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心直口快還是恐嚇?】
立委選舉結果出爐,小燈泡媽媽確定當選時代力量不分區立委,卻有網友在網路留言「還有兩個可以砍,拿去做燈籠」等等偏激內容的言論,小燈泡媽媽提告後,網友道歉表示,當時只是一時和網友聊天的情緒上回應,一時嘴快算恐嚇嗎?
🎸怎樣會成立恐嚇罪?
所謂的「恐嚇」,是指有人對特定他人預告通知,未來會對他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不利,讓人心生畏懼感到害怕,並且恐嚇的內容是人力所能支配,例如殺人、打人或po裸照,如果是借助神怪之力,例如咒罵別人會有報應,就不算恐嚇的行為。
恐嚇罪只看受到惡害、不利通知的被害人,心理會不會感到恐懼覺得不安全,不需要等到事實上真的發生危害,而惡害通知,如果只是在外揚言要加害他人,並沒有直接或間接通知到被害人的話,就不會成立。(可參刑法305條、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也就是說要滿足以下條件:
1⃣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不見得要講的很具體,只要語意上知道恐嚇危害的內容是這五樣也會成立,例如「再不長眼,哪天出事了我可不負責喔......」這種。
2⃣恐嚇特定人,不限恐嚇方式,但被害人本人要知道。
將恐嚇內容傳給被害人的方式,沒有任何限制,用文書、言詞、網路留言或明示、暗示都可以,透過其他人間接轉告也行。
不過如果恐嚇人烙的狠話沒傳到被害人本人那裏,就不會成立,因為被害人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被恐嚇,當然也不會害怕。
3⃣恐嚇的內容,被害人會害怕。
如果被害人知道了反而笑他不敢就不會成立。
4⃣恐嚇人可能真的做得出來。
單純詛咒別人下地獄、會有報應或出門被雷劈就不會成立。
🎸那如果是親人有危險?
有時候恐嚇人宣稱要傷害的對象可能不是你,而是你的親人,像小燈泡媽媽被針對,但卻是她的孩子有危險,法院有判決認為,所謂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從文意上來看,並不只有限加害「受恐嚇人本身」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說要加害「受恐嚇人近親」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會讓被害人心生恐懼的話,也包含在內可能成立恐嚇罪。(可參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2191號判決)
人人都有不被威脅,安心生活的權利,就算你認為只是開玩笑或一時情緒上來,沒有要恐嚇人的意思,不過對方可能會認真看待甚至提告,畢竟攸關自己的安危,提醒大家表達意見也別忘了要互相尊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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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 · 刑法305條的恐嚇罪,在實務認定上有兩個很重要的要件: · 2.主觀上有告知加害之意「倘屬自身情緒發洩之謾罵,而無惡害相加他人之意者,縱該言語令人不悅,亦難認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