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宣佈
#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課延長至7月2日止、指考延至7月28日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國實施疫情警戒第三級時間延長,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及學習權益,教育部考量學期完整性,於本(7)日宣布,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109學年度第2學期停止到校(園)上課之期間,延長至110年7月2日止(高中以下學校休業式),學生改採居家線上學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亦請所有學生停止前往,留在家中學習;學校實施線上教學方式、教職員工出勤管理及教師授課形式、家長服務措施,請依先前已實施方式辦理。
一、110學年度大學指定科目考試,延期辦理:
110學年度大學指定科目考試將延期至7月28日(三)至7月30日(五)辦理,原訂111學科能力測驗試辦考試(適用於108課綱)則取消,改由大考中心另提供紙本練習卷。為確保考生與試務人員健康安全,110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將以調降每間試場人數至20人、確保考生間距達1.5公尺以上、試務人員優先施打疫苗等,採最高防疫規格進行試務規劃。
二、高中以下學校實施學業成績評量之原則:
(一)請各校採從寬認定原則,以彈性、多元方式進行學生學業成績評量。學校原規劃之評量方式有實施困難時,學校應依既有校內行政程序,召開相關會議(例如各學科「教學研究會」或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審酌調整定期評量之次數或改採其他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需要調整學期成績計算方式之日常及各次定期評量占分比率;調整後,於同一年級、同一科目之所有學生,應具有一致性。
(二)另針對高中階段,依據「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大學繁星推薦入學招生規定」及簡章規定,各高中辦理「繁星推薦」作業,應成立「推薦委員會」,自訂合宜之推薦機制與原則(包括成績採計及計算方式等);因此,學校如調整評量方式或學期成績計算方式之日常及各次定期評量占分比率,應確保所有學生一致,並於將來提經學校「推薦委員會」審議確認,不影響學生參與繁星推薦之權益。
三、高中以下學校辦理招生及新生報到作業之因應措施:
為落實防疫,避免不必要之移動及集會,請各校、各入學委員會及各該主管機關彈性改採線上、傳真、郵寄或電話等通訊方式辦理招生作業(例如報名、撕榜)及新生報到作業,避免學生、家長親自到場辦理,並妥善留存相關通訊資料以供事後查驗,如有特殊需求,經主管機關同意在疫情許可下得彈性辦理。
教育部已於110年5月24日與5月31日通函全國各級學校,為持續落實防疫工作,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實體畢業典禮配合停辦,如需辦理,採線上轉播方式辦理,避免不必要之移動、活動或集會。
疫情期間教育部將視需要滾動修正相關規定,請各級學校皆以最新通報規定為準,落實防疫,確實維護學校師生健康及學習權益。
相關問題諮詢電話:
大學指定科目考試相關問題:(02)7736-5874
高等教育司:(02)7736-5880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02)7736-5406
終身教育司:(02)7736-5669
資訊及科技教育司:(02)7712-9038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02)7736-7431(學前)、(02)7736-7416(國中小)、(04)3706-1230(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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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聞稿】⚠️
請各位家長注意‼️
全國各級學校因應疫情 延長停止到校上課至學期結束
發佈單位:綜合規劃司 聯絡人:林雅幸 電話:(02)7736-5625 電子信箱:yslin@mail.moe.gov.tw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國實施疫情警戒第三級時間延長,為降 低群聚感染之風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及學習權益,教育部考量學期完整性, 於本(7)日宣布,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停止到校 (園)上課之期間,延長至 110 年 7 月 2 日止 (高中以下學校休業式),學生改 採居家線上學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亦請所有學 生停止前往,留在家中學習;學校實施線上教學方式、教職員工出勤管理及教 師授課形式、家長服務措施,請依先前已實施方式辦理。
一、110 學年度大學指定科目考試,延期辦理:
110 學年度大學指定科目考試將延期至 7 月 28 日(三)至 7 月 30 日(五)辦 理,原訂 111 學科能力測驗試辦考試(適用於 108 課綱)則取消,改由大 考中心另提供紙本練習卷。為確保考生與試務人員健康安全,110 學年度指 定科目考試將以調降每間試場人數至 20 人、確保考生間距達 1.5 公尺以上、 試務人員優先施打疫苗等,採最高防疫規格進行試務規劃。
二、高中以下學校實施學業成績評量之原則:
(一)請各校採從寬認定原則,以彈性、多元方式進行學生學業成績評量。 學校原規劃之評量方式有實施困難時,學校應依既有校內行政程序, 召開相關會議(例如各學科「教學研究會」或學校「課程發展委員 會」)討論,審酌調整定期評量之次數或改採其他多元評量方式,並 得視需要調整學期成績計算方式之日常及各次定期評量占分比率; 調整後,於同一年級、同一科目之所有學生,應具有一致性。
(二)另針對高中階段,依據「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大學繁星推薦入學 招生規定」及簡章規定,各高中辦理「繁星推薦」作業,應成立
「推薦委員會」,自訂合宜之推薦機制與原則(包括成績採計及計算 方式等);因此,學校如調整評量方式或學期成績計算方式之日常及 各次定期評量占分比率,應確保所有學生一致,並於將來提經學校 「推薦委員會」審議確認,不影響學生參與繁星推薦之權益。
三、高中以下學校辦理招生及新生報到作業之因應措施:
為落實防疫,避免不必要之移動及集會,請各校、各入學委員會及各該主 管機關彈性改採線上、傳真、郵寄或電話等通訊方式辦理招生作業(例如 報名、撕榜)及新生報到作業,避免學生、家長親自到場辦理,並妥善留 存相關通訊資料以供事後查驗,如有特殊需求,經主管機關同意在疫情許 可下得彈性辦理。
教育部已於 110 年 5 月 24 日與 5 月 31 日通函全國各級學校,為持續落實 防疫工作,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實體畢業典禮配合停辦,如需辦理,採 線上轉播方式辦理,避免不必要之移動、活動或集會。
疫情期間教育部將視需要滾動修正相關規定,請各級學校皆以最新通報規
定為準,落實防疫,確實維護學校師生健康及學習權益。
相關問題諮詢電話: 大學指定科目考試相關問題:(02)7736-5874 高等教育司:(02)7736-5880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02)7736-5406
終身教育司:(02)7736-5669
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02)7712-9038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02)7736-7431(學前)、(02)7736-7416(國中小)、
(04)3706-1230(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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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洗手戴口罩😷
#全民齊心抗疫💪
#等待疫苗的到來台灣需要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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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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