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 第111期(2021,9)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法律明確性原則」作為審查基準
──由釋字第804號解釋回觀釋字第777號解釋/吳信華
🎯民事訴訟與遺產稅協力義務的履行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12號判決簡析/黃士洲
🎯分包商與主承攬商之關係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評析/黃立
🎯保全原因之釋明
──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53號民事裁定/姜世明
🎯決議、協議與契約之辨
──評析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王文宇
🎯傷害或妨害行動自由致死的論罪難題
──評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51號刑事判決及歷審見解/許恒達
【月旦時論】
🔸被告對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之實務研析
──兼及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之適用/楊智守
【智匯觀點】
✒未受民法第340條抵銷限制之適格主動債權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判決評釋/連哲輝
【司律評台】
◾併執行徒刑之假釋與累犯構成要件
──兼評釋字第775號解釋/陳松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
Google與Oracle間著作權訴訟的介紹與啟發/吳尚昆
【實務法學】
📃縱約定不物調,就超過常態性波動範圍仍可適用情事變更
(106台上2032)/曾品傑
【法苑、法觀】
◾小劉挨告記/施慶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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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48 在 竹科張太太Mrs.Chang's Fav Lair'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幾天某卡有討論竹科太太的文,且針對我的文章,我想做一些澄清,認真回答一次就好,再認真下去,無聊的質疑,回應100次也有各自的解讀。
🔥為什麼要拿某某職業的太太來自稱,這種依附別人的女性,有什麼好說嘴的?
我沒有特別說我是竹科工程師的太太,我是「住在竹科區域生活的張太太」好嗎??不要看到「竹科」兩個字就嗨起來想猛烈攻擊
而且我沒有依附我老公好嗎?我結婚前是一個騎機車趴趴走而且是長官很愛、業績很好的報紙廣告業務,後來報紙廣告業務下滑,我努力考上國家考試的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開立事務所,我一直都在靠我的專業在社會上打拼賺錢,一直到今天我生了3個小孩,我每天還是努力工作,這無關我老公是什麼行業,因為我的個性就是喜歡工作、與人交流。
#我的名言是_如果我的客戶在合歡山我也會去
我老公常常因為我太認真工作佔用太多時間,還請我把家庭跟小孩放在我第一順位,然後少接一些工作。
🔥竹科太太是有多辛苦?別的行業的太太就不辛苦嗎?
世界上每一位太太都很辛苦,我前面已經講過了,現在再講一次,我的社團是地區劃分的社團,不是以行業。
而且追蹤我夠久的粉絲,你們說說,我曾經發文內容是抱怨我是科技業太太所以很辛苦嗎???Never‼️
🔥創立竹科太太女友社團,根本就是創立社會階級的社團。
社團裡面有一千多個女生,有人是媽媽、有人是單身、有人是隻身來新竹工作的女工程師,我們唯一的合致點就是「在竹科區域生活的女生」,跟妳是誰的太太沒有關係。
🔥為什麼入社問題問「請問妳另一半是科技業嗎?」
那只是我一個概算統計有多少是科技業的家庭,而不是入社的標準,社團很多太太成員的老公都不是科技業好嗎?我印象中有水電業也有房仲業的太太呀
🔥為什麼要創竹科太太女友社團?
因為我2010年,11年前來新竹住的時候,很孤單,沒有朋友,還要面對陌生的環境,後來2017年我結婚一年了,覺得可以成立一個社團,讓初來新竹生活的女生可以有一個交流的平台,果然社團裡面80%的女生都是外縣市的人,也有很多女生在裡面認識新朋友喔!
🔥社團裡面討論分紅,根本就是想吸老公血
我認識一個太太,她老公是某大廠工程師,年資非常久,但是他都不跟這位太太講他到底一年領幾次季獎金、何時入帳。
後來我一問之下才知道,很多太太都不知道另一半發獎金的日子,所以我會公布我知道的公司哪一天發獎金。
公司的薪津是禁止討論的機密,但是連哪一天發都不給老婆知道,這已經違反民法裡面夫妻應負互相報告婚後財產收入的責任了喔!(我向來國家考試民法都是拿分多的科目唷☺️)
竹科高收入話題是這一年媒體瘋狂追逐的新聞,但是我的粉專跟社團已經成立快5年了,這幾年也沒有發生什麼事情,只是因為媒體新聞而受到關注。
還有酸民很愛留言說什麼回收業、酒店來的,這題我覺得認真回應很無聊,可能有,但我認識這麼多太太,還真的沒半個,而且很多竹科夫妻都是學生情侶後來結婚的,我身邊這種組合非常多,我就是其中一個,從大一交往到28歲結婚,整整9年,陪著一個理工宅男大生每週三電一工讀書(我自己也滿認真讀書做論文的,但還是不及我老公),然後成家立業生小孩,過著平凡且快樂的日常生活。
各位朋友不用擔心我心情受影響,我現在唯一會被影響心情的事情只有「家人與孩子們的健康」。
跟我一起共事的人都知道,我幾乎不會發脾氣,第一我知道發脾氣不能解決問題,第二發脾氣會失態,我覺得那個樣子很醜(我是這麼愛漂亮的人☺️)
在社會上歷練也11年有了,對於網路的新聞討論風氣也習慣,畢竟我就是媒體業務出身 ,看得很淡,但被攻擊、酸言久了也是想釐清一些我的態度以及我的立場。
謹用庫存的梗圖來回應大家☺️
晚安!明天又是充滿挑戰忙碌的一天!
民法348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代替行政處分,經由雙方當事人恊議,並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公法契約。各位可以依下列次序複習: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概念(以下是選擇出題的基本考題)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丶種類(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丶137條
(二)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
1、法定程序:第138條
2、法定方式:第139條
3、涉他契約:第三人同意丶其他行政機關的同意丶核准、會同辦理(第140條始生效力)
(三)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第十141、142條)、效力(第143條)
(四)行政契約中約定得對相對人實施行政指導(第144條)
(五)行政契約不可預期之損失補償(第145條)
(六)行政契約的調整、終止
1、第146條: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該契約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2、第147條: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之調整丶終止。
二、有關行政契約的貫徹(申論的重要命題區域)
(一)行政處分VS行政契約的併用?
1、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學理上採除外說丶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釋字第348號亦採除外說之見解)。
2、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
(1)原則上:行政契約定之後續效果亦應隨之,行政契約締結後如行政機關另作成行政處分,勢必變動相對人的救濟途徑,以及強制執行的程序。
(2)例外:如「法律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得於行政契約締結後,作成行政處分,如公立學校與敎師(敎師法)、健保署與特約醫院(健保法)
(二)當事人有關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
(1)有關行政契約的請求:請求權人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被請求人不服他方之請求,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三)有關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1、當事人「未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待勝訴判決,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2、當事人「有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不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契約的相關爭點
(一)私人之間得否成立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VS私法契約判斷標準:契約標的說(主)、契約目的說(輔)近年常考!
(三)有關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149條)
1、有關行政契約締結前之「準備程序」(要約之引誘丶要約之拒絕)
2、有關警專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畢業後2年內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的約定:準用民法第250條「違約金」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這個部分已經連續考出申論5次!
3、有關軍事學校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中途退學須賠償公費丶津貼,係準用民法第226條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規定。(司律行政法己出題1次)
民法348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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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剛結束的全國人大會議通過了《民法典》,這部法律的地位僅次於憲法,系統地規範了個人與法人的各項權利與義務,為解決各種民事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實施得宜,可以減少糾紛和降低交易成本。這部法典如何保障社會和諧及商業運行順暢,取決於各級政府與法院的執行,而人民如何能夠有效運用法律保障自身權利,則取決於通過教育使這部法典成為家喻戶曉。
各種國家治理的文件中都強調以民為本和依法治國,全國人大在過去幾十年也確實通過了多部有關規範國民權利與義務的法律,但這些單項法律之間,未免存在不協調和不一致的地方,制定《民法典》以統一標準和規範,十分必要。惟在過去60多年間,先後有過5次嘗試都未能成功,而今這部涵蓋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繼承和侵權責任六大範疇,凡1260條10萬字的法典終於獲得通過,意義非凡。
東方正論
紛紛擾攘,不經不覺又踏入六月,令人想到反修例暴潮已經爆發差不多一年了,特區不但沒有像預期中止暴制亂,反而禍不單行,世紀肺炎疫潮大爆發,經濟雪上加霜,黑暴復燃,中央推動「港版國安法」,西方借機圍堵,大搞制裁,來勢洶洶,香港黃台之瓜,何堪一摘再摘!
禍福無門,惟人自召。回想去年六月初,港府修訂逃犯例時沒有做好諮詢及解說工作,立法過於急迫,罔顧民意,反對派趁機煽風點火,勾結外部勢力,引爆示威潮,六月九日第一次遊行,政府在六月十二日照樣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進行二讀,怒民包圍立法會大樓釀成大衝突,漸漸大大小小示威演變成暴亂,各區遍地開花成為常態,無日安寧,港府高層起初向暴力跪低,縱容暴徒令事態更難收拾,後來即使撤回修例亦為時已晚。
蘋果頭條
本周四是六四事件31周年,支聯會至今仍未獲批在維園舉行六四燭光悼念集會,在中共強推港版國安法下,日後支聯會更有可能被取締,港區人大代表、行政會議成員葉國謙昨出席《城市論壇》時明言,支聯會提出「結束一黨專政」,以此目的舉行悼念集會「唔犯法都幾難」,更以之前內地人士製作「銘記八酒六四」酒被定罪為例,指有關做法已屬顛覆政權的「行動」。支聯會主席李卓人明言,繼續堅持每年六四燭光集會,絕不退縮,因港人已退無可退。
星島社論
美國明尼阿波利斯市黑人男子遭白人警察用膝蓋壓頸致死,引發全國連日暴力示威浪潮。二十五個城市包括芝加哥、三藩市、費城實施宵禁,一千六百六十多人被捕。總統特朗普繼續擺出強硬姿態,揚言會出動「惡犬」和「兇狠武器」去對付闖入白宮的示威者。
美國明尼阿波利斯市黑人男子遭白人警察用膝蓋壓頸致死,引發全國連日暴力示威浪潮。二十五個城市包括芝加哥、三藩市、費城實施宵禁,一千六百六十多人被捕。總統特朗普繼續擺出強硬姿態,揚言會出動「惡犬」和「兇狠武器」去對付闖入白宮的示威者。
經濟社評
續領了BNO?兌了外幣?已開離岸戶口嗎?這是近期朋友圈及通訊群組的熱門話題。美國決定就港區國安法啟動取消香港特殊待遇的程序後,有部分港人頓成熱鍋螞蟻,其實此時此刻絕不能自亂陣腳,要沉着應對。金融中心的暢順運作仰賴市場,尤其公眾的信心,港府須致力即時戳破任何失實謠傳,長遠要為波譎雲詭的中美關係做最好的準備,確保香港繼續蓬勃發展。
全國人大通過設立港區國安法後,美國總統特朗普隨即宣布展開取消香港特殊待遇和單獨關稅區地位的程序,惟細節欠奉,路透社形容記者會雷聲大雨點小。危言聳聽者卻趁機煽起恐慌,令個別兌換店外幣現鈔短缺,也有快遞公司門外排起寄護照表格的長龍。
民法348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這個過程從0到100太困難。我們不是只有最後一哩路,我們是有九十九哩路要走 ~ 幾乎沒有人能走過那九十九哩路。」
2014年8月,台灣立法院舉行了這樣一場記者會。影片中,勞工團體和外交部官員,為了職災勞工的醫療人權問題,發生爭辯。
一段關於台灣要把人(移工)當人看,還是當工具看的爭辯。
爭辯的背景有點複雜,可以參考昨天PNN的相關報導: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8/07/%E5%A5%91%E7%B4%84%E4%B8%80%E5%88%B0%E6%9C%9F-%E8%81%B7%E7%81%BD%E7%A7%BB%E5%B7%A5%E4%BF%9D%E9%9A%9C%E5%85%A8%E5%A4%B1/
簡單來說,職災受傷的外籍勞工,傷癒之後要在台灣完成延伸的復健醫療,必須向外交部申請轉換醫療簽證。規定是可以,但執行上卻困能重重。為什麼?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TIWA) 陳素香表示,請求居留證延長的過程很複雜,而且職災勞工必須經歷一段很長的復健過程,復健的時間沒有保障,很多移工因為層層關卡的限制,被迫什麼都沒有拿到、或沒有完成醫療就回國。希望外交部在簽證上能從寬認定,讓他們能比較容易取得簽證。
外交部官員念了一段法條回應:「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時,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原居留原因消失,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準以繼續居留。職災方面也辦理相當多的文件,會繼續辦理。」
說來簡單明快,但陳素香說,幾乎每個TIWA協助申請案件,都是吵出來的:「辦理職災居留的程序很複雜,第一個是要醫生證明,而且必須很清楚寫說還需要多久的醫療,但通常很多案子,醫生是開不出這種"他還需要多久"的醫療。」
因為是復建~
醫生證明會寫說:這個勞工什麼時候經過什麼手術 ,後續仍有復健治療的必要。
第一線的工作人員就會說:復健不算是醫療。
老闆也在問:你復健就沒有在醫療,為什麼不回來工作?
勞保局會說:復健不是醫療,所以你這個傷兵給付我們不給。
申請ART的時候,他也說:復健不是醫療,所以沒有給你們展延醫療簽證的必要。
陳素香說:「這些都是關卡,每個個案都需要花很大的力氣去爭取。有NGO團體協助的個案都這麼辛苦,才能夠好好幫他們爭取到留下來治療的可能。沒有人協助的個案,像2013年職災發生的個案有810人,申請的只有5個人,其他人都是在合約裡就醫療完整了嗎 ?」
復健是不是醫療?這個問題吵了很久,但就算不是,難道沒有必要?
「這個體系是有可能爭取到,但這個過程從0到100太困難。我們不是只有最後一哩路,我們是有九十九哩路要走 ~ 幾乎沒有人能走過那九十九哩路。所以不要徒具形式說:我有保護外籍勞工、職災勞工;實際上大部分人都在這個制度下被犧牲。希望外交部在簽證認定上,有比較多的體諒與包容、從寬認定,讓他們能比較容易取得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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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48 在 [課業] 民法353與348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我從徐律師債各買賣篇看到這段話:
「民法348之規定,通說認不宜解為擔保責任,仍應以出賣人具可歸責事由為前提,以避免架空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如民225 226之規定)。又如以通說見解為基礎,邏輯上應限於給付不能及不完全給付始可能準用,而不包括給付遲延的情形。」
想請問一下 為何不包括給付遲延?有點不大懂上面這段話
謝謝大家的幫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93.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5747251.A.8D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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