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 第317期(2021,10)
政府機關與各項公務之運作,端賴文官體制與公務員之良善治理。但公務員與其僱傭人間之法律關係,並非一般之私法人與其受僱人間之一般契約關係,而有一定之身分、資格、任用、晉升、退休、撫卹與各項職務執行評估之特殊規範。早期基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相關公務員之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均由特殊之法律規範,且其救濟亦有特別管道,甚至僅有內部救濟管道。然而近來由於此等特別關係之再檢視,相關「特別」之處越來越少,而公務員關於其權利救濟亦有真正外部化之司法救濟。有鑑於此,本期特別邀請到黃錦堂教授針對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員訴權、許育典教授以該號解釋後之公務員程序保障等議題,提供嶄新的分析與省思。
此外,在新興法學議題部分,本期則有陳忠五教授對最高法院關於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之告知義務、王皇玉教授就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沈冠伶教授就民事法院數位轉型與現代化等議題,均有精彩的闡述與論證。郭大維教授與劉明生副教授,則分別就今年新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及公害事件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與舉證責任,提供了即時性之論述。而中國大陸學者部分,本期則有方堃教授就環境法與稅法之互動、魏求月講師就涉外網路人格權紛爭之管轄決定,進行新穎的法學思考。同樣關於新興熱門涉外議題,吳光平副教授就跨國同性別結婚之準據法問題,分析了既有涉外民法的適用困境與修法建議。
關於實務見解之闡述,李素華教授就最高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損害概念、許恒達教授針對詐欺罪之新近判決動向,均有第一手的評論。
📕本期內容
【本月企劃】公務員權利保障與救濟程序
🎯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人員訴權之發展
──德國法之比較/黃錦堂
🎯法治國下的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與程序基本權
──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的公務員程序保障/許育典
【法學論述】
🔸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有無告知質權人其得行使抵銷權的義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判決引發的問題/陳忠五
🔸論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王皇玉
🔸民事訴訟之線上起訴與遠距審理(下)
──民事法院數位轉型及現代化之展望/沈冠伶
🔸論2021年1月新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郭大維
🔸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劉明生
🔸環境保護中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法理思考
──以優化環境法與稅法的功能配置為切入點/方堃
🔸涉外網路人格權糾紛中「損害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的分野與修正
──兼評2019年《使用互聯網侵犯人格權》決議之第5條/魏求月
【專題講座】
✒臺大民商法判決研究會系列之一
再論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損害」概念
──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9號民事判決/李素華
✒國際私法新趨勢系列之二
論跨國同性別二人之結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現在與未來/吳光平
【實務選評】
◾刑法裁判精選
──詐欺罪之近期判決動向/許恒達
📕本期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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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輔導金國片《醬狗》,藉由一本中華民國無戶籍護照,描寫一群被遺忘在海外的中華民國人,身分認同的困境,影片議題在世局的變化下,充滿矛盾衝突,也顯現當代國族認同的焦慮,風光入選亞洲規模最大電影節「#東京國際影展」東京首映單元(Tokyo Premiere 2020) !成為唯一一部代表台灣入選該單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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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本期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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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民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民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曾品傑教授主編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揭櫫,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一切債務,仍對數債權人中之一人優先清償債權,致債務人已無資力或資力不足者,倘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其他債權人即得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之。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判決指出,若特定當事人間以不動產為標的所訂立之債權契約,其目的隱含使其一方繼續占有該不動產,並由當事人依約交付使用,其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縱未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不妨在具備使第三人知悉該狀態之公示作用,與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之效果等量齊觀時,使該債權契約對於受讓之第三人繼續存在。末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3號判決表示,基於現代建築技術得藉由整修工程使建築物長久屹立,法院依民法第833條之1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時,尤不應僅考慮建築物之使用年限,致未能兼顧土地所有權人就土地之完整利用。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本人得否授與代理人同時兼有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之代理權?
✏醫療侵權行為之過失,得否僅憑依循醫療常規而為判斷?
✏契約終止之類型及其差異為何?
✏債務人倘向債權人中之一人優先清償,其他債權人得否以詐害債權為由訴請撤銷之?
✏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當事人間存有以不動產為標的之債權契約者,是否受該債權契約拘束?
✏增建建物在何種情形下,得為獨立之所有權客體?
✏法院因當事人之請求,訂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時,應斟酌何等事項?
✏企業集團內之他公司對勞工有人事管理決策權,得否單課予簽約之法人負雇主責任,而認其餘企業集團之法人無勞基法之適用?
✏操縱市場之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
✏破產管理人得否以市價變賣之方式拍賣破產財團之財產?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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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民法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輔導金國片《醬狗》,藉由一本中華民國無戶籍護照,描寫一群被遺忘在海外的中華民國人,身分認同的困境,影片議題在世局的變化下,充滿矛盾衝突,也顯現當代國族認同的焦慮,風光入選亞洲規模最大電影節「#東京國際影展」東京首映單元(Tokyo Premiere 2020)
!成為唯一一部代表台灣入選該單元的電影,於具有指標意義的日本東京影展進行世界首映!
《醬狗》本片以一本台灣發放的「中華民國無戶籍護照」貫穿全片,講述韓華混血屁孩到哪裡都被當成外人的成長困境。「醬狗」在韓語意為「掌櫃」,是歧視華人的用語,主角雖在首爾土生土長、講著流利韓語,仍被血統純正的「高麗棒子」奚落是「醬狗」。台韓兩地「國罵」在片中交流,火藥味十足。
《醬狗》是一個關於韓國華僑的故事,醬狗透過在韓國出生成長的中二生李光龍的遭遇,進入一個因為二次大戰後歷史政治糾葛,衍生出來的種族文化衝突與認同的故事。藉由一本中華民國無戶籍護照,描寫一群被遺忘在海外的中華民國人。當政治上中華民國被台灣取代後,這些上一代來自中國山東的中華民國僑民,發現失去了原來認同的國家,同時在僑居的韓國,也被視為中國佬醬狗。
年輕的光龍沒有歷史和國族意識形態的包袱,他只想過的和韓國同學一樣,不要因為華人身分被歧視,甚至霸凌,這個簡單的心願,在潛在的民族對立情緒下,似乎遙不可及。而當初劇組為了找到會講道地韓語,又擁有中華民國國籍的演員,幾乎翻遍了全韓甚至美國,導演透露:「我們挑演員先看護照,一定要確認有中華民國國籍,只為了符合輔導金的規範!」而這個護照更是特別,叫做「無戶籍護照」,也被戲稱為「空殼子護照」。
《醬狗》榮獲TOKYO FILMeX影展企劃開發補助獎與國片輔導金的肯定,並且獲得首爾電影委員會的拍攝補助,堪稱台、日、韓三方支助,卡司「台韓雙拼」,集結《皇后的品格》潛力新星賀業文、《特務行不行》華裔男星于澤偉、《快樂第四名》韓國女星李恆娜、《騷動青春》美少女金叡恩
《醬狗》監製劉嘉明先生深入說明了拍攝背景,初接觸此案,劉嘉明便知全劇會因拍攝的需要,以韓國為主要拍攝地,只是不確定最終比重會是多少。隨著劇本的發展與完成,設定製作一部韓國華僑電影成為目標後,便決定以首爾為主。
導演智瑋他的母親是韓國人外,也在首爾中央大學攻讀電影博士學位,具有血緣和文化台韓混血的身分,導演幾乎在講述自己的故事,對於影片主題,有相對的掌握度,也讓製片方有更大的信心選擇前往海外拍攝。
《醬狗》預計2021年初與台灣觀眾見面
無戶籍國民,是指沒有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1]。中華民國的《國籍法》認為許多海外華人以及絕大多數中國大陸、香港與澳門居民皆為中華民國國民[2]。這類人士可受到中華民國的外交保護並領取中華民國護照。然而,國籍只是可否居留臺灣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無戶籍國民必須受中華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管理,且必須在2年期間於臺灣地區居留1年以上,才能享有全民健康保險。除此之外,這類人士可免除服兵役義務。
無戶籍國民起源於中華民國政府對中國大陸的主權宣示。在此情形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與許多海外華人,基於中華民國《國籍法》皆為中華民國國民。
大約2,000名無戶籍國民原先居住於菲律賓[7]。外一群無戶籍國民是所謂的泰北孤軍:中華民國陸軍士兵在國共內戰後期,與其後代從雲南省逃亡至泰國北部與緬甸北部[9]。
호구 등록이없는 ROC 여권을 들고 골든 스테이트 영화 '소스 독'에 대한 상담은 해외에서 잊혀진 ROC 시민 집단의 정체성 딜레마를 묘사하고있다. 영화의 주제는 변화하는 세계 상황에서 모순과 갈등으로 가득 차 있으며 동 시대적으로 보인다. 국가 정체성의 불안, 풍경이 아시아 최대 영화제 "#TOkyo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초연 유닛으로 선정 (도쿄 프리미어 2020)
! 이 유닛에 선정 된 유일한 대만 대표 영화가되어 상징적 인 도쿄 영화제에서 세계 초연!
영화 '소스 독'은 대만에서 발행 한 '중화 민국 무 호출 권'으로 영화 전체를 훑어 보며 한화 반혈 아이들이 도처에서 외부인 취급을 받고있는 곤경에 대해 이야기한다. '장구'는 한국어로 '가게 주인'이라는 뜻으로 중국인을 차별하는 용어로 서울에서 태어나고 자랐으며 한국어를 유창하게 구사하지만 여전히 순혈 '코리아 스틱'에 '장구'라는 조롱을 받고있다. 영화 속 대만과 한국의 '국가적 저주'교환은 화약으로 가득하다.
辅导金国片《酱狗》,藉由一本中华民国无户籍护照,描写一群被遗忘在海外的中华民国人,身分认同的困境,影片议题在世局的变化下,充满矛盾冲突,也显现当代国族认同的焦虑,风光入选亚洲规模最大电影节「#东京国际影展」东京首映单元(Tokyo Premiere 2020)
!成为唯一一部代表台湾入选该单元的电影,于具有指标意义的日本东京影展进行世界首映!
《酱狗》本片以一本台湾发放的「中华民国无户籍护照」贯穿全片,讲述韩华混血屁孩到哪里都被当成外人的成长困境。 「酱狗」在韩语意为「掌柜」,是歧视华人的用语,主角虽在首尔土生土长、讲着流利韩语,仍被血统纯正的「高丽棒子」奚落是「酱狗」。台韩两地「国骂」在片中交流,火药味十足。
《酱狗》是一个关于韩国华侨的故事,酱狗透过在韩国出生成长的中二生李光龙的遭遇,进入一个因为二次大战后历史政治纠葛,衍生出来的种族文化冲突与认同的故事。藉由一本中华民国无户籍护照,描写一群被遗忘在海外的中华民国人。当政治上中华民国被台湾取代后,这些上一代来自中国山东的中华民国侨民,发现失去了原来认同的国家,同时在侨居的韩国,也被视为中国佬酱狗
ゴールデンステート映画「ソースドッグ」のカウンセリングでは、世帯登録のないROCパスポートを使用して、海外で忘れられたROC市民のグループのアイデンティティのジレンマについて説明します。この映画のトピックは、変化する世界情勢の下での矛盾や対立に満ちており、現代的にも見えます。アジア最大の映画祭「#TOkyoInternationalFilm Festival」(東京初演2020)のプレミアユニットに、国民性への不安と風景が選ばれました。
!このユニットに選ばれる台湾を代表する唯一の映画になり、象徴的な東京映画祭で世界初公開されます!
映画「ソースドッグ」は、台湾が発行した「中華民国の世帯登録パスポートなし」で映画全体を網羅しており、ハンファの半血の子供たちがいたるところで部外者として扱われるという窮状が高まっていることを物語っています。 「長剛」は韓国語で「店主」を意味し、中国人を差別する言葉です。主人公はソウルで生まれ育ち、流暢な韓国語を話しますが、純血の「韓国スティック」から「長剛」と嘲笑されています。映画の中での台湾と韓国の間の「国民の呪い」の交換は、火薬でいっぱいです。
「江犬」は韓国の海外中国人の物語です。韓国で生まれ育った李光龍の2年生の李光龍の経験を通して、長宮は第二次世界大戦後の歴史的・政治的紛争に由来する民族文化紛争とアイデンティティの物語に入ります。世帯登録のないROCパスポートで、海外で忘れられたROC市民のグループを説明します。中華民国が政治的に台湾に取って代わられたとき、中国の山東出身のこれらの前世代の中華民国国民は、彼らが最初に特定した国を失ったことに気づきました。同時に、彼らは外国人として住んでいた韓国では中国人と見なされていました
Counseling the Golden State film "Sauce Dog", with a ROC passport without household registration, describes the identity dilemma of a group of ROC citizens who have been forgotten overseas. The topic of the film is full of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under the changing world situation, and it also appears contemporary The anxiety of national identity, the scenery was selected as the premiere unit of Asia's largest film festival "#TOkyo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 (Tokyo Premiere 2020)
! Become the only film representing Taiwan to be selected for this unit, and its world premiere at the iconic Tokyo Film Festival!
The film "Sauce Dog" runs through the entire film with a "Republic of China No Household Registration Passport" issued by Taiwan, telling the growing plight of Hanwha half-blood kids being treated as outsiders everywhere. "Janggou" means "shopkeeper" in Korean and is a term that discriminates against Chinese. Although the protagonist is born and raised in Seoul and speaks fluent Korean, he is still ridiculed as "Janggou" by the pure-blooded "Korea Stick". The exchange of "national curses" between Taiwan and South Korea in the film is full of gunpow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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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2ETtoday 惡鄰退散!律師教「三招」抗噪音 拍賣惡鄰房屋
惡鄰居不斷製造噪音,讓人夜間難入眠;陣陣菸味不斷從通風管飄來,該如何處理?由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昨(21)日邀請律師蘇家宏、不動產經紀人陳泰源、北市大安區大學里里長吳沛璇,分別從法律和社區管理角度,探討惡鄰該如何處置?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魔音傳腦!律師教你「三招」抗噪音,面對半夜噪音,律師蘇家宏提供三種對應策略:
第一走《民法》途徑,請求法院讓鄰居在特定時間內,不能發出噪音。
第二報警,只要有「兩人以上」報案,就構成妨礙「公眾」安寧,警察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報警的優點是不用上法院,甚至能讓警察幫忙蒐證,且報警會留下報案記錄,日後若上法院,只要法官調閱通聯記錄和筆錄,確認鄰居屢勸不聽,到時即使鄰居在法庭說自己很可憐,法官也可以判重一點。
第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要求住戶強制搬遷,並變賣他的房子,讓惡鄰直接從社區消失。
善用「惡鄰條款」四步驟拍賣惡鄰房屋
若對於惡鄰忍無可忍,希望他搬走,目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有明確規範「惡鄰條款」,只要住戶同心協力,就能將社區內擾亂安寧的釘子戶強制驅離!
具體作法如何操作,蘇家宏律師將過程簡化成四步驟:
第一,公寓大廈必須先有明確的「社區規約」,而規約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制定,讓住戶知道有哪些事情不能做,例如不能堆積、亂丟垃圾。
第二,要求住戶改善,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2條給予住戶「三個月」的改善期,可透過寄出「存證信函」的方式處理。
第三,若三個月後沒改善,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訴請法院強制出讓房屋。
蘇家宏律師提醒,在召開住戶大會時,要特別注意法律對於區分所有權比例和出席人數的要求。以100戶的社區為例,若注意大會決議要符合法律要求,必須至少有2/3的住戶(即67戶)出席。而同意權的行使,必須是出席人數的3/4同意(即67戶的3/4)。
在住戶大會決議結果做出後,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必須先經過「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的程序,才能要求惡鄰搬遷。
第四,若惡鄰在法院判決確定「三個月內」,沒有搬遷完成移轉登記手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2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可聲請法院拍賣房屋。
像這類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的情形,在法院已經累積不少案例。蘇家宏律師強調,「要讓你的房屋有價值,請自己要保護你的家。」只有好的管理,才會有高的房價。
除了噪音問題,菸味也常影響社區居住品質。依據網路溫度計民調,十大惡鄰之首,抽菸就排在第一名!
不動產經紀人陳泰源表示,有些人有躲在廁所抽菸的習慣,但有些大樓整棟的管線是互通的,過去曾發生有人在一樓廁所抽菸,結果透過浴室管線,連16樓住戶都聞得到菸味!
陳泰源指出,在大直就有個高級住宅區,管委會就乾脆強制規定,抽菸必須到戶外,不可以在大樓內。住戶也很識相,因為一戶房要上億元,所以不論是抽菸或抽雪茄,住戶會走到住家外抽。因為在陽台抽菸,味道會飄散,影響到其他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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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民法 在 沈智慧官方頻道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道交條例第18-1修正案提交院會逕付二讀提案,12月6日上午被民進黨以立法院「人數優勢」,用1分鐘的時間否決了。那個晚上,我的心情難以平復。我想不透民進黨立委怎能如此「狠心」,退回這條交通安全民生法案?難道他們以為天天上演的車禍事故,和他們無關嗎?
表決之前,我在議場內奔走溝通,和民進黨立委說祖孫遭砂石車輾斃的悲劇,我拜託他們,如果今天不能逕付二讀,這個法案在這一屆就沒機會通過了。
表決結果揭曉,民進黨以人數席次優勢否決提案。我站在議場內,用憤怒到幾近咆哮的聲音,著對著民進黨男男女女立委吼叫:「大型車,一個禮拜有3位大學生被撞死,一年有40幾萬人受傷,受傷的6千多人重度殘障,死亡3000多人。要修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為人民生命安全把關,居然被你們表決不通過。你們眼中有老百姓嗎?你們還有人性嗎?」。「不過是一條保護人民生命的法案,你們民進黨還要分藍綠嗎」?
然而,在那個時候,在我眼前卻是這樣的畫面:「民進黨立委老神在在坐著,不屑理我。他們表情冷漠,視線不敢(或者不願意)看我」。我又叫又罵停不下來,有人受不了回了一句「誰知道你要提什麼法案」?天啊,他們在上演「集體驕傲」,他們讓我看到「鄙視民意的嘴臉」。選民啊,真希望此時此刻你與我在一起,我們一起看看這些人的嘴臉啊。
我真的氣炸了。
提案被民進黨否決的晚上,電視又在報台中發生大型車肇事的新聞,一死一傷,我真是難受極了。新聞報的車禍,應驗了警大教授蔡中志的警示:「又是大型車肇事,又有不認識的人家庭破碎了」。
我在草擬道交條例第18-1修正案時,蔡中志教授曾告訴我「大型車肇事天天在發生」,他要我「趕快修法力求降低破碎家庭的機率」。
觸動我提案修法的是「台中祖孫無辜遭砂石車輾斃事件」,居仁國中女生「宥潔」坐阿嬷的機車,在全程遵守交通規則,沒有違規的情況下,兩人無緣無故被砂石連結車輾過,支離破碎,臉都認不出來。
我眼前浮現了這些日子以來,一幕幕畫面。
在告別式上,居仁國中校長不捨宥潔離去而狂哭,我也揪心。我到宥潔家拜訪將近一個半小時,宥潔媽媽從開始談話到結束一直止不住的淚。我幫受害者家屬召開記者會場,宥潔阿公、舅舅、阿姨除了淚訴,也勇敢的站出來呼籲「重視大型車肇事要趕快修法、要進行教育、大型車行業管理」,這些人的聲音、影像都浮現在我眼前,抹也抹不掉。
專家學者、受害家屬和我,在宥潔和阿嬷離開的第52天,只期盼通過一個法案來為預防大型車肇事邁出一小步而已,這樣一個小小願望,卻被民進黨立委驕傲不屑的退回了。是你們席次太多嗎?還是你們為了立法成績還在打藍擁綠呢?
你們這一擋,會有多少人成為「道路冤魂」?你們這一擋,無視多少人付出生命的代價?漠視多少人參與法案的心血呢?
現在的民進黨立委啊,你們真的不如從前推動台灣民主時期那些有遠見的人,你們現在「只顧自己吃飽啊」!
蔡中志教授建議從「祖孫悲劇」案先修一條法律來邁出第一步,他說交通安全法規需要大翻修,他願意幫忙我立法擬稿。所以我才先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8條之1」。主旨是「大型車強制加裝視野輔助系統」,彌補行政規則法律強度不夠的漏洞。
在12月4日的受害人家屬記者會後,有一位媒體記者私下問我:「委員,這條法律修正案可以不可叫做宥潔條款?」我說,「你想這樣說,我也沒意見,不過我覺得這條法律比較接近『宥潔啟動修法』的概念」。因為這件事的衝擊和深入了解,我要啟動交通安全法規大翻修的工作。
我和記者說:「你知道嗎?學者專家建議教育部把交通安全放進課綱,教育部都不同意。你就知道,我們有太多立法工作需要去做」。
我為了法條能在本會期結束前通過,將法案透過國民黨團提案,提案文書上可以看到黨團總召曾銘宗,台中市立委江啟臣、顏寬恆和沈智慧的簽名。但是,只因為民進黨席次太多了,他們反對,我們的提案就過不了。
這整件事讓我看到台灣民主深深的危機。原來民進黨不用執政成績,只要選舉靠抹黑就可能贏。原來民進黨拿人民納稅錢「養網軍,罵人民、嚇人民」,也可能選贏。難怪民進黨立委當選後,都心甘情願變成蔡英文政府的「投票機器」,包庇放水蔡政府倒行逆施,也自願放棄為人民質詢政府的權力。
這也難怪,高鐵300萬、總統專機走私菸、肥貓酬庸、養網軍罵人,民進黨立委不但不質詢,可能自己也身在其中呢。
蔡英文政府以為把人民洗腦成功了,人民就變成「瞎子」,反正什麼都看不到,他們顛倒黑白在野黨也沒辦法。老天爺啊,這樣不對吧!
這屆立委民進黨的席次太多太多了,多到他想擋什麼法案,都擋得掉。想通過什麼法案,都通得過。還要等35天,人民才能等到用選票去換掉他們的機會。
向車禍受害者家屬說聲抱歉,我們沒做到讓法條在這一屆通過,也向蔡中志教授說謝謝,他承諾要和我一起在下屆立委做「交通安全法規大翻修」的工作。
除了大翻修交通安全法規,我還要努力認真打拼來實現受害家屬的心願,從教育、行業管理多管齊下。交通安法規全面檢視,好好修法。用完善的法律來減少交通事故,提供一個任何人每次出門,都能好好活著回家的無懼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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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民法 在 Re: [問題] 關於民法177條(無因管理)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empireisme (empireisme)》之銘言:
: 第177條(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
: 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您是問第一項還第二項呢?
第一項是不適法無因管理,指成立時之管理行為不利於本人。
第二項是不法管理,管理人係為本人之利益而為之,非屬無因管理。
本條的意旨在於賦予本人選擇權,決定是否主張管理事務而生之利益,並以其範圍為限負
費用償還,債務清償與損害賠償責任;相對於此,適法無因管理(第176條)的責任可能會
超出本人因管理行為所得之利益。
如果本人主張享有利益,那就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處理。
如果本人不主張享有利益,那就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處理。
: 我對這個條文頗有疑義
: 為何法律要允許本人可以得到管理人因管理而所得之利益
: 而且又於不當得利還準用之
: 教科書上就會有那種骨董價值100萬(市價)
: 然後竊賊偷賣,賣到500萬,之後原本按照侵權行為或是不當得利
: 都只能拿回100萬
: 只有準用無因管理,才能多拿回400萬
: 我自己是覺得這規定有點不合理
: 法律為何不是依照被害人的客觀損失來衡量呢
: 而且既然有人願意出價500萬,就代表這個人對於這個骨董的評價是更高的
: 即此骨董對於此人的效用較一般人來高
: 所以我想問各位前輩
: 為何要有準用的規定
: 法理依據或是立法目的是什麼
: 謝謝
看來您是要問第2項,那先提供增訂理由給您參考:
明知係他人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時,管理人並無「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原非
無因管理。然而,本人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返還利益時,其請求之
範圍卻不及於管理人因管理行為所獲致之利益;如比不啻承認管理人得保有不法管理之利
益,顯與正義有違。因此宜使不法之管理準用適法無因管理之規定,使不法管理所生之利
益仍歸諸本人享有,俾能除去經濟上之誘因而減去不法管理之發生,爰增第2項。
如立法理由所述,增訂這條主要的目的是取除不法管理人因管理行為而獲得的利益,因為
這利益無法藉由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來彌補,理由在於
1.侵權行為的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故損害賠償之範圍明定於第216條,以所受損
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而所失利益是指依通常情形或預定計畫可取得之利益,並具有客觀
確定性者(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206號判決參照)。
2.不當得利的目的在於矯正違反法秩序的利益歸屬,故其範圍上有限制受損人(被犧牲者)
權利主張之傾向,受損人請求償還時必須受制於所謂「損害大於利益,以利益為準;利
益大於損害,以損害為準」之抽象原則;故在請求權競合的情況下,不當得利能請求的
範圍一般是最低的(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255號裁定參照)。
因此,在不法管理所生之利益無從落入所失利益之中,又不能借助不當得利或債務不履行
的情況下,立法者利用這條讓本人有主張該筆利益的機會。當然,不增訂這條也無妨,因
為也有學說認為,不法管理之利益是憑藉管理人個人本事,自然不用歸諸於本人,但立法
者認為這樣會鼓勵(其實是為自己的)雞婆行為。
前面講得太抽象,我舉個例子:
甲有價值10萬之A車,為乙擅自以自己名義出售於善意無重大過失的丙。試問在下述情形
甲得以何項法律規定主張多少錢的賠償?
主張不當得利 主張侵權行為 主張不法管理
(1)乙以9萬元出售 9萬 10萬 9萬
(2)乙以11萬元出售 10萬 10萬 11萬
因此,在(1)的情形主張侵權行為是比較有利的;而(2)的情形則主張不法管理是比較有利
的,後者也是增訂不法管理準用適法無因管理的理由所在,以取除不法管理人之利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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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2255號裁定要旨
查不當得利制度在於矯正因違反法秩序所預定之財貨分配法則,而形成之財產不當移動現
象,使之回復公平合理之狀態。其機能固應使受益人返還其所受利益於受損人,惟受益人
所受之利益如大於受損人所受之損害時,其返還範圍僅能以受損人所受之損害作為計算利
益之範圍,以免受損人反而因此獲得不當之利益,轉失不當得利制度維護衡平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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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法律行為本身與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即法律關係)不同,法律行為不存在係指法
律行為之要件事實,根本上有欠缺;法律關係則就法律行為透過法律規定要件加以評價。
是契約行為乃法律行為本身,屬法律關係變動之要件事實,尚須就特定時空之過去事實透
過法律要件,加以法律上之價值判斷,才能確定法律關係。基此,確認法律行為所生之法
律效果不發生者,即屬法律關係之確認而非僅以單純之事實為對象。
----充滿藝術與哲學氣息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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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44921465.A.AA7.html
沒啦,比較有空找資料時才能這樣回答OTZ
※ 編輯: Ulster (175.182.146.199), 10/18/2015 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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