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遺產價值「這樣算」🏘🏘
#財政部 南區 #國稅局 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補償承租人,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其 #遺產 價值可按公告現值減除1/3補償後估價,即以土地公告現值之2/3為遺產價額。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承租人死亡繼承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契約附保護第三人效力理論】
大家好,我是賴川。這個星期五我們要來簡短介紹「契約附保護第三人效力」理論,大家都知道我國侵權責任是受德國法影響,而德國法侵權責任之規範模式,並不保護「過失」侵害「純粹經濟上損失」之情況,導致被害人因加害人「過失」行為而受有「純粹經濟上損失」之損害時,面臨求償無門的窘境。
為弭平侵權責任法限制保護客體所導致的不公平結果,德國實務與學說主張應擴大契約責任適用範圍,以補足侵權責任之不足。本次介紹的「契約附保護第三人效力」即為在此背景下對契約責任所作成之「人的擴張」,至於「時的擴張」則與締約上過失責任有關:
所謂的契約附保護第三人效力理論,是指特定契約一旦成立後,不僅在當事人間發生契約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債務人同時對於與債權人具有特殊關係之第三人(如出租人對承租人的父母子女等同居人)亦負有契約法上之保護或照顧義務,債務人違反此等義務時,債務人就該特定範圍之第三人所受之損害,亦應依契約法之原則,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以下分別簡單介紹幾則德國實務上的重要案例:
▪ 蔬菜葉案
首先說明的是蔬菜葉案,本件事實是,14歲的原告與其母親到超商購買商品,在排隊結帳時,原告繞到櫃檯後端協助物品裝袋,踩到掉落於地板上的蔬菜葉而滑倒受傷。因爲原告之母親尚未完成結帳行為,則原告之母親亦與商店尚未成立契約關係。然而,本件德國法院以「締約上過失理論」,認定原告之母親仍受契約法保護,並再以「契約附保護第三人效力理論」,認定陪伴母親購物之原告,亦得受契約法保護。
契約附保護第三人效力理論,從「單純的人身侵害」案件擴大到「純粹經濟上損失」案件的重要著名案例為遺囑案。
▪ 遺囑案
遺囑案之事實是,父親(被繼承人)委任律師為其擬定遺囑,但律師並未依約定按時完成遺囑,導致在被繼承人死亡當下,並不存在任何有效的遺囑,進而使該名父親之女兒(繼承人)無法依有效的遺囑,成為父親唯一指定之繼承人,因此受有損害。然而,原告女兒請求被告律師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因為原告所受之損害僅為「純粹經濟上損失」,而無任何權利遭受侵害,且被告亦不具有故意存在,則原告自無法依侵權行為法規定向被告請求賠償。
就此,德國法院認為,被告應知悉其及時履行該契約上義務,對於死者與其女兒均具有重要利益,且原告為被告債務不履行時,唯一可能遭受損害之被害人,對此具有過失而不作為之被告,其債務不履行造成第三人之一般財產上損害,而該第三人與契約之履行非常接近時,依誠信原則,應適用「契約附保護第三人效力理論」,而使原告得依契約責任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遺囑案,我國實務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並不承認契約附保護第三人效力理論,則在發生類似之情況時,台灣法院應如何處理賠償責任?
就此,陳聰富教授指出,法院應適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詳言之,陳聰富教授認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故意」,並「非」限縮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而已,行為人單純對於損害事實的認識,並意識到損害發生之可能性,即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故意」。也就是說,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故意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故意,二者內涵並不相同。
因此,在遺囑案之情況,因律師之過失行為,導致遺囑未成立或無效,律師之行為違反契約法上義務,既然不符合既存的法律秩序,則應從寬解釋,認為律師之行為已違背善良風俗。此外,律師之未立遺囑或所立遺囑無效,雖不具有故意,但其輕率、漫不經心之心態,仍應認為具有重大過失,而使第三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責任,向律師請求損害賠償。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04
承租人死亡繼承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凶宅 #魔行那 #倒楣屋主
你有想過,為什麼七月到了,你的房間還是那麼涼快嗎?
如果有人在你的家庭式雅套中自殺,你的房子有可能房價大降低,或是租不出去。倒楣屋主如你,該怎麼辦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嘗試向自殺者的繼承人、名義上的房客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該依照民法184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自殺】的行為,有可能成立侵權行為,而應該負責。
這個賠償責任,不因死亡就消滅,而是會依照繼承的法律關係,轉嫁到繼承人身上,屋主可以自殺者的繼承人為對象,嘗試請求賠償。
有些情況是長輩(承租人)租給晚輩(自殺者)來住,長輩不是真正在用房子的人,但依照民法433條規定,長輩還是要為此負責,屋主也可以他為對象來請求賠償。
🎸以差價為賠償金額
這種案件也不是漫天喊價,而是以被認定為凶宅後的價差來請求賠償。
至於價差的認定方法,如果你真的有交易,可以交易時的價格計算;如果還沒賣出,也可以尋求不動產估價單位,提出所估價差到法庭上。
🎸勝訴與敗訴的可能性
過去的判決,往往認為【凶宅】這種事件並不影響房子的「物理性結構與價值」,除非自殺者是故意要讓房子跌價,否則所有權在沒損害的情況下,就無法請求賠償。在目前的最高法院,仍是持這種保守的看法。
(104年台上字第1789號判決、103年台上字584號判決)
但現在則有一些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的判決認為,雖然自殺案件沒有損害房屋本身,但依照交易的實務經驗,這種非自然死亡事件都將使房屋的出售、出租的價格降低,影響了房子的使用、利用功能,也算侵害所有權而判賠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殺是個悲劇,對於毫不相干的屋主來說也是一樣的。
這種風險在社會沒有共同承擔的機制之下(如社會保險),就得由屋主自己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你的案件不會跑上第三審,那麼能獲得賠償的機率應該是大一些。
至於買到凶宅該怎麼辦?這就讓吉律下次再告訴你~
承租人死亡繼承 在 國產法令線上教學10-國有土地承租人申請繼承換約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0:00 / 2:19•Watch full video. Live. •. Scroll for details. 國產法令線上教學10-國有土地 承租人 申請 繼承 換約. 2,092 views2K views. Sep 29, 2009. ... <看更多>
承租人死亡繼承 在 求救...去世的爺爺房子我要繼承過戶,該怎麼處理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划得來,想要帶著繼承系統表及你阿公過世的文件(除戶死亡)還有你那些長輩的身分印鑑 ... 問題11 :承租人死亡,繼承人未於6個月辦理國有土地繼承換約,會有什麼後果?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