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選手出國比賽一律稱「中華臺北」?】
國共內戰結束之初,「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確實獲得較多國家的支持,「臺北政府」得以代表「中國」直到 1971 年為止。
至於國際奧委會,則自 1958 年起就陸續遭到其他會員國質疑「臺北政府並不具有代表全中國的正當性」,當時蘇聯更表示,讓臺北政府代表全中國,只會導致「中國大陸」的運動員無法參加奧林匹克,此舉事實上嚴重違背奧會憲章中「任何人均應不因任何原因受歧視而被剝奪參與奧林匹克運動大會」之不歧視原則。
提出這些質疑的會員國認為,臺北政府就只能代表臺北當局,「大陸地區」則應該要讓北京當局來代表,這是「一中一臺論」在國際舞臺上首次出現。
而 1959 年國際奧會年會上,他們甚至將不能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奧會 (The Chinese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除籍,不過他們建議臺北當局將奧委會改名為「福爾摩沙(Formasa)/臺灣(Taiwan)奧委會」以避開爭議。
然而不僅中共不接受「中國與臺灣同時出現在國際舞臺上」這件事,因為此舉形同表示「臺灣與中國分屬不同政府統治」。
在當時的時代氛圍下,蔣介石政權也不接受「被降格為臺灣」這件事,畢竟此舉形同放棄對中國的代表權與領土的控制權。
雖然在折衝樽俎下,雖然得以使用「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The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重新獲得會籍,但已不可能再代表「中國」,必須使用 Formosa 或是 Taiwan 名義。
因此 1960-1968 年間的夏季奧運期間,我國就以「中華民國代表隊」出賽,但是必須在制服加上英文「Formosa/Taiwan」字樣,目的在彰顯蔣介石政權實際管轄範圍為臺灣地區而不及於大陸地區。
這也使得當時我國代表隊「不得已」以臺灣為名出賽,這件事令當時的政府很是惱火,現在看來卻令只能以「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TPE)」出賽的我們,有種時空倒錯之感。
1971 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 2758 號決議,即為當時我國政府所稱的「排我納匪案」,決議中通過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內代表「中國」之位,並要求「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失去聯合國代表中國的權力後,實質上也等於我國退出了聯合國,自此便失去參與國際組織的各種機會。
1972 年的慕尼黑奧運因為由同樣身處「自由陣營」的聯邦德國(西德)所舉辦,「中華民國」得以再次使用「Republic of China(ROC)」以及國歌國旗參加奧運,但這也是最後一次 ROC 字樣出現在奧運場上了。
此時的國際奧委會在「兩個中國」的爭鬥下,一度容許(中華民國/Taiwan)的方式暫時保留了我國的會籍,但由於中共叩關的聲勢越來越響亮,國際奧委會也開始施壓我國更改國內奧委會的名稱來解決「一個中國問題」。
此問題還導致主辦 1976 年蒙特婁奧運的加拿大政府拒絕我國選手以中華民國(ROC)身分入境,經過折衷後雖然可以拿國旗與播放國歌,但只能以 Taiwan 名義參加該屆奧運,使得當時行政院長蔣經國認為被矮化而拒絕出賽。
同時間,也隨著美國與中共的關係正常化並與中華民國斷交,國際奧委會的態度也逐漸與聯合國合流不再承認中華民國(ROC/Formosa/Taiwan),甚至以通訊投票做成「名古屋決議」,除承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奧委會來代表中國外,還要求我國更改會名,也不得再使用國旗與國歌,更不得使用中華民國名義出賽。
當時政府一開始並不接受此噩耗般地「決議」,遠赴瑞士洛桑法院,控告名古屋決議違法奧會憲章,但畢竟大勢已去,雖然當時的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及時任國際奧委會委員的徐亨不斷地調停與奔走,希望協調出國際奧委會與臺北當局都能接受的方案。
不過我國政府高層主張「寧為玉碎,不與瓦全」,乾脆從此退出奧運賽事。
但是到了 1981 年,時任行政院長孫運璿體認到,不應再度重歷我國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外交挫敗經驗,尤其體育外交深受國際重視,必須為我國體育選手爭取參與參與國際體育賽事的機會,才能保持國際能見度。
最後和國際奧委會達成和解,除撤回訴訟,亦於瑞士洛桑簽訂「洛桑協議」,以政府僅能代表其實際管轄的地理疆界為原則約定:
➤我國承諾修改會名為「中華臺北奧委會」
➤新的會旗會歌不使用國旗、國歌及國徽
➤國際奧委會則確保臺灣選手和其他國家選手能享有相同的權利義務,我國奧委會亦同
此種使我國在形式上放棄使用國名國旗國歌、但是實質上享有和其他國家相同權利義務之參與國際事務的方式,從此被稱為「奧會模式」。
理論上,奧會模式(不得出現國名、國旗與國歌)只適用在奧運賽事之中,像是臺灣自己辦的瓊斯盃,理論上也因為不是奧會賽事而無須遵守奧會模式;但是此作法卻在日後廣為使用,除了衍生到非奧會賽事、甚至是非體育的國際賽事。
而臺灣主辦的國際賽事也據此被要求「不得出現國旗與國歌」,我國雖然仍能實質參與國際賽事,但仍遭到「禁止使用自己國名國歌」的歧視待遇。
本文摘自: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被沿用的奧會模式:為什麼選手出國比賽一律稱「中華台北」?〉https://storystudio.tw/article/gushi/chinese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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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最高法院帶頭衝撞法律】
「本院認為,相關法律未能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請求大法官宣告違憲。」
史上第一次,最高法院認為審理中的案件法律違憲,主動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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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認為,Talum 案判決違法,因此聲請非常上訴。
2017 年 2 月,最高法院開庭審理非常上訴案,並且創下首次全程網路直播開庭過程的記錄。9 月,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也創下了首次最高法院聲請釋憲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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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殺死獵人的法律
《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和祭儀,可以跟主管機關申請狩獵野生動物,但要怎麼申請、怎麼獵捕、可以獵捕那些動物等細節,由中央的相關機關規定。
這樣的規定,就好像中秋節在自家門口烤肉也要先跟去跟政府機關申請許可一樣。此外,雖然法拉要保護物種的多樣性,不過,許多原住民族族群對於狩獵都有一定的規範,對自然環境的干擾極其有限。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例外允許原住民持有獵槍,但是加了兩個條件,分別是「自製獵槍」和「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如果不符合,仍會被以非法持有槍枝論處。
那麼,什麼是「自製獵槍」?根據內政部的定義,長度必須大於 38 英吋,並把填充物從槍口塞進去進去,引爆黑色火藥後射出。
也就是說,原住民並不能使用火力強大且穩定的制式獵槍,只能用「傳統」的方式土法煉鋼製造火力微弱、難以攜帶而且品質不穩定的「自製獵槍」,這樣的土製獵槍,反而時常造成膛炸的悲劇。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早在清代,當時原住民持有的獵槍,甚至是世界上數一數二先進的制式槍枝。進入日治時期,殖民政府為了方便管理,收回原有的槍枝,並統一配發村田步槍,但這把制式步槍的性能,也當然遠遠勝過現在的「依循古法」的自製獵槍。
內政部對獵槍的定義也遭到學界長期的批判,甚至最高法院曾在 2013 年審理排灣族人蔡忠誠持有獵槍案時認為,內政部未經法律授權就對自製獵槍作出定義,已經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所以法院不受拘束,並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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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但最終的問題仍不是「槍應該長怎樣」、「什麼時候可以打獵」,最高法院質疑,法律規定原住民只能用自製的落後槍枝狩獵,不能用安全的現代化制式獵槍,狩獵的目的只能是動物太多、學術教育或傳統文化祭儀,法律忽視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沒有依照原基法檢討修正,更沒有事前與部落諮商並取得同意。
最高法院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違背了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的規定,因此裁定 Talum 案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請求大法官宣告相關法條違憲。
而這個釋憲聲請案,目前仍躺在司法院,等待大法官作出下一步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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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列車 #最高法院 #台東 #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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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鐵路東移案,真的有懂移嗎?】
▌事情是這樣的
這幾天突然攻佔各大媒體版面的 #台南鐵路東移案,有人同情迫遷戶,也有人覺得就是錢談不攏才會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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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部分的人應該都不太清楚發生什麼事,我們先簡單梳理一下脈絡,然後 #法律歸法律 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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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台南市中心越來越熱鬧,所以台南火車站附近的交通變得越來越壅塞,因此政府開始有了「阿不然把佔空間的鐵軌+平交道等等塞到地下好了」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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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念頭的落實,原本坊間知道的一直都是要把原本的台南火車站拆掉然後開始挖地下,施工的期間就借用東邊的地,興建 #臨時軌 擋一下。當時的住戶大部分也都覺得讚讚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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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後來,台南市政府公布出來的都市計畫卻不是這樣。他們決定把臨時軌的區域變成 #永久軌,而原本的地不能永久成為軌道,是因為有古蹟保留(#台南火車站)的部分跟公園道的設計,功能包括綠化、滯洪等等,並且主張這樣其實影響的戶數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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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移,有問題嗎?
▌#徵用 v #徵收
有。前面說的臨時軌,他就是一種臨時性的公共建設工程。因此,按照 #土地徵收條例 第58條規定,這是「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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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政府只是臨時有需要,所以強制的拿走你的土地,但政府解決他的需要而不再需要你的土地之後,還是會還給你。但是不是白白讓政府拿,政府占用的這段期間是需要給人民 #補償費 的,大概就是 #租金 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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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依照最後核定的都市計畫,臨時變成永久,政府要永久的拿,也就是政府要取得所有權。這時候人民不再只是借給政府土地,而是 #徵收,被徵收的人是為國家公共利益犧牲,我們稱呼它為 #特別犧牲。這時候政府要支出的補償費,相對於前者就多很多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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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徵收取得的土地,是一種 #原始取得,也就是不管前面的人對這塊土地有什麼權利,一律消失,這塊土地在政府拿到之後會變成一塊乾乾淨淨的土地,不用擔心有人來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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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對於人民的財產權限制這麼大,實務跟學說向來都認為必須要符合 #最後手段性原則,一定要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代替的時候才可以做,在現行法制下如果有其他手段可以用,比如 #協議價購、#土地徵用、#聯合開發 等等,就不能走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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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徵收有符合最後手段嗎?其實 #反台南鐵路東移自救會 就有提出 #徵用 的手段想跟政府談談,並且許多工程師也都有指出其實不一定要走到徵收也可以有一樣的效果。這就是反對的居民抗爭的很大一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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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自救會也有質疑那個公園道,是不是真的有需要,因為以綠化來講,台南火車站後站就是成大了,成大已經很綠了!如果是綠化不夠需要那也還有討論空間,但既ˋ然成大就綠了,似乎就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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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怎麼看呢?
▌都市計畫中無話可說的人民
大家還記得我們通過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讓受到都市計畫影響的人,就算被劃在都市計畫範圍外也可以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其實我們前端的行政程序還是相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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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規定地方政府擬定完都市計畫後,要舉辦 #公開展覽會。這個展覽會,在法律上效力真的「非·常·弱」。人民可以表示意見,表示完地方政府會再「參考」看看,然後把參考的結果一起送上去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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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對人民影響這麼大,但我們的人民卻一直到都市計畫都擬定出來後才能表示意見,而不是在「計畫」都市計畫的階段就能提出來,讓擬定的人納入真正住在那邊居民的需求,是不是有一些弔詭?畢竟真正在住的是居民,而不是規劃者呀!
▌這不會是最後一個這樣的案子,這邊還有:
法客電台×謝宗翰×李若慈|樂生爭議再起 人權、道德與公共利益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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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光社區的迫遷安置 難道是種恩賜,而非權利?|王鼎棫
https://buff.ly/3fONa3i
華光社區案2.0─大觀社區迫遷再起 |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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