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蘭蒂颱風災害救助補助及減免稅捐資訊】
壹、經報備勘驗得減免稅捐
受莫蘭蒂颱風影響,如家中車輛、房屋、土地及營業場所有因災受損,請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或分處申報減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
貳、補助對象
本次莫蘭蒂颱風所直接影響之受災戶。
補助規定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30日以上未著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而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日起15日內之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者。
(五)住屋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五十公分以上者。
(六)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三十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者。
(七)住屋毀損救助: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住屋因災毀損住屋面積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不堪居住者。
住屋,以申請人實際居住之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廁所、浴室為限;
第四款及第七款住屋,並以申請人於災害前已設籍者為限。
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二、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四、其他因鄰近或位處土石鬆動、走山、土石流、河床改道致住屋鄰近河床或與河床齊高、地基掏空等危險地區,有影響生命安全之虞而無法繼續居住者。
補助金額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10萬元。
(四)安遷救助︰每戶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並以五人為限。
(五)住屋淹水救助:每戶發給新臺幣15,000元。
(六)住屋土石流救助:每戶發給新臺幣15,000元。
(七)住屋毀損救助:每戶發給新臺幣15,000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救助金發給後,經證實非因災害死亡或失蹤者,具領人應繳回已受領之救助金。
安遷救助金之發給,以全戶人口實際遷離原住屋者為限,並應扣除已發給之死亡及失蹤救助金之人口數。
應備文件
(一)災害救助勘查表(區公所提供)
(二)全戶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
(三)受災相片
1. 安遷救助及住屋毀損救助:檢附住屋現況相片
2. 淹水救助:由室內地板量起並清楚指認淹水高度及標示門牌號碼之相片
3. 住屋土石流救助:由室外拍攝室內掩埋高度或面積相片
(四)郵局存簿
(五)委託書(申請人與領款人不同者需檢附)
(六)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申請住屋淹水及土石流救助,雖未設籍但實際居住者需檢附)
(七)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服務單位及洽詢電話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轉2063; 3373372至75
稅務部分請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7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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