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本濕地設立太陽能光電場,台東縣政府在訪問中,明確表達會「尊重部落決議」。
現今部落「拒絕設立光電場」的決議已出爐,台東縣政府也該遵守信諾,不要食言!
為什麽卡大地布部落不同意「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示範專區開發案」記者會新聞稿
※請問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開發基地,是那個部落的傳統領域,誰是這塊土地的主人?
104及105年本部落申請文化部的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辦理「挽救流逝中的部落文史:大知本傳統文化地名行動計畫」,經過田野調查、耆老訪談、文獻蒐集及實地踏查,出版了《心知地名:卡大地布部落文史紀錄》,共記載了知本溪流域的114個傳統文化地名。在這本書的第一章談到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開發案基地-Muveneng〈姆芙嫩/知本濕地〉地區10個傳統地名,裡頭記載著這塊土地的歷史過往、人文內涵與地理環境。
在17世紀,約1640年左右,荷蘭人據台期間為了尋找黃金,在知本濕地的溪口登陸,沿著知本溪北岸往山區前進,在長滿甜根子草叢的河岸射殺了水鹿及梅花鹿。住在知本濕地旁Kanaluvang〈卡那魯汎/沼澤地帶〉的卡大地布Pakaruku〈巴卡魯固〉家族人因此第一次遇見西洋人,也見識到火繩槍的威力,因而將荷人射殺鹿隻的地方稱之為Kinkuwangan〈今古哇岸/槍響的地方〉。荷蘭兵士休息時吞雲吐霧的抽著手捲菸,族人才知道那是tamaku〈打麻固/香菸〉,於是菸草引進了台東。荷人希望部落族人能帶他們到知本山區尋找黃金,因而以明朝出產的龍紋酒醰做為酬勞,這喝完的酒醰也留在部落傳了下來,目前由天主教會花蓮教區輔理主教曾建次先生保管。
從以上所述的傳統地名歷史由來,以及荷人留下的酒醰證物,可知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開發基地是我們卡大地布部落傳統領域,我們是這塊土地的主人。
※請問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開發案,有尊重過土地的主人卡大地布部落嗎?
台東縣政府利用知本濕地及知本溪北岸共226公頃土地,做為太陽光電示範專區土地,該案已於107年1月10日公告招標,預訂於3月13日開標。然而,近一年的規劃時間,縣府僅於去年6月舉辦一場期中座談會,今年1月5日召開一場說明會,在部落族人還不知道什麼是太陽光電,以及未辦理公聽會前,就火速在說明會五天後片面公告招標,完全不尊重我們卡大地布部落。先期規劃報告內容,直到標租公告才公布,沒有我們族人的意見及想法、沒有與部落開會的紀錄與徵詢、更沒有這開發基地的人文歷史與生態環境的調查,僅想利用土地獲取標租及發電的回饋利益,缺乏對土地的關愛及生態的守護,根本是不及格的規劃報告書。
為了讓族人認識太陽光電與國內案例,部落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合作自籌經費,於107年2月3至4日辦理「2018卡大地布傳統領域知情同意權工作坊」課程,邀請前屏東縣長曹啟鴻老師及其工作團隊,講解屏東縣政府推動民間養水種電的緣由與負擔責任,認識太陽光電的類型、利弊及對周遭環境的影響,以及與農牧漁業結合的成果和得失。這樣的學習場域,臺東縣政府不曾提供過,還要部落自己想辦法,欠缺了為地方解決問題的服務態度。
※請問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開發案,有落實原基法第21條的立法精神嗎?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該法條首要之立法精神在於「諮商」,依其該法條的釋義:「諮商或諮詢指提供充分且能夠有效傳遞之資訊,並徵求原住民族意見之行為」,簡單的說就是「諮商或諮詢的目的是要讓原住民族或部落自由且充分知情」,在這前題下部落才能行使同意權及參與權,以及訂立契約分享利益。請問此案從先期規劃,約一年的時間,臺東縣政府有提供充分且能夠有效傳遞資訊給部落嗎?並廣大的徵求或調查族人意見嗎?在部落尚未自由且充分知情前,就驟然公告招標,完全違反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立法精神。
再者,雖然招標須知寫到「本標租區域係屬原住民傳統領域範圍,本案之開發得標廠商應負責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取得部落同意。」卻已限定廠商「最低完工設備設置容量要達100MPw」,且要求得標廠商於租賃契約生效日起21日內,就提送投資營運計畫書,經台東縣政府審議通過後,才來進行部落諮商同意權。該流程已變成由縣府和廠商片面決定計畫內容,非但未尊重部落規劃權,又把諮商責任丟給廠商去承擔,何況後續的規劃設計及施工規劃是依照這不及格的規劃計畫書作為藍本,既然這諮商程序欠缺正義且推諉卸責,部落當然不會同意。
※請問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開發案,具備著好的友善的綠色能源價值嗎?
卡大地布部落的傳統領域共分為10個區塊,知本建康段這個區域我們稱之為Muveneng〈姆芙嫩/知本濕地〉,這裡有著藍色海洋、美麗沙灘、海岸植物、草澤濕地、珍稀野鳥與候鳥、還有廣濶的樹叢、灌叢及容易瀕臨消失危險植物。自古我們祖先利用這邊的資源,耕作、放牧、捕魚,在更早以前在這邊獵鹿,大家快樂的生活著,但殖民政權來了以後占有它把它劃為己有。今台東縣政府把這地區開發為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基地,為增加發電量獲取利益,光電板密集的排列在地面上,其面積約161公頃,嚴重破壞該地區生態環境及景觀。
「2018卡大地布傳統領域知情同意權工作坊」的課程,經過專家學者與族人、學員的充分討論,認為一個好的友善的綠色能源要具備下列幾種價值:1、是為解決地方問題而不是製造新問題。2、善待開發基地環境,不破壞環境。3、不排擠土地資源原有重要功能。4、可以跟地方協商,並可彈性規劃讓各方需求共存共融。5、可以分享利益。6、能夠達到多贏目標。以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開發案來說,這六大面向僅第5點因原基法第21條的規定或許可達成,其他的條件很難具備,所以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開發案呈現之價值,與部落想要的綠色能源觀點落差太大,當然我們不可能接受。
★★卡大地布部落的聲明與要求:
一、綜合上述,我們卡大地布部落不同意「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教育及示範專區開發計畫」,請政府或私人尊重國家法令承認原住民族的權利。
二、本部落將循國土計畫法提出傳統領域土地之「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建立傳統領域具體規劃藍圖,確立土地現況使用需求,訂立部落未來發展願景,提供政府或私人利用該領域土地之參據或協商。
三、請臺東縣政府打破官民之界限,與部落締結「夥伴關係」,建立傳統領域土地共管平台,以平等互惠分享之原則,發展傳統領域土地優質之經濟效益。
四、請政府或私人落實原住民族第21條之立法精神,善盡諮商或諮詢的責任,提供部落參與規劃、設計、審查、訂約、經營與管理的機會與場域,讓部落在自由且充分知情的前題下行使諮商同意權。
五、部落並不反對綠能,本次台東縣政府107年1月10日公告之「知本建康段太陽光電教育及示範專區開發計畫」必須撤銷,其基地範圍應包含整個「知本綜合遊樂區開發計畫」約285公頃的面積,因該區域土地之特性與功能是不可分割的,重新規劃之計畫內容含括光電活化、主權保障、生態守護、人文運用、教育推廣、遊憩休閒、種電農場及經濟發展等多面向機能,其計畫名稱暫定為「卡大地布人文生態光電教育及休憩園區開發計畫」。
六、生態環境景觀與原住民人文特色,才是台東縣發展之基石,不要迷信於經濟利益至上之狹隘觀點,光電、生態與人文是可以相容並存的,這樣才是友善土地的綠色能源建設與價值,並達到多贏的目標。
卡大地布部落(2018/02/1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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