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面臨的風險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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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 新聞雲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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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善心人士幫忙~~~~不能再漠視這樣的問題了!!!
我是琮郁的親大哥:
我弟第在休假期間猝死在家中,留下沒有工作的老婆,2個月大的兒子,他還來不及過人生第一個父親節,頓時家裡經濟無依靠,在此我只希望能爭取因公死亡的撫恤,替我第兒子爭取更多的生活費!!
就我查詢因公死亡的要件,能盡力去幫忙的就是公務員撫卹法第5條第5款:「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再依撫卹法施行細則第9條條件規定,「積勞過度」部分的證明,須由樹林分局偵查隊舉證琮郁職責繁重,使其積勞過度,但琮郁的服務機關是否要為他舉證?如何舉證?就是關鍵所在。
其他第1款考績1年甲等2年乙等及第3款醫院證明,應沒問題。
8/12有打電話到樹林分局人事室詢問撫卹案件承辦人傅小姐,傅小姐告知她依據偵查隊檢具的資料,僅能以一般撫卹案件陳報新北市政府,現在的情況是,偵查隊不知道要陳報哪些資料給分局報因公死亡撫卹,分局也僅依偵查隊所報資料陳報市政府,沒有請偵查隊舉證。家屬有權利可以主張,請分局幫忙會較妥適(現在直轄市撫卹案件都直接由分局報市政府,不用透過警察局)。
現行警政署並未訂定出完整的過勞認定標準,僅有勞委會有訂定(如附件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P10如下:長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約6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其間,是否從事特別過重之工作及有無負荷過重因子係以「短期工作過重」為標準。而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係以每兩週84小時工時以外之時數計算加班時數。
其評估重點如下:
3.3.1評估發病當日至發病前1至6個月內的加班時數:
3.3.1.1發病日至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92小時,或發病日至發病前2至6個月內,月平均超過72小時的加班時數,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
3.3.1.2發病日前1至6個月,加班時數月平均超過37小時,其工作與發病間之關連性,會隨著加班時數之增加而增強,應視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3.3.2依表三及表四的觀點評估工作型態及伴隨精神緊張之工作負荷影響程度。
經綜合評估具工作負荷之要件後,需再確認有無經證實為其他疾病之促發,如高血壓、糖尿病等,若為其他疾病促發者,非本指引之應用範圍;若無其他疾病促發,需再考量自然過程惡化因子以外,有無其他與工作無關之外在環境因素或個人異常事件所致?如氣溫急遽變化、個人之運動等。若經確認無上述情形,可認定為職業原因所促發),這也能做為過勞的參考。
另外,有問宜蘭縣警察局曾經承辦因公死亡撫卹案件的警員,他提供了之前案例的舉證參考,可以看看琮郁在休假前是否有承辦什麼案件,使其體力超過所能負荷的範圍?有證人可以證明他最近是否真的有身體健康的狀況?是否有就醫紀錄?或因為工作太忙延誤就醫的狀況(或感冒一直沒有痊癒)?另外琮郁在偵查隊近六個月的勤務分配表也可做為舉證參考。
因公死亡撫卹案件最後會報到銓敘部,成立一個小組會議嚴格審核,雖然琮郁的情況要報因公死亡可能有很多地方需要努力,但如果能報,總是有機會的。所以我一定要努力和加油!!! 也希望樹林偵查隊及樹林分局分局長幫忙。真的拜託了!!!!
琮郁大哥王韋智
201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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