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乳癌手術,頻繁至醫院復健,並申請癌症門診保險金,保險公司請被保險人立切結書,同意每個月只能申請六次門診保險金,有效嗎?
這個案件的情況為:
被保險人乳癌手術後3年來,病情已經穩定,但是持續就診復健科,診斷證明上載明「後遺症」,因此與保險公司就是否為保單條款所指的「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起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在理賠時經常有爭議,保險公司就要求被保險人簽同意書,同意每個月只能申請六次癌症門診保險金。
後來被保險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不懂法令,迫於無奈,才簽下同意書。這張同意書,減輕或免除了保險公司的給付義務,依保險法第54條之1規定,自屬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判決認為:
這份切結書屬於定型化契約,因為內容讓保險公司減輕原有保單條款的責任,也使被保險人拋棄原有保單上的權利(超過六次以上的門診保險金),內容顯失公平,依照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第3款規定、保險法第54條之1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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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險跟健保不一樣,
不是買了張保單後,
看了病都可叫保險公司理賠。
罹癌開刀後,會有門診追蹤的必要,
但不是自覺不舒服去看醫生,
都可認定是門診治療,
超過了合理範圍,
保險公司可是會拒賠的喔!
看更多新聞:https://bit.ly/2wMWT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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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門診追蹤理賠 在 Phew!好險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有門診醫療保險金
不代表什麼都可以做歐
什麼是必要,還是要看條款
有民眾在民國83年向國泰人壽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01年1月間發現罹患直腸類癌並接受治療,107年間又4度至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追蹤,分別是6月12日,進行癌症門診追蹤排定胸部X光及腹部超音波檢查、6月16日排定Neuron Specific Enolase(下稱NSE)指數抽血檢查、6月23日看X光及NSE指數報告、6月30日至門診補開立診斷書以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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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本身也是癌症患者 以下是你不得不知的保險知識
與其發在保險版 我想在這裡發文可以幫助到大家
『癌症治療結束後的門診追蹤 保險公司須理賠』
案例二:
口腔癌手術後門診治療招拒,本案為一則保險理賠 案件,大義如下:李女士以其夫為被
保險人,於88年 11月及12月分別向新X人壽及遠X人壽投保防癌終身 壽險,其中批註條款
約定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係指保險 有效其間罹患癌症後除接受化療治療及放射治療外,
亦 包括其他必要之癌症門診治療,事後被保人不幸罹患口 腔癌,前後歷經二次手術,倆
家保險公司皆有依約給付 各項保險金及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不料後半段保險公 司卻拒
絕理賠,其理由為病情已獲控制,後續之給付不 是其他必要之癌症門診治療處理,訴訟
後消費者獲得勝訴判決。
兩家保險公司不願理賠之法律理由如下:
1.給付之醫療項目僅限於化療放射線治療及其他必 要之癌症門診治療。:
2.消費者之門診紀錄及用藥情形僅為治療發炎及補 充維他命用。:
3.所用藥物僅在利用白斑病變能消失或控制而已。:
4.白斑病變只是癌症前期病變而非癌症本身。:
5.用藥不是為直接治療僅為追蹤口腔癌是否再次復 發。:
6.病情既已受到控制卻頻繁地去醫院門診不過是浪 費醫療資源。:
7.要求門診之保險給付不屬於其他必要之癌症門診 治療處理。:
8.保險之保障是治療癌症不是預防癌症。:
9.不應理賠。:
台灣屏東地院簡易庭判決應予理賠之理由如下:
1.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採取有利於被保險人原則處理。
2.依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義
3.手術後之追蹤門診檢查發現口腔部位有斑病變。
4.開立之藥方均為強化口腔黏膜以對抗潰瘍之發生並利於消失與控制。
(以下是重點)
5.一般疾病在醫學統計上是用治療效果,但癌症只能治標不能治本,
因此統計上是採治療後可以存活超過5年比率。
6.足認癌症手術後之門診追蹤檢查確實為整體癌症 治療過程中重要一環。
7.手術後之門診對於防止病情惡化具有重要性。
8.申請理賠之次數仍在保單批註條款的90次內。
9.每次門診開立之用藥及藥量藥劑均由醫師一據 病情狀況憑其專業判斷所為不可將責任
推給別人 10.後續門診所使用之藥雖然僅是強化口腔黏膜以對抗潰瘍能力藥物然而仍為治
療癌症必要門診治療應予理賠。
結論:
由本案可知防癌險理賠糾紛相當多手術開刀住院當然要理賠,以本案為例只要是其他必要
之門診治療應獲得理賠,且癌症只能治標不能治本,是以治療後可以存活超過5年之比例
作為計算,當然防止復發由醫師所開具之藥物是必要之門診治療。
心得:
門診追蹤檢查也是整體癌症治療中重要一環,不要忘了自身的權益。
來源:
https://www.cpat.org.tw/main/modules/MySpace/BlogInfo.php?xmlid=1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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