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其實知道這個修法會影響到台灣大概兩百個採礦業者的權益,所以背後的政商關係跟壓力可想而知,民間團體想要做的是加強這些採礦業者的管理。」——黃靖庭(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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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在2017年催生民間版《礦業法》修法草案,同年六月紀錄片「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發生墜機意外,逼出群眾支持修法聲浪。
《礦業法》上一次大修要追溯到 2003 年,當時增訂了「設定礦業權後的礦區,如被劃設保護區而有被駁回礦業權的情形,劃設機關必須補償礦業者的損失」,此修法導致各行政機關為了避免負擔補償之龐大費用,不願也不敢劃設禁止採礦之區域;同時也未明訂在進行礦業權設定或展限時,應徵得原住民族同意,上述兩點被稱為「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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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法客電台邀請到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黃靖庭,來跟大家談談上屆國會最大遺珠之一的礦業法。
節目中黃靖庭提到,地球公民基金會原先是關注森林議題中的礦場個案,後來逐漸注意到礦業法有修法的迫切需求,因而開始尋求律師及立委協助,提出了民間修法草案並展開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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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過程中發生了亞泥新城山礦場暗渡陳倉獲得展延,以及齊柏林導演意外身故前曝光新城山礦場的照片,迅速提高了社會對礦業法的關注,也讓大眾注意到礦業法著名的兩大「霸王條款」➡️
📖第 31 條
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
一、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
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
三、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
四、有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
五、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無法改善之情形。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將礦業權展限申請案駁回,致礦業權者受有損失者,礦業權者得就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已發生之損失,向限制探、採者或其他應負補償責任者,請求相當之補償。
前項損失之範圍及認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7 條
土地之使用經核定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協議;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前項調處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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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庭表示,這兩條霸王條款造成採礦業者如亞泥等,除了在土地所有權人有異議的情形下仍然可以先行開採礦石,甚至在因公益限縮礦業權的情況下,限制機關還要補償業者的損失,鉅額的賠償讓許多機關卻步,僅有少數如國家公園等能夠在中央的挹注下,逐年編列預算使礦業權退出國家公園。
在這兩大霸王條款助威之下,採礦業者在台灣山林如入無人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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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大選前夕因「小英不修礦業法」的布條再度躍上媒體版面,礦業法修法也因為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的制度而必須從頭來過,對此黃靖庭表示,地球公民基金會仍會繼續透過各種管道倡議礦業法的修正,希望在這屆會期能夠順利通過礦業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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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救黎明!
法院訴訟中,要阻擋強拆,必須繳交高額擔保金,過去搶救士林王家,也曾發起過!
面對徵收程序不正義,市府不出面解決,推說私權行為,法院不主持正義,讓強拆續行。
人民只能夾縫裡求生,被逼得用錢拼錢,真是無盡悲哀!
士林王家出借5000,後來要還當捐款,黎明也打算出借5000,希望社會能夠幫忙!
【團結對抗不義強拆,守護黎明幼兒園!】
#黎明幼兒園即將啟動反強拆擔保金借款行動
各位關心土地正義及台灣許多個案的朋友好
去年9月11日,台中高等法院更三審竟無視重劃會理監事會議的重大瑕疵,重劃會在審理的過程都無法證明重劃程序的合法性,僅僅以「市府的核定立案」即承認重劃會的合法性,輕易做下一個不公不義的判決,更縱容重劃會的惡行繼續追殺人民。重劃會不顧黎明幼兒園上訴到最高法院且在審理中,卻立即向法院提存八百萬的擔保金提起假執行。
今年1月12日,收到法院來函要求黎明幼兒園自動於「15日」內履行拆屋交地,否則將由法院代為強制執行拆除,因此,黎明幼兒園正在跟時間賽跑,15日的自拆期限一到將要面臨的是法院與重劃會的履勘及強制拆除作業,正處於一個相當緊急的狀況!
目前,黎明幼兒園隨時都有可能收到履勘及強制拆除的通知,相對的黎明幼兒園需要在收到強制拆除通知前,向法院提存高達「#2589萬」的反擔保金,才能抵擋重劃會的強拆,然而黎明幼兒園在長年與財團、有問題的重劃制度抗爭下,面臨破產可能的黎明幼兒園無法提出如此天價的反擔保金守住自己的家園!
因此,黎明幼兒園決定將要啟動反強拆擔保金的「借款」行動,期許藉由眾人之力量捍衛土地正義,不僅僅要守護黎明幼兒園,更是要杜絕財團違法且浮濫地利用自辦重劃制度掠奪人民的身家性命!
懇請各位隨時關注黎明幼兒園後續「反強拆擔保金的借款行動」消息!
黎明幼兒園協助平台: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黎明幼兒園保留行動、中台灣公民行動陣線 Central Taiwan Citizen Action Front、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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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修正礦業法
上個月齊柏林導演不幸發生空難過世了,齊導演為台灣留下了許多珍貴的紀錄作品,在他許多的作品中,其中一個令人印象深刻的影像就是太魯閣的「斷頭山」,齊導演也曾公開的表示:「亞泥,比五年前我拍看見台灣的時候挖更深了」。這個斷頭山是怎麼愈挖愈深的呢?
我們在資料中可以看到,亞泥新城山礦區的礦業權是從民國四十六年開始使用,接下來還可以用到民國一二六年,長達八十年,是非常長的期限。
我們知道民國四十六年是戒嚴時期、也就是國民黨威權時代,那是個民眾完全沒有表達異議權利的時代,當時的政府核准了亞泥的礦業權。在過去威權統治時期,政府不會去顧慮是否有符合民主正當法律程序,當然也不會去詢問當地民眾的意見。因此在社會歷經民主轉型後,礦業權的給予以及展延的程序,包括應該要重視的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都是在民主化政府應該要加以檢討的。
但是對於這個具有爭議的礦業權展限,這次行政院的版本中非但沒有去檢討,反而我們還在許多的條文中看到,「展限是舊權利」的概念在裡面,像是第13條、第28-2條及第43-3條。這次社會各界的共識,就是希望要修改現行礦業法中「展限是舊權利」的錯誤,因為一旦被視為是舊權利的給予,要走的程序就會寬鬆很多。就像之前多次說過的,現今全球氣候變遷造成環境的脆弱度指數愈來愈高,幾十年開挖下來,環境的狀況都會有很大的改變,再加上礦業權展限時間長達20年,所以展限更不應該視為是舊權利,而是新權利的給予,業者如果要展限就必須重新辦理環評跟原基法等程序、或者展限要重辦礦業用地的認定,這樣才能真正保障環境永續。
另外,經濟部這次的版本還有一項是讓人無法接受的,就是在第四十七條的部分,如果土地所有人、使用權人不接受調處時,礦業權者還是可以提存一筆錢後先行使用其土地。經濟部還是採用這樣立場的條文,讓人相當驚訝。這樣的條文,我想沒有人能夠接受。
在礦業這一塊,政府不但沒有尊重民眾的財產權,更不用說會重視民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了,經濟部甚至在立法院已提出礦業法草案的同時,不但沒有顧慮現行礦業法的缺失,反而在三月十四日快速做出讓亞泥通過太魯閣新城山礦區礦業權展延的行政處分,非常具爭議。這樣的作法,我想台灣的社會大眾是無法認同的,所以也才會有超過21萬人聯署響應「撤銷亞泥違法展限,立即修正礦業法」,在上個月底有超過8000位民眾走上街頭抗議,要求立即落實礦業改革。甚至在立法院內也有跨黨派一共57位立法委員支持立即修改礦業法。
礦業開採以及的礦業法被詬病已久,在面臨各界這麼多的討論和批評時,經濟部應該要更積極的去修法,而不是應付,用治標不治本的方式去回應民間。民進黨執政就是為了能夠大刀破斧的去進行對整體環境有利、對人民的利益有保障的改革。所以在修法的過程中,也應該能夠放開心胸,接納來自民間的意見,不要只是聽見礦業權者的意見,對於環保團體,原住民團體的意見都應該要廣納、溝通,才不會再產生對環境無可彌補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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