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都委會第92次會議 活化公有土地 擴增產業用地 加速公設解編還地於民
隨著Covid-19防疫三級警戒降級,隨著Covid-19防疫三級警戒降級,很高興多數委員一改線上視訊方式,如常參加會議,感謝委員協助,順利審議通過:左營洲仔村清水宮廟前廣場用地變更、左營國中舊校地及衛福部南區兒童之家土地都市更新、擴增和發產業園區廠房用地、鳳山醫院部分機關用地解編等4案,可為疫情逐漸解封的高雄,增添發展動能。
#保持左營洲仔村清水宮寺廟完整,尊重在地宗教文化發展
清水宮部分廟簷、階梯及龍頭扶手,因位於廣場用地,於本市第66期自辦重劃作業,遭遇拆除疑慮,現調整廣場用地位置,在未減少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情形下,保持清水宮完整性,讓傳統民俗信仰與城市開發共生共融;同時考量洲仔村部落
其東側及南側道路,前於98年變更為住宅區時,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變更負擔,現已納入重劃範圍,故取消代金繳納,免除雙重負擔,更符公平。
#活化左營國中舊校地,放寬土地使用限制並劃定都更地區
左營國中前於96年遷校至曾子路文中20,且鄰近的衛福部南區兒童之家,也預計於今年8月搬遷至楠梓,為使閒置的舊校地轉型為觀光發展用地,用以帶動蓮池潭風景區觀光發展,已於103年公告實施將學校用地、社教機構用地變更為觀光發展特定專用區、公園用地等,並將前述將近6公頃土地,以大眾運輸導向結合都市更新策略,檢討變更為商業區、公園用地,並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
經過整體規劃後,將前開土地調整為可建築發展用地,除增進市有資產活化效益,也因鄰近國道10號、高鐵及台鐵左營站,具有交通便捷之區位優勢,將成為鐵路地下化後都市機能縫合的重要節點;為維護開發基地周邊水岸視覺景觀穿透性及微氣候通風機能,將其納入都市設計審議地區,未來開發時建築物應維持適當棟距,兼顧蓮池潭周邊徒步區人行視野,能為城市塑造出尊重地景風貌的宜人水岸景觀。
在城市開發的同時,我們也不該犧牲人本自然的追求,市民朋友們所關心的珍貴紀念樹木保存議題,已由市府農業局受理民眾提報,啟動調查、認定程序,未來如經高雄市樹保會審議通過,指定為特定紀念樹木,開發時也會依相關規定予以妥善保留保護。
#檢討和發產業園區土地使用分區,擴增0.62公頃產業發展用地
快速發展的和發產業園區,租售率已高達99.8%,(廠房區用地85.7公頃,已租售85.5公頃),將台電公司位於大發基地內東南側,現已無使用需求的電力事業用地,變更為廠房用地,將可釋出0.62公頃土地,滿足廠商租地需求。
#鳳山醫院部分公保地解編,市地重劃後無償取得0.12公頃停車場用地
鳳山醫院機關用地,尚有約0.35公頃私有地未取得,且衛生局已無用地徵收計畫,在兼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與鳳山醫院未來發展雙重考量下,將私有地解編變更為住宅區,並透過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市府將可無償取得南側約0.12公頃停車場用地,作為醫院停車空間,並將公共設施保留地還地於民,落實民眾財產權益之保障。
#尊重左營洲仔村在地宗教文化發展
#閒置公有地活化再利用
#擴增產業用地
#公保地解編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5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日議會 第十次 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1097)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都發處顏處長、都發處科長、地政處饒處長、行政處法制科科長,共同參與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者是容積移轉許可要點辦法修正,最後的定案會議。 首先說明的是,容積轉自治條例,是為了解決50年來公設保...
建築基地保留地 在 嘉義縣議員武清山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aveoveoyx 大家晚安 ☺
本日下午議員前往逐鹿社區活動中心參與原民會辦理「莫拉克原住民永久屋之地方座談會」,由原民會公建處 劉處長主持,同杜鄉長、汪委員、縣府原民科 江科長及伍麗華委員辦公室 高特助共同與會。
有關鄉親提出關於永久屋擴建、基地土地所有權、因永久屋與原居地行政區不同而造成多項計畫無法申請、回原居地重建是否收回永久屋以及,若原居地已不安全,是否能於別處重建等多項議題;基於絕大部分困境無法適用現行法規處理,原民會承諾必將鄉親遭遇問題及需求帶回中央討論,並提供專案小組及相關單位協助改善與推動修法。
議員也提供幾點建議:
1.鄉親希望能對永久屋進行擴建,請增訂特別法放寬建築法規房屋基地內之建築比例。
2.若永久屋基地內住戶有超過半數為原住民鄉親,是否修法將該基地編訂為原住民保留地。
3.請中央朝直接將永久屋建築下之土地直接贈與給族人為目標而努力!
讓族人能真正「落地生根」。
建築基地保留地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定空地被定為公設道路地 可免地價稅🏠🏠
#台北市 #稅捐處 表示,已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嗣後經地方政府機關依都市計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中的道路用地,#財政部 已發布解釋令,此類土地如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得免徵 #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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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保留地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一日議會 第十次 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1097)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都發處顏處長、都發處科長、地政處饒處長、行政處法制科科長,共同參與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者是容積移轉許可要點辦法修正,最後的定案會議。
首先說明的是,容積轉自治條例,是為了解決50年來公設保留地,財政不足,無法徵收的結構性問題,造成公設保留地的所有權人,不但需要無限期的繳稅,也無法進行土地利用開發,嚴重違反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歷經1964年都市計劃法,法定規定10年內要完成公設保留地的徵收,1973年無法完成,再度修法延長公設保留地徵收期限15年。
後來,又經過兩次大法官釋憲會議的解釋,分別是1994年的336號解釋文,和1996年的400號解釋文,才確立了雖然財政困難,無法完成公設保留地的徵收,也需要立他法來作為補償,這就是容積移轉自治條例的緣由。
蔡榮豐議員指出來的問題癥結,即使這一個自治條例修正,或是許可要點修正通過,也是沒有辦法根本解決公設保留地所有權人,長期以來,權益受損的問題。
我有透過中央修法,全國一個區,讓需求容積率移入最高的六都,可以向全國買入容積率,才能根本解決容積移轉,保障私有財產所有權人,政府財政困難,無法徵收公設保留地的問題。
基於建築法規容積率和建蔽率的結構安全考量,同意採用都市發展處的專業,建議修訂許可要點,第七條第六款,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未達250平方公尺的文字修正,和第七條第七款位於其他地區,基地面積未達450平方公尺的文字修正,下修有容積買入需求的土地上線,活絡容積移轉,保障公設保留地所有權人,增加出售公設保留地容積移出的可能,並在三個月內,完成法定程序。
再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都市發展處、地政處,和行政處全體同仁,在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修正上,共同的努力,展現和市政府保障人民權益,解決問題的最大誠意。
我們會繼續追蹤列管。
建築基地保留地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一日議會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容積移轉自治條例(968)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各局處首長, 還有議會同仁的參加。
今天是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根據上一次會議的決議,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訂定的需求原因,是為了解決公設保留地徵收,和所有權人權益保障的問題。
目前市政府是用實施要點,行政命令的方式處理。
由於,過去只有3件成功的案例,顯然有改善的空間。
所以,我們請各局處提出,嘉義市公共保留地總面積,和所需要徵收的預算經費,也就是政府長期,對於公共保留地,積欠土地面積和費用的統計。
工務處提出公用保留地 道路用地,共153條,有21萬9478平方公尺,土地徵收預算67億8688萬。
建設處提出公園公共設施保留地,共有16處,面積是12萬9809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 28億1192萬。
交通處統計,有17處公設保留地,共 6萬1200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26億7698萬。
嘉義市政府合計公園、道路 、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合計是41萬0487平方公尺,預算徵收經費,也就是政府潛在的欠費,共計122億7578萬。
目前,雖然沒有徵收需求, 但是對於公共保留地地主而言,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的實施要點,在舊市區和其他地區容積接受移入的面積修訂,或降低門檻,將有助於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要點, 除了可以提高適用的可行性,也有助於保障當事人權益,提高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效率,一舉三得,創造三贏的可能性。
本次會議的重點有二。
第一,在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草案,第6條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第六款,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未達70平方公尺的修正案(原來的標準是300平方公尺)。
第二個重點,是第六條第七款,位於其他地區基地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原來的規定需要500平方公尺),均得作為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
因為嘉義市是微型城市,有百年歷史,只有降低容積接受基地面積上限,成立公開透明交易機制的容積銀行,才能活絡一般民眾容積移轉需求,和滿足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賣出容積移轉,取回現金的機會,也能增加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和效率,降低污名,讓大法官釋憲文第400號,保障被劃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能有一個制度性交換的希望和機制。
根據都市發展處顏處長表示,為保留彈性,可在兩個月內,修改實施要點,降低容積接受基地,讓舊市區和其他地區的面積上限,在建築安全法規,和都市景觀兼顧的情況下,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案例,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我們也會在下次會議前,修正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文草案內容,和都市發展處修正的實施要點內容,做競合比較,公開透明,找出一條,可以兼顧可行性和時效性的務實作法。
如果都市發展處,可以透過實施要點內容的更新,只需要兩個月的時間。
如果透過市政府提案修法,公告期,加上法制委員會,和市政會議討論,曠日廢時,可能超過1年,也沒有辦法解決,從1963年起,45年來,被長期延宕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如果是透過議會專案小組討論,再送大會立法決議,需要半年的時間。
這就是我們嘉義市議會,在議長督導,和市議會議員支持下 ,馬不停蹄,每月召開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每3個月完成一個自治條例草案修正的目的,也是彰顯議會代表人民的立法職權與功能。
讓政治可以透過立法,解決人民的問題。
下一次會議,我們再來衡量,採取何種方法,有助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效率,和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集思廣益,找出一條,可以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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