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診所設備欠缺手術中發生意外狀況的急救設備,醫師是否有過失?
這個案件的事實是這樣:被害人到醫美診所進行自體脂肪隆乳手術,先從身體中抽取脂肪,再進行隆乳,因此需要進行大範圍的麻醉。
手術過程中,被害人發生抽蓄吼叫等情況,醫生因設備不足,只能給予氧氣、糖水、輸液等實際上無助於解除危急症狀的措施,經過十三分鐘後,始撥打119 ,致119 救護人員趕到診所時,被害人已發生缺氧腦病變,最終死亡。
台灣高等法院認醫生應注意術前讓病患接受完整評估及檢查,且診所僅有手術檯、器械檯、抽脂機及氧氣筒,與手術室設置標準不符,急救設備並不完備,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不注意,貿然施作手術,且於案發時亦未能迅即親自或聯繫119 將被害人送醫,顯有過失,判刑二年。
醫生不服上訴,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4587 號刑事判決認為,要認定醫生有過失,應該要具體說明在哪一個醫療步驟出現問題,不能只因為設備不足,就認為醫生有過失。因此,將全案發回更審。
這個案件最高法院對於醫生的醫療疏失責任有很完整的說明,但因為篇幅非常大,就不在這裡分享,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上網搜尋。簡單一句話來總結,最高法院認為,醫生在這個案件中,可能在設備的設置上犯錯了,準備不足,但是這個錯誤跟被害人的死亡有沒有因果關係,還是需要被釐清的。
有醫生客戶的朋友們,趕快分享這個案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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