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禮拜二,大法官即將在憲法法庭召開一場言詞辯論。
我們先把時間倒回 8 年前。
2013 年 8 月 25 日凌晨, 台東縣海端鄉 Takmi 部落的布農族人 Talum Suqluman(王光祿),在台東山區狩獵後,帶著一隻山羌和一隻長鬃山羊準備下山時,被警方逮捕。
案件經歷兩年多的訴訟,最後被法院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為由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6 個月。爭論多年的原住民族狩獵問題,終於在這個案子炸開來。
判決確定後,檢察總長為他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非常上訴期間,認為相關法律有違憲的疑慮,因此裁定停止審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創下了中華民國史上第一次最高法院主動聲請釋憲的記錄。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原住民族可以合法持有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自製獵槍。看似例外的規定,卻陷阱重重。
首先是「自製獵槍」,根據內政部的定義,必須有一定的長度、而且不能發子彈,只能用火藥發射玻璃片、鉛彈之類的東西。
換句話說,法律規定的「自製獵槍」只能是「傳統」的方式土法煉鋼製造火力微弱、難以攜帶而且品質不穩定的土製獵槍,安全性也相當低落,還沒獵到獵物之前,可能先在手中爆炸了。
《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和祭儀,可以跟主管機關申請狩獵野生動物,但要怎麼申請、怎麼獵捕、可以獵捕那些動物等細節,由中央的相關機關規定。
而主管機關往往認定可以獵捕的理由,卻把「傳統文化」窄化成「祭儀」,基於傳統文化的「自用」,卻不是法律規定的「傳統文化」。
問題不只是槍要長怎樣、什麼時候可以打獵、打什麼獵物這麼簡單。而是這些涉及原住民族權利的法律,在制定的時候有沒有考慮過原住民族的文化?有沒有事先與部落諮商?
法律規定的瑕疵,再加上制定過程的疏失,讓最高法院認為法律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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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問題
大法官前幾天宣布,將在下禮拜二 3/9 召開言詞辯論庭,並列了幾項當天要討論的爭點:
1⃣️ 憲法是否保障原住民的文化權?
2⃣️ 而這個文化權與環境生態保護、和野生動物保育之間的平衡要如何拿捏?
3⃣️ 自製獵槍的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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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問題,法庭上的當事人怎麼回答?專家學者又怎麼認為?場外的 NGO、部落等聲援團體,也提出了法庭之友意見書,他們怎麼看?
下禮拜二早上,我們也會在粉絲專頁上同步文字轉播。就算你沒辦法聽直播,也可以用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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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來關注!
相關意見書整理在法白粉絲專頁;後續動態可以追蹤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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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電台:現在打獵是要抓去關了嗎?
來不及看嗎?那用聽的。
#政治歸政治 EP 27
我們來聊聊下禮拜即將發生的王光祿案,發生什麼事?為什麼要釋憲?法律規定出了什麼問題?
現在打開你的 Podcast App 收聽:https://reurl.cc/qmV9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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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釋字784 #學生可以告學校? ✔︎ 成為志祺七七會員:http://bit.ly/join_shasha77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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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釋憲 在 祐銘YuMi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只要是人,都該享有婚姻的自由!🌈
不論公投的結果是如何,其實已經破壞了同婚者的權益,不然大法官為什麼要釋憲?
公投是基於人民都享有發表及言論自由,但發表歸發表,結果終究還是破壞到其他人的權益,所以大法官才會出來表示!
請大家理性的態度去思考,同志婚姻到底會影響到什麼事情?我倒覺得他們的幫助挺多的、而且每個人有具有特色😊😊
#加油 #剩下最後一哩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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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84 #學生可以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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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45 學生被記過為什麼要釋憲?
02:33 學生以前不能告學校?
04:18 反對釋字 784 的人怎麼說?
05:19 支持釋字 784 的人怎麼說?
06:24 我們的觀點
07:56 提問
08:31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羊羊
|腳本:羊羊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永鴻
|剪輯助理:絲繡 & 范范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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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釋字第784號解釋:http://bit.ly/2S5BEb0
→ 張〇〇案聲請書:http://bit.ly/2r35G3Q
→ 傅如君案聲請書:http://bit.ly/2S7CBiP
→ 釋字784號解釋:每位學生都有訴訟權:http://bit.ly/34ynTnE
→ 784號解釋文的五件事:http://bit.ly/2r86EMk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摘要-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http://bit.ly/2SaOiFk
→ 【釋字784】推翻釋字382!不只是退學,學生只要權利受侵害就可以救濟?:http://bit.ly/2sH620I
→ 法律白話文》校園裡的翹翹板:學校與學生間的「特別權力關係」:http://bit.ly/35zRluT
→ 學校裡的特別權力關係,有多特別?:http://bit.ly/38RPCmw
→ 釋字第684號解釋:http://bit.ly/2M8PFRd
→ 釋字第382號解釋:http://bit.ly/2PyNmJu
→ 台灣報 王瀚興/釋字784號是鬆綁學生訴訟權 還是貓放老鼠? 百家樂:http://bit.ly/2S3vF6r
→ 「釋字784是在哈囉?」學生的訴訟權,不會讓教師不知道怎麼教:http://bit.ly/2rXk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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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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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制度及決議統一法律見解制度
(一) 刪除法院組織法現行條文第57條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制度,刪除行政法院組織法現
行條文第16條之規定,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制度及決議統一法律見解制度。
(二)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於本法此次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該判例之裁
判全文可資查考者,自本條文生效後停止適用。
(三) 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因判例、決議之見解已不具通案拘束力,縱使該等法律見解經
法官於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仍難認與命令相當。然因考量本次修法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
法院統一見解機制作重大變更,各界均需適當之時間適應調整,為避免「人民聲請解釋憲
法之權利遭限縮」之疑義,爰明定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後3年內,人民於大法庭制度施行
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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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為何聲請釋憲的對象(判例、決議)要限定在大法庭實施後三年內所作成的確定判決?
那實施之後超過三年所做成的判決所援用的判例或決議也有違憲疑義的話,不能聲請嗎?
請大家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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