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個打1個,當下遭遇生命危險...(#豬頭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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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6司律一試第22題】
甲、乙、丙議謀搶A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A帶鑽石要到工廠,即通知乙、丙。乙、丙攜帶刀棍埋伏等候A,見A到達後,乃持刀棍攻擊。搶走鑽石後,由甲開車接應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應成立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丙應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應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應成立強盜罪之幫助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107司律一試第10題】
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買此車。乙、丙彼此不認識,但甲將三人共同犯罪計畫分別告知乙、丙兩人。隨後,乙、丙各自順利完成所分配工作,甲、乙、丙三人平分賣車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同時犯
(B)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竊盜罪之正犯,丙成立贓物罪
【108司律一試第8題】
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甲先射擊,未射中丙後,由乙接手,然而乙不但未射擊丙,反而因自己疏失未注意到丁,而誤傷到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同時犯
(B)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成立共同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數罪併罰
(D)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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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答案】(B)
【108司律一試第8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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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涉及共同正犯的基本概念,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一、共同正犯之歸責
目前已有最高法院判決採取「功能性犯罪支配」之見解,來詮釋共同正犯的歸責基礎: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 #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
➡【106司律一試第22題】的重點:甲的接應行為能否與乙、丙構成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二、成立要件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範圍內,就其故意實行之犯罪行為,均負全部責任,#過失犯之間則不成立共同正犯。而對其他共同正犯逸出犯意聯絡範圍部分之行為,若無共同謀議、互相分擔行為,即難令負共同正犯罪責。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過失犯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73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因為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從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擴張,此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謂。而此意思聯絡範圍,亦適為「全部責任」之界限,因此 #共同正犯之逾越(#過剩),#僅該逾越意思聯絡範圍之行為人對此部分負責,#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至於共同正犯意思聯絡範圍之認定,其於精確規劃犯罪計畫時,固甚明確,但在犯罪計畫並未予以精密規劃之情形,則共同正犯中之一人實際之犯罪實行,即不無可能與原先之意思聯絡有所出入,倘此一誤差在經驗法則上係屬得以預見、預估者,即非屬共同正犯逾越。蓋在原定犯罪目的下,祇要不超越社會一般通念,賦予行為人見機行事或應變情勢之空間,本屬共同正犯成員彼此間可以意會屬於原計畫範圍之一部分,當不必明示或言傳。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共同正犯成員若有逾越原先犯意聯絡的範圍,僅該人對逾越部分負責,其他人毋須對逾越部分交互歸責。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的重點:縱使甲分別邀請乙、丙行竊,仍不妨礙三人形成竊盜之犯意聯絡。
數罪併罰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上週六( 21 日)是國際流浪動物日,卻發生海巡署查獲 154 隻走私品種貓,遭農委會防檢局全數撲殺事件,也引發社會對走私與動保議題的關注。
對此,政府表示將徹底檢討嚴懲走私,時代力量相當支持,也呼籲有關伴侶動物的販賣、飼養及責任管理上,應該一併進行系統性的盤點檢討。
台灣查緝走私動物後撲殺已並非首例,過去十年,因走私而遭撲殺的犬貓共 31 隻。令人非常痛心的是,因走私猖獗,此次撲殺的 154 隻貓,已遠遠超越歷年加總紀錄。
在武漢肺炎的影響下,全球因封鎖隔離措施,導致民眾無法與親友見面,選擇寵物相伴的人數越來越多,龐大的市場需求下,也助長了不法寵物養殖販售的蓬勃發展,走私活體動物的議題也在全球被廣泛討論。
🔺以動物福利為出發點善待動物
以英國為例,他們認為健全的動物福利,代表著文明的程度,愛護動物是公民的基本共識。
若邊境查獲的走私動物如幼犬與幼貓,會由救援人員介入,先送至動物救援中心照顧,直到他們可以接受檢疫。
再以幼貓為例,救援的幼貓會先在檢疫貓舍隔離7週,最後轉介至貓咪保護組織安置,協助尋找新家。
英國人普遍認為,走私過程殘害動物甚深,追究原因是為求牟利的商業機制所導致,因此在近日由主管機關環境、食物與鄉村事務部宣布,提出更嚴格的 #限制寵物販售 、 #加重走私罰則等來著手。
🔺應系統性盤點問題修法嚴懲
💡限制寵物販售:
從販賣、飼養及飼主責任進行管制,例如改變目前寬鬆的登記制度、嚴禁非法繁殖、商業販賣管制等。
💡加重走私罰則:
現行法規,走私動物並不以「數量」為懲罰輕重的要件,且少於一定價值或重量以下,更沒有刑罰問題,招致許多人甘願涉險走私。未來修法方向可朝查獲一隻動物一刑罰的方向去思考可能性,例如每走私一隻動物就判最低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數罪併罰。
時代力量認為,台灣目前針對伴侶動物的 #販賣管制、#飼主責任要求 及 #傳染病防治 等作為上,雖已訂定許多政策與規範,卻顯然無法有效解決動物相關的社會問題。為使台灣的動物保護與福利制度更完善,走向一個動物福利國家,這些細部的政策、法令規劃,應系統性盤點問題,積極著手改善現狀。
#嚴懲走私 #認養代替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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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 在 靠北書記官396 司法實務上可笑的制度「一罪一罰」與「數罪併 ... 的推薦與評價
一罪一罰下來每個都很重, 但是依照現行刑事執行,有一個叫做數罪併罰, 就是在該受刑人最早判決「確定日」以前的所有 ... ... <看更多>
數罪併罰 在 Re: [刑事] 想請問數罪併罰- 看板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rorosnake (洛洛蛇)》之銘言:
: 第 51 條
: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 其金額。
: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 我看不太懂第五點
: 如果說一個人 在最近同時犯了三種罪 所以他的刑期就是三個判刑的總計嗎?
: 如果說他對三個人做同樣的犯罪 例如同時揍三個人 那也是三個傷害罪累計嗎?
: 如果他對同個人做三次 例如連續三天猥褻被害者 那是算一個罪還是三個?也累計?
: 那能不能緩刑是不是也要看他最後累計是否達到緩刑標準嗎?
: 以上疑問 還請不吝指教 謝謝
作的簡單的解釋吧
甲犯了數罪,分別被判3年,5年,7年,10年(不需要管何罪.因為是假設)
那依該51條第5項規定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先看紅色字..也就是說甲最低刑期為10年
在看深藍色字.而最高刑期是25年(3+5+7+10=25)
在看淺藍色字.如果數罪的加總超過30年..以30年計算.旦這例子只到25年.可不看
也就是說在這個例子中
甲的刑期應該會在10年-25年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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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寞的屹立在夕陽下,孤寂的影子被拉的長長的。
人在高處永遠是寂寞的,高處不勝寒,
就象老虎永遠是獨來獨往,而豺狼總是成群結隊。
豺狼永遠不會明白老虎的想法,而老虎永遠不會和豺狼站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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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6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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