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文
前兩天發的「大家都在玩手機不陪我玩」一文,今天被申訴了。
我誠心的道歉,然後簡單說明(因為原文也很簡單)
不是沒人陪恩玩,而是他都沒有遵守大家的遊戲規則,而且胡鬧。
第二,當天本來就是其他人約定好而且經各自父母親同意的「電動局」。
所以,我要為了只聽信恩恩的片面之詞,而發了感嘆文,向被影響及誤會的大家道歉。也要向被恩恩胡鬧搞得玩興大減的小朋友們說聲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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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說「我要殺死你」,是怎麼一回事】
回到家以後,某天三個人一起吃早餐。傑克煎了兩個荷包蛋,一起盛在同一個小盤子裡,放在我跟蕃茄中間。
我拿起筷子,掀了一下其中一顆的蛋白,發現會扯到。兩個荷包蛋有點重疊,蛋白處疑似有點黏在一起。我不想冒險硬翻,怕會把半熟的蛋黃一起拉破。猶豫半天,先從邊邊沒有重疊到的蛋白開始吃。想一想,吃一點左邊的,再想一想,再吃一點右邊的。好苦惱,到底怎麼吃比較俐落咧?想一想,又吃了一點左邊的⋯⋯。
蕃茄忍不住說話了。
「我看不懂你在吃哪一個荷包蛋。」
「哎唷,被你看出來了。我也不太知道我在幹什麼。我剛剛想說吃左邊的,可是發現蛋白跟右邊的有點黏在一起,就想說不然把兩個的下緣都吃掉,留著上半部⋯⋯」
「你就專心吃左邊的那個就好吧?」
我看到蕃茄微皺眉的臉,忍不住笑了出來。不愧是高敏感人生出來的高敏感人,介意的點都ㄧ樣,我們都很不喜歡「屬於我」的東西被別人亂動。除非我主動說要分你,或者你先問過我,不然我的就是我的,你的就是你的,我不越界,你也不要過來。
想到這裡,心裡又湧起一股感動和驕傲。因為,蕃茄雖然很介意,但是他沒有爆炸。雖然他還是皺起眉頭,但是他好好的給了我一個建議,順利用平靜的語氣解決了這件讓他很心煩的事。
這麼一件細微不起眼的日常互動,對於高敏感的孩子來說,卻是非常大的進步。這是大人小孩一起付出了多年努力才達到的成果。
***
有時,我會估狗有關高敏感特質的文章,看看專家們說些什麼,然後再對照我自己的經驗。但是看來看去,不知為何,總是覺得沒有講到「痛點」,比較像是關於這個特質的一個形容或簡介,並沒有真的點明這個特質最棘手的部分。
我認為跟高敏感族群相處,最大的挑戰在於「狂暴的情緒」。
高敏感是一種特質,所以不會因為長大或者訓練就變成非高敏感。這件事我原本就「知道」,但是一直到這次回台灣,我發現親戚叔叔也是高敏感人的時候,我才真正把這個描述跟我的經驗結合起來。
在許多年前,我「有幸」見識過親戚叔叔因為地雷被踩到,大發飆的樣子,那真的像是天打雷劈一樣,在場的我已經超過二十歲,而且只是旁觀者,但是都還是嚇到不敢出聲,彷彿要是我弄出一點聲響,叔叔會立刻衝過來把我殺掉一樣。
這次跟其他人一起回憶這個經驗,我才驚覺,親戚叔叔抓狂時的樣子,跟蕃茄一模一樣。這一年多以來,如果我跟傑克錯聽蕃茄的意思、出聲提醒他該做的事、或者是壞了他的興頭,他會瞬間進入發狂的攻擊模式:
你根本就沒有在聽我講話!!!
我絕對會殺死你!!!
你要是再這樣跟我說話,我就絕對不會吃飯!!
爆炸的速度之快,強度之猛烈,真的像是一腳踩上地雷一樣,一點醞釀期也沒有。我經常會在那一瞬間呆住,摸不清我剛剛到底說了什麼,做了什麼,這個孩子怎麼會氣成這樣?一個不到六歲的孩子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怒氣?
不對,我不是沒有。
我想起在差不多年紀的時候,看見母親拿起武器要打人的時候,我準備好隨時要衝上去把他撕爛的火氣。我有,我的內心裡有同等的憤怒,但是我的環境跟蕃茄不一樣,我學會壓抑了,所以我誤以為我「好了」。但是我每次感到憤怒的時候都有一種內心的黑洞崩潰的感覺,那個感覺如果被釋放出來,駭人的程度跟蕃茄和叔叔是不相上下的吧。
讓其他人很弄不懂的是,這些讓我們瞬間爆炸的事情,經常是小事。在其他人的經驗裡,甚至包含我這個高敏感人在看蕃茄這個高敏感孩子的時候,有時也會覺得,這些人怎麼這麼容易「因為小事就大爆炸」。
但是這句話要拆開來看。認為是「小事」的,是周圍的他人。那些「小事」對高敏感人來講是天大地大的事。原句很容易讓人以為,這個人是在找碴,或者是藉故發脾氣,要逼別人配合。
不是這個樣子的。高敏感人沒有覺得自己這樣很了不起或者這樣就可以贏。我們其實對這樣的自己也感到很困擾。但是會讓情況更惡化的是,周遭的親人不只不懂我們在抓狂什麼,還覺得我們大驚小怪。
小時候,我跟弟弟都很喜歡吃樂天小熊餅。有時爸爸會買回家給我們吃,通常都會買兩種口味,一種草莓,一種巧克力。我跟弟弟都比較喜歡吃巧克力。只要爸爸有買回來,我們姐弟的默契就是分好一人一半。差別在我跟弟弟的習慣不同,我會把愛吃的留在最後吃,弟弟會把愛吃的先吃。
然後就出事了。
那次弟弟先吃完了自己的巧克力口味,還想再吃,就趁我不在家把另一包巧克力也吃完了。等我上完才藝課回家,蹦蹦跳跳去開櫃子找我的小熊餅乾時,發現剩下兩盒草莓口味的。我只想了兩秒就知道怎麼回事了,「碰」一聲把櫃子門摔回去,大跨步在家裡找「兇手」。看到弟弟在爸媽房間的時候,我尖叫:「你這個賤貨!!!!!」然後狂奔過去。
爸爸發現狀況不對,立刻把在床邊的弟弟抱起來,剛好閃過我的飛踢。我一腳踹在床底板上,整個板子被我踹破了。那整件事情當然是我的錯,因為我提不出證明我跟弟弟有說好一人一半,我所謂「一直以來都是這樣分」是一種片面說詞,弟弟也否認,所以是我太計較,脾氣太差。
跟親戚叔叔聊起我們彼此的童年,我才知道,像這樣被認為「你太誇張」、「你太愛生氣」的經驗,都讓我們深深覺得,沒有人愛我,沒有人在乎我,我說的話沒有人要聽。
大人這樣的指責,對高敏感的孩子是沒有幫助的,因為我們介意的事情還是存在,並沒有消失。而孩子也不可能學會怎麼讓自己「不那麼愛生氣」,因為這是無法控制的。孩子真正應該要學習的是如何表達情緒,還有如何讓自己先用不傷人的方法處理完情緒以後,再做溝通。
除了指責以外,還有另外一種常見的回應方式,也會讓事情更糟糕。
這次去找親戚叔叔跟阿姨的時候,就聊到他們當初新婚前幾年的幾次經典大衝突。時間久遠,起因已經忘記了,總之就大概是牙刷沒有插回杯子裡的這種蒜皮小事,但是後續兩人倒是記得清清楚楚。
「反正只是因為這樣他就生氣了,然後就三個禮拜不回房間睡。」
「因為你根本不知道自己做錯什麼啊!」
「可是我有處理啊,我有一直要找你說話也一直在道歉,可是你都還是一直生氣。」
「你講那些話根本沒有用!」
「為什麼沒有用?不然是還能講什麼?」
我一邊聽著他們的對話,一邊回想我經驗裡這兩個人的互動方式,突然懂了。
「阿姨,你說你有道歉,可是你的道歉是不是其實是在哄他?」
「呃,對啊?」
我大笑。
「不行唷,哄人的話你就完蛋了。」
為了確認這件事不是一種「家族怪僻」,我到處去問身邊已知的高敏感人,包括傑克和其他朋友。
「誒,我問你,如果今天有人踩到你的雷,然後看到你氣得要死,想要讓你心情好一點,就開始裝可愛,討抱抱,撒嬌,逗你開心,這樣的話你的心情會變好媽?」
「幹,三小啦這更氣吧,是要逼我揍人喔?」
用比較好懂的方式說明的話,在氣頭上被哄,感覺就像是你的高跟鞋踩在我的腳上,跟你說很痛,結果你不是把腳移開,是在那邊說:「哎唷生氣氣,不要生氣氣嘛皺眉頭都變醜醜的了~~~」
幹,腳啊!!腳移開啊你到底是哪裡有問題啊啊啊啊啊!!
說了這麼多,來結論一下好了。
總之,高敏感特質的人,不管是成人還是兒童,當介意的點被踩到的時候,是會瞬間大抓狂的(有很外顯的,也有生悶氣的那種,但是都是非常生氣的表現,親近的人一定知道)。我自己也有莫名被蕃茄炸到的許多經驗,所以我明白被這種情緒炸到的時候,其實是非常不舒服的。
但是,後來我觀察自己的反應,我才發現,我會覺得不舒服,或者在親戚叔叔發脾氣時感到害怕,是因為我認為這種怒氣是「對我個人的攻擊」。當我讓自己看清楚,這個激烈的表現不是攻擊,而是一種「溝通」的時候,我反而能夠更理解當下的狀況。
這個人/孩子不是在威脅我,他是真的很不舒服,真的太生氣了,所以才會說「我要殺死你」。他用這些很糟糕的說話方式,是希望我能理解他。
這個認知讓我能夠逐漸放鬆,平靜看待蕃茄的火爆狀態。我會立刻跟他表示我理解他的想法,我剛剛確實沒有聽懂他說的話,或者是我剛剛確實忍不住提醒他了,我知道他不喜歡。蕃茄通常會落下一句狠話,然後跑到另一個角落去安撫自己。
我們不因為怕他一直不開心,所以拿玩具或是其他的東西轉移他的注意力,因為這只會讓他更生氣而已。他當下需要的,就是讓那股狂暴的怒氣能夠順利地流洩掉,就只是這樣而已。他不需要說教,不需要被哄,不需要任何外力的介入,只需要一個空間冷靜,然後隔一段時間有人過去問他:「你還好嗎?要聊聊嗎?」就好。
讓他自己處理,就是最好的處理。但是事後一定向他表示我的關心。
我的經驗是,越是給足空間讓孩子把憤怒完整表達出來,他越能從一次一次的經驗當中學習如何調整自己。當然,當我們也確實被他的憤怒激怒到的時候,適度的反擊也是合適的,等於給出一個「請你適可而止」的訊息。但是不需要追著孩子這個時候的態度、用詞來算總帳,因為這是敏感的孩子必經的學習過程。給他越多的批評,這段路會走得更慢。
面對高敏感的大人,我理解大家會比較難給出耐心和空間,覺得都大人大種了憑什麼你就可以這樣把怒氣亂甩。不過,因為我們的文化長年以來對於「表達情緒」這件事都是採取禁止的態度,所以會到這個年紀還很狂暴的大人,是因為在小時候沒有被好好引導過,沒有機會認識自己的情緒,也沒有學習過如何好好表達自己的情緒。這方面的能力是沒有辦法隨著年紀增長自然學會的。我不認為我們有義務幫忙高敏感的大人學會情緒管理,不過對於他的困境有所理解的話,至少可以避開一些會火上加油的回應方式,不讓情況更加惡化的。
想法太多,總覺得寫得有點亂,有想回應的人我們留言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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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前如何強化台澎的軍事防務、建國前後ROC軍武的移轉 https://wp.me/pd1HGm-np
重點整理來了♡順手轉發好嗎?
【直播EP31重點整理】🥜台澎小堅果🌰
時間:9/4(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建國前如何強化台澎的軍事防務
2. 建國前後ROC軍武的移轉
🧋🧋🧋🧋🧋🧋🧋🧋
1️⃣建國前如何強化台澎的軍事防務
分三個部分來討論。
👉🏻第一個是思想上面,雖然目前ROC政權沒有老實承認盟佔代管身分,所以大部分台澎人思想都停在「保家衛國」,這個「國」是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國家(其實是中國,但被誤以為是還沒建國的台灣)。
其實我們要在思想上做調整,對台澎人來說要先知道史實、知道台澎法理地位,而ROC政權是不可以要佔領地人民對它效忠、進行募兵徵兵,但台澎人保衛「台澎」仍舊是必須的,無論是建國前還是後。
所以可以轉變一下想法,把保護的對象從國家這個轉移成腳下的這塊土地跟上面生活的人,從保家衛國轉變成「保鄉衛土」的概念。
所以第一個是思想上改變,不管現在、過去、未來治理台澎上的政權是誰,不管它是否已經承認是盟佔代管機構的身分,也不管是否未來建立了國家,我們要保護的對象都是ㄧ樣,都是土地跟上面生活的人,這個觀念要建立起來,從衛國改變成保護家鄉跟人、從愛國變成愛鄉愛土愛人,這樣就會不會變成某個「國」的奴隸,如果有個國家的執政者是窮兵黷武,或要求軍隊把槍口對著自己的人民,那你如果沒有愛鄉愛人的觀念,你就會被操控,所以這是精神面、思想面的強化,知道要保護什麼。
無論你是在之前、現在或之後接觸到ROC政權的軍事教育、軍訓課、或被徵召入伍,這之中其實最重要的觀念是你要知道你為什麼而戰。
那ROC政權的軍隊就是中國的軍隊,譬如黃埔軍校的精神等等那就是中國的東西阿,現在的所有軍校就是中國的軍校,訓練的都是中國的軍人,裡面灌輸的東西都是充滿大中國思想,譬如說軍隊的莒光日、莒光園地,到某時間就是要看洗腦影片。(莒城、即墨就是中國以前的故事)
金門還有什麼毋忘在莒。中國難民兵來到台澎就有莒光新村等等,其實莒光這個詞背後就是反攻大陸統一中國的意思,直到現在都還有莒光園地這樣的節目,只是目前不會強調反攻大陸統一中國了,因為在動員戡亂片面的喊停後,「反攻大陸」一事就暫時喊停,可是入伍後還是會接觸到這類節目背後的價值觀。但當然ROC政權中國本質仍在,也仍是想要反攻大陸。
對法理建國派來說就是要思考如何跟這些思想去抗衡。我們希望在還未入伍之前的年輕人可以先建立好觀念。
保鄉衛土這個觀念在還沒建立之前我們就需要先來推廣,這可以當作一個保護罩。一旦建立起來,你進入ROC政權軍隊內就不會輕易被洗腦成功。
再說一次,ROC政權要對付的敵人(PRC政權)其實是它自己帶來的敵人,不是台澎的敵人。台澎被扯到中國內戰裡,但台澎人的認知卻沒了解清楚,所以要建立正確的觀念。
為誰而戰?為保衛台澎鄉土而戰,精神上的強化是第一步。
所以你如果是為了愛ROC就會認為進軍隊要愛ROC,那你如果你不是愛ROC你進入到軍隊,你已經建立好保鄉衛土的觀點,那你入伍是要學習實用的武器知識、戰技,你要保護的是鄉土跟人,你的精神觀念改變後就會認真,而不是進去耗費時間跟光陰。
👉🏻第二個部分,ROC政權收台澎人的稅金會買些軍武,那這個觀點也一樣,台澎自身的防衛武器的開發、製造跟維護要做好。
你有第一個觀念知道自己進軍隊要幹嘛,然後你若進入研發軍事武器的單位,或者與所謂「國艦國造」計畫有關的企業中,你進入這些方面領域中工作,甚至是以替代役的方式進去工作,這時候你認清楚你做這件事情不是為了ROC,而是為了台澎鄉土跟人。
ROC政權有很大的問題,因為它受到一中框架的限制,所以它跟別人買武器的時候都會很容易受到阻礙,那要賣武器給台灣的國家,可能是要找強到可以去抗衡PRC政權的國家,或者是只打算撈一筆就結束的國家,例如法國之前賣幻象給ROC政權,但法國本身也跟PRC政權有許多的合作,PRC政權就會利用這些合作機會來牽制法國。
因為ROC政權的中國政權本質不會改變,當讓ROC政權對外代表台澎時,與承認PRC政權是合法中國政府的國家往來就很有可能會遇到困難,加上PRC政權又認定ROC政權是叛亂政權的情況下,那其它國家要跟ROC政權做交易更會受到嚴重影響。
雖然我們知道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沒有台澎領土主權,但它的確是具有治理台澎的合法治理權。只是台澎在以ROC政權的中國政權本質為基礎的「一中」框架限制下,你就是很難買到武器。在欠缺議價籌碼的情況下,其實說起來某程度來說就是任人宰割啦!
像ROC政權之前花了些費用跟美國買武器,當然美國不會賣給你不能用的,但她絕對不會隨便賣第一線的武器給你,甚至有的時候ROC政權會去買美國要退役的軍武。雖然美國的軍武即使是快要退役的,可能跟其他國家既有軍武比起來仍舊相當不錯,但還是二手貨。
在還沒建國之前,我們沒有辦法在軍火交易的市場上,以一個主權國家的身分跟人家進行正常交易,如果想買武器,我們只能去找可以,且有意願運用ROC政權的「台灣治理當局」身分來突破該政權的「一中」框架與PRC政權抗衡的國家。
所以在這情況下,我們絕對必須強化自己自己軍武的能力。
法理建國派想的是不管建國前還是建國後,我們都需要可以掌控自己製造軍武的能力,這樣才不會受制於他人。所以應該要支持、去推動自己的軍武跟研發,應該要有這樣的想法。自己的軍武自己做。
當然,我們不是要標新立異,也不是要變成什麼軍火大國之類的,所以在研發時要注意與既有武器的結合匹配。譬如現在用的大多是美式武器,那我們在研發的技術,也要能配合這些武器,並且可以進一步努力將武器做得更好,這樣才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加快進步的速度。最關鍵的是透過發展軍武的技術,從裡面累積經驗增強台澎的實力,假如跟別人買的東西不合用,我們也會有技術可以去修改。
研發時也要清楚知道台灣的狀況,台灣是海島,有天然屏障。所以要發展的一定是以海空為主,絕對不是陸軍,台灣有很多高山,所以是易守難攻,而且台澎上沒有像中國那樣的大平原,我們都市化程度也很高,所以不太會發生陸軍大會戰。那要研發武器要著重的焦點就是海空部分,對船艦的武器去研發。所以不用去研發大會戰,這根本不適合台灣。
陸軍的部分要思考怎麼精兵化,去妥善利用台灣這邊的地形,跟台灣高度都市化的地方要怎麼運用。那如果像農村地方,就是強化行動力、快速移動。
我們要針對我們最需要的防空、防海部份去研究,這樣才可以把錢用在刀口上。
👉🏻第三部分,民間自我防衛的能力。
#民防
我們在談自我防衛能力的時候,除了軍事武器還有民防的部分。
以法理建國派來說,就是在精神思想方面來讓台澎人改變觀念,而民間防禦的部分,則要建立一個民防團體的架構。
如果今天萬一台灣被攻擊了,不管是誰來攻擊,如果說軍隊在最前線,但敵人從後方滲透了進來,那在這情況下,一般民眾遇到這情況要怎麼處理?
所以說在這個地方民間的自我防衛的能力是很重要的,核心精神還是一樣的保鄉衛土保護人民。
很鼓勵大家去學一些自我防衛的技術,例如防身術等等。現在有些團體有成立民防組織在教大家這方面的技術,大家可以參考一下。進去主要是去學技術、技巧,雖然有人說「攻擊是最好的防禦」,但防禦的技巧、技術也是很重要的!至少要知道當有武器朝自己攻過來時,要怎麼閃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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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國前後ROC軍武的移轉
很多人都會有這個疑問會說這些軍隊、武器都是ROC政權的,你要怎麼拿?
所以還是回到第一點建立正確的觀念是很重要的。有正確的觀念就會意識到ROC政權是盟佔代管身分,它保護佔領地跟治理台澎人是合理合法的。
ROC政權當時的難民兵流亡到台澎時,它拿的武器其實是很爛的。美國跟ROC政權簽署《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後有在台澎駐軍,也帶來了很多武器,就算美軍在《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於1980年廢止後撤離,也留了很多東西下來,其中也包含技術移轉。這些武器技術是美國用於防禦台澎的,台澎建國後當然應該留下來繼續用。
ROC政權花了很多錢去跟包括美國在內的國家買武器,也花了很多經費做軍武技術的研究。這些基本上都是為了保護台澎而花台澎人繳的稅金取得的,所以這些是屬於台澎、應該用於台澎的東西,是屬於台澎人的,不是ROC政權的。ROC政權拿台澎人的錢,製造武器保護台澎ok。但在概念上,這些武器的所有權是屬於台澎人的,不會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的國有財產。所以台澎建國後ROC政權它不能夠帶走軍武。
建國前台澎人使用這些軍武也沒問題。至於建國後,基本上,在法理建國派提出的建國程序中有個階段一定會出現:也就是ROC政權老實承認盟佔代管身分。一旦ROC政權老實承認這件事,那原本保護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軍隊中的台澎人,就應該要改隸屬盟佔代管區的「台澎自衛隊」,而用於保護台澎的軍武的所有權則移轉到自衛隊手中。當然,這個自衛隊必須受盟佔代管機構的指揮。
換句話說,在台澎住民行使自決權建國之前,一旦ROC政權承認自己在台澎的真實身分(盟佔代管身分),不管是軍隊、軍事武器還是技術,就會跟受制一中的ROC政權脫鉤,移轉有權治理台澎的盟佔機構。等建國完成後,就會移交到新建立的國家手中。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建國步驟是穩紮穩打的,都是計畫好的。先建立好觀念跟思想很重要,了解正確的史實很重要,有了這些知識,在進入到後面的終止代管自決建國步驟時,你就不會感到疑惑。
如果你現在身在ROC政權軍隊裡,無論在建國前還是建國後,你做的事情其實不會有什麼改變,都是在保護台澎這塊土地及上面的居民,改變的只是你的法律上身分。
由於一切的改變都是在「大家都理解」的狀況下依安排進行,從這角度去思考的話,自然就不必去擔心會有什麼突發狀況,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建國步驟,是透過讓台澎居民理解客觀史實後,自覺產生建國意志,進而水到渠成地完成和平建國的三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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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在這:https://reurl.cc/y7pLOa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是吧?法定最高刑期也才七年,你法院給我重判六個月?還不能緩刑。判太重了吧。
人家4女森耶,這樣判誰受得了啊?
而且為什麼要把名字隱藏起來啊?公開啊。
男森被咪兔的時候都還沒起訴名字不都是公開的?
為啥女森不能公開啊。
有甚麼理由嗎?
anyway,真的判太重了,男森要大氣一點,被誣告就被誣告,
吞下去就好。
男森真的要好好保護自己
嘻嘻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訴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W000-A10914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吳沂錚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
9634號),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前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W000-A109142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 實
一、AW000-A109142號女子(下稱A女)明知其於民國109年4月8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市○
○區○○路000號○○○○○飯店內,與丙○○係合意發生性交行為,且丙○○並經其同
意拍攝性交過程中之照片及影片,竟意圖使丙○○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09
年4月16日,至臺北市(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向承辦警員
申告丙○○於上開時、地,違反其意願,以陰莖插入其口腔、陰道之方式,對其為強制性
交行為,且未經其同意拍攝其裸露之照片、影片及雙方性交之影片等虛偽事實;復承前犯
意,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在109年6月4日就A女申告丙○○所
涉上開罪嫌為訊問時,仍誣指丙○○違反意願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嗣經偵查後,丙○○
所涉上開妨害性自主、妨害秘密等罪嫌,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90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案經丙○○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檢察官及被告A女(下稱
被告)暨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16頁
),本院審酌前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非供述證據部分,亦查無非法取得
而應予排除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158條之4等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之辯解:
訊據被告否認有何誣告之犯行,辯稱:我與告訴人丙○○非合意性交,亦不知告訴人
在性交過程中有拍攝影片,我無誣告之意思云云;辯護人則辯護略以:被告並無誣告之意
思,當天被告認為其遭告訴人性侵,雖告訴人稱被告同意性交,但其實被告當時是為受害
後非典型之反應,不應以無強烈反抗即認為被告有合意性交,且事後被告也有向告訴人反
映對被性侵一事有遭到驚嚇,告訴人也有賠償新臺幣(下同)5千元驚嚇費,故被告所提
出之告訴並非虛構之事實等語。
㈡經查:
⒈被告有於上開事實欄所載時、地,向偵辦犯罪之司法警察及檢察官申告遭告訴人對其
為如事實欄所載之性侵害及妨害秘密等罪嫌乙情,有被告於109年4月16日向警方申告時所
製作之詢問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900號卷《下稱偵8900號卷》第15至24頁
),及其嗣於109年6月4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所製作之訊問筆錄(見偵8900號卷第68頁)
;以及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所申告案件,經調查後所為之109年度偵字第8900號不起
訴處分書(見偵8900號卷第107至109頁)等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⑴按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祇需行為人具有誣告之意思,及其所告事實足以使人
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已足,且以其所為之申告送達於該管公務員時,即屬成立;所稱誣告
即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
;且刑法上之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重要部分係
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861號、83年度台上字第
1959號、82年度台上字第4465號刑事裁判要旨參照)。
⑵關於被告申告告訴人對其為強制性交及妨害秘密等罪嫌,確屬誣告乙節,業據告訴人
於偵查中陳述略以:在○○○飯店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有徵得被告同意(見新北地檢署
109年度偵字第22747號卷《下稱偵22747號卷》第17、18頁);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及拍攝
影片,都是經過被告同意(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2238號卷第21、22頁);我當時
使用的攝影器材是大型單眼相機,不可能用偷拍的方式拍被告(見偵8900號卷第75頁)等
語明確。核與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移轉管轄前及本院
勘驗告訴人與被告於109年4月8日在○○○○○飯店內攝錄之錄影影像及對話,所見聞情
形為(為免造成與勘驗筆錄記載之混淆,下述以「丙○○」、「A女」稱之):鏡頭一開
始拍攝床頭板,丙○○移動鏡頭後,鏡頭拍攝到A女全裸躺在床上、用左手遮著自己眼睛
,右手握住丙○○之生殖器,將丙○○之生殖器放入其嘴巴內持續抽動,丙○○將生殖器
退出A女嘴巴,將A女左手拉下,A女抬頭看鏡頭一眼後,丙○○移動跪坐在A女胸部上,將
生殖器放入A女嘴巴持續抽動,A女閉上雙眼,丙○○左手輕輕撫摸A女頭頂及臉頰,丙○
○將生殖器退出A女嘴巴,將鏡頭放在床左側,A女睜開眼睛,A女說:「我可以問一下,
現在這個行為是可以收錢的嗎?」,丙○○躺在A女身側,親吻A女一下,A女說:「我可
以收錢嗎?」,丙○○說:「可以阿,看妳阿、看妳阿」,丙○○跪坐在A女雙腿中間,A
女雙手放在丙○○肩膀處,A女笑著說:「我是講認真的,因為這是、沒有」,丙○○說
:「好阿,我知道」,丙○○笑著將生殖器插入A女陰道,A女說:「沒有、你知道個頭啦
,好嗎?」,A女笑著將雙手搭在丙○○雙肩上,丙○○說:「好阿,那妳算多少?」,A
女笑著說:「你說好,你剛剛錄影的時候要1萬了耶」,丙○○說:「蛤?」,A女笑著說
:「你剛剛錄影了要1萬了」,丙○○說:「嗯」,A女笑著說:「嗯屁」,雙方並持續發
生性交行為,丙○○彎下身親吻A女乳頭,A女笑著說:「嗯是什麼意思?你剛剛錄影了耶
」,丙○○說:「待會刪的掉」,丙○○與A女舌吻,丙○○持續撫摸、親吻A女胸部,丙
○○抽動生殖器,A女說:「不是(笑著說),你,我跟你說,如果你沒有錄的話,我原
本打算5千,可是你錄了,我就1萬,這是有差的好不好」,丙○○說:「好啦」,A女說
:「這是有差的」,丙○○說:「可以刪掉阿」,A女說:「什麼刪掉,你是…(笑)」
,丙○○持續抽動生殖器,丙○○與A女親吻,撫摸、親吻A女胸部,丙○○將生殖器退出
A女陰道,A女順勢翻身背對丙○○跪坐在床上,丙○○將生殖器插入A女陰道後持續抽動
生殖器,丙○○撫摸A女胸部,丙○○將生殖器退出A女陰道,丙○○下床,A女仍維持跪
姿,丙○○說:「靠邀」,A女說:「就跟你說會流血,你是在」,丙○○說:「挖靠」
,A女發出笑聲,丙○○說:「來我們到床下」,丙○○伸手拉A女手,A女笑著走下床,
(床上可見一小攤血),丙○○(發出笑聲)說:「待會會不會被飯店殺了」,A女輕笑
聲等情相符,有檢察官之勘驗筆錄(見偵8900號卷第104至106頁)、新北地院之勘驗筆錄
(見新北地院111年度原訴字第54號卷第37至38頁)及本院於審理時之勘驗筆錄暨畫面擷
圖可憑(見本院卷第427、428頁、不公開卷第11至20頁)。再者,被告於偵查中亦供承:
告訴人一開始確實有在拍照,我有聽到按快門的聲音,他有用他拿來拍照的相機錄影等語
(見偵8900號卷第68頁)。據上,從被告與告訴人於性交過程中,有說有笑,並有看鏡頭
之舉動,足見被告確實與告訴人為合意性交,且亦知悉並同意告訴人於上開性交過程中為
拍照及攝影,否則其等豈有於上開性交行為過程中,談論性交行為及攝錄等之價碼之理。
至於被告於向警方申告時,雖指稱告訴人給付之5千元係驚嚇費云云(見偵8900號卷第19
頁)。然此係被告單方之說詞,與上開勘驗所見情形不符,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當時是受害後非典型之反應,不應以無強烈反抗即認為被告有合
意性交云云。惟所辯除與前述勘驗結果不符外;況參之被告與告訴人於109年4月8日下午
為上開性交行為後,被告尚於其他行程結束後,於當晚前往被告住處留宿至隔日,此有被
告之供述可參(見偵8900號卷第20、68至69頁)。倘告訴人果真係違反被告之意願對其為
強制性交,衡情被告對告訴人應係避之唯恐不及,縱使其有物品遺忘在告訴人之車上待取
回,亦可偕同友人或託友人前往取回,豈有再於事後前往告訴人住處留宿之理。再者,依
被告事後於109年4月8日至同年4月16日與告訴人間之對話紀錄,並未見被告有指摘告訴人
對其為強制性交及私自竊錄拍照之舉動,反而於同年4月14日尚傳送「你很疼我」、「我
很感激」、「真的」等訊息給告訴人,有該對話紀錄在卷可佐(見偵8900號卷第29至36頁
)。益證被告上開申告之內容,確屬虛偽事實無疑。
⑷證人即被告友人乙○○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略以:案發後在109年4月10日與被告語音
通話前,我與被告有見過面,當時她只有跟我講大概,是109年4月10日的這通語音電話,
當時被告在電話中的情緒蠻低落,她才跟我說外拍時被攝影師侵犯,在旅館拍攝到一半時
就被性侵,之後她就離開,又想起來東西留在對方車上,才聯絡告訴人要拿回她的東西,
但告訴人要求一起回告訴人家裡,在去告訴人家裡拿東西時,又被性侵一次,我不知道她
到告訴人家拿東西後,有留宿一晚,我不知道被告有收告訴人5千元,被告有告訴我她第
一次被性侵時有拒絕,並說只是外拍而已、她沒有在接這種,所以請對方不要這樣子,被
告無從事大尺度拍攝等語(見本院卷第317至331頁)。可見被告告知證人乙○○之內容,
係有所保留。另證人即被告配偶陳O揚(本案發生時尚屬朋友)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略以
:案發當時我與被告是朋友,我有在109年4月8日收到被告負面情緒之訊息,並於4月9日
凌晨接到被告電話,當時被告在告訴人家,我有請她要儘快離開那個地方,因為她有跟我
說受到一些侵犯,她也覺得自己應該有被性侵,被告有告訴我她有試圖想要推開,但她力
氣不夠大,所以沒辦法這麼做等語(見本院卷第332至343頁)。然證人乙○○、陳O揚上
開所證關於被告自稱遭告訴人性侵害乙情,均僅係聽聞自被告之片面之詞,與被告之陳述
無異,而被告申告之事實為虛偽,已如上述,是證人乙○○、陳O揚就此部分之證述,並
無從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至於證人乙○○固證稱與被告對話時,被告之情緒蠻低落云云
。然參照被告與證人乙○○於109年4月11日、13日及16日之對話記錄,均有述及被告要前
去跳舞之事(見本院卷第242、244、246、248、262頁),被告並於同年4月15日傳送訊息
給證人乙○○稱其在唱歌(見本院卷第174頁)。從被告於事後仍有跳舞、唱歌等活動,
尚難認被告有情緒低落之情狀。另證人陳O揚所證在109年4月8日有收到被告負面情緒之
訊息乙節,雖有被告於當日下午15時27分、28分,及16時54分至55分許傳送之「攝影師都
是好人嗎?」、「我只是再次對世界感到失望」、「人渣打死一個還有好多好多好多個人
渣」、「每個人都說謊」、「世界是虛假的」等訊息可參(見本院卷第163、164頁)。然
如上述,被告與告訴人之性交過程中係有說有笑,且於當晚尚至告訴人住處留宿,則其傳
送給證人陳O揚帶有負面情緒之訊息,究係因何事而起?亦有不明。縱使證人乙○○、陳
O揚所證被告之低落、負面情緒與本案有關,但被告申告告訴人之本案事實仍屬不實,不
因被告有低落、負面情緒,即得資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此外,被告雖稱其因告訴人之本
案行為而至精神科就醫云云,然參之被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被告自本案前之109年3月3
日起即有至精神科就醫,有其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09頁),是被告雖於本
案發生之後尚有至精神科就醫之情形,仍難因此即認其申告之事實為真實。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核無足採。其既明知告訴人並無對其強制性交及
妨害秘密之事,竟仍虛構事實向偵辦犯罪之司法警察及檢察官誣指告訴人有該等罪嫌,其
有意圖使告訴人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甚明,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其基於誣告之單一犯罪決意,虛構事
實先後於109年4月16日、109年6月4日向警方及檢察官申告誣指告訴人涉有前揭罪嫌,屬
接續犯一罪。起訴書雖漏未論敘被告於109年6月4日向檢察官誣指部分,但因此部分與被
告於109年4月16日之申告部分為接續犯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擅自申告誣指告訴人對其強制性交及妨害秘密,使告訴人有遭受刑事處罰
之危險,並影響該刑事案件偵查之正確性,且其中申告妨害性自主之罪名,於一般社會通
念所生負面觀感尤烈,嚴重影響告訴人之名譽甚鉅,所為應予非難;並斟酌被告於犯後否
認犯行,未坦然面對自己之過錯,被告固得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否認犯行,本院雖不得以
此作為從重量刑之依據,但就被告如此之犯後態度,亦無從在量刑上為有利之考量;兼衡
被告除本案犯罪外,無其他犯罪前科之素行,有卷附其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419
頁),及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目前從事飯店櫃檯工作、尚無子女之生活狀
況(見本院卷第435頁),以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淑珺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嘉宏、
張嘉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 引述《RRADA (HIRO)》之銘言:
: 1.媒體來源:聯合
: 2.記者署名:蕭雅娟
: 3.完整新聞標題:
: 攝影師遭控性侵偷拍 影片中有說有笑外拍女誣告被判6月
: 4.完整新聞內文:
: 一名外拍攝影師,遭控在台北某溫泉飯店強制性侵女子,還偷拍性愛影片,鬧上官司後攝
: 影師獲不起訴處分,攝影師反告外拍女子誣告罪。士林地方法院審結,認定合意性交,2
: 人在畫面中有說有笑,還談攝錄價碼,依誣告罪判處女子有期徒刑6月。
: 攝影師挨告喊約,2020年4月8日他和女子在溫泉飯店,使用的是大型單眼相機,不可能是
: 偷拍,發生性行為跟拍攝影都經女子同意。士林地檢署不起訴後,攝影師反告女子誣告罪
: 。
: 士林地院日前勘驗影片,女子全裸入鏡與攝影師口交,女子在性交過程中說「現在這個行
: 為可以收錢嗎?」攝影師回答「可以啊看妳啊」,女子回答「你剛剛錄影了要1萬元」,
: 攝影師則說「會刪掉」。
: 女子辯稱,非合意性交,不知道對方拍影片,沒有誣告。辯護人稱,她是受害後非典型反
: 應,不應該以無強烈反應就認為合意,女子有收到5千元「驚嚇費」。
: 合議庭認定,2人在性交過程有說有笑,還有看鏡頭,認定合意性交,且女子知道正被拍
: 攝性交過程,否則怎麼會性行為過程中談論攝錄價碼,不採信驚嚇費說詞。至於,女子的
: 朋友到庭作證,女子遭攝影師性侵、沒有從事大尺度拍攝、力氣不夠大推不開等,是朋友
: 聽從女子的片面之詞。
: 女子案發持續喜愛的跳舞、唱歌活動,案發後一周對話紀錄,沒有提到強制性交、偷拍等
: 情狀,反而傳「你很疼我、我很感激」等語。
: 合議庭審酌,女子擅自申告誣指攝影師對她強制性交、妨害秘密,使攝影師有遭受刑事處
: 罰危險,影響刑事案件偵查正確性,且妨害性自主罪名負面觀感強烈,嚴重影響攝影師名
: 譽,女子否認犯行,未坦然面對自己過錯,考量無前科等,依誣告罪判處6月徒刑。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7385857
: 6.備註:
: 以前用越想越不對勁就能告人了 現在怎麼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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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三小?沒噓過帥哥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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