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服務,協助新住民報案~
下班時電話那頭傳來急促的求救,是一個新住民的姊妹, 他很害怕的跑來向我求救, 內容大意是說有一個人要企圖性騷擾他之後又連續去恐嚇他, 因為案情表達不是很清楚,因此請我幫忙協助到派出所說明, 我因此特地陪他到派出所走了一趟,同時聽他說整個故事, 也聽了一下派出所的員警處理的情形和經過
感覺上新住民就算來了台灣一二十年之後 ,對於意思的表達能力還是有欠缺,因此對於案情的重點部分也沒有說得很清楚,因此受理的員警並沒有特別丟注意到這一點!
但因為性騷擾的案件,它是屬於告訴乃論的性質,這個我在上司法通譯課的時候有和課程學員說過了,但是實際上遇到自己的案件,我想大家都會慌了手腳不知所措,更何況是新住民
所謂告訴乃論的案件,就是你有決定要提出告訴了員警才會受理,另外不告也就不會再受理,學理上叫做「不告不理」,另外有一些案子他並不是告訴乃論,經當事人報案之後,執法人員就必須受理,並且移送到地檢署經檢察官進行偵辦!
這現實的情況當中,性騷擾( 就是還沒有達到性侵害程度的案件),車禍的傷害( 就是發生車禍以後兩車的駕駛人或乘客有受傷),還有妨害名譽( 就是吵架之後互控)這種案件,大部分都是屬於告訴乃論,雙方當事人都會大吵大鬧吵到派出所警員警當公親,之後也百分之八九十後來都不會提告,所以這也不能怪基層員警當和事佬勸說雙方息事寧人,因為經驗使之然!
搞了半天之後才明白,原來派出所他們兩天前就已經受理了但是新住民當時在家人及各方的壓力之下並沒有提出告訴, 然而派出所另外再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將那一個人移送法辦裁處( 這點有點相刑事案件的「公訴亅,不需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換句話說派出所 對於這件案件他們是有作為,並不是毫無作為,並且後來我得知他們也有請當事人過來進行約制( 就是警告的意思),到底有沒有用這就不得而知,只是一般的人不是很了解這當中案件的流程, 所以會恐慌 自己會不會再度受害所以才四處求救, 這是可以理解的心態! 案件做了將近做一個多鐘頭,帶班的學長請值班員警先做受理案件的一個證明開立動作,再請當事人的家屬拿相關的證據前來派出所做進一步的案件調查程序。講到這裡可能會被誤會成警方在吃案, 其實事實上不是這樣, 是因為當事人被恐嚇的時候也是傳聞(heasay), 所以還是要請有掌握直接證據的當事人到案說明才能釐清真相!
關於傳聞證據能不能變成直接證據是有例外的但這個說來話長,恐怕另外 要再開一版向各位看倌說明在此不再重複!
Anyway 今天晚上總算有在製作一份報案紀錄證明,等待明天決定好下一步動作的時候再做打算, 這個案件講到這裡,可能大家會搞不清楚為什麼會繞來繞去, 我相信執法者所說的告訴乃論罪或是公訴,還有傳聞證據等等的法律名詞,一般人恐怕聽不懂,更何況是新住民, 這也就是司法通譯的竅門了,您翻譯的是正確的可是對方聽不懂你在說什麼, 這種情況對一般人來說也是適用的
一般人對於來到派出所這個小衙門來說,心裡還是有一分戒慎恐懼的, 我想有一個懂法律的人在後面告訴他整個情況會讓他安心不少, 也可以適時地給他一些法律建議並且可以協助指法則進行案件的流暢,有益無害,唯一比較不方便的是,我們因為疫情的關係,在門口協調瞭解案情的時候,會被無情的蚊子叮, 白天的話有時候還曬太陽 這對於女士來說恐怕回去要擦不少保養品
比較令人氣結的是警政署這個e化平台真的很爛,剛打好的報案紀錄結果並不出來之後又當機,整個又要重打 一次,真是浪費很多時間! 關於這點真的是可以再好好的改善一下
以上是今天晚上到派出所去為民服務的心得和觀察
#舊地重遊心情複雜不少但是也駕輕就熟
#法律是一種抽象的文字和語言正常人不會了解更何況是法律程序複雜難懂
#一般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顯少了解法律程序跟法律語言但這剛好是我的專業
#相對於大部分的民意代表或是政治人物而言我才是最專業的
恐嚇公眾罪公訴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可能是中華民國司法史上,從發生到偵結起訴最迅速的案件。
網路上打嘴砲者比比皆是,吳姓員警挑了一個最不合宜的時間情節,親自示範網路並非法外之地。
桃園市警察局的吳姓員警26日在臉書打卡稱人在中國武漢華南蔬果市場,還說:「來這邊帶點好料的回去和大家分享」,事後被網友截圖檢舉,28日分局召開考績委員會對他記大過及調地處分,並將他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檢方短短3天迅速偵結,30日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及「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等罪嫌,將吳姓員警提起公訴,這也是第一起因散播武漢肺炎不實訊息被起訴的案例。
#玩笑不能隨便開,事實上一點都不好笑
#防疫如作戰,不要散布謠言
#司法可以很有效率,也可以在非常時期發揮撥亂反正的功效!
恐嚇公眾罪公訴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作者: 邱延譽(曾任國家電台記者,高雄市民)
太陽花318佔領立法院事件,一審獲判無罪。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許泰誠、張少威與文家倩)居於「憲政高度」,認定「帆廷昌」等人所涉罪名(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侮辱公署及違反集遊法等罪嫌),不具客觀行為與主觀犯意,而是有「行使公民不服從權 」的理由。
「太陽花系列」後續還有323、411等公訴罪案、與318同屬一體,是否仍能獲得法院同樣見解的審判呢?讓正在扶著「司法改革」神輿的台灣人,且顛且走。
太陽花學運是從2014年3月18日到4月10日間,台灣的大學生與公民團體共同發起佔領立法院的社會運動事件。主要訴求是將「馬特首」與立法院敗類張慶忠等,寡頭陰謀過關的黑箱服貿(正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退回行政院;先由立法院建立兩岸協議的監督機制,再用其來審查服貿。
這次無罪判決的主要依據,就是國內首次使用的「公民不服從」概念。北院庭長廖建瑜指出,法官認定「公民不服從」有7個要件,其中第1: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第6:須有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此兩句引號是作者添加)。……其中旨趣,與施明德之女當時在立法院外牆噴漆的雨果(Victor Marie Hugo,法國,1802-1885)名言:「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若合符節。
法國另一位思想家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有更深一層的箴言 :「一旦暴政剝奪了人民『用和平方式表達意志的可能』,人民就有起義的權力。」此句中的暴政換成獨裁,一樣通用。如果一國的公民沒辦法用法律方法和民主程序,去阻止獨裁者走入歧途與背信,那要民主何用?當百姓感受到生死威脅、經濟破產,當權者始終不願意傾聽,反而採用不合比例的警力和司法手段來打擊他們,只會引起動亂!
不過以台灣的民主文明,雖然學運爆發時,軍警如臨大敵,結果這波遠遠超過預估的黑潮,無一「暴民」出現。這也是台灣民運有始以來參與人數最多的一次,各家新聞媒體則引用不同來源的數據,其中在330人潮最夯那天,《蘋果日報 》使用主辦者林飛帆所預估的50萬人數字、《自由時報》則引用黑色青年陣線粉絲團所提出的朝70萬人增加的預設數字。
這已經不是學運了,而是社會各層的全民怒吼!因為對早已習慣法治透明的台灣人來說,絕對不能接受政府黑箱,尤其具有國共合謀賣台的陰謀!台灣走過威權體制,邁向民主多元化以後,任何黑箱作為,已為人民所唾棄!
當時由於馬英九立場強硬,對反黑箱服貿之訴求不做正面回應,才使得抗爭升溫熾烈。但學生們最激動的行為,不過是移走立院匾額、衝入門窗、玩弄電腦、吃了某位官員的太陽餅……;整個學運過程,他們身上沒有防護配備及武器,大多時間唱唱歌、聽演講,為「守護台灣」集氣,對國家安全絲毫不造成威脅,政府卻出動大批武裝警察包圍鎮壓。
學運中,針對學生330上凱道的風聲,以及可能成為學生佔領的目標,軍警及國安單位,火急火燎地調派雙北霹靂小組及維安特勤部隊進駐。在管制區範圍內的各機關部會,都有超過百人的預備警隊待命,發揮超高的「國防」效率!更好笑的是,派出頂尖憲兵組成的夜鷹特勤隊 進駐總統府,那可是遇到恐怖攻擊時才有的、專門保護元首的陣仗!
相對地,馬中央、北市府,對中華統一促進黨總裁白狼張安樂,在太陽花學運期間被指控的種種恐嚇挑釁事件,卻當作「自己人」、網開一面!白狼張安樂是世界華人媒體公認的──受命於「祖國」中共、專門製造台灣內部對立、用來顛覆民主的──遙控黑道。
2014太陽花反黑箱學運,與同年9月香港人訴求真普選的「雨傘革命」,都跟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美籍猶裔,1906-1975)的當代電影和學說所引起廣泛的「社會良知與公民意識大覺醒」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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