孩子的問題,新竹縣是全台人口正成長的熱區,但公幼不夠,數量甚至比嘉義更少!公幼的不足是保障給私幼合理的發展空間嗎?當僧多粥少,孩子只能去私幼擠、被迫往私幼送,造成的是更多的違法與隱憂!為孩子留下更好的未來、為將來的主人翁吶喊,綠黨絕對不退縮,也絕對站在家長這裡,要求一切符合幼照法來走,不是強求,而是給新竹縣的孩子們最基本的保障,這也是我最底線的要求。
請每個父母,儘可能地保存所有孩子就學期間的細節與證據(照片、收據、影片等等),我不希望意外發生,而假設真的發生了,那將是我們保護孩子的最後防線。
#請幼兒園做好自己該做的
#不要偷雞摸狗刪照片影片
#各位家長請保持警惕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
幼照法 在 余筱菁 客家好妹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的孩子有沒有可能是幼兒園的幽靈人口?
我們都知道許多幼兒園有超收的情形,根據幼照法,#裁定超收後,決定不再幼兒園續讀的話,是 #可以做退費處理的,但事實上真的這麼好證明嗎?
跟我陳情的家長們當初孩子讀幼幼班,在繳訂金前參觀園所的時候,負責人帶她們看的是有廁所的教室(因為幼幼班在法規上規定必須有廁所),但寶貝們實際就讀時,教室卻是另一間沒有廁所的教室。
而在發生了孩子急遽變瘦、精神上打擊的事件後,家長們選擇了換園所,此時才意識到事情不對勁,自己可能是超收下的犧牲者之一,而在過了一學期後,透過我去開始要求教育處查當時可能的超收情形,下學期已經確定超收而且已裁罰,我說:「那上學期呢?家長們有說上學期也是超收,有兩幼幼班。」
先跟各位朋友說明,教育處在在核定班級的時候僅核定幼兒園的年齡與人數規定,在綠菓藝術幼兒園中,核定立案證書上面年齡的部分 2-3歲可收15名,3-5歲是 90名。而當時孩子在綠菓幼兒園時,有 #兩班幼幼班小種子班跟蒲公英班共27人,#明顯超收。這是在孩子退學後才知道園方有超收情形。
😱😱小種子班15人、蒲公英班12人。
家長要怎麼留下證據資料?
教育處會怎回我們呢?
園方會怎麼狡辯?
我們陳情的家長們
😫😫教育處說,家長必須自行證明上學期有超收,才可以開罰。
✅1. 教育處要求我們提供當時的學校錄影。
想當然早已經沒有了,但還好我們的家長們有留下當時的照片、辦理活動的影片等等。
✅2. 我們提出小種子班的照片。
教育處說,孩子在照片裡面是核定人數內。
✅3. 教育處去查的時候說:「我們只有看到一班」。
✅4. 我們要求教育處查孩子的保險時,完全符合人數限制。
如果連保險在帳面上都符合,我想問的是,那家長的寶貝們當時上學,爸爸、外婆、媽媽看到的小種子班是哪裡來的? 請問影片中27位的幼幼班孩子是哪來的?當教育處失職、沒有去監督到的問題,為何最終是家長要來舉證? 家長要來承擔? 而一次一次的教育處彷彿是站在園方的立場去要求權益受損的一方呢?
當照片、影片、都無法證明有超收,連保險都沒有?
⚠️是不是讓某部份的孩子陷入沒有學生保險的地步?
⚠️是不是讓孩子們暴露在危險中?
⚠️請問小種子班的孩子存在嗎? 還是他們是綠菓幼兒園的幽靈人口?
💔💔也請家長在學校時,儘量多拍照片、影片、聯絡簿(連別班的都可以互相拍一下),你絕對不知道你的孩子有可能遭遇到甚麼,我們只能盡我們可能的留下多一點的證據。
幼照法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幼兒接連受暴,處理制度漏洞百出;週全的處理機制,才能遏止暴力再犯!」
今年 1 月,我接到了多位台北某公立幼兒園家長的陳情,園內的老師疑似有不當對待的情形,因此我便建議家長們向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正式通報,並聯繫台北市議員 林亮君 、呱吉 邱威傑 辦公室,協助緊盯北市教育局是否落實幼兒園疑似不當對待案件的調查程序。
然而,我們卻看到許多調查程序上的問題,而且,這樣漏洞百出的處理制度其實已存在許久,今天上午,我便與 人本教育基金會、林亮君議員、邱威傑議員、陳情家長等,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必須儘速周全相關機制,才能遏止未來更多這樣的憾事發生!
🔴 調查小組獨立性不足,園方竟然能夠球員兼裁判?
雖然教育局在接獲通報後的確啟動了調查程序,並組成調查小組,但是,在調查過程中,卻並非由調查小組全權進行調查,甚至還讓該幼兒園參與調查事務,不免令人有球員兼裁判的質疑!
例如,將訪談地點設在事發園所,或是園方以具名方式要求家長回覆訪談意願調查表,使得目睹事件發生兒童的家長,因為畏懼遭到事後報復,不敢出面參與訪談,而在訪談進行的當下,甚至有老師、校方擔任工作人員,就坐在旁聽席聽家長們陳述。
其實,我去年在質詢時已要求教育部,應訂定幼兒園不當對待案件的處理流程與程序,教育部也確實在今年公告相關的注意事項,不過,該規範雖有明定調查過程的流程,例如:應組成調查小組、小組成員應為具有相關專業知能之專家學者,但從此次案件調查過程中的種種疏漏,恐怕仍有不足。
針對調查小組的問題,我會持續爭取,要求未來在處理幼兒園不當對待案件的調查時,應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由理應作為第三方公正單位的調查小組全權進行調查程序!
🔴 調查小組遴選機制不明,調查委員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能嗎?
此次的調查小組遴選了 5 位外部委員,但我們並不清楚這些調查委員的遴選機制為何?我們想問,教育局是否有明列專家名單進行遴選?若有名單,這些名單內的專家是否都有足夠專業知能足以讓當事兒童、其他目睹事件發生的兒童,能夠安心陳述呢?
其實,台灣目前在兒童表意權的實踐上仍有待加強,尤其在涉及兒童權益的調查程序上,更為明顯!我們希望教育部能夠更重視兒童表意權,在涉及兒童權益的程序時,也應該要讓孩子有充分表示意見的權利,並且應該有相對應的機制,協助兒童好好表達自己的意見。
因此,我們呼籲教育部,有義務確保全數調查委員都具備與幼兒心理知能,或其他可協助幼兒表達意見的專業知能,並且,也應該比照《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來建置調查的專業人才庫!
🔴 調查報告不提供給家長,讓家長申覆無門?
在此案調查完畢後,社會局認定 A 家長所在班級的 2 位老師,確有管教方式不妥、有不當情緒,但僅以行政指導輔導即可;B 家長所在班級的老師,則因證據不足,認定無不當對待情形。
然而,對於這樣的結果,家長就只拿到一張說明案件結果的公文。老師有哪些行為,經過調查後屬實?老師有那些管教方式不妥?不當情緒又是發生什麼事?這些家長通通都不知道,想和教育局索取調查報告,卻被以「有個資疑慮」,而拒絕提供,對於調查結果和局的認定,也沒有申復管道可以救濟。
在今年 5 月公告的《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注意事項》中,雖然規範「須將調查結果通知相關幼兒的家長」,但是,只提供調查結果,難以讓家長得知認定不當對待案件成立與否的原因、調查委員審酌證據採納的理由等,恐怕將導致調查報告難以讓受害家長信服。
因此,我們要求教育部針對教保不當管教案件,應持續修正相關幼照法、教保人員服務條例及相關注意事項,並比照《性平法》調查程序,調查會議必須以正式書面通知,並且明定調查結果必須以書面附調查報告予申訴人,並提供申覆管道。
🔴 調查過程進行中,園方製造家長對立?
園方在家長反映後,不僅沒有依法進行通報、組成調查小組,反而還召集幼兒園志工團的志工家長,表示「最近和某些家長誤會,需要正向相挺一下學校」,造成相信園方的家長群起攻擊陳情家長。這個情形其實並不少見,我們在多起幼兒園不當對待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都常常會看到園方使用類似的分化手法,給予陳情家長莫大的壓力。
若比對《性別平等教育法》,該法規範校方應有保密義務,且規定校方於組成性平委員會調查的期間,只能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等事件處理完成後,也要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才能就事件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如此一來,才能遏止園方於調查程序進行中給予陳情家長壓力。
對此,我們也要求教育部應修正相關法律及相關辦法,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完善機構於調查小組在調查程序中的保密義務!
在去年3月底時,我們已提出《幼照法》修正,不過,後續我們也會針對前面提及的程序面問題,繼續提出《幼照法》、《兒少權法》的修正!
此外,教育部目前也正在擬具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對此,我們仍要再次呼籲,希望教育部能按照規畫期程,盡快將法案送至立法院;也要強烈呼籲衛環委員會與教文委員會,儘速排審相關法案,才能讓我們透過修法,將以上種種問題,從根本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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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內容: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教育部部長就「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後,各項配套措施規劃及推動執行情形;二、特教學校爆發性侵、性騷擾之究責、懲處、改隸、轉型等因應措施及執行情形;三、民國101年及102年國立大學校長遴選過程」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幼照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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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整合喊了10多年,今天終於有了重大進展!立法院教育與衛環聯席會,今天初審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除了師資認定與園長資格的條文保留到院會前協商,其他條文都通過。幼照法明確指出,以後幼兒園得設置護理人員,尤其是201人以上的園所,更要有一位專任的護理師。
幼童的健康要保護,學習的品質也得顧,現在托兒所師生比為1:15,幼稚園1:30,都沒有上限,但未來幼兒園,2到3歲小班,師生比1:8,一班最多16人,3到6歲中大班,師生比1:15,一班最多30人[,此外,以後幼兒園接送幼童的交通車,也會有更嚴格的規範。
幼教學者肯定幼照法終於初審通過,不過也認為,草案中沒有處理到部分像是幼兒園轉型,甚至是業者以補習班招收2到6歲幼兒的違法狀況.而幼照法立法之後,學者也呼籲針對2歲之前的托嬰,以及6到12歲的課後照顧問題,及早立法。
記者 林曉慧沈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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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00 年6 月29 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81 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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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表所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係指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之版本。 107.3.20 ... 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第五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與現行幼照法規定一致。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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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 三、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