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打開收件匣的時候,遇見了一個苗栗的鄉親。
他問我說,有沒有去過「造橋鄉的南瓜節」?
我查了一下資料,發現了很可愛的南瓜隧道,似乎不少人假日都去玩過,也逛過龍昇村的農夫市集。原來造橋是一個很美麗的地方。
圍繞著苗栗縣造橋鄉的「龍昇湖」,出產了南瓜等農作物,造橋鄉每年都會辦活動來吸引遊客,如果你查詢一下「造橋鄉南瓜節」、「龍昇湖」照片,或發現不少清淨美麗的田園風光,令人心曠神怡。
龍昇湖是一個11公頃的湖泊,水源一部分來自地下湧泉,一部分來自明德水庫,位在苗栗造橋鄉後龍鎮,是後龍人重要的水源,也灌溉了將近500多公頃的農田。
但在2020年12月31日,苗栗縣政府發了一紙公文,核准坤輿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進行試運轉。這個掩埋場位於龍昇村的高點,距離大潭只有大約三百公尺距離,居民非常擔心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一旦運轉,農民灌溉所倚靠的大潭和地下水,可能遭受污染。2021年元旦連假,居民輾轉得知縣府核准掩埋場試運轉後,全村男女老少立刻總動員,請來神明坐鎮在掩埋場路口,日日夜夜埋鍋造飯,不讓廢棄物進場。
根據縣府同意試運轉的公文,坤輿公司在試運轉的90天期間,可收受總計8223噸的事業廢棄物,這些事業廢棄物來自全國各地,產源包括火力電廠、鋼鐵廠、石化廠、化學工廠等,廢棄物種類包含廢塑膠、廢橡膠、污泥、非有害集塵灰、灰渣、礦渣或爐石、中間處理後物質等等。
業者保證掩埋場的防水布不會滲漏,不會污染水源,你相信嗎?
在此之前,我並不知道,原來苗栗的鄉親,為了守護乾淨的農田灌溉水,竟然奮鬥了快二十年。甚至連今年過年的時候,鄉親都守在掩埋場的門口,深怕廠商趁春節連假偷偷進場施作。
目前苗栗鄉親的訴求,不只是終止試營運,而是訴求廢止設置許可&興辦計畫,因為這個案子是在民國92年左右申請設置許可,當時刻意壓低興辦計畫面積少於2公頃,都有違法不合理的地方,刻意少算聯外道路、管理設施等等壓低成1.9公頃,跟變更農牧用地名目,目的就是要讓計畫少於2公頃避開舊法規的環評要求。
苗栗人的事情為什麼與你有關?500公頃的農田不算小面積,或許你也會買到蔬果是從這些地方灌溉生產出來的,最後也還是吃到自己的肚子裡,怎麼能夠不關心呢?
核發掩埋場設置許可證的是苗栗縣政府,但事業廢棄物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及環保署,地方跟中央如何來解決這個環境議題,需要你我來關注。
圖片資料來源:
https://ourisland.pts.org.tw/content/7566
我們的島:掩埋場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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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廠在廠內堆積有機性污泥,附近民眾聞到臭味,寄信給幾位民代和村長。
今天早上我們收到信,中午和寄信人連繫上,確認訊息;立刻轉給環保局。環保局下午三點半入廠檢查,民代和村長也陪同。
這是要給專門處理廠處理的污泥,廠方表示,因處理廠飽和,先堆在自己廠內,一直在找新的處理廠。
環保局開單,要求除儘快依法規處理外,也要求暫時堆置時必須覆蓋帆布及隨時蓋緊觀測孔(不但防止氣味散出,也是要防止人員掉落)。
污泥處理法規 在 蔡壁如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垃圾不分藍綠?
#事業廢棄物危害食安!
台南學甲農地和屏東枋寮魚塭被傾倒事業廢棄物,已非個案,今天我找網路民主推動者 江明宗先生、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黃煥彰先生、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先生,共同舉辦記者會,合作整理出案件的政商關係圖表,共同提出三點訴求:
一、整合資訊公開,讓民眾共同監督。
二、品牌廠商應對事業廢棄物流向負起企業社會責任
三、修正《廢棄物清理法》彌補漏洞。
事業廢棄物事件發展至今,印證了「垃圾不分藍綠」,政商關係的掩護,極可能是事業廢棄物亂竄的背景結構。
我過去在台北市政府服務的經驗中,對生活垃圾的減量、回收、處理較為熟悉,其實廢棄物只要放對地方就沒有垃圾,像生態系中的萬物互相依賴,一個生物不要的會是另一個生物所需。「循環經濟」向大自然學習,事業廢棄物有很高比例可以再利用,是珍貴的資源,也是可以獲利的產業。可再利用資源因空間錯置變成污染,是政府國家治理的徹底失敗,一方面嚴重影響民眾的食品安全、危害健康,另一方面,不肖業者透過政商關係,合法掩護非法獲取暴利,劣幣驅逐良幣,也阻礙循環經濟和產業轉型的步伐。
在此,我和長年追蹤事業廢棄物議題的團體,推動資訊公開網路民主的專家,共同提出制度性的解方:
一、整合資訊公開,讓民眾共同監督。
(一)環保署應建立資訊平台,整合:資源再利用管理系統、許可核發證照查詢、環境資源資料庫、列管汙染源資料庫、違法裁罰紀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流向透明化,讓市場力量淘汰不良業者。
(二)清運計畫應對社區公開,清除後解除列管之地點,亦應持續追蹤是否恢復。
(三)衛星進行國土監測,目前已可自動分析各種土地的變異情況,每月提供縣市政府精確位置的報告,也應對民眾公開,避免縣市政府欠缺執行能量確實清查,或因黑暗的政商關係而未積極處置,甚至包庇。
二、品牌廠商應對事業廢棄物流向負起企業社會責任,公開其委託處理之業者,確保其事業廢棄物有妥善處理。
三、修正《廢棄物清理法》彌補漏洞,避免不肖業者將可再利用事業廢棄物混合其他土石方式規避刑責。在修法之前,應以保障國人食安為原則,檢討TCLP檢驗方式是否已經不合時宜,或使用能保護土地避免污染的檢驗方式,確保食品安全。
另外,黃煥彰教授也說到,對於那些已經查到被回填到魚塭農地的爐碴、污泥等廢棄物,環保機關常常只以TCLP溶出檢測來判斷其是否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對於土壤是否有污染,百般規避,發明出所謂的「原生土壤」一詞,只針對明顯未受污染的土壤進行採樣,當然不會發現污染。 廢清法第46條罰責雖然於2017年1月18日起從原本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上修到「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因有致汙染環境為前提,這法條形同虛擬的法條,因環保署始終都無法證明致環境汙染,所以如學甲爐碴案、枋寮劉淼松魚塭回填廢棄物案,汙染行為人皆不適用?
廢棄物清理法46條之2「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的刑責。黃煥彰呼籲修法刪除「致污染環境」五個字,才能對不法業者有所警惕。
謝和霖先生說:廢棄物非法流竄嚴重,是因為不肖業者追求不當利得、「拿錢不辦事」的風險太低的後果。如果沒有嚴密全程監督,仍有許多方法可以逃避流向申報和GPS監督管控。尤其是類土石泥砂的廢棄物,如碴類與污泥,混入土石方後根本很難判斷其來源;另如營建廢塑膠,月黑風高放把火燒掉,誰也抓不到。因此應該修法,授權中央環保主管機關,針對這些容易流竄的廢棄物,給予特別管制,讓業者必須「辦好事」並經過第三方認證後,才能拿到錢,始能解決事業廢棄物亂竄危機。
台灣民眾黨-台南總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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