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獎懲辦法工作規則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盲點】
1.
第一段在講的是安親班希望家長可以準時來接孩子
於是制定了一個政策:遲到的話就罰錢
這是一個很直覺式的想法:
你做不到我希望你做到的事,我就處罰你
但這個制度反而讓有錢的家長覺得:
「好啊,罰錢沒問題,你再多幫我顧一下吧」
以前在酒吧打工的時候是以整點打卡時間計薪的
一開始我搞不懂為什麼有人明明已經到了卻不上工
後來才知道是因為他遲到了三分鐘
他覺得反正這小時的薪水是拿不到了
所以決定乾脆從下小時再開始工作
當我們把道德問題用金錢系統作為獎懲依據的時候
此時道德的顏色就會淡化
取而代之的是利弊得失的算計
2. 「心理抗拒」
我們不喜歡被管,所以會想方設法對抗規則
若訂出越苛刻的規則,受到限制的人就會越想反抗
最近的鮭魚之亂也有這麼點味道
店家的優惠方案要同音同字的「鮭魚」才能免費
被認為是優惠給得不乾不脆、限制重重
於是就激起了有人想要不計任何代價(改名)
去打擊這個制度
3.
最近私訊收到幾個問題是:
「我要怎麼讓對方意識到他是這樣的人」
我翻譯一下,她想問的其實是:
「我要怎麼改變對方(讓他成為我理想中的模樣)」
括號中的部分發問者可能會可能不會承認
或是再追加「這不是為了我,這是為他好」
我也想改變我家人的生活方式
但是我沒辦法
因為那是他們的人生
他們的選擇
試圖操弄別人最終都會落得不太好的下場
因為沒有人喜歡被耍
除非你有自信你的操弄技巧高超到
他一輩子都不會發現
如果你熱衷於操弄
推薦你看一部劇叫Billions
片中兩個主角就是不斷地攻心計搞出一堆事
劇情與對白是讓我大呼過癮啦
但如果真實人生活成那樣
真D太累🤦🏻♂️
獎懲辦法工作規則 在 報時光UDNtim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961年的台北街頭】#算一算有幾種車輛 #中山北路 #1961年
街上騎單車載著小孩的女子
和人力車一起起步
好像少了什麼
原來是斑馬線
圖說:台北市中山北路交通狀況
來源:聯合報
日期:1961/11/19
作者:陳明輝
歷史新聞
【1961-11-20/聯合報/03版】
中山北路車禍能防止嗎?
訪北市交通警察隊張海軒隊長
【本報記者】北市中山北路日來連傳車禍,許多人的腦中便會發生一個問題,為什麼中山北路的車禍特別多?有沒有辦法防止或減少這種車禍的發生?
為此記者特別前往走訪控制著台北市動脈的交通警察隊隊長張海軒,希望從他那裡去瞭解這些問題的癥結,並詢以如何謀求解決的途徑。
據張隊長說,近年來中山北路車禍特別多的原因甚多,原因便是中山北路的交通流量增加了,每天上午及下午上下班之際車輛往來穿梭不停的行駛,交通稍受阻礙便可立即看到馬路兩端的車輛排成了一列很長的長龍,一片按喇叭的聲響,使中山北路呈現著一片混亂癱瘓的景象。
根據資料,中山北路的交通的流量是台北市全市,也是全省最大的,軍車,計程車,交通車,卡車,轎車,公共汽車,公路車,三輪貨車的行駛,均以此為吐納的主要幹道,交通警察隊為了要維持這條道路的安全曾經出動大批的交通警察人員,在每個轉彎及十字路口設崗,維持交通秩序,並配合憲兵共同防範,可是這樣依然未能收到很大的效果。於是,交通隊長張海軒經過研究觀察,又再發現了其他導致車禍的弊病。應減少安全島的缺口「交通工程的改善是非常重要的」!張隊長說,「中山北路安全島的缺口太多便是一個最嚴重的問題,路人,單車,三輪車橫越馬路均漫無秩序,或先或後,不按規則,雖有斑馬線,但由於缺口太多行人多不依循行走,警方也無法全面顧到,因此斑馬線形同虛設,路人不依循它,車輛不注意它。
因此張隊長認為應封閉安全島的缺口,迫使路人循一定缺口的斑馬線而過馬路,這樣交通便易於管理了。張隊長說,曾經向工務局請求予以封閉安全島的缺口,但工務局目前尚無這一批經費,工程無法進行,必須待經費有了著落始能動工。
為了迅速收到減少車禍的效果,交通隊已於本月十日開始,在安全島若干不適行人的缺口處擺下「靜默樁」,禁止行人從此穿越馬路,並且加漆道路上的斑馬線,在斑馬線的兩端派有交通警察人員執行指導路人橫過,慢慢讓市民養成習慣,假以時日,大家對斑馬線有了「信心」,便自動的沿斑馬線橫過馬路了。
張隊長又說,為了要使車輛知道斑馬線的設立,將準備在每一條斑馬線的兩端五十公尺設一標誌,指示車輛慢行,另外再附設一個木牌,使外縣市駛來的車輛知道前有斑馬線而警覺,不致因不諳馬路情況而闖禍。
目前有一個最重要的關鍵尚鮮為外界所知道,自從有斑馬線設立以來,法令規章上並沒有一條法令或條例明確的指示車輛在斑馬線上闖禍應該得到什麼懲罰或罪名,一旦這種禍事發生,警方祇能引用行政執行法上的:「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條例處理。張隊長說,這便是一使局外人難以置信的一件事。
在交通工程的改善方面,還有一點提出已久尚未見有人討論或計劃的,便是安全島的縮小工程,該項工程是非常浩大的,什麼是安全島縮小工程?張隊長解釋說,在一般標準的都市中,一條四線道的馬路,路面寬度應該在十四公尺,可是中山北路卻祇有十二公尺,車輛往往因超速相碰而無餘地閃避轉圜,以致經常發生車輛車身相磨擦的車禍。駕駛者獎懲宜嚴格除了以上所說的種種原因外,張隊長認為車禍發生最主要的原因仍然在駕車者不遵守交通規則行駛、停放,他們只顧一己的便利,而忽略了全體大眾的安全,這是很不當的。
這種例子最常而易見的便是計程汽車的司機,最近兩年,計程汽車應運而生,形成台北市最主要的車輛流量,由於大批的需要司機,一般駕駛學校便「粗製濫造」,畢業後,再經過一次沿襲老套的考試,司機便告大批「供應」,以應計程車行的急需。
這些速成司機到了車行,車行老板祇求賺錢,不計司機之素質,於是提成取酬的促使,司機工作時間加長,工作精神不濟,再加以急著趕生意而超速搶道行駛。
因此交通隊長想出了一個對付計程車的辦法,他說,當局不妨每年訂一個日期,對一年來沒有發生過意外的司機,普遍給以榮譽獎章,懸掛在車上,增高顧客對該公司車輛的安全感,反之,警方對於肇禍計程車,則在車身上漆上顯著的標誌,讓這部車駛出時不再吸引顧客,間接影響到該車所屬公司的營業收入。這種做法或可收一時之效。因為車行老板們一向認為,計程車出事,損失有保險公司負責,刑責則由駕車者負,對於司機的選擇與約束夙少過問的。藐視法令「在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任何一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法令,是不容許有人例外而享有特權的!」張隊長在談完計程汽車的肇禍原因後又提到有車階級對法令的藐視,而使警方在執法上發生困難的事。
他說:交通隊經常會遭遇到許多執法上的困難,有些屬於某些非警力範圍內的單位車輛,在車輛出事或違反交通規則之後竟斥責交通警員的調查或干涉,致使執行維持交通秩序的警員非常為難。
此外還有一些略有社會地位的駕車者,往往假恃其財勢而與交通警員作對,交通隊長舉出最近發生的一件事為例說,前數天,交通警員辦理一個某工廠廠長太太所乘的自用三輪車交通案時,這位太太竟侮辱警員說:「像你們這些穿制服的傢伙,我們不知養了多少!」
中山北路的四線道,按照規定快車道上是不准停車上下乘客的,而且規定大型車走邊線,小型車走內線,可是有許多屬於某些機關的交通車經常違反這規定,交通警員干涉,他們又大肆咆哮,吵鬧不已。這些司機簡直是太忽視整個全體的安全了,但是他們卻依然持有駕駛及行車執照,真叫人費解?
張隊長最後說到司機的素養,他說作為一個標準的司機,必須要具備如下五個要件:(一)必須有健全的體格。(二)接受三個月完整駕駛學校的訓練。(三)嚴格的考試制度。(四)具有道德觀念。(五)生活正常,精神充沛。
張隊長說:「假如每一個司機能夠具備如上述的五個要件,我相信車禍的發生當可減少,即使發生,那也只能歸咎到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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