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東森 降價500萬 交屋後被加價轉賣 女原屋主泣:我上當了
東森影片→https://youtu.be/I-goDkEGbdw
房市話題近幾年越來越夯,但是現在卻出現買家利用屋主同情心 ,要求降價、轉賣後再賺差價。一名呂姓女屋主表示,去(2019)年11月,她要賣掉天母士東路的一間三房的老公寓,開價2280萬,但是今年三月有一對夫妻,帶了兩個小孩苦苦哀求,想說讓小孩就近讀附近的士東國小,呂姓女屋主聽了心軟,直接降價500萬,以1730萬成交,沒想到才交屋第二天,她的房子又出現在房仲網上,以原本的開價2280萬PO出。
記者/何孟哲、吳書鐘、張良瑜 採訪報導……↓
房仲陳泰源表示:「士東路一帶的房價行情,約莫是一坪48萬,最高到70萬之間。」
而攤開實價登錄網站,成交價確實是1730萬,單價換算下來是43.5萬,非常低價,而且買家疑似是一間專辦理財講座的公司,不禁令人直呼,「屋主真的無法自保嗎?」
陳泰源也說明:「(屋主)可以要求仲介,希望這個房子賣給的人,就是簽約當下要看到的這個人,包括他的姓名、最後的所有權人,若是不同人的話,可以有權要求解約。」
根據數據資料指出,2016年房地合一稅新制實施,房屋持有一年內出售,需課稅45%;超過1年未滿2年,課35%;超過2年未滿10年,課20%;持有超過10年則是課10%。
新制上路後,短期移轉案件在2019年,大約減少三分之一,的確對短期炒房達到抑制效果,但還是有不少投資客會趁機鑽漏洞,也會利用中老年人同情心,賺取暴利,因此也有專家建議,可以列出納管名單,避免再有屋主受害。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e6ueVgRiu34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10/201002-500.html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002東森 降價500萬 交屋後被加價轉賣 女原屋主泣:我上當了 東森影片→https://youtu.be/I-goDkEGbdw 房市話題近幾年越來越夯,但是現在卻出現買家利用屋主同情心 ,要求降價、轉賣後再賺差價。一名呂姓女屋主表示,去(2019)年11月,她要賣掉天母士東路的一間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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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主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
大家好,我是賴川。今天要回顧事實上處分權最重要的爭點,也就是,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向他人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就此,學說與實務存在不同看法,我們簡單的說明如下:
▌否定說:實務與少數學說之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事實上處分權畢竟與物權之性質有所不同,自無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規定之適用,亦無類推適用餘地。
吳從周教授認為,從「法秩序一致性」原則及「違法性一致性」觀點論證,違章建築不論在行政法上或民法上都具有違法性。因此,實務上創設違章建築具備之「事實上處分權」,性質上只是一種權宜的「殘缺所有權」或「不完整權利」,而不應再考慮賦予具有完整物權地位之權利。此外,違章建築之興建,不僅欠缺習慣法所應該具備之共同體意思(被闡明的共同體普遍意思),也違反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更不符合法官認定與宣示其為習慣法之可能,至於違章建築在依法律規定被拆除前之占有狀態,法律對其所作最低限度之保障,充其量僅得賦予民法第962條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而不應允許違章建築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
◦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586 號民事判決
查上訴人係因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而取得其夫陳枝山向法院拍得系爭未辦保存登記之一六八號、一二三號房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是上訴人無法經由登記取得該等房屋之所有權(民法第758條規定),則上訴人就該等房屋固有事實上處分權,惟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並無民法第767條規定之適用。
◦ 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2241 號民事判決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固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惟依前開規定,該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自無同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規定適用,亦無類推適用餘地。原審以被上訴人為系爭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有取得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得類推適用前揭物上請求權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建物一樓部分,於法自有違誤。
▌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
曾品傑教授認為,事實上處分權之權能內容,僅在為不動產處分與擔保權能之若干限度內,與所有權之權能有所不同,如事實上處分權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以及無法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等。除此以外,事實上處分權人,在對標的物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為事實行為之範圍內,應與所有權人無異,而具有相似性。既然事實上處分權與所有權二者,在占有與用益之範疇內,具有法律上特徵同一性,遇有他人不法干擾或妨害事實上處分權人自由使用、收益違章建築之場合,應許事實上處分權人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甚至有主張直接適用者。
陳重見教授亦指出,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作為一種消極權能,其目的在於維護物權之積極權能,而違章建築之使用收益與處分權等積極權能,既然已經藉由交付而移轉予事實上處分權人,如不許事實上處分權人行使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將無從確保事實上處分權人自由行使對於違章建築享受之積極權能,故應允許事實上處分權人得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至於究竟應採直接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方法,可再研議。
◦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93 年度上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得以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但受讓人所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除此之外,較之所有權人之各項使用、收益、處分權能,實屬無異,則基於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受讓事實上處分權人就所有權人所具有之排除他人干涉權能,亦有類推適用必要,否則無以保障受讓人之財產法益,如放任他人不當干涉,實有害社會交易秩序及經濟發展。從而,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於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人亦得類推適用。
▌習慣物權說
近年多數學者認為,在民國99年修正第民法第757條規定後,立法者已承認習慣法得作為創設物權之法源依據,則依此規定,似得肯認事實上處分權係屬於習慣法上之一種物權。理由在於,事實上處分權已存在於我國實務數十年之久,具有慣行事實與法之確信,且事實上處分權人亦能透過「占有」或「稅籍登記」等作為公示基礎,故應得將「事實上處分權」建構成民法第757條之「習慣物權」。
然而,究竟要將事實上處分權理解成「習慣法之所有權」,或是建構成「習慣法之定限物權」而屬一種得永久使用收益與處分之「習慣定限物權」,學者間仍有不同看法。如認事實上處分權為「習慣所有權」,此時則直接適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而使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對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如認其為「習慣定限物權」,則是依民法第767條第2項準用第1項而使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對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19
房屋所有權人夫妻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離婚後,房貸保證債務會如何影響夫妻財產分配計算? 】
結婚後買房原本是一件非常快樂的事情,但是人的緣分不會因為買了房子就更深,所以在離婚時要面對的房產問題,其中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擔任「房貸保證人」,因為房屋所有權人通常是房貸主債務人,在計算夫妻財產分配上,通常主債務人的房貸債務會被計算成為消極債務,大大減低了夫妻財產分配的價額。
我們都知道,夫妻在做財產分配時,大家都希望被認列的財產越少越好,因為一般原則是多的減少的再除以二,是財產總價額多的要給少的錢。
這篇文章,正是為告訴天下伴侶們,有關房貸保證債務到底該如何認定所寫,給所有正要準備買房子跟銀行貸款的讀者朋友們分享,千萬不要買了房子等於搬石頭砸自己腳啊!
房屋所有權人夫妻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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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陳泰源表示:「士東路一帶的房價行情,約莫是一坪48萬,最高到70萬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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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數據資料指出,2016年房地合一稅新制實施,房屋持有一年內出售,需課稅45%;超過1年未滿2年,課35%;超過2年未滿10年,課20%;持有超過10年則是課10%。
新制上路後,短期移轉案件在2019年,大約減少三分之一,的確對短期炒房達到抑制效果,但還是有不少投資客會趁機鑽漏洞,也會利用中老年人同情心,賺取暴利,因此也有專家建議,可以列出納管名單,避免再有屋主受害。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e6ueVgRiu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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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25民視 特殊交易 1元買民生社區公寓
影片網址→http://youtu.be/NbeCs0u6qRM
感謝記者 許敬柔、許猛捷的採訪:
1.特殊交易,實價登錄都會註明。
2.其中包含親友間的贈與,例如夫妻,或者是父子間。
3.董事長/自然人轉賣給公司/法人。
4.瑕疵物件的交易,海砂、輻射等不太能住人的房子。
5.債務人轉賣給債權人之間的債務債權相互消抵償的買賣。
6.風俗民情,例如台灣許多廟宇的房子/土地所有權人竟然是神明,導致每年房屋稅、地價稅政府都徵收不到,也讓廟宇天天有免稅的香油錢可以拿,還可以無成本養地,於是政府近幾年規定廟宇要趕緊過戶給自然人,否則將強制徵收,於是才會產生「神明」用極低的價格賣給「信徒」。
不過,用超便宜的價格買到房子,屬於先樂後苦的做法,假設你用1萬元買房子,將來用1000萬賣掉,代表政府認定你賺了999萬元,未來要繳的稅是非常可怕的。
以下是新聞報導……↓
敲敲鍵盤,不少人會上網查詢區域行情,自從實價登錄上路後,房屋交易價格無奇不有,除了履創新高,現在還出現超低銅板價。
記者 許敬柔:位在松山區這裡有一間40年的老舊公寓,總坪數27.8坪在2013年以總價1塊錢成交。
無獨有偶,中正區也有間屋齡62年2廳1衛的透天厝面積不到1坪,總價3420元。
民眾直呼太誇張,台北市寸土寸金,竟然有人只花一塊錢就買到民生社區價值上千萬的公寓,究竟是什麼原因?點開實價登錄網站的交易明細,寫的是「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交易,民情風俗因素等交易」
也就是說像夫妻贈與、直系親屬買賣,個人董事長轉給公司法人,還有人說因為祖先托夢才便宜賣,理由千奇百怪,但房仲業有不同解讀。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可能是債主跟債務人買了這個房子,債務債權互相抵消;另外,像台灣有上千座廟宇,有很多是土地公神明所擁有的房子跟土地,導致政府長年以來都課不到廟宇的房屋稅跟地價稅,政府就是有規定說不管,如果再沒有過戶的話,政府就要直接強制徵收,所以才會有這種神明象徵性用1塊錢賣給廟宇主委。
專家也提醒,低價買到這種物件可別以為撿到便宜,未來如果要轉手賣出,所得稅更重,不過實價登錄以來,房地產交易的狀況透明化,也讓各種交易行為通通攤在陽光下。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661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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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所有權永遠屬於(權狀登記人)所有 *房貸:借款債務永遠是(借款人保人)償債 *婚姻:財產已登記所有權人,(夫妻各自所有) 所以,如未來不幸萬一因故.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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