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制度系列問答--解答】💕
上次關於「意定監護制度」與「法定監護制度」最大的差別在哪裡呢?
正確答案是:✨E.以上皆是✨
大家有沒有答對呢?
其實看完答案之後會發現「意定監護制度」是更有彈性且符合人性的,如果好好的運用這個制度,更可降低將來遺產糾紛的發生可能性喔!
-------→以下為詳答←-------
〖A.#充分符合受監護人的意願〗
◎意定監護:
由受監護人在意識健全的時候與自己挑選的受任人,約定如果將來受監護宣告的時候擔任監護人。
◎法定監護:
當受監護宣告時,受監護人已無法自主決定,只能由法院在受監護人受監護宣告的時候選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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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定監護人的自由度較高〗
◎意定監護:
並沒有特別限制,但是要注意像是未成年人等特別情況是不能被選為監護人的。
◎法定監護:
必須符合民法第1111條資格的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才能被法院選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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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監護人處分財產的限制少〗
◎意定監護:
本人可以約定不需要受到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3項的特別限制。
◎法定監護:
關於投資還有不動產的處理需要先經過法院許可後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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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監護宣告的程序時程較短〗
◎意定監護:
將來如果真的生活無法自理時,監護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而法院的審查也會按照受監護人的意思而直接選任監護人。因此可以減少審查時間。
◎法定監護:
過去在聲請監護宣告的時候,受監護人常常已經是意識不清的情形,因此在選定監護人的時候,法院為了顧及受監護人的權益,需要經過諸多調查後才能判斷何者來擔任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是較有利益的,也拖長了審查的時間。
未成年人處分不動產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你的零用錢不是你的零用錢?】
▌故事是這樣的
上個禮拜,有一名母親爆氣衝進超商找店員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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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她的9歲小孩,用紅包錢1萬塊去超商買遊戲點數。店員也強調小朋友要
下手的時候,他是有阻止的,也有詢問說錢從哪裡來,周旋了好一陣子才讓他開蕊去(台語)。
–
媽媽在理論過程中說了一句:「在法律上你是不能賣他的。」不少網友留言都是認為孩子的娘沒有管好小孩怎麼還怪別人。但,真的是這樣嗎?
▌先來看看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自由的」做什麼?
根據民法第77條的但書加上第83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有四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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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常生活所必需:但如果會是長時間、持續性的,可能會帶給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可預期的風險,像是申辦信用卡,就應該還是要得到爹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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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純獲法律利益:這裡有一個有趣的地方,就是假設今天你乾爹送你一棟天母的房子但告訴你這棟房子他有租給別人,這樣是不是「純獲法律利益」?一般人一定都覺得「這都躺著賺了還不是純獲利益?」民法界的神aka王澤鑑老師認為都要成為新的出租人,怎麼會叫「純獲法律利益」呢?當然也有別的學者(小編也覺得)租賃契約的債務跟不動產的價值相比真的是輕如鴻毛啊,還是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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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強制有效的法律行為:這種就是 #施詐術 讓別人以為他是有行為能力人/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法律很簡單,你都會騙人了還有什麼值得保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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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性行為:這類型的行為既不會給限制行為能力人帶來好處,也不會帶給他壞處,而是對第三人發生效力。有名的幾個例子像是:#代理行為、#有權處分、#無權處分。
▌那這個故事怎麼樣呢?
先說,這其實是價值選擇,因為有兩種解釋都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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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4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這條被俗稱為 #零用金條款 的規定,賦予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爹娘事前概括允許的範圍內可以自由的花用。爹娘沒有權利在事後說:「錢花太多!」事後諸葛說沒這回事。這是為了要維護一定程度交易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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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有人跳出來說,這條規定還是要受到 #第77條 的限制:「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也就是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還是優先於交易安全。這也相當程度呼應了民法的一貫想法,我們的民法是非常保護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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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在這個案子,會比較傾向第二種想法。為什麼呢?小編依照自己的成長經驗,其實真正對金錢比較有概念也是到快國中也就是12、13歲,對於多少錢要賺多久、怎樣是一筆大的數目才漸漸開始有個概念(對不起,比較不食人間煙火)。因此,對於一個才小學三年級的小朋友,壓歲錢一萬塊究竟是怎樣的數目他可能也不太清楚。所以在這故事裡小編才選擇先保護這個未成年的孩子。但小編這樣說,就可能造成在限制行為能力人當中,我們還要再去做更細緻的劃分,像12、13歲這種年齡,就會更有爭執的空間。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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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其實這個案子很有趣的是,交易相對人是遊戲公司,9歲孩子的娘如果要依第79條拒絕承認的話,是不是也應該要去找遊戲公司呢?(當然應該如何具體還是要看遊戲公司跟便利商店間的交易關係如何來決定啦!)不過最好的是,應該是平常就建立好小朋友正確的金錢觀念啦!
▌不管上面嗑了什麼,只要跟小朋友有關的,都給我來一點!
📍劉珞亦|兒童隱私是父母給予的恩典,還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https://buff.ly/2LuQqpq
📍高睿甫|兩小無猜條款的詭異:違反意願的其實是父母?
https://buff.ly/2Lc69sq
#小編的民總都在老師的暴怒中度過
#剛考上的小朋友10月你就在學這個
最後附上新聞截圖連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514/1444332.htm?from=fb_gee_video&fbclid=IwAR22SjGxJr3MOyZOl-YTv5fNUSH_hSVrO85H-VF4A3Peg4_15gM1-JoIHs0
未成年人處分不動產 在 陳介文的財富234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NUM-1Y2M12D
請您跟我這樣說 - 「監護宣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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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15保險法第107-1條實施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該條文指出受監護宣告者為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僅需支付喪葬費用
該喪葬費用為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
現今的喪葬費扣除額為123萬
也就表示此筆喪葬費用為61.5萬(隨CPI調整)
此舉是保障受監護宣告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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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聽過「禁治產」這詞
在2008年民法修正時,將「禁治產」調整
改由「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兩個級別
講白話文的話,監護宣告是對重度精神障礙者
輔助宣告是對輕度、中度精神障礙者
讓法院限制其相關的行為能力
當然也可針對罹患失智症的人進行宣告
以下方圖表來進行說明
監護宣告者沒法從事表框內的六項行為
輔助宣告者,經由輔助人同意可從事
上述講的都是成年人,那幼童呢?
大家不用擔心,因為民法第13條載明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簡單的說未滿七歲,本身即受監護宣告
滿七歲未滿廿歲成年,本身即受輔助宣告
不過常常有些人把不動產過戶給孩子
在孩子未滿廿歲時,大人能夠有把關的效力
因為處分不動產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可是小孩子滿廿歲,成年後該怎麼辦呢?
這裡又要搬出一個名詞「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會載明在所有權部的其他項
也就是說所有人權要做移轉時
需經由登記請求權人准許,否則無法移轉
不過徵收、法拍或強制執行的話
預告登記也是無效的
如果親友,會碰到下述六項行為而遭受損失
那麼四等親內或同居事實的狀態下
都可向法院申請宣告限制其特定行為能力
這樣就不用提心吊膽的想著
某天親友會因詐騙,連帶的自己也成新聞主角
那麼您也可以睡著好覺了,晚安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