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書】【好書分享:兩性/社會科學《變身後媽:打破壞皇后詛咒》】
「如果你已經盡力了,停止努力也沒關係。」
提到「繼母」這詞,你會想到什麼?
邪惡、陰險、惡毒、偏心、虐待繼子女?
西方童話有壞皇后想方設法毒死白雪公主;東方有「蘆衣順母」,繼母給親生兒子穿棉襖,給繼子閔子騫穿塞蘆花絮的假棉襖(仔細想想,這兩位繼母都特地「客製化」,挺用心的);閩南語有句俗諺「春天後母面,欲變一時間」,形容春季氣候多變,如喜怒無常的繼母。更別提一拖拉庫電視、電影、小說中對繼母之刻板印象,「繼母」這位置,還真不好坐啊~
紐約時報暢銷作家溫絲黛.馬汀(Wednesday Martin)以《我是一個媽媽,我需要柏金包!》一書聞名全球,擅長以人類學專業闖蕩紐約上東區,用犀利風趣筆鋒剖析社會現象的她,也是一位「繼母」,並為此所苦。
無論是耶魯大學博士、暢銷作家身分,或自豪之幽默爽朗個性,在兩位正值青春期的繼女面前,都毫‧無‧用‧處!長年累積的自信在一次次對仗下土崩瓦解,溫絲黛開始質疑自己,或許她的確是個刻薄壞心腸的後母?
為了解決長存於人們心中之「繼母」議題,打破母親神性與伴侶關係迷思,溫絲黛再次執筆寫作了《變身後媽:打破壞皇后詛咒,改寫伴侶關係與母親形象的新劇本》一書。
本書結合自身經歷和多位繼父母、繼子女的真實人生故事,從童話、歷史、心理學、人類學與社會生物學觀點出發,以嚴謹態度及活潑筆觸探討女性在婚姻中的困境,強調「在身為母親之前,我們也是一個女人」,「要先愛自己,成為自己人生的重心」,因為就算付出一切,其他人可能也不會愛妳。
老天鵝哪!別說繼母,就算是生母,在東方社會講出此番言論,大概會被觀念老派的人浸豬籠水刑,貞節牌坊還沒立起,便轟隆隆地像骨牌般倒塌了,被嚴詞指責:
「孩子是最重要的,別那麼自私!」
「妳不是好媽媽!」
「妳缺乏母愛!」
「當妳的小孩真可憐!」(搭配韓國瑜「可憐哪~」圖片)
由於多數人對母職的過度神化和過度期待,身為一位母親若沒有燃燒自己,照亮別人,就好像有罪似的?女人可以扮演許多社會角色,母親、女兒、姊姊、上班族、主管、更是獨立的個體。當母親會犧牲很多,但不代表得犧牲做人的權利,故書中言:「如果你已經盡全力了,停止努力也沒關係,請重視自己的需求。」
除了破除束縛母職之神性枷鎖,作者進一步探究男性心理,有時咎於造成孩子破碎家庭之愧疚心態,男方習慣逃避現實,讓「闖入者」女方收拾善後,導致重傷伴侶關係(先把裝死這隻鞭數十,驅之別院);也有可能,男方因離婚面臨沉重財務及情緒壓力,恐懼再次搞砸事情,害怕觸怒子女或伴侶而不敢動作,此時順暢溝通管道和婚姻諮商是救命索,先釐清問題所在,再開扁也不遲(咦)。
書中亦針對不同形式、狀況的「繼親家庭」提出具體可行改善建議,例如:勿將所有精力都投注在孩子身上,被其喜怒哀樂牽著鼻子走,在關心和放手間取得平衡。且於一開始便建立明確家庭階層,夫妻教育方向要一致,避免孩子鑽空隙,使父母左右為難。這些建議不僅限於「繼親家庭」,對一般家庭也很實用。
由於個人目前尚未嫁給擁有廣大葡萄園🍇、宏偉古堡和世襲貴族封號的單親爸爸,暫時毋須煩惱如何和繼子女相處(大概選擇野放吧)(喂喂),所以我最喜歡本書的部分,其實是從童話故事和歷史層面探討「繼母」象徵之符號。
譬如從白雪公主、灰姑娘到糖果屋,繼母一再以殺人兇手、女巫、賤女人等面貌出現。實際上,在《白雪公主》和《糖果屋》的原始版本中,痛下殺手的人皆為生母。為了讓故事不那麼駭人聽聞,後世用繼母取而代之。
由此連結到歷史上的真實事件「1930年的火把殺人魔」:艾德娜‧芒布羅和丈夫羅夫共同撫養八歲的繼女希爾達,希爾達因公寓起火死亡。當社會大眾發現艾德娜是「繼母」而非「生母」時,陪審員開始覺得無血緣關係的繼母有可能做出喪盡天良的事。
即便無直接證據證明,且生父羅夫也有嫌疑,艾德娜依然被判有罪,因為故事裡永遠存在作惡多端的繼母、受騙的父親和無辜被害者。直至如今,孩童搗亂揭發繼父母真面目,促使全家破鏡重圓,永遠幸福快樂美滿的劇本不也常在好萊塢上演嗎?
另一個有趣的章節則是從社會生物學觀察鳥、蜜蜂和白額蜂虎的「動物版」繼父母會怎麼做,由此對照人類行為。
從演化適應角度觀之,撫養繼子女,只會散布對手的基因,所以替代性伴侶不會協助撫養,反而傾向殺嬰,例如接掌獅群的公獅會殺掉小獅子(辛巴啊啊啊~)。
然而當繁殖地或交配對象稀少,為交換與對象繁衍後代的機會,繼父母轉而願意投注在繼子女身上,像小丑魚、某些狒狒或白額蜂虎。此類互惠行為亦見於人類,為了好對象和穩固家庭,新伴侶嘗試接納與投資,對雙方都有好處。
看到這裡,你應該了解作者想表達什麼了。無論是繼父母或生父母,他們都是普通人,有普通人的感受、普通人的負面情緒,不可能一味付出。當社會要求父母「無私」貢獻時,不妨想想所抱持之扭曲想法是多麼「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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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書】【好書分享:古典言情小說《匣心記》】
「婊子與狗,天長地久。」(讚許意味)看完四冊《匣心記》後,我滿足掩卷嘆息。
不似一般言情小說中之邪佞霸道總裁與清新蓮花傻白甜,《匣心記》中的男女主角齊奢與青田,從來不是什麼善男信女。一個看似含著金湯匙出生之天之驕子,貴為皇冑、富可敵國、權能遮天,卻身陷虎狼環伺、腥風血雨之皇權鬥爭,身邊無人能信亦無一人可信,皇室血脈是烙印於齊奢體內深處的詛咒,就如生父當初將這尊拔尖的苗兒無情揠入土中般,從二十層地獄(比蔣友柏多一層)爬上來的他,為了自保、為了復仇、為了掌權,必須以殘破身軀行走於同樣軌跡上,即使擋在眼前的是親人、情人、恩人,全得一一拔除。
身為《十二花神譜》之《蕊珠仙榜》的狀元花魁青田,姿容無雙、色藝雙全,京城中無論文人雅士、達官貴人,一一拜倒在其石榴裙下,夜擲萬金只為博得美人一笑。乍看下,雖是金絲銀線明珠針針穿就之奢華帳面,掀開簾子一瞧,那些白日裡花燦燦被捧上掌心兒的花街翹楚,夜裡仍得鶯聲燕囀、趴在每個吐著粗氣的男人身下呻吟作戲。憑妳琴棋詩書畫樣樣精通,私底下良家婦女瞧不進眼裡的「乾煎甲魚」、「三冷一熱」等青樓迎客招數仍得樣樣學全,所謂的一枝紅豔露凝香,看穿了,不過是送往迎來恩客們踐踏在泥濘裡的落花。
我欣賞《匣心記》之處在於,這部古典言情小說中,沒有欲拒還迎、欲遮還羞的遮遮掩掩和粉飾洗滌,它直接書寫出赤裸裸的性、權力、金錢、地位尊卑等社會真實面向與人性醜惡,更勇於破除以往言情小說中難以撼動之「處女情節」和愛寵一入宮中扶搖直升等奢望癡想。即便一雙玉臂千人枕、半點朱唇萬客嚐,青田的感情依然美好純真;齊奢更從不質疑愛人的過去,愛的正是她過盡千帆皆不是,唯願覓得一心人之堅定不移,見過地獄的兩人,偷拾得一方人間淨土,相知相惜。
兩人出身雖有雲泥之別,然同樣是霜雪卻不妨,忍冬共經臘之忍冬花,在越寒冽刺骨的風雪下越毅然綻放。青田快意恩仇、有仇必報;齊奢精明幹練、下手決絕的個性都令人大呼痛快,這對厭世鴛鴦(不是他們厭世,是仇人見了他們就厭世)性格相互呼應,他們沁出骨子裡的老練狠辣,應和了多舛的一生,那些優柔寡斷、猶豫不決、婦人之仁等叫人生厭之舉措,絕不會見於本書。即使人人膽寒,背後斥罵青田和齊奢是婊子和跛子,他們卻活得比任何奴顏婢膝的人都真實。
《匣心記》的可讀性與吸引力不須文火慢燉,初讀即入戲七分,前十幾頁一齣花魁侑酒助興,眼波流轉間爆發巨大戲劇張力,掀起讀者心中驚濤巨浪,直讓人油門踩下去不要停!讀到找不著剎車在哪裡!!
尤其作者伍倩之文學底蘊深厚、歷史知識紮實,句句引經據典、篇篇考據詳實,全書八十萬字無冗詞贅句,信手拈來皆文章,文筆雋永清麗,處處可見古典文學的影子。例如勾勒衣物服飾絢麗多姿、五彩繽紛,承襲《金瓶梅》之美學,描寫女主角青田初出場之際「耳下一對玉蟾折桂耳墜,烏髮高綰著蘇樣髻,身著一襲織金纏枝花細綢子窄襖,縐紗的長裙隨腳步輕揚」,隨文字敘寫,一位笑魘如花的水靈靈美人兒彷彿現身眼前;而女校書們群花雅集,觥籌交錯坐而喧嘩、賦詩填詞,以及齊奢大手筆為青田興建之精緻如畫別居「如園」,皆浸染了幾分《紅樓夢》中「大觀園」之筆墨。
深入描繪青樓文化之奇趣巧思自是不用多說,其他如龍肝、鳳髓、豹胎、麟脯、乾坤湯、五行宴、百花釀等貴族食譜工序,除《紅樓夢》外也聯想到杜甫之《麗人行》;再如齊奢寵溺青田之各種把戲:促織(鬥蟋蟀)、胭脂細粉、茶品器物等豐富講究,無一不想到金庸小說中諸般精深雜學。只可惜《匣心記》後兩冊多側重於齊奢與青田千絲萬縷之感情糾葛,未於前處多加著墨,沙場殺伐之武戲亦點到為止,然整體來說,《匣心記》仍是一部讓人手不釋卷,值得細細研研讀之古典言情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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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母親在台居留權最新進展】
背景說明:我於3/5於行政院性平會提案,感謝其他民間委員的支持連署,其中第一案取得部分積極進展,原提案內容及會議決議如下,供大家參考,也希望未來能對於這些外籍母親有實質幫助。如果大家身邊有類似案例,歡迎提供資訊給需要的人。
「案由:有關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在臺取得居留權之實務困境,提請討論。
說明:
一、經查於以下類似案例,移民署均礙於現行法令而無法發給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在臺「居留證」,僅能為其辦理停留延期,若所持為60日停留簽證者,得延兩次;若所持為90日停留簽證者,得延一次,無論如何,其單次停留上限為180日,對於此等女性在臺之居留與家庭團聚基本人權構成極大困擾與障礙,有必要謀求合理解決之道。此類案例甚多,茲僅舉數實例說明:
(一)A女(非婚生子情形):印尼籍女性A與有戶籍國民在臺非婚生育一子,該子後雖經生父認領,並約定由母(A女)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A女持停留簽證入臺,移民署認於法無據因此無法許可渠之居留證申請,乃請其申請簽證時應向外交部申請居留簽證,A女無奈向外交部陳情,得函覆表示,依親對象以依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依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為限(僅能「幼依長」),並未開放外籍尊親屬申請依親(不能「長依幼」)。
(二)B女(離婚共同監護之情形):B女原係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在臺育有親生、未婚之未成年子女1名,後與該我國國民離婚,約定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某次B女自臺離境,未察覺居留證於境外逾期,依法申請簽證入臺,然因渠所持為停留簽證,因未合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所列事由,返臺後無法重新取得居留證。
(三)C女(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親權):C女原係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在臺育有親生未婚未成年子女1名,後與我國有戶籍國民離婚,約定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95年攜女離臺,原居留證於其後不久到期,數年後攜子女返臺,惟返臺後無法再重新取得居留證。
(四)D女(夫死):原我國有戶籍國民之越南籍配偶,育有親生未婚未成年子女1名,夫妻二人常年攜女在越南生活,D女在臺未曾持有居留證,後其夫於民國104年死亡,本欲攜子返臺生活,惟取得簽證為停留簽證,縱外交部於簽證備註「夫XXX死亡,ID NO xxxxxxxxx,育有一女」,亦無助於其取得居留證。
(五)E女(非婚生子,生父經法院裁判停止親權):E女在臺非法打工期間與有戶籍國民在臺非婚生育一子,並經生父認領,E女受禁止入國處分,期滿後入臺,經訴訟程序,法院裁判生父停止親權,由E女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20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是依該條項第1款規定依親居留需具備「配偶」身分,第2款則須符合「幼依長」之原則。此對於非婚(如A女及E女案例)、離婚(如B女、C女案例)以及夫死(如D女案例)之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而言,恐已構成法制上頗不合理之障礙。
三、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就停留或居留的延期,規定如下:
(一)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第1項)
(二)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3年。(第2項)
(三)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5條第4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第3項)
(四)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1、因依親對象死亡。
2、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3、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4、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5、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6、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第4項)
該條第4項第1款「因依親對象死亡」及第3款「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之情形,雖原本的居留原因消失,似仍有機會申請延期居留,但在上開案例之B女及C女,因其離婚後離境且居留證逾期,已不在「居留期間內」,即無從依該條項申請居留延期。D女案例則因從未在臺持有居留證(夫妻皆在越南生活),因此夫死後,自也無從依該條項第一款「因依親對象死亡」取得居留權(延期)。
四、有關臺籍配偶死亡之情形,據了解實務上允許「臺灣地區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現入境在臺停留或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配偶」可以直接申請身分證,不受居留年限或居留階段的限制。相對與此,外配並未有遇到臺配死亡,並與臺配育有親生子女,即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證的機會。兩相比較,似有失衡平。
五、末查,外配離境後居留證逾期,疏未能返臺延期而造成再也拿不回居留證的窘境,一再發生,衍生不少悲劇。由於居留證一般延期為1-3年,通常依民眾自己決定要辦幾年期。但實務上,一旦臺配死亡,移民署服務站就只給外配每次延期1年,若當事人想延3年則不被允許,此作法對於育有親身子女的外配恐尤其不人道,已經要自己一個人養小孩了,還被嚴格要求每年要到移民署延期,尤其在弱勢的社會處境與生活條件下,極容易一不小心就居留證逾期,逾期後又無法再申請回來,往往從臺配死亡後遭致一連串悲劇的無限迴圈。
辦法:
一、研議是否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上開相關規定或調整其解釋適用,放寬國人子女之外籍母親得不受「婚姻」狀態或「幼依長」等原則之限制,合理確保其在臺居留權與家庭團聚權。
二、參照陸配之規定,於外配之臺配死亡時,若其與臺配育有親生子女,而有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之必要,允許其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的權利。
三、取消「臺配死亡後,只給外配居留權每次延期一年」的行政內規,以期間接減少實務上外配屢因居留證逾期致後續喪失長期居留權的案例。」
最後決議:委員所提有共識個案 B 女、C 女、D 女,在尚未完成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前(註:此等部分確定後續將修法),請內政部依個案事實予以專案居留。至個案 A 女、E 女部分,請內政部參酌委員意見以兒童最佳利益考量, 積極協助解決其在臺取得居留權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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