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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54 在 宋楚瑜 大家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針對車損部份:
1️⃣可提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可提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針對肇事逃逸部份:
1️⃣如有受傷:
可提告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2️⃣如未受傷:
可向警方檢舉告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針對移動機車部份:
可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針對長期佔用道路作為私人停車位部份:
可告發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服務專線0928225530
民法354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中鄉親北上唸大學之女兒,停放路邊機車遭長期佔用該地停車之阿伯,擅自移動並開車撞倒,阿伯肇事逃逸,仗勢熟識林口分局員警,事後置之不理,態度惡劣,欺負隻身外地求學女大生,本人陪同家屬北上林口調解,達成和解。
♦️在此提醒,如有相同遭遇隻身外地求學學生,肇事者置之不理,求助無門,可提告及告發以下,讓肇事者有壓力而願意出面處理:
🔸針對車損部份:
1️⃣可提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可提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針對肇事逃逸部份:
1️⃣如有受傷:
可提告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2️⃣如未受傷:
可向警方檢舉告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針對移動機車部份:
可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針對長期佔用道路作為私人停車位部份:
可告發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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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54 在 原則上物之出賣人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題目解答】(B ... 的推薦與評價
107地方特考三級民法測驗題-04】 07、下列關於物之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 三)民法§354Ⅰ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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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54 在 買賣引用之民法- 精華區nb-shopping 的推薦與評價
這個情形可以用民法上的瑕疵擔保並非以瑕疵給付觀念來看,並
不需要引用特別法
民法第354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一.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
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
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
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二.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
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 355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一.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
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二.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
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356 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一.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二.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三.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
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 357 條 (檢查通知義務之排除)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三五九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 -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
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三六0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
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第三六四條(瑕疵擔保效力)
一.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物有瑕疵,
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配合消保法第19條的概念
其實消費在實體商店購物本來就沒有七天鑑賞期
但是民法中本來就對這部分給消費者很大的空間~
如果消保法沒規定到,拿民法來用還比較有利~
353條之後的規定條條關鍵且環環相扣
但是爭點關鍵是在於「瑕疵的認定」~以及出買人是否「故意不告知」
購買人是否自己有「重大過失」以致於沒發現瑕疵
還有是否「解除契約顯失公平」
在此案例中,我覺得爭點在於「瑕疵的認定」,以及「是否返還全額價金」
如果在購買單(視同合約書)已經載明退貨所需收取的手續費~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律對這部分如另行簽訂契約可排除法律責任,消費者應付!
但是如果消費者不是以退貨的處理方式,不但可以要求換到好為止,
還可以要求減少價金。
其實個人也提供一個比較折衷的方法,換不同機型,
補差額或退差價(當然盡量要挑比原物品價高)~這在實際實行上
許多店家也願意接受的~對消費者與商家之間也都比較好處理
另外附上R兄的爭點...
R兄的爭點在於消保法第19條
R兄大概忘了..19條的先決條件是要符合「特種買賣」
必須要是 郵購 或是 訪問買賣 (網路買賣屬於郵購)
到店取貨...千萬別跟我說你是派你得靈魂去拿的~你自己沒有去挑選
還好民法學的沒有還給老師~~
搞法律真他媽的麻煩~還好我不是法律系所出身的
整天搞法條我會死吧!
--
豪豬~~我是豪豬啦~!!
Tel:0966947681 0912947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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