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法考前猜題
<借名登記: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借名登記這個爭點,各位同學想必都熟到不能再熟了吧,在考前的幾天,越是基礎以及熱門的爭點,大家越要熟悉唷,因為這種大熱門爭點,一定要論述清楚且有邏輯性,才能獲得高分!
爭點: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而將借名登記之標的物處分於第三人時,該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提醒同學,針對出名人處分效力之問題,最高法院已作成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採有權處分說見解,因此考試時務必將決議字號一併引出,才能獲得高分。此外,更重要是,無論同學作答是偏向「無權處分」或「有權處分」之想法,都務必要把兩說的核心理由各自表達清楚哦!(無權處分說:惡意相對人資訊最充足,有最小成本防止紛爭發生,故由惡意相對人承擔風險;有權處分說:借名登記多是出自不當目的,為嚇阻借名登記契約之濫用,則由借名人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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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分超高的民法💡
#爭點
出名人違反 #借名登記 契約,而將借名登記之標的物處分於第三人時,該 #處分行為之效力 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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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學說?
1️⃣無權處分說
出名人違反約定對登記財產為物權之處分行為,對借名人而言屬 #無權處分,除相對人為善意之第三人,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 外,受讓相對人為惡意時,應依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之規定而定其效力。
2️⃣折衷之無權處分說(詹森林教授)
出名人之處分行為,原則上仍屬 #有權處分,但相對人為惡意時,應例外依 #無權處分 規定處理,以兼顧借名人權益。因為借名人採取任何措施都無法全面防止出名人擅自處分財產之風險,但惡意相對人在與出名人交易時,明知該交易可能損害借名人利益,且可事前取得其同意。依 #優勢風險承擔原則,在借名人與惡意相對人之間,應由惡意相對人承擔無權處分之法律效果。
3️⃣有權處分說(吳從周教授)(106第3次民決)
出名人處分該不動產,不論第三人是善意或惡意,皆應屬 #有權處分。因為借名人透過借名契約獲得經濟上利益時,本即應考量該行為所生之風險,#借名人僅得依內部關係之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或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所受利益。何況借名登記的存在原因多為投機、逃稅或其他規避法律之目的。在最高法院已依契約自由原則認定借名登記契約有效之前提下,將出名人處分行為解為有權處分,可以抑制不當的借名契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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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小提醒
針對借名登記下出名人處分效力之問題,最高法院已作成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採#有權處分說 見解,因此考試時務必 #將決議字號一併引出,才能獲得高分。此外,更重要是,無論是同學作答是偏向「無權處分」或「有權處分」之想法,都務必要把兩說的核心理由各自表達清楚(無權處分說:惡意相對人資訊最充足,有最小成本防止紛爭發生👉惡意相對人承擔風險;有權處分說:借名登記多是出自不當目的👉借名人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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