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案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
📌新聞提要
109年6月27日報載我國民法將把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草案同步把女性結婚年齡調為18歲,而16歲以上女性即可已自主決定性交,一旦於18歲前生產,小孩將成為非婚生子女,但生父認領或生父母結婚,小孩可視為婚生子女。另18歲前產子卻不能結婚,不能準用夫妻財產制、繼承及扶養等規定,權益也會受影響。
📌📌本案法律評論
✏️依現行民法規定,女性滿16歲就可以結婚,但20歲前結婚應得到父母同意;修正草案把女性結婚年齡調為18歲,則18歲前即使得到父母同意,也不得結婚,若生父不認領,則生父母18歲前,將無法以結婚的方式,把小孩視為婚生子女,此段期間將產生法律效力未定的空窗期,惟生父18歲前所做的認領、扶養動作(例如給小孩奶粉錢),將來可作為小孩或生母訴請生父認領的事實證據。
✏️民法修正草案也影響報稅,修正前父母原可依「所得稅法」申報扶養未滿20歲子女,來提高免稅額;修正草案未來改為18歲成年,將減少2年可申報扶養子女,但事實上,子女在大學畢業前,多半是由父母扶養,所得稅法若將扶養子女之年紀調低至18歲,恐昧於事實。
✏️現在18歲可考駕照、合法上路,惟一旦騎機車撞傷人,父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未來修法後18歲就算成年人,騎機車撞傷人後,就要自己承擔民、刑事責任,不能再把父母拖下水,被害一方也無法請求父母連帶賠償。
✏️現行民法規定,未滿20歲要簽契約,原則上應得到父母同意,因此剛上大學的大學生在外租屋、補習、買手機等仍須父母簽字同意,恐造成不便;修法後,18歲的大學生就可以自行簽契約,但萬一受到詐騙,就無法以未經父母同意而主張契約無效了。
✏️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修法前已經取得享有至20歲之權利,仍得繼續享有至20歲為止。例如軍人遺族的撫卹金原可領到20歲,仍繼續享有到20歲為止。夫妻如果兩願離婚或經判決離婚,有關扶養費的修法前的約定如果是「應按月支付至子女『成年』為止時」,則子女仍得受領扶養費到20歲為止。
📌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82533
鄭深元律師、林宏軒律師 撰
生父認領之訴 在 螺螄拜恩的實話實說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贈書】【好書分享:兩性/社會科學《變身後媽:打破壞皇后詛咒》】
「如果你已經盡力了,停止努力也沒關係。」
提到「繼母」這詞,你會想到什麼?
邪惡、陰險、惡毒、偏心、虐待繼子女?
西方童話有壞皇后想方設法毒死白雪公主;東方有「蘆衣順母」,繼母給親生兒子穿棉襖,給繼子閔子騫穿塞蘆花絮的假棉襖(仔細想想,這兩位繼母都特地「客製化」,挺用心的);閩南語有句俗諺「春天後母面,欲變一時間」,形容春季氣候多變,如喜怒無常的繼母。更別提一拖拉庫電視、電影、小說中對繼母之刻板印象,「繼母」這位置,還真不好坐啊~
紐約時報暢銷作家溫絲黛.馬汀(Wednesday Martin)以《我是一個媽媽,我需要柏金包!》一書聞名全球,擅長以人類學專業闖蕩紐約上東區,用犀利風趣筆鋒剖析社會現象的她,也是一位「繼母」,並為此所苦。
無論是耶魯大學博士、暢銷作家身分,或自豪之幽默爽朗個性,在兩位正值青春期的繼女面前,都毫‧無‧用‧處!長年累積的自信在一次次對仗下土崩瓦解,溫絲黛開始質疑自己,或許她的確是個刻薄壞心腸的後母?
為了解決長存於人們心中之「繼母」議題,打破母親神性與伴侶關係迷思,溫絲黛再次執筆寫作了《變身後媽:打破壞皇后詛咒,改寫伴侶關係與母親形象的新劇本》一書。
本書結合自身經歷和多位繼父母、繼子女的真實人生故事,從童話、歷史、心理學、人類學與社會生物學觀點出發,以嚴謹態度及活潑筆觸探討女性在婚姻中的困境,強調「在身為母親之前,我們也是一個女人」,「要先愛自己,成為自己人生的重心」,因為就算付出一切,其他人可能也不會愛妳。
老天鵝哪!別說繼母,就算是生母,在東方社會講出此番言論,大概會被觀念老派的人浸豬籠水刑,貞節牌坊還沒立起,便轟隆隆地像骨牌般倒塌了,被嚴詞指責:
「孩子是最重要的,別那麼自私!」
「妳不是好媽媽!」
「妳缺乏母愛!」
「當妳的小孩真可憐!」(搭配韓國瑜「可憐哪~」圖片)
由於多數人對母職的過度神化和過度期待,身為一位母親若沒有燃燒自己,照亮別人,就好像有罪似的?女人可以扮演許多社會角色,母親、女兒、姊姊、上班族、主管、更是獨立的個體。當母親會犧牲很多,但不代表得犧牲做人的權利,故書中言:「如果你已經盡全力了,停止努力也沒關係,請重視自己的需求。」
除了破除束縛母職之神性枷鎖,作者進一步探究男性心理,有時咎於造成孩子破碎家庭之愧疚心態,男方習慣逃避現實,讓「闖入者」女方收拾善後,導致重傷伴侶關係(先把裝死這隻鞭數十,驅之別院);也有可能,男方因離婚面臨沉重財務及情緒壓力,恐懼再次搞砸事情,害怕觸怒子女或伴侶而不敢動作,此時順暢溝通管道和婚姻諮商是救命索,先釐清問題所在,再開扁也不遲(咦)。
書中亦針對不同形式、狀況的「繼親家庭」提出具體可行改善建議,例如:勿將所有精力都投注在孩子身上,被其喜怒哀樂牽著鼻子走,在關心和放手間取得平衡。且於一開始便建立明確家庭階層,夫妻教育方向要一致,避免孩子鑽空隙,使父母左右為難。這些建議不僅限於「繼親家庭」,對一般家庭也很實用。
由於個人目前尚未嫁給擁有廣大葡萄園🍇、宏偉古堡和世襲貴族封號的單親爸爸,暫時毋須煩惱如何和繼子女相處(大概選擇野放吧)(喂喂),所以我最喜歡本書的部分,其實是從童話故事和歷史層面探討「繼母」象徵之符號。
譬如從白雪公主、灰姑娘到糖果屋,繼母一再以殺人兇手、女巫、賤女人等面貌出現。實際上,在《白雪公主》和《糖果屋》的原始版本中,痛下殺手的人皆為生母。為了讓故事不那麼駭人聽聞,後世用繼母取而代之。
由此連結到歷史上的真實事件「1930年的火把殺人魔」:艾德娜‧芒布羅和丈夫羅夫共同撫養八歲的繼女希爾達,希爾達因公寓起火死亡。當社會大眾發現艾德娜是「繼母」而非「生母」時,陪審員開始覺得無血緣關係的繼母有可能做出喪盡天良的事。
即便無直接證據證明,且生父羅夫也有嫌疑,艾德娜依然被判有罪,因為故事裡永遠存在作惡多端的繼母、受騙的父親和無辜被害者。直至如今,孩童搗亂揭發繼父母真面目,促使全家破鏡重圓,永遠幸福快樂美滿的劇本不也常在好萊塢上演嗎?
另一個有趣的章節則是從社會生物學觀察鳥、蜜蜂和白額蜂虎的「動物版」繼父母會怎麼做,由此對照人類行為。
從演化適應角度觀之,撫養繼子女,只會散布對手的基因,所以替代性伴侶不會協助撫養,反而傾向殺嬰,例如接掌獅群的公獅會殺掉小獅子(辛巴啊啊啊~)。
然而當繁殖地或交配對象稀少,為交換與對象繁衍後代的機會,繼父母轉而願意投注在繼子女身上,像小丑魚、某些狒狒或白額蜂虎。此類互惠行為亦見於人類,為了好對象和穩固家庭,新伴侶嘗試接納與投資,對雙方都有好處。
看到這裡,你應該了解作者想表達什麼了。無論是繼父母或生父母,他們都是普通人,有普通人的感受、普通人的負面情緒,不可能一味付出。當社會要求父母「無私」貢獻時,不妨想想所抱持之扭曲想法是多麼「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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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留言請告訴我,如果可以選擇的話,你希望哪位知名人物當你的父母?(包含二次元角色),例如:
「《變身後媽》:為什麼我爸不是李嘉誠?(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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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正取得獎者於2020/3/22(日)晚上十二點前,回覆寄件資訊,超過領獎期限未認領者由備取遞補,寄送僅限台澎金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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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認領之訴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小孩是我的,為什麼我不能認領】
上週說到,只要妹仔的「親生媽媽」或他「法律上爸爸」到法院提起訴訟,再由李武雄去認領,那就可以解決妹仔的問題了。
而這樣類似的故事,不只發生在李武雄跟妹仔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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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了婚後,跑得比誰都還快
曾經有一個案例是這樣的:甲女跟乙男結婚, 5 年後甲離家,後來生下丙。由於甲乙還沒離婚,根據《民法》規定,推定小孩的父親是乙男。
法律上來說,丙就是甲乙的「婚生子女」。
但丙卻覺得,他出生的時候甲乙已經沒有同居,怎麼樣爸爸都不會是乙,於是想要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否認他的爸爸是乙。但是,當時的法律並沒有讓小孩沒辦法藉由訴訟否認自己於「爸爸」之間的關係。
因此,丙認為這是侵害他的權利,也提起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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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587
後來,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587 號解釋。大法官首先認為,「知道自己是誰生的」、「確定自己真正的爸爸是誰」,是「人格權」的一環,應該受到憲法保障。
所以,當時的民法不允許小孩透過訴訟,來確認自己的父親是誰,這樣子會侵害小孩「知道自己是誰生的」、「確定自己真正的爸爸是誰」的權利,宣告舊的民法條文違憲。
後來,立法院也修法,讓小孩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於是甲乙丙三人的故事算是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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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並沒有解決:小王現身,小孩是我的!
另外,如果一個親生父親,主張自己才是真正的父親,要對別人家的小孩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訴訟,這樣可以嗎?
大法官說:不行!理由是如果隨便讓一個「外人」提告,主張自己才是真正的父親,那麼原本沒小三的,卻只因為一個人提告,鬧得全家雞犬不寧。且如果允許第三人提起此類訴訟,不僅是揭發他人婚姻關係隱私,也曝光自己就是那位小王,如此將違背一般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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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犯下不該犯的錯誤,遺留無解的社會問題
民法制定的過程中,參(抄)考(襲)了不少德國民法的規定,而德國民法也曾經規定,第三人(親生父親)不能提起訴訟。
但是,後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意識到,如果將「親生父親可能取得法律上父親地位」的機會完全排除掉,可能會違反子女的利益,因此 2003 年宣告第三人完全不能提起訴訟的規定違憲,而德國也因此修正民法相關規定。
然而,大法官在隔年作出釋字第 587 號解釋,甚至在理由中援引德國曾經修正民法讓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但另一方面卻認為第三人的否認之訴,會造成社會更大的問題。大法官這樣的見解,也引起許多學者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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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認領之訴 在 下列關於強制認領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 ... 的推薦與評價
(A)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即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無繼承人時,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 <看更多>
生父認領之訴 在 Re: [問題] 有關生父認領的問題-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關於家事案件,
法院審理主要是考量「血統真實」及「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這兩項原則,一般來說
,前者是優先考量對象。
認領,大概可分為自願的及被迫的兩種,
自願的,辦理登記即可,相關事項可到戶政事務所查詢,
被迫的,就是依民法第1067條、家事事件法第66條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原PO的問題,應該是指生母可否拒絕生父認領?
目前多認為認領是一種「單獨、不要式行為」,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時,無須非婚生子女
及生母之同意,且一經生父為認領之表示或生父有撫育之事實,即生認領之效力。戶籍法
第15條雖規定認領必須辦理登記,但並非生效要件,至多是在訴訟上被視為是一種證明方
法。
另外基於血統真實原則,多數意見認為生母或非婚生子女不得拒絕有真實血緣生父的認領
,縱使拒絕(否認)認領,將來生父也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假如真有血緣關
係的話)。
另外一個問題,或許是擔心生父會不會爭奪監護權,
這就涉及「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
目前實務個案中,法院同意由母親實施監護、父親負擔扶養費用的例子,有相當多,這就
是另一個問題了。
至於其他日後繼承(法定限定繼承)或扶養(民法第1118條之1)問題,這幾年相關法律
都有修正,其實對子女來說,已不像以前那樣苛刻(例如父債子還),應該不用太擔心。
因為對家事事件不是特別熟悉,只能大致回覆如上,
其餘的就留待其他神人來補充吧!
※ 引述《fascinatjok (我是幸福的)》之銘言:
: ※ 引述《fascinatjok (我是幸福的)》之銘言:
: : 女方,目前懷孕4個月,
: : 碰到了一個不想負責任的男方,(會動手,會恐嚇)
: : 男方又怕孩子出生以後會分財產,
: : 所以揚言等孩子出生後辦理生父認領~~
: : 讓女方很擔心
: : 請問男方能要求生父認領嗎??
: : 女方經濟足夠養孩子,不需要贍養費,
: : 只是單純的想生下孩子,養大孩子~~
: : 感恩各位大大~~
: 事情是這樣的,生母目前懷孕4個月,生父希望拿掉小孩,生母不願意,生父就說,即使
: 小孩生下來,我也會打官司搶小還的監護權,不會讓小孩來分財產的
: 後來生父甚至還恐嚇生母,要開車撞她和孩子,讓生母嚇到不能吃不能睡,去警局報案…
: …
: 當媽媽的當然害怕孩子落入這樣的爸爸手中,所以才會有這個問題,難道懷孕過程不聞不
: 問,隨時跳出來要當爸爸,都可以嗎…
: 目前生母已通報家暴案件,由社工介入
: 因為之前生父動手傷人(有驗傷單)……
: 保護令正在申請中,只是當媽媽的都會害怕孩子被搶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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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07632590.A.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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