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9期 📌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蔡聖偉老師本文延續先前曾經撰文描述之GPS判決,延伸出更多值得討論之論點。分析在106台上3788號判決中,私裝GPS追蹤器紀錄行蹤資訊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窺探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其中必須釐清的問題包含:此時是否存有「非公開之活動」?透過GPS追蹤器製作行蹤紀錄是否該當「竊錄」要素?逐一闡釋相關法律概念以及對於GPS與妨害秘密罪之關聯,執得一讀。
✏關鍵詞:刑法第315條之1、非公開活動、竊錄、GPS、合理隱私期待
✏摘要:
本案被告為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52岸巡大隊士官長,擔任該單位司法組組長一職。其於2014年6月間查緝私菸案件時,將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訊號發送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下稱為「GPS追蹤器」)裝設於告訴人使用的小貨車下方底盤,定時回傳該車所在位置之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數據。告訴人偶然得悉上情提出告訴,第一審法院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判處被告拘役40日,緩刑2年(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0號判決);檢察官上訴至二審後,法院維持有罪認定,改判拘役50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04號)。
✏試讀
🟧非公開活動的認定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規定的行為客體(竊錄對象)為「非公開之活動」,而在認定其中作為形容詞的「非公開」要素時,基於文法上的理由,必然要從屬於其所修飾的「活動」要素。因此,必須先確定審查對象為何,亦即要先確認是針對哪個活動後,才能夠有意義地回答是否該當「非公開」要素。實務上歷來與此相關的判決都沒有先交代清楚活動要素的涵攝對象,隨而在認定非公開要素時就很容易會發生移花接木的論證瑕疵。
🟧非公開要素的判斷
基於人民的行動自由(特別是新聞自由)以及比例原則的考量,法律適用者在認定本罪時,斟酌主觀隱私期待的合理性絕對有其必要;亦即,個人主觀上不欲受到侵擾的願望,必須奠基於社會的認可之上。然而,本罪的構成要件並非「侵犯他人隱私」,而「非公開」與「享有合理隱私期待」二者在語意上亦不相同,由於罪刑法定原則的拘束,法律適用者只能在「非公開」要素的最大語意範圍內進行斟酌被害人的隱私期待,而不能直接以之取代、替換既有的成文要素。前開實務上的慣常推論,逸脫法律解釋的容許空間,本質上已屬刑法禁止的類推適用。本案的第三審判決雖然也意識到這種作法的不妥,但卻只有輕描淡寫地指出「原判決以公共場所亦有隱私權,進而用『隱私受侵害』取代『非公開』構成要件要素之涵攝,固有微疵,但不影響本件判決本旨」等語,同樣令人感到無法理解。
🗒全文請見:三論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刑事判決/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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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書公開之相關規定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0813「蔡英文 陳時中 無法無天 圖利高端 謀財害命 天理難容」記者會 國民黨團新聞稿
蔡政府即將在8月23日開放國人施打高端疫苗,疫情指揮中心、衛福部竟然連高端疫苗的仿單都當作營業秘密,拒絕提供給國人檢視,明顯違反《藥事法》第75條規定。同時在衛福部的官網上顯示,明確指出高端「本疫苗不得與其他廠牌交替使用」一項,說明高端疫苗只能第一劑施打,無法作為第2劑的選擇。此外,衛福部長陳時中在昨日公開宣稱「3+11」不是破口,令國人一片譁然。國民黨團今(13)上午召開記者會,痛批蔡英文總統、衛福部長陳時中護航高端已經到不擇手段、口不擇言的地步,連高端疫苗最基本的「仿單」都拒絕公開,推翻會對「3+11」破口負責的承諾,甚至連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諮詢小組委員台大醫師李秉穎,毫不猶豫地承認「圖利高端,天經地義」,國民黨團強烈譴責蔡英文總統、陳時中部長,並且認為陳時中部長已經不適任衛福部長,必須立刻下台。國民黨團近期會向監察院、法院告發陳時中瀆職、圖利,負起該有的責任。
總召費鴻泰表示,針對衛福部長陳時中昨日對外宣稱3+11不是破口,在更早之前,陳時中口口聲聲表示,3+11沒有會議記錄,但是國民黨團從海量的衛福部公文中,找到在5月27日衛福部回覆黨團公文書中顯示,4月13日晚上召集相關任務組召開研商會議,做出「長程航班機組員3天居家檢疫,11天自主管理,短程航班14天自主管理」的結論。費鴻泰指出,陳時中先說會議不是他主持,推給中央防疫副指揮官陳宗彥,後改口承認主持會議,但是沒有簽到簿、會議記錄;昨天更是推翻要負起3+11破口責任的說法,聲稱3+11不是破口,根本就是鬼扯。費鴻泰指出,從病毒株基因定序列排中就可以發現,從機師/旅館相關17案(1078開始到1100),到案1203相關10案、羅東遊藝場1案、萬華茶藝館4案(1217-1254),都是相同的英國變異株,陳時中還敢說3+11不是破口?一個是疫情指揮官身分,又是最後決策者,球員兼裁判的衛福部長,說謊臉不紅、氣不喘,臉皮比城牆還厚,國民黨團近期會再向監察院、法院告發陳時中瀆職。
費鴻泰表示,疫情指揮中心諮詢委員台大醫師李秉穎昨天對外竟稱:「圖利高端,天經地義」,政府圖利人民、圖利國家相信沒有人會質疑,但是公開宣稱圖利特定生技公司,可以嗎?研發疫苗的生技公司不僅僅只有高端,還有聯亞和國光,生技業還有更多家廠商也在研發疫苗,李秉穎「圖利高端」說,根本就是幫衛福部、食藥署護航高端說項,非常不得體。費鴻泰表示,雖然李秉穎不屬於公職人員體系,但說出「圖利高端」已經非常不適合再擔任諮詢委員職務,國民黨團呼籲李秉穎回到大學再重修醫師「道德倫理」學分,並且從此退出諮詢小組。
書記長陳玉珍表示,疫苗的安全有效來自於精準的科學證據,民眾在施打國際認證疫苗之前,都會拿到政府提供的「疫苗接種流程須知」,也就是官方口中的「仿單」,更通俗的說法就是「說明書」。「仿單」內必須明確記載說明疫苗施打後的副作用、不良反應,以及施打後注意事項等等,這是依據《藥事法》第75條規定辦理,疫情指揮中心將在8月23日開放國人施打高端疫苗,國民黨團發文要求衛福部提供高端疫苗相關數據,包括仿單在內,結果衛福部回覆表示,高端相關數據涉及營業秘密,不便提供。陳玉珍痛斥衛福部,護航高端到如此黑箱,8月23日就要讓全民施打高端疫苗,連仿單都不願意提供,反觀在衛福部的官網上,包括AZ、莫德納的仿單、藥品說明書清清楚表列說明,而高端只有「本疫苗不得與其他廠牌交替使用」一項,這也說明了高端疫苗根本沒有辦法是施打第2劑的選擇。
陳玉珍指出,在疫苗短缺之下,疫情指揮中心不斷延長AZ、莫德納第二劑施打時間,從4週、8週、12週到現在最新的16週,台灣人民到底還要等多久?所謂的「疫苗購買超前部署」、「現在疫苗足夠了」,結果造成疫苗空窗,沒有仿單的高端疫苗立馬無縫接軌讓人民施打,陳玉珍強烈質疑,強迫人民施打高端疫苗,就像是強迫推銷商品般,連使用說明書、保證書都沒有,可以這樣嗎?陳玉珍進一步表示,既然衛福部、食藥署全力護航高端到底,那麼這是否也表示蔡政府中央要員、部會首長對高端深具信心,願意伸出手臂打高端?但事實上,國民黨團7月5日揭露食藥署超打國際認證疫苗達169%,到了8月13日今天,食藥署繼續打好打滿,更高達202%,換句話說,食藥署在給高端EUA之前,搶打國際認證疫苗,還滿出來。把沒有獲得國際認證的國產高端疫苗,留給小老百姓施打,實在可惡!
首席副書記長萬美玲表示,陳時中以為,他是台灣人民在疫情嚴峻當下的信仰,但一路走來,台灣歷經長達將近2個月的3級警戒,即便台灣人民是善良的,這段期間他的所作所為,呈現在眼前的事實,就算是陳時中改口3+11不是破口,但在人民眼中,3+11就是造成台灣陷入疫情攻擊,造成800多人死亡的原因。萬美玲指出,陳時中從誣指陳宗彥副指揮官主持3+11會議,到國民黨團不斷追查3+11會議開會公文、推說完全沒有會議記錄,到衛福部次長石崇良甩鍋給「萬華」才是疫情破口,再再顯示疫情指揮中心上上下下官員,心態實在可惡。萬美玲指出,無論是從病毒序列、傳染途徑,都能夠證明3+11就是疫情破口,如果陳時中不認3+11是破口,那麼,疫情破口就是陳時中本人。
萬美玲感嘆,家裡時鐘壞了,頂多耽誤時間,但是國家「時中」壞了,就會誤國誤民;疫苗採購超前部署沒有做好、防疫工作零零落落,該到貨的疫苗永遠遲到,人民搶打殘劑,官員誇稱疫苗足夠,人民的苦,陳時中可有看在眼裡?沒有解盲、沒有保護力的高端疫苗,審查一路開綠燈,沒有仿單、蒙著一層紗高端疫苗,卻要人民接種,陳時中已經不適合擔任衛福部長、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職務,而人民不想打高端,只想打「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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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早期詐騙集團,均是以購買人頭帳戶方式,作為詐騙轉帳帳戶,這些人頭帳戶,被列為詐欺案共犯,明知且獲取出售帳戶報酬,至少罪有應得。
但,目前詐騙集團,多利用應徵工作或家庭代工為名,無償騙取求職者之帳戶,作為詐騙帳戶,此際,人頭帳戶,單純求職,未獲得工作機會,不知情且未出售帳戶獲取報酬,卻反被列為詐欺案共犯,實務上多起訴、判刑,何其無辜?
無端遭騙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實務上除多遭起訴、判刑外,帳戶亦會遭設警示,成為警示帳戶,我接獲許多民眾陳情,帳戶遭設警示,特公開提供以下資訊,供有需要鄉親參考:
🔸帳戶遭設警示後,辦理解除要件如下:
經司法程序終結案件,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並須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至於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罰金:
1、單純裁判罰金處分。
2、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四)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4、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六)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七)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若民眾係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之信用報告書,親赴管轄警察機關(民眾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
*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變)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
🔸另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存款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示時之解除警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公司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
(一)金融機構未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倘案件尚未函轉管轄機關前(以管轄機關收文日為準),如經銀行通知或受理單位即時發現,應由受理單位立即通報銀行取消警示。
(二)金融機構已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由管轄警察機關負責釐清案情,協助解除警示帳戶。
(三)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者須檢附:製作談話紀錄、和解書、款項或物品返還單據等有關證明文件。
🔸警示帳戶開戶人已死亡者,家屬應檢具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向任一警察機關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服務專線09282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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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liYh (狐狸笑滿懷)》之銘言:
: 這學期第一次修法律系的課,正在做教授要求的報告,我選的案件是上個月智冠科技和河洛工作室的判決,判決書是106,民著訴,48,目前我查詢到的都是判決書不公開,但我看到的新聞或PTT文章有些有引用到原判決書的附件或爭點,代表前幾個禮拜應該是有公開過的?
: 想請問不公開的原因是因為案件正在上訴嗎?本來要把判決書放進報告裡參考和分析,現在找不到有點困擾,又不太清楚不公開的原因,麻煩高人解答,謝謝!
https://reurl.cc/qaNa0
「司法院裁判書公開原則之說明」
一、本院為推動法治教育,落實資源共享,乃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
條之規定,於司法院網站刊載裁判書全文,接受全民之監督及公評,
並利學術研究。
二、惟為兼顧當事人之隱私,本院除少年事件、性侵害犯罪、家庭暴力事
件、民事執行等審理不公開或依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涉及民事執行程
序保密性等案件之裁判書,未上網提供民眾查詢外,另有下列之保護
措施:(一)本院特撰寫程式,自動刪除裁判書電子檔內當事人身分
證字號、年籍及地址等個人資料,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二)但由
於部分裁判書之製作格式較為特別,未能由程式自動判別,致仍有少
數當事人之基本資料無法刪除,本院特提供民眾以電話來電或利用司
法信箱來函等管道告知本院,經本院主管廳處核定宜予刪除者,逕予
刪除。
三、就前項本院所提供以程式自動判別刪除當事人身分證字號、年籍及地
址等個人資料之服務,本院刻正研究更精準之判別原則,儘量避免因
裁判書之製作格式不同而有遺漏。另本院亦會就「各審裁判書不上傳
資料表」,所載各項不公開之案件類別,適時檢討是否有因時制宜予
以調整之必要,以兼顧資訊公開與保護隱私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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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四十三條
智慧財產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不得揭
露。
理由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或卷內訴訟資料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營業秘密時,智慧財產法院得不公開審判,或不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訴訟資
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第九條定有明文。則智慧財產法院所製作之裁判書內容若涉
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亦應限制其公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九條 2項
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
抄錄或攝影。
※ 編輯: showeig (223.139.130.248), 04/29/2019 20: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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