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結果可以「超越」憲法嗎❓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先參考公投的法律依據-「公民投票法」
這部法律在第1條第1項清楚規定:「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也就是說,連公投法都是依據憲法而訂的,公投如何能「超越」憲法呢?
那為什麼憲法有這麼高的效力,可以凌駕多數決?
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定調了國家運作的大原則。
多數決制定出來的法律,只是將憲法所揭示的各種精神、原則,以更細節、具體的方式,定出執行、落實的方法。
所以這些方法不能反過來違背憲法規定的原則、精神。
憲法不是不可以修,但是門檻要比修訂法律門檻高。
因為憲法一改,所有下位階相關的法律、行政命令有牴觸的部分,都要跟著更動。
如果依照民主社會民意如流水的常態,大原則三兩天就變動的話,法秩序恐將大亂。
那修憲的門檻有多高呢?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須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出席,出席的委員3/4之決議,才能提出憲法修正案。
公告半年後,再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是實際去投票的人過半)。
通過此門檻的「多數決」,才能夠修改憲法(但仍非凌駕、超越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關於憲法修改之規定 在 陳奕齊 - 新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基進側翼陳奕齊(新一)的 #第二次民主改革工程 主張之二
-破除中國國民黨殖民統治框架的 #解殖 工程
現行憲法,是中國國民黨從中國移植而來,雖然歷經多次修憲,但無從補正現行憲法制訂過程中未經台灣人民授權、同意的基本缺陷。唯有制新憲才能使台灣的國家人格完整。
但制憲建國並非一蹴可及,此之前,由體制內修改現行憲法,動搖中國國民黨殖民框架的根基,不失為兼具合理性與可行性的進路。
#基進側翼主張 修憲除去憲法本文第1條的「基於三民主義」、第6條關於國旗的規定,及憲法增修條文前言關於「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與「自由地區」、「大陸地區」的區分,重新確立台灣並非中國國民黨的私有財產或中國內戰後叛離的一省,強化以「台灣為台灣人全體所共有」為原則的憲法主權。
且在歷次修憲何以均以增修條文方式為之,而非直接修改憲法本文,是因為在李登輝前總統第一次發起修憲時,中國國民黨中的保守勢力,堅持「憲法是大陸帶過來的,要完整帶回大陸」的執念。雖然這種堅持在憲法學理上毫無道理可言,但究其深層,即是領袖、黨、國三位一體不可分割的法統迷思,必須藉由修改憲法本文加以打破。
若泛統勢力在國會退縮到38席以下,即無力杯葛憲法修正案,屆時只要能聯合友黨,修憲並非難事。
在修憲之外,我們亦要重新制訂國旗、國歌、國徽。現行所謂國旗、國歌、國徽,均是中國國民黨在中國時期,依該黨之象徵、符號所製作,令為國旗、國歌、國徽。均是其殖民統治台灣的外來產物。若繼續沿用,等於標誌著台灣尚未脫離黨國不分的處境。因此我們除主張刪除憲法本文第6條之規定,廢止現行的「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另外制訂專法,以公開徵求、全民參與的原則,選出新國旗、國徽、國歌,凝聚新的台灣共識,與命運共同體的想像。
較容易的工作,是要徹底檢視現有法令,凡法律文字以「中國」、「中國人」自稱者,改為「我國」、「台灣」與「我國人」、「台灣人」,以「大陸」、「大陸地區」指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者,一律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大陸人士」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一律改稱「中國人」、「中國籍」。從官方文書的稱呼與語詞習慣著手,根本破除中國國民黨長年來用以箝制台灣人思考模式的 #中國民族主義。
上一篇:基進側翼陳奕齊(新一)的第二次民主改革工程主張-序言 https://goo.gl/FKvdng
延伸觀賞:2015-12-20 國會改革政黨辯論會:交叉詰問-- 陳奕齊問 徐永明答 https://youtu.be/WEpcdFqD79Y
#政黨投台聯10 #奕齊進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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