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三夜聊聊城事第三場演講回顧
《買與租之間,合作住宅的挑戰與願景》
講者|詹竣傑 / OURs都市改革組織研究員
與談|洪敬舒 /台灣勞工陣線主任
時間| 2021.1.13 (三) 晚上19:00~21:00
#居住權 V.S 使用權
#使用者導向
房價高居不下的社會,無論抬高價錢或降低房價,都會有人不開心,因為已買房的人不願看到自己買在最貴的時候;維持現價或升高房價,買不起的人仍舊是同一批人。
居住的選擇,在買與租之間還有其他的選擇:由政府導向的社會住宅、住宅補貼,或者是根據使用者導向,湊成一群意向較一致的居民(意向型社群,intentional community)組成的合作住宅。
#困境:置業階梯
竣傑在介紹合作住宅的過程,提到了置業階梯的困境,常出現在已有固定收入的青壯年族群,這個族群的人大部分有租屋的經驗,往往千挑萬選才找到一間缺點不那麼多的房子,入住後可能又有鄰居不知道好不好的運氣問題,若考慮置產則有房價與荷包打架的困窘。
針對這些民眾,因為無法負擔或不滿意市場上的住宅,亦無需政府的住宅補貼,在市場的供需及價格尚未達到健全之前,且國家也未能提供足額的社會住宅,合作住宅是相對可負擔又能滿足多元需求的居住選擇。
#社群連結
#共同想法
合作住宅具有三種居住價值面,「經濟性取向」,強調居住價格的可負擔性及穩定居住性;「社會性取向」,由意向一致或有類似居住需求課題的人合作共住,強化人際關聯及社群連結;「共享性取向」,住戶討論需要的公共空間,放大共有空間,重新解(結)構屋內的硬體規劃,藉由共同參與及共享資源,讓住宅成為合用、好用且會用的空間。
合作住宅的理念,在於強化使用權,弱化擁有權,共同營造社區,打造「自助」自住住宅。而像OURs都市改革組織的立場便是希望能以教育培力的方式,鼓勵有需求的潛在住民,透過專業組織(如:合作社),與實驗方案連結,像是文資的閒置空間試辦小規模的合作住宅模式。
#合作社
#價格V.S 價值
#空間共用性
#參與性提高
在理解合作住宅的概念後,敬舒與我們分享許多國內外合作社的案例,包括從1933年成立的Berkeley宿舍的住宅合作社、在倫敦一群以拖車為家的拖車合作社,以及鳳凰城合作社,為協助中低收入戶能有房可住,與房東協商以整修房屋為誘因,並給予需求者修繕的教育訓練,形成正向的供給循環。
合作社是一種具內部民主性的經濟組織,組織合作社前,有意願的人會從互動及相互理解,磨合人與人之間的邊界,釐清彼此的意願與需求後,包括參與程度,以及事務轉換價值,決定是否共同組織合作社,其成立後的合作社才會比較穩定。
合作住宅的住民們可透過合作社的組成,將權利與義務劃定清楚,住民須遵守共同制定的組織規範,若有成員違背章程,則有可能會驅逐。同時,為了讓空間的永續性提高,以及預想組織成員仍保有自我的選擇權利,合作社的組成是能容許部分的流動。相對個人的屋產所有權,往往都需要犧牲生活品質才能獲得(賺錢付房貸),合作社的成立則是為了美好的生活,有品質的生活,強調可負擔的價格,而不在個體的所有權,因此空間的共用性也會提高。
#回到自己,勇於選擇
雖然居高不下的房價暫時無法解套,如何在價格與價值間追求良好的生活品質,合作住宅的居住方案,或許能提供另一種思維與行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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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了:報導者與眼底城事的媒體經營風景》演講回顧敬請期待!
房東修繕義務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青年以及弱勢租客不要怕
#修法拒絕惡房東
#讓租屋市場不再是個黑市
#強化糾紛處理機制
我最近接到 #青年租屋族 陳情,遇上 #惡房東張淑晶 卻求助無門!所以今日早上我與陳情人詹庭琪小姐、S小姐,還有長期關心相關議題的崔媽媽基金會、住盟、OURs召開記者會,並要求內政部地政司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出席說明。
詹庭琪小姐五年前上大學第一次租房就遇上張淑晶,為了3萬押金訴訟耗時五年,即使現在勝訴,仍因張淑晶已 #脫產 而拿不回賠償金。當年曾求助 #公所調解委員會、地方政府 #消保官、消保調解委員會,卻都求助無門。張淑晶甚至藉故對詹小姐提告 #民事訴訟 求償十萬元,也提告 #刑事 的詐欺、侵占和偽造文書,連 #她的父母親都被告!
另一位受害者S小姐,租屋時房東以「遙控看房」、「LINE紀錄簽約」、「分身簽約」等方式神隱不出面,後來一查才發現原來房東就是張淑晶!租屋過程中,房東不告知電表度數,就索取每個月2千元電費, #天花板水泥塊掉下來砸到人,也遲遲不處理修繕。如今租約即將到期,她只希望不要有更多人受害。
我發現,目前租客遭遇糾紛,除了向民間團體諮詢,有三種處理機制, #但實務上都有缺陷。
第一、 #向各縣市地方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請調解。但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受理租賃糾紛的態度也很消極,儘管2016年後行政院消保處已拍板,即使個人房東反覆出租也是「企業經營者」,但現在除了雙北市、桃園市較為積極,其他縣市可能以租賃糾紛不屬於消費爭議為由拒絕,導致租客求助無門。而且即使召開消保調解,房東也可能神隱不出現。
第二、 #向地方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但不動產糾紛調處本來是用來處理土地權利糾紛的,一季才召開一次。所以即使2018年修法改為免費,也乏人問津,租客最多的台北市近二十年來案件數仍持續掛零。而且跟消費爭議調解一樣,都可能因對方拒不出席而難以進行,結果也無法直接約束雙方。
第三、只有在 #租約違反定型化契約規範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房東改正、開罰,但只適用於租約違法的情況,且即使開罰,如果房東扣住押金不還,租客如詹小姐仍只能尋求昂貴的訴訟途徑;或者就只好自認倒楣,認賠了事。
我認為,青年、弱勢租屋族缺乏資源,往往處於協商弱勢,不能當作單純的私人糾紛,應該要積極保障。譬如參考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修法建立簡便有效的調處機制,也要 #強制雙方 有出席調處的義務、 #拒不出席即可依法開罰,甚至進一步建立有結果拘束力的仲裁制度。也應該強化民間協助調解糾紛的機制,鼓勵良性溝通。否則 #訴訟昂貴,租客未必能負擔。
我現場也對出席的行政院消保處、內政部地政司提出兩大要求:
第一,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房東只要反覆從事出租行為就是「企業經營者」,租客即應 #獲得消保法保障。現在各縣市態度消極, #行政院消保處 應要求各地方消保官依法積極協助租客處理糾紛,並強化人員對租賃議題的認知,善用調解建議書等權責促使雙方調解。
第二,如果租約違反定型化契約,地方政府可要求房東限期改正,否則最高可罰三十萬元,但租客可能不清楚相關規定, #內政部地政司 應加強宣導,來強化租客談判籌碼。針對目前不動產糾紛調處成效不彰、 #租賃專法無罰則 等問題,地政司也應通盤檢討,納入 #未來修法補強。
除了要求中央檢討修法,我作為立法委員,後續也會提出草案,讓 #租賃專法升級2.0, #強化保障租屋族權益!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房東修繕義務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阿明小教室 #2020租賃新制調整懶人包
「房屋租賃2.0,權益保障再升級」
#保障房客部分
1.租賃住宅標示
租賃住宅必須清楚標示地址,
無門牌住宅也必須標示稅籍編號或附上位置圖,
車位也應該要清楚種類、數量和位置。
2.租賃時間 約定支付租金
租賃期間最少30日以上,
房東不得在租賃期間任意調漲租金。
3.電費有夏季非夏季
夏季電費不能高於台電當月規定的最高級距
每度金額。
4.使用租賃住宅限制
房客要轉租他人必須經過房東同意,出具轉租同意書。
5.室內裝修
房客裝修住宅須經房東同意,若住宅損壞房客須協助修繕。
6.房客義務責任
房客承租簽約時應出示身分證供房東核對,
簽約後30日內提供房東姓名、通訊地址等資料。
7.房客提前終止合約
房客提出修繕房東不理、房客若有長期療養需要,
或有第三人主張有租賃住宅權利,
導致房客無法使用住宅,房客可終止合約。
#照顧房東部分
1.修繕責任
房東若要修繕租賃住宅,必須提前通知房客,
若修繕期間無法讓房客使用,
房客可要求扣除該期間租金。
2.房東之義務責任
房東應出示住宅出租的證明文件、
身分證供房客核對,保證住宅合法可供居住,
住宅負責修繕的項目範圍也應告知房客。
3.租賃住宅返還
租約屆滿或契約終止,房客未返還住宅,
房東應告知房客不繼續契約,
房東可以請求房客未返還期間之租金。
4.房東提前終止租約
房客擅自變更住宅,或違反使用住宅,
使用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未經許可專租他人,
破壞住宅或附屬設施、擅自室內裝修危害
住宅結構,房東有權提前終止租約。
5.遺留物處理
房客屆期不點交住宅、不清點遺留物,
逾期不取回,視同已經拋棄所有權。
遺留物清理衍生費用,可從押金課除,
押金不足可向房客請求費用。
相較於修正前定型化契約,2020年修正部份
對於電價與修繕均有更明確保障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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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買不會怎麼樣 #買了會很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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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自住也好、投資也罷,
若沒有做足的基本知識,
說穿了也是霧煞煞、
完全無法全盤了解做出正確的判斷!
賣厝阿明、買房知識家,
長期讓各大媒體肯定轉載分享
買房賣房╳重點整理╳圖解說明
讓您輕鬆閱讀讓您搞懂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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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修繕義務 在 鑫圳不動產- 租房子的時候~ 房屋修繕責任小提醒首先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若依民法的規定來說,房東的修繕範圍涵蓋所有租賃物的維修,但為維繫良好的租賃關係,一般作法為:房子結構性的缺陷如漏水龜裂或硬體設備損壞如馬桶不通、燈具基座腐蝕等,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