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法院撤銷 #323佔領行政院事件 的有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審理。
就理由的部分,我認為這是一個值得稱許、但不無遺憾的判決。抵抗權的概念,係為了保衛及回復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憲法上有賦予人民反抗的權利。中國以自身經濟實力干涉、威脅言論自由及他國內政等惡行早已罄竹難書,馬政府當時欲強行通過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定,有很大的可能會提升台灣對於中國的經貿依賴,威脅台灣的主權。也因此,318運動是公民基於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自發性集體投入、參與的公民不服從行為,運動者自然是行使憲法上賦予人民的抵抗權。最高法院認同上述之法律概念,並因此撤銷二審的有罪判決,這部分我是肯定的。
然而遺憾的是,判決理由仍然認為,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合憲。本罪處罰基礎並不明確,且構成要件過於寬鬆,實務上被廣泛運用於街頭抗爭等場合,對於抗爭者對抗公權力所欲建構秩序之舉動,加以嚇阻、懲治,裏頭包含之威權遺緒不言可喻。也因此,我在擔任立法委員的第一個會期,即與周春米 立委委員、范雲 FAN, Yun委員及洪申翰 Sun-Han委員共同提案刪除這條法律,目前仍待委員會排審。
323佔領行政院事件,距今已近七年了。
當年抗爭的運動者,至今仍因為國家的暴政以及不義的法律訴訟纏身,本案也顯現出在制度上修法的必要性,需要各方一同持續努力!
#318 #323 #公民不服從
資料來源:司法改革基金會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979
煽惑構成要件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太陽花攻佔行政院案,再度逆轉!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
大家還記得七年前 #太陽花學運 曾經發生的攻佔行政院嗎?魏揚、陳廷豪等七人後來被依「#煽惑他人犯罪罪」起訴,一審法院判決無罪,去年二審時,高院逆轉改判這七人有罪,而今天又再度出現了逆轉的結果,最高法院基於幾個理由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煽惑他人犯罪罪並沒有違憲,不過對於該法條第1款的構成要件的符合有較為嚴格的限制,只限於煽惑的內容有讓他人 #產生去實行特定犯罪的意圖,才會成立煽惑他人犯罪。
另外,雖然我國的憲法雖然並沒有明定 #抵抗權 的概念,但依民主憲政的原理,人民應擁有抵抗權去 #保障人民的權利 以及 #保衛民主制度,因此攻佔行政院的行為應該要把人民行使抵抗權是否有阻卻違法列入考量。
✅那抵抗權是什麼呢?
只要人民去抵抗公務機關、人員或政府就可以用抵抗權來合理化所有行為嗎?
其實抵抗權的本質是在遇到國家出現違憲行為,會 #破壞憲政體制 時,國民進行反抗,參與的 #自救運動,目的是希望能夠保障國民的權利,而不是單純去反抗或是妨礙政府。
而 #公民不服從 這個概念就衍生於抵抗權的行使,公民不服從是對於 #言論自由 的一種保障,是屬於較為特殊的方式。
目的就是為了要保護國家憲政體制的秩序,要保障國民的權利,公民不服從的行為是基於 #保衛國家與國民的整體利益,並不是隨意的搗亂或反抗政府。
可能有些人會覺得攻佔行政院或立法院看起來像是無理的行為,但這些行為在當時是為了去保護現行的憲政秩序不會隨意破壞。
希望藉由這樣的行動去 #讓政府聽到國民的聲音,讓政府能重新思考當下的決策以及過程是否有可能侵害到國民的權益,這些公民運動的出現並不表示臺灣變得更紛亂了,而是臺灣民主制度與人民意識變得愈來愈成熟了。
大家對於這個事情有什麼想法嗎?可以在留言分享給我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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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構成要件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細讀判決_魏揚難逃有罪命運
不少朋友在抨擊最高法院這個發回更審的判決,不過仔細看看判決內容可以發現,最高法院雖然提出「抵抗權」的概念,並且要求高等法院予以審酌,但是最高法院也說了:
1. 「煽惑他人犯罪罪」並未違憲;
2. 抵抗權只有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才能行使,且是最後手段。
由於在魏揚聚眾並煽惑他人攻佔行政院時,立法院早已否認委員會通過的會議紀錄,服貿協議業因此已重新回到委員會審議,所以並沒有急迫性可言,攻佔行政院顯然也不符合最高法院所揭示的「最後手段」原則,所以高等法院重新審理,看來也不會改變魏揚有罪的結果。
當然,高等法院重新審理時,會不會又有什麼法學上的新創見,那就不是我這個小律師可以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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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的最高法院刑一庭指出,#煽惑他人犯罪罪並未違憲,但僅限於煽惑的內容客觀上有使他人產生實行可得特定的犯罪決意,或助長他人原犯罪決意,並足以引發公眾真實犯罪的聯想者,才符合構成要件。
刑一庭並指出,抵抗權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正當性與合法性,德國於1968年修憲時新增的基本法規定,抵抗權必須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才能行使,且 #應是最後手段。
刑一庭認為,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刑一庭也認為,公民不服從行為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的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判決指出,原審對於魏揚等7人主觀上是否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是否符合構成要件,均未說明及調查釐清,也未詳查魏揚等人是否有行使抵權或公民不服從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的事由,有不適用法則、不載理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等違法,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118002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