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民商法雜誌第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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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企劃】新金融市場之法律規範
◾約定貨幣:問比特幣為何物?/陳榮傳 教
◾演算法時代下的投資顧問監理議題──以理財機器人監理為例/楊岳平
◾法定數位貨幣發展之法律與經濟分析/徐珮菱、陳錦稷
【法學論述】
◾AI人工智慧相關營業秘密之智財保護及美國自駕車竊密訴訟案例介紹/陳家駿
◾論機動車保單條款標準化之理論基礎/任自力、劉佳
◾資本公積金使用限制制度功能模式的變遷/曹興權、王心茹
◾人工智慧時代數據財產權的保護路徑/朱宸佐
【會議綜述】
◾「公司法修正」學術研討會──暨第七屆公司與金融法制論壇會議綜述/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當期企劃手札】
隨著科技進步,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日新月異,諸多投資標的,投資方法,金融管理,與過去舊的金融體制,展現不同風貌,衍生不同法律糾紛,並需求相應的管理措施。國家法因此需藉由科技方法之介入,進行嶄新的法律保護及監督手段。
本期當期企劃以新金融市場之法律規範為主題,由陳榮傳教授探討比特幣之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物,不宜直接適用動產物權變動的規定。由於比特幣具有儲存價值、作為交易媒介及計價單位的功能,雖非法定貨幣,仍不妨作為約定貨幣,而適用或類推適用關於金錢或貨幣的民法及強制執行法等規定。楊岳平助理教授探討演算法時代下的投資顧問監理議題,指出理財機器人業者需要有別於現行證期投顧法制的內部組織要求、技術測試要求、受託人責任追究重點、資本市場穩定控管的監理法制,並建議在理財機器人發展初期,透過加強外部稽核的方式,循序漸進強化對理財機器人的監管。
最後,徐珮菱助理教授、陳錦稷教授就法定數位貨幣發展,進行法律與經濟分析,進而認為法定貨幣將可能產生貨幣相關法律,與發行結算及監管之結構性變化,而法定數位貨幣監管標準涉及從發行至結算清算架構之改變,政府之法令關係到數位貨幣之發展與金融體系穩定,應予以及早因應。
【編輯手札】
隨著科技進步,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日新月異,諸多投資標的,投資方法,金融管理,與過去舊的金融體制,展現不同風貌,衍生不同法律糾紛,並需求相應的管理措施。本期當期企劃以新金融市場之法律規範為主題,探討內涵包括比特幣之性質、理財機器人的投資顧問監理議題,以及法定數位貨幣發展之法律與經濟分析。
在法學論述方面,陳家駿律師檢討AI人工智慧營業秘密之智財保護,及美國自駕車竊密訴訟案例,建議從企業管理角度對新進優秀科技人員,樹立一個檢查管理機制。任自力教授及劉佳博士生論述機動車保單條款標準化之理論基礎,在經濟學基礎方面,為博弈論、資訊經濟學理論和混合物品理論;在法學基礎方面,為正義價值理論、附合合同理論與對價平衡理論。曹興權教授及王心茹博士生就資本公積金使用限制制度功能模式的變遷,指出在中國大陸,對資本公積金的嚴格限制應走向緩和;證券監管功能實際無法實現應當取消。債權人利益保護功能仍然應當堅持,但需要與公司自治相平衡。應當對資本公積金使用限制的規則進行修改,從事前的統一規則走向事後的合法性評價。朱宸佐律師探討人工智慧時代數據財產權的保護路徑,認為目前法律上對於數據的觀念,仍停留在個人資料的思維,以隱私權或人格權的角度對個人數據進行保護。對大數據的財產價值及法律規範少有討論,應有強化之必要。
在會議綜述方面,整理「公司法修正」學術研討會暨第七屆公司與金融法制論壇會議綜述,圍繞「《公司法》的修改議題,開展學術研討,來自日本、韓國、香港、澳門以及中國大陸65餘名法學專家學者參加,有28名代表就「公司法基礎理論的變革」、「公司法規範體系的審思」、「公司法具體制度的創新」、「公司法與其他部門法的協調」4項議題,進行發言演講。
準物權無體財產權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主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
大家好,我是賴川。今天要回顧事實上處分權最重要的爭點,也就是,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向他人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就此,學說與實務存在不同看法,我們簡單的說明如下:
▌否定說:實務與少數學說之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事實上處分權畢竟與物權之性質有所不同,自無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規定之適用,亦無類推適用餘地。
吳從周教授認為,從「法秩序一致性」原則及「違法性一致性」觀點論證,違章建築不論在行政法上或民法上都具有違法性。因此,實務上創設違章建築具備之「事實上處分權」,性質上只是一種權宜的「殘缺所有權」或「不完整權利」,而不應再考慮賦予具有完整物權地位之權利。此外,違章建築之興建,不僅欠缺習慣法所應該具備之共同體意思(被闡明的共同體普遍意思),也違反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更不符合法官認定與宣示其為習慣法之可能,至於違章建築在依法律規定被拆除前之占有狀態,法律對其所作最低限度之保障,充其量僅得賦予民法第962條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而不應允許違章建築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
◦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586 號民事判決
查上訴人係因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而取得其夫陳枝山向法院拍得系爭未辦保存登記之一六八號、一二三號房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是上訴人無法經由登記取得該等房屋之所有權(民法第758條規定),則上訴人就該等房屋固有事實上處分權,惟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並無民法第767條規定之適用。
◦ 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2241 號民事判決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固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惟依前開規定,該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自無同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規定適用,亦無類推適用餘地。原審以被上訴人為系爭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有取得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得類推適用前揭物上請求權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建物一樓部分,於法自有違誤。
▌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
曾品傑教授認為,事實上處分權之權能內容,僅在為不動產處分與擔保權能之若干限度內,與所有權之權能有所不同,如事實上處分權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以及無法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等。除此以外,事實上處分權人,在對標的物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為事實行為之範圍內,應與所有權人無異,而具有相似性。既然事實上處分權與所有權二者,在占有與用益之範疇內,具有法律上特徵同一性,遇有他人不法干擾或妨害事實上處分權人自由使用、收益違章建築之場合,應許事實上處分權人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甚至有主張直接適用者。
陳重見教授亦指出,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作為一種消極權能,其目的在於維護物權之積極權能,而違章建築之使用收益與處分權等積極權能,既然已經藉由交付而移轉予事實上處分權人,如不許事實上處分權人行使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將無從確保事實上處分權人自由行使對於違章建築享受之積極權能,故應允許事實上處分權人得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至於究竟應採直接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方法,可再研議。
◦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93 年度上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得以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但受讓人所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除此之外,較之所有權人之各項使用、收益、處分權能,實屬無異,則基於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受讓事實上處分權人就所有權人所具有之排除他人干涉權能,亦有類推適用必要,否則無以保障受讓人之財產法益,如放任他人不當干涉,實有害社會交易秩序及經濟發展。從而,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於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人亦得類推適用。
▌習慣物權說
近年多數學者認為,在民國99年修正第民法第757條規定後,立法者已承認習慣法得作為創設物權之法源依據,則依此規定,似得肯認事實上處分權係屬於習慣法上之一種物權。理由在於,事實上處分權已存在於我國實務數十年之久,具有慣行事實與法之確信,且事實上處分權人亦能透過「占有」或「稅籍登記」等作為公示基礎,故應得將「事實上處分權」建構成民法第757條之「習慣物權」。
然而,究竟要將事實上處分權理解成「習慣法之所有權」,或是建構成「習慣法之定限物權」而屬一種得永久使用收益與處分之「習慣定限物權」,學者間仍有不同看法。如認事實上處分權為「習慣所有權」,此時則直接適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而使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對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如認其為「習慣定限物權」,則是依民法第767條第2項準用第1項而使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對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19
準物權無體財產權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08司特四等書記官探花心得文>
教了四年司律考試,去年是第一次上司特書記官課程,遇到很多不同背景但都很努力的學生。這是今年書記官非本科系應屆探花上榜學生分享的心得,有很多值得參考地方,分享給大家。
考試一定要做自己的筆記,要看法條和解題書,法條作為思考的出發點,所有法律爭議首先都要回到法條,所以一定要反覆閱讀,至於解題書則是可以幫助大家去想如何分析題目,並且學習如何安排作答和寫作結構,最後在考試時多用上下引號「」強調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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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績
國文 53(申43 / 測10)
民法 79(申33 / 測46)
法學知識與英文 80
刑法 72(申28 / 測44)
行政法 52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73
平均:68.17 排名:3
二、前言
非法律系,準備一年的考生,目標是司特四等法院書記官,今年也有報考普考的法律廉政
練筆,最後有幸錄取108年書記官探花。
三、背景
本身是外語系畢業,今年剛好也是應屆畢業生,有在補習班補面授。其實自己以前都覺得當書記官很酷,但後來就想說書記官這職位對我來說應該是遙不可及的夢,畢竟自己也沒碰過法律。後來在種種的因素之下,我還是選擇了走上這條路,而就在大三的暑假開始,展開了我的國考之路,以下分享自己的讀書方法跟心得,不介意的話可以參考一下,也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四、各科準備方法及用書
(一)國文
林嵩老師補習班用書
1.作文(32):其實我在國文這方面沒有太多準備,作文只有在靠近考試時一個禮拜練了一篇,作文儘量要寫到第4頁,頭尾要呼應,寫完要檢查,老師說只要沒有離題都會有30分以上。然後佳句一定要背一些,考試時把他硬塞到文章裡哈哈
2.公文(11):公文就是格式一定要記!考前一個禮拜練個三四篇就好,只要格式都對基本分一定拿得到。
3.測驗我就是吃老本了,什麼都沒看所以直接放掉哈哈
(二)法學緒論與英文
憲法:劉沛老師、法緒:郭羿老師(都是用補習班的教科書)
1.憲法跟法緒我覺得都是一定要拿到分的科目,除了補習班上課,我還有狂做考古題,100年後的題目一定都要做,到考選部可以找歷屆試題,只要看到有考科是憲法跟法緒都一定要做完!!然後錯的複製題目到阿摩找解答,那邊很多高手會解釋題目還會提供一些記憶方法(例如不能提案來公民投票的有:預算、租稅、薪水、人事,有人提供記憶法是:薪人預租頭)
再來法緒的話我覺得中標法、消保法、家暴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著作權法每一個條文都要看過!這裡超容易拿分的,公司法大修我直接放掉還好這次沒有考...其他的勞保、勞基法、全民健保法盡量大量做考古題然後在自己法條上標註來了解。
2.英文我其實只有做司特的歷年考古題,補習班的課沒有去上,所以有更多時間準備其他科的,我認為考古題出過的英文單字最好都記一下(因為寫下來會發現英文很喜歡考長得很類似的單字!!不管是同義字、相似字都很喜歡擺在一起,所以個人覺得可以從考古題下手去背單字比較有效率)
(三)民法(申:16/17)
慕劍平老師的補習班用書
賴川老師財產法爭點地圖
林政豪-正好的民法選擇題
1.選擇部份
民法法條真的很多,範圍也很大,沒有辦法在準備那麼多科的情況下都讀熟,所以建議選擇的部分用做歷屆試題的方式來掌握出題方向。我買了林政豪老師的選擇題用書,雖然都是司律的題目可是考點概念都是一樣的,解答也分析的很清楚,另外就是上考選部把所有考民法的考科選擇題都做過一遍,一樣錯的題目複製到阿摩找解答或是問老師以及同學,選擇題的分數真的一定要拿到。
2.申論部分
有上賴川老師的寫作班,財產法對我來說很難理解,讀越深之後發現自己不了解的真的太多了,可是上了賴川老師的課之後我真的覺得老師講解的非常詳細而且很多考點都有帶到,實務學說不同見解跟看法都說得很淺顯易懂,還會陳述很多經濟觀點。
申論部分我沒有買解題書,只有賴川老師上寫作班發的講義,上課的時候老師也會提醒我們考點跟哪些決議、釋字要背,實務學說不同立場哪些必寫(例如民法188條實務學說不同見解超重要!!),加上老師的文筆超好,你會不禁想效法老師的擬答哈哈。另外老師的財產法爭點地圖書中羅列的考點真的都是重要考點,有看過真的會讓自己覺得民法又更進步!!
而且申論題其實考點不難抓,各章節基本概念一定要讀熟,民總、物權、身分法盡量要把握。
比較冷門的法條大概只有在選擇題才會出,所以重要的法條幾乎都要背,但是不是每個字全背,先了解每一個條文的構成要件及效果,自然而然就默背的出來。
(四)刑法(申:14/14)
周昉老師補習班用書
紀綱老師的刑法總則解題書
李允呈的與刑法分則有約解題趣
1.選擇部分
選擇題我也是以上考選部大量做考古題的方式來練習,刑罰論在選擇部分很容易考出來,平時作答一定要把每個條文的數字用口訣記憶(例如幾年可假釋、緩刑的要件、追訴權時效)。刑分的話每個條文的考點務必釐清實務與學說的不同看法,選擇題盡量以實務見解為準。
2.申論部分
申論題其實這次自認覺得寫的很順考點都有寫到,可是不知道為什麼兩題都只拿14分..另外總則部分法條一定都要背熟!!刑分的話考點只要有理解幾乎都能寫得出來,紀綱老師
的解題書都寫得很詳細也很白話很容易了解,個人非常推薦。李允呈的刑分解題書也有很多題目可以練習,也能了解到很多考點,刑法千萬要去理解而不是淪為背誦(學說實務很多不同見解)。刑總如果真的卡住或不清楚的話建議可以先從刑分每個條文了解,因為刑總的概念都會運用在刑分。然後一定要練習寫題目,用三階論的方式寫出來,如果考點太多或是一個小考點的話可以直接帶過;有爭議的考點一定要實務學說不同見解引出來,最後再用自己的看法選一說做結尾。
(五)行政法(7/18/4/23)
林葉老師的補習班用書(老師的體系表很讚!!)
林清老師的行政法百分百
周董、周凌的高考行政法解題書
1.行政法的範圍真的非常大,加上考試前半年才通知說要改考科,當時的我非常措手不及,這次也沒有考得很好QQ基本上,行政程序法務必熟讀,因為真的超重要,以下都是我考前一定背的法條:行政程序法(1-10條一定要熟記!!一明差比誠信有利不利不當聯結、管轄11-16、行政協助19、行政調查36-43、閱覽卷宗46、禁止程序外接觸47、行政處分超重要!92-131每個條文都要記熟、行政契約135-143、145-148、法規命令150、157、行政規則159-162、行政指導165-167、救濟174),另外行政罰法(種類2、責任7-9、共同違法14-16、沒入20-23、單一行為數行為超重要!!24-26這三條一定要熟記、時效27、陳述意見42-43)、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超重要!!絕對要記9、行為不行為義務執行27-32、即時強制36-37、41)、訴願法(1-2超重要!!必背、管轄4-10、13、期間14、訴願人18、訴願程序58、訴願決定77-82、情況決定83-84、停止執行93)、行政訴訟法(審判權2、訴訟類型4-10、被告24-25、停止執行116、回復原狀196、情況判決198-199、判決方式200、違法裁量201搭配第4條第2項、交通裁決事件要看過、假處分298-299)、國賠法(全部法條盡量都要
記而且又少)。
平常一定要多看題目跟法條,我都是以反覆掃描法條的方法來讀每科,先不要硬背,這樣考前一個月背的話真的可以很快記到腦海裡。另外,題目也要多看多做,看到一個題目先寫出答題的架構,幾乎都是使用三段論法來寫,涉及爭議問題的話就寫在第二段然後寫出不同見解第三段再以自己的話做結尾採一說。其實行政法讀久了之後會發現沒有這麼的難,只是東西太多太雜,不過自己發現行政法這科非常保障人民的基本權,所以如果看到不會的題目可以以這個角度下去寫,我自己在結論都會以「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我認為...」來做收尾。
2.實務見解非常重要,聽老師說近年來真的很喜歡考。不管是大法官釋字(J423、J384、J491、J525、J533...基本的都要背)、最高行政法院很多聯席會議、決議,都一定要理解每個釋字決議在說什麼,數字那些重要的一定要背,如果聯席會議那些真的背不起來那就年份一定要寫出來(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3.不過這次也沒有考好,所以大家可以參考參考就好...QQ
(六)民事訴訟法(20/22)
林翔老師(補習班用書)
1.訴訟法其實我反而覺得是很好拿分的科目,很多人都說很難但是個人覺得很有趣,或許是因為這樣才很好吸收...而且其實四等考試比較偏法條記憶跟操作,不太像司律考得這麼複雜,只要先理解全部法條的基本概念後,其實到考場上很好發揮,重點法條條號一定要背啊!!重要的實務決議也要背。寫了考古題後其實會發現書記官很愛考管轄、送達、當事人、一事不再理、400-401既判力主客觀範圍這兩條一定要背!!!!而共同訴訟跟證據其實四等書記官好像不太會考很細,所以知道基本概念就能寫得出來。
2.民訴我沒有買解題書,但是我也是狂作狂看考古題,不管是書記官或是四等身障的民訴都會練習,勤勞做考古題跟背法條真的很有用,練習的時候一定要擬架構,到考場上直接反射寫出來。
(七)刑事訴訟法(23/8)
周昉老師(補習班用書)
紀綱老師的刑事訴訟法解題書
不得不說紀綱老師的解題書真的太優秀了,這次第3題完全是照著老師的答題架構寫出來,就這樣拿到了23分!!刑訴自己是覺得比民訴複雜一些,而且法條重要的很多,強制處分跟證據固然很重要,但是可以看出近幾年已經不再只考這些了,所以其他的基本概念也都要懂。管轄(連考兩年)、辯護人閱卷權、偵查、公訴自訴、準備程序、上訴。刑訴很多重要的決議也是必背的!!!(例如J535、J582共同被告分離審判、J665法定法官原則還有重罪羈押、最高法院102年13次刑庭決議、J168、47同一案件重複起訴、J140無效不起訴救濟、最高法院94年第6、7次刑庭決議自訴的限制...)。
五、讀書時間
其實我是在大三暑假才開始準備的,在大四的時候學校還是有課,所以有壓縮到自己的讀書時間,不過我都是配合著補習班的進度,老師每上完一堂課就要把概念都讀通,我不常錄音或是有錄音也很少回家聽,因為這樣才能逼著自己上課時專注,也不用回家浪費時間重聽,然後一定要邊找考古題做。我每天都一定會做選擇題,看要分配法緒或者是民法刑法選擇題,這樣會讓自己念書下來比較有成就感也不覺得很疲憊...申論題的話一定要把法條跟基本概念都了解後再去看解題書練習題目。沒去學校上課的話我一天的念書時間大概是從早上9點到晚上9點,其實我覺得時間多少不是問題,重點是每天都要幫自己安排讀書計畫,例如今天民法要讀到哪就一定要讀完,真的吸收進去比較重要。還有如果讀到想睡覺的話真的就先休息,不然讀進去的效率也不一定比較好。每天讀完一定要找件自己喜歡的事情做,當作是慰勞自己辛苦的一天,也能讓心情比較愉悅。
六、給考生的一些話
雖然這次很開心可以上榜,可是一定也有比我更努力的人,也希望落榜的考生不要氣餒,因為國考就是這樣,總是會有上榜的那一天!!接著想分享幾件重要的事情給大家:
(一)要善用網路資源
現在有很多老師的粉絲專頁都會分享法律相關的知識,自從考試後我按了超多法律專頁,例如Sense思法人(思法人的師資都超推~~而且考前還會分享考猜真的很佛心)、讀家補習班(讀家也是超多老師的粉專都超讚!!我都有按!!)、一起讀判決、口訣王、台灣創新法律協會(這裡會整理超多判決跟決議的),然後我也會常常上司法院公報看最新判決,阿摩考古題都可以免費做。
(二)做一個屬於自己的筆記
其實我不是一個很喜歡做筆記的人,可是讀久了會發現準備考試不做筆記真的不行,因為要記的真的太多了。所以我都會把每一個法條的考點都寫在法條旁邊或是拿個便利貼黏在法典上,邊看法條可以邊看每條的考點,我考前一個月就是一直狂翻法典,增加自己的記憶。
(三)有空一定要多看法條跟解題書
對我來說,解題書只是讓我學習怎麼寫答題架構跟理解一個題目的考點怎麼表達出來,所以我在看解題書的時候都是去理解為什麼老師會這樣寫,還有知道他的架構模式,當我自己寫題目的時候我還是會用自己的話表達出來除非是一些真的要完完全全背出來的東西。
因為曾經也聽很多老師說典委不會想看一份參考書的內容XD
所以盡量用自己的話表達
(四)作答時條號一定要盡量寫出來且多使用「」來作答
典委要改的考卷數真的太多太多了,說實在沒有辦法一一去詳細看內容,所以條號寫出來真的就會先拿到一些分數;還有多使用上下引號來凸顯出想要寫的重點,讓老師可以快速看到本題中想要強調的重點是什麼(這次行政法最後一題跟第2題我記得我都有引,所以分數也拿的不錯~~~)
(五)最重要的就是考前要拜拜!!
大概考前一個多月就開始有去拜拜,我總共拜了7間廟~~XD雖然很誇張不過考運真的很重要啦,也還好這次考的都是有一些印象,所以大概都寫得出來。如果讀書時覺得突然讀不太下去可以先放下書本花少許時間到廟裡拜拜,沈澱一下心情,或許會更有效率也說不定。
最後,想鼓勵非法律系的考生,雖然現在考科改成比較艱難的行政法,可是我相信密集的努力奮鬥不一定比不上花四年讀法律的人,因為我,也做到了。
希望這篇文章有幫助到大家,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特的讀書方法,所以還是要找到自己最適合的方式比較實在,各位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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