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時力修憲」的任務型決策委員會】
這一次參選決策委員,我自己的期許是,這半年的任務型決策委員,肩負「時力修憲」的重要任務。
具體上來說,一定要提出黨務改造的藍圖,讓黨代表大會來討論、議決,強化時代力量的體質;一定要帶領全黨上下,展開嚴肅的思辨,擬定未來十年的行動綱領,以此告訴台灣社會,為什麼台灣需要時代力量。
【為什麼台灣需要時代力量】請見:https://bit.ly/3207l8U
我期許一個制度化的黨中央,一方面能約束、鼓勵組織中的成員,能夠相互合作、溝通討論;另一方面,則是讓衝突、對立能夠找到程序上的管道,啟動「衝突、妥協、前進」的正向循環。
該怎麼做?以下文長慎入。
時代力量的制度設計,經過幾個階段的調整,大體上,是一個規範不足、充滿彈性的架構。這樣的架構,在組織規模不大的時候,還可以運行。隨著組織規模擴大,黨員、黨公職增加,地方黨部陸續成立,就遇到了阻礙。
其中,涉及時力決策與執行核心的黨代表大會、決策委員會、黨主席、中央黨部秘書處,這些機制的連結、調整,是這一次補選決策委員責無旁貸的任務,更是黨務改造的核心。
1⃣決策委員、黨代表由黨員「多席次全票制」選出,意思是說,要選出幾席,黨員就可以投幾票。
一個好的民主選制,#應該盡可能反映政治實力的分布。現行選制容易造成「贏者全拿」,讓掌握多數票的群體取得過量席次,剝奪少數派的席次。在「單票制」與「全票制」之間,採取「限制連記制」(可投票數少於應選席次),或是「排序複選制」、「波達計數法」(體壇常用)都是可以考慮的。
2⃣黨公職為當然黨代表,但是,沒有當然決策委員的設置。
#將黨公職引入決策機制,可以考慮兩種做法,一是決策委員改由黨代表間接選出,二是設置當然決策委員。如何選擇,要配套決策委員、黨主席的選制來調整。
3⃣黨主席由決策委員會選出,#並未規定兩者間的權責關係;關於秘書處,黨章僅規範「決策委員會得下設秘書處、及其它部門或任務小組」,並未說明秘書處應向誰負責。
時代力量的黨章,並未規範本黨是「委員會制」還是「主席制」,什麼樣的事情要經過決策委員會,什麼樣的事情可由主席決定。再者,身為執行單位的秘書處,應該有什麼部門,應該向主席負責還是決策委員會負責,也沒有明確規定。
#如果要走向主席制,那黨主席應由黨員投票選出,直接領導秘書處,就像企業的總經理,綜理一切執行事務,向決策委員會負責;同時,決策委員應由黨代表間接選出,負責政黨對外事務、黨內預算等重大事項。
#如果要走向委員會制,主席仍可由決策委員會互選,秘書處則向決策委員會負責。如果是這樣,決策委員就要納入黨公職,不論是設置當然決策委員或是由黨代表間接選出,以強化中央黨部與黨公職的連結。此外,決策委員會每週(而不是現行的每月)至少應開會一次,好讓中央黨部的運作能夠即時反應、隨勢調整。
決策與執行核心穩定後,再來就是 #黨內規範密度的提升,以及制度化溝通平台的建立。
什麼是規範密度?越多事項的執行,有清楚的程序規定可以依循,而非仰賴處事者的自由決定,就是比較高的規範密度。
一個組織的規範密度越高,SOP越多,更多事情可以照規定走,#組織的運行會更具可預測性。請聽我的以下主張:
1⃣中央地方黨部設置組織章程,明定部門、人事員額、黨職敘薪。
#明確的組織章程、人事員額、黨職敘薪標準,除了方便財務部門檢視預算,更讓 #制度化的人才培育 成為可能。
2⃣強化紀律規章,設置紀律委員會主委,明定各類案件保密機制。
這次的危機處理,包括所謂的「提議是不是用本票強化保密協定效力」,歸根究柢,是紀律規章規範不足所致。對於不同類型的申訴案件,該採取什麼樣的保密措施,洩密該如何處置,#應於事前明文寫入紀律規章。再者,紀律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應有主委或是對外發言代表的設置。
3⃣建立內稽內控機制與募款專責部門,強化財務規劃與管理。
黨內經常聽到質疑經費分配、使用的聲音,除了目前黨中央進行中的 #財務透明計畫,更重要的是,要有「預算部門」與「財務部門」的分野。財務部門編定預算提出的規則、審酌預算合理性,來 #監督預算部門 提出的計畫與花費。
再者,設置 #募款專責部門,除了與捐獻者保持聯繫外,還要規劃常態性的小額募款、專案募款,支應柴米油鹽醬醋茶的開銷。並且,必須規劃年度募款額度,針對黨職的責任額、責任額的折抵方式,做出通盤規劃。
4⃣建立官方黨員溝通平台,恢復「時力一週」,強化黨員、時力之友、支持者的溝通。
很多支持者都對黨內溝通不良、屢屢惡意放話的現況感到痛心。我從加入時代力量以來,從來都是惡意放話的受害者,對於黨內的惡意放話,不論什麼層級,我支持用最嚴格的標準來處理。
再者,為了改善時力中央與黨員的直接溝通,在官網討論區無法運行的情況下,#建立官方黨員溝通平台 是當務之急。除此之外,過去曾經發行的「時力一週」,可以讓支持者快速掌握時力的動態,我也認為,應該在人力物力許可的條件下,研議復刊的可能。
在這個風雨同路的時刻,同舟共濟是當然,#拿出破釜沉舟的決心,更是必要。期許這一屆的任務型決策委員,能夠帶領時力,打好邁向執政的地基,贏回廣大支持者的信任。
管理規章範本 在 林沛祥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近年來不斷看到各體育協會的奇妙新聞
從出國比賽的選手待遇極差
到比賽收費的種種不合理
每每看見總是感慨...
選手們為國爭光、為了追求榮耀
不論是國家政府或同樣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們
都應該全力的支持,而非汲汲營營於利益上的阻撓
長久以來的國體法問題應當正視並解決
各體育協會的重組改選、將功能正常化是絕對必要的一步
接下來,當政府成功修法完成後
就輪到身為人民的我們投入其中
主動參與體育改革,從加入各協會開始
由內而外地發揮人民的影響力
讓我們驕傲的選手,值得我們全力支持
各位關心體育,關心台灣運動發展的朋友們,大家好:
我是體育署長林德福,這封信,是寫給所有曾經在台灣運動產業上努力的朋友,寫給每一個全心全意投入體育生涯的選手,以及所有熱愛運動,熱血吶喊,也熱心推動體育改革的球迷和台灣民眾。
前一陣子,立法院通過國體法修正,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我面對來自四面八方的意見和不同立場的想法,也面對許多的質疑。我曾經親上火線面對各方不滿,也一度因為要居中緩和兩方角力,而和部分網友有不同意見的爭論。但做為一個真心想要改變台灣體育環境的主事者,我時時刻刻都在想,怎麼做,才能夠徹底真正的改革體育環境,讓所有運動員和台灣民眾,覺得體育署與你們站在一起,同一陣線。
網友和球迷的看法我聽見了。
幾經思考後,我決定,只有大破大立,完全的開放參與,公開透明,才能獲得社會信賴及人民支持。讓體育改革的過程攤在陽光下,禁得起社會大眾檢驗和比較。我決定讓改革一次到位,必須讓所有有意願參與和推動體育發展的人,都能夠擁有公平競爭的平台和接受全民的監督。
所有真的改革都不應該只是空話,而是有具體實現的方式。以下是我下定決心推動的改革項目。我心已決,無論面對多大的阻力,都動搖不了我的意志。若各位想要一起推動體育環境改革的朋友,不管你是現有體制的參與者,還是未來希望能夠加入的夥伴,這些改變需要你們的支持投入。
為推行國體法對特定體育團體章程修正及理、監事改選之相關規定,體育署秉持全民參與、落實組織開放的修法精神,及彰顯政府對推動體育改革的決心,以吸引更多關心體育運動民眾加入的立場及態度,擬定「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及「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範本」,今日於本署特定體育團體組織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將提供予各特定體育團體(協會)依據辦理,其主要重點如下:
1.理事長直選,民主一次到位
章程範本第十六條:選舉及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由全體會員投票為之。換言之,修法後各協會理事長將由全體會員直接投票選出,以更直接民主方式,落實組織開放及台灣民主之價值。另,為輔導各協會順利進行改選,特訂定「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範本」,內容包含參選資格、參選登記、參選資格審查、選舉及計票方式等實施原則,其中應成立立場中立之「選務小組」,辦理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所有登記參選者,不得擔任選務小組召集人,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等內容。
2.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席次,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
章程範本第十七條:各協會置理事若干人(含理事長1人,總額不得超過35人),其中運動選手理事若干人,其餘由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所佔席次,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確認之。本條文有關理事總額及運動選手理事席次,將視各協會組織及該項運動發展情形,由各協會自行衡量並明訂於章程內,選舉時先扣除已訂之運動選手理事席次後,其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席次按選舉得票數高低決定。
3.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參選資格及公告
於選舉實施原則範本第二項:理事長參選人應檢附全體會員5%以上連署之連署書;運動選手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團體會員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個人會員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全體會員2%以上連署之連署書。各協會於完成參選人資格審查後3日內,須將候選人名冊含政見公告於該協會網站,並於15日內辦理選舉。參選之候選人所提出之政見,除爭取會員認同及支持外,也將成為任期中重要政績的檢視指標,是對全體會員負責的態度。
4.於106年12月20日前申請加入會員並經審核通過及繳納會費者,具有行使選舉之權力。
章程範本第八條:配合106年9月20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國民體育法,其於106年12月20日以前申請加入會員,經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者,於完成章程修正後之首屆選舉不適用(會員入會未滿一年以上,不得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之規定。該條文除為保障民眾加入協會有足夠時間,於公布施行日起3個月內加入者,保障其投票權力外,訂定統一時間亦能避免於選舉前再有會員灌入情形。
5.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加入
章程範本第七條:依據國體法第三十二條「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之規定,理事會審定會員資格時,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加入。體育署除嚴格把關外,將對於協會拒絕加入之會員資料,進行複查,以確保民眾參與之權力。
6.訂定合理的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章程範本第三十六條: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繳納標準訂定,將配合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分別訂定應繳金額,將以合理之金額於各協會章程中明定之,絕不會成為防礙民眾加入協會的不合理門檻。(暫訂個人會員入會費為五百元、常年會費一仟元;團體會員原則依代表人數乘以個人會員費計算,如代表票6票*一仟元,即該團體會員常年會為六仟元,以此類推)
7.除了個人會員,體育署亦廣邀團體會員加入
國體法的開放精神,包含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章程範本第七條:團體會員將包含直轄市體育會所屬運動委員會(或協會)、縣市體育會所屬運動委員會(或協會)、各級學校及該運動種類相關且為政府立案之團體等。體育署將於近日內發函各縣市政府、相關體育團體、各級學校,邀請大家踴躍加入,一起改變台灣的體育環境,為我國的體育運動發展齊力共創。
8.確保協會財務透明
章程範本第三十八條:各協會應於各年度期限前,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教育部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教育部備查並公告之。因此,未來各協會財務收支情形將於備查後公告於本署及各協會網站,供全民檢視及監督,有利以社會及企業對體育運動之參與及捐助。
在此呼籲大家以實際行動支持體育改革,歡迎關心體育的民間人士、社團一起加入號召行列、揪團加入。對於之前「加入會員申請專區」的疑慮,請大家放心,體育署委託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開設「民眾申請加入特定體育團體專區」入口,主要是希望協會在忙於處理章程修改期間,透過協會以外的第三方來協助,係為利於民眾參與而設計。該網頁之設計入口雖放置在中華體總網站,但其後端乃連結至體育署網站之管理後台,民眾所填之個資將受到保護,無外洩之虞。另外,為免爭議,對於申請加入的會員名單及人數等資料,我已下令,非經許可,任何人不能任意調閱及查詢,資料將受到嚴格的保密。
針對各協會目前舊會員的情形,本署將請協會清點在新章程施行前原有會員名冊,如欲繼續會員資格者應按新會員規定繳交會費後始具資格,並於12/20前將確定名冊函報本署備查後,於本署及該會網站公告原會員人數(個人及團體),以昭公信。另,對於會不會有人頭會員的問題?過去體育團體組織較為封閉,一般人民無法隨意加入,因此比較容易受少數人掌控或產生人頭會員的情形。未來,新法組織開放後,人民加入的門戶一開,要全盤掌握會員意志絕非容易,因此要更加呼籲全民踴躍參與,因為自主性加入的人越多,不易被操弄的中間力量將越大,這也是民主重要的價值所在,更是此次體育改革主要的核心精神。
身為全國體育的主事者,我能做的,是建立一個開放透明的平台。但體育改革要能夠真正的成功,不僅是規章制度的建立,而是需要大家的投入參與!在此,我懇求大家的支持,只有你們從鍵盤和網路的世界中走出來,加入監督、投票、參選、參與的行列,才能夠真正落實體改的任務。
體育協會全面改革的列車已經啟動,讓我們一起推動這項重要的工程,協助台灣運動環境駛向更美好的未來。
#體育改革一次到位
#國體法
管理規章範本 在 葉丙成 Benso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體育署林德福署長的臉書文,提到在接下來的體育改革,他決定要大破大立。期盼署長真的能全力突破新局,讓體育改革成為他一輩子讓人感念的成就。
舞台已經搭好,就看署長的作為了,加油!
各位關心體育,關心台灣運動發展的朋友們,大家好:
我是體育署長林德福,這封信,是寫給所有曾經在台灣運動產業上努力的朋友,寫給每一個全心全意投入體育生涯的選手,以及所有熱愛運動,熱血吶喊,也熱心推動體育改革的球迷和台灣民眾。
前一陣子,立法院通過國體法修正,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我面對來自四面八方的意見和不同立場的想法,也面對許多的質疑。我曾經親上火線面對各方不滿,也一度因為要居中緩和兩方角力,而和部分網友有不同意見的爭論。但做為一個真心想要改變台灣體育環境的主事者,我時時刻刻都在想,怎麼做,才能夠徹底真正的改革體育環境,讓所有運動員和台灣民眾,覺得體育署與你們站在一起,同一陣線。
網友和球迷的看法我聽見了。
幾經思考後,我決定,只有大破大立,完全的開放參與,公開透明,才能獲得社會信賴及人民支持。讓體育改革的過程攤在陽光下,禁得起社會大眾檢驗和比較。我決定讓改革一次到位,必須讓所有有意願參與和推動體育發展的人,都能夠擁有公平競爭的平台和接受全民的監督。
所有真的改革都不應該只是空話,而是有具體實現的方式。以下是我下定決心推動的改革項目。我心已決,無論面對多大的阻力,都動搖不了我的意志。若各位想要一起推動體育環境改革的朋友,不管你是現有體制的參與者,還是未來希望能夠加入的夥伴,這些改變需要你們的支持投入。
為推行國體法對特定體育團體章程修正及理、監事改選之相關規定,體育署秉持全民參與、落實組織開放的修法精神,及彰顯政府對推動體育改革的決心,以吸引更多關心體育運動民眾加入的立場及態度,擬定「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及「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範本」,今日於本署特定體育團體組織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將提供予各特定體育團體(協會)依據辦理,其主要重點如下:
1.理事長直選,民主一次到位
章程範本第十六條:選舉及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由全體會員投票為之。換言之,修法後各協會理事長將由全體會員直接投票選出,以更直接民主方式,落實組織開放及台灣民主之價值。另,為輔導各協會順利進行改選,特訂定「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範本」,內容包含參選資格、參選登記、參選資格審查、選舉及計票方式等實施原則,其中應成立立場中立之「選務小組」,辦理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所有登記參選者,不得擔任選務小組召集人,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等內容。
2.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席次,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
章程範本第十七條:各協會置理事若干人(含理事長1人,總額不得超過35人),其中運動選手理事若干人,其餘由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所佔席次,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確認之。本條文有關理事總額及運動選手理事席次,將視各協會組織及該項運動發展情形,由各協會自行衡量並明訂於章程內,選舉時先扣除已訂之運動選手理事席次後,其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席次按選舉得票數高低決定。
3.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參選資格及公告
於選舉實施原則範本第二項:理事長參選人應檢附全體會員5%以上連署之連署書;運動選手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團體會員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個人會員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全體會員2%以上連署之連署書。各協會於完成參選人資格審查後3日內,須將候選人名冊含政見公告於該協會網站,並於15日內辦理選舉。參選之候選人所提出之政見,除爭取會員認同及支持外,也將成為任期中重要政績的檢視指標,是對全體會員負責的態度。
4.於106年12月20日前申請加入會員並經審核通過及繳納會費者,具有行使選舉之權力。
章程範本第八條:配合106年9月20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國民體育法,其於106年12月20日以前申請加入會員,經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者,於完成章程修正後之首屆選舉不適用(會員入會未滿一年以上,不得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之規定。該條文除為保障民眾加入協會有足夠時間,於公布施行日起3個月內加入者,保障其投票權力外,訂定統一時間亦能避免於選舉前再有會員灌入情形。
5.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加入
章程範本第七條:依據國體法第三十二條「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之規定,理事會審定會員資格時,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加入。體育署除嚴格把關外,將對於協會拒絕加入之會員資料,進行複查,以確保民眾參與之權力。
6.訂定合理的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章程範本第三十六條: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繳納標準訂定,將配合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分別訂定應繳金額,將以合理之金額於各協會章程中明定之,絕不會成為防礙民眾加入協會的不合理門檻。(暫訂個人會員入會費為五百元、常年會費一仟元;團體會員原則依代表人數乘以個人會員費計算,如代表票6票*一仟元,即該團體會員常年會為六仟元,以此類推)
7.除了個人會員,體育署亦廣邀團體會員加入
國體法的開放精神,包含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章程範本第七條:團體會員將包含直轄市體育會所屬運動委員會(或協會)、縣市體育會所屬運動委員會(或協會)、各級學校及該運動種類相關且為政府立案之團體等。體育署將於近日內發函各縣市政府、相關體育團體、各級學校,邀請大家踴躍加入,一起改變台灣的體育環境,為我國的體育運動發展齊力共創。
8.確保協會財務透明
章程範本第三十八條:各協會應於各年度期限前,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教育部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教育部備查並公告之。因此,未來各協會財務收支情形將於備查後公告於本署及各協會網站,供全民檢視及監督,有利以社會及企業對體育運動之參與及捐助。
在此呼籲大家以實際行動支持體育改革,歡迎關心體育的民間人士、社團一起加入號召行列、揪團加入。對於之前「加入會員申請專區」的疑慮,請大家放心,體育署委託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開設「民眾申請加入特定體育團體專區」入口,主要是希望協會在忙於處理章程修改期間,透過協會以外的第三方來協助,係為利於民眾參與而設計。該網頁之設計入口雖放置在中華體總網站,但其後端乃連結至體育署網站之管理後台,民眾所填之個資將受到保護,無外洩之虞。另外,為免爭議,對於申請加入的會員名單及人數等資料,我已下令,非經許可,任何人不能任意調閱及查詢,資料將受到嚴格的保密。
針對各協會目前舊會員的情形,本署將請協會清點在新章程施行前原有會員名冊,如欲繼續會員資格者應按新會員規定繳交會費後始具資格,並於12/20前將確定名冊函報本署備查後,於本署及該會網站公告原會員人數(個人及團體),以昭公信。另,對於會不會有人頭會員的問題?過去體育團體組織較為封閉,一般人民無法隨意加入,因此比較容易受少數人掌控或產生人頭會員的情形。未來,新法組織開放後,人民加入的門戶一開,要全盤掌握會員意志絕非容易,因此要更加呼籲全民踴躍參與,因為自主性加入的人越多,不易被操弄的中間力量將越大,這也是民主重要的價值所在,更是此次體育改革主要的核心精神。
身為全國體育的主事者,我能做的,是建立一個開放透明的平台。但體育改革要能夠真正的成功,不僅是規章制度的建立,而是需要大家的投入參與!在此,我懇求大家的支持,只有你們從鍵盤和網路的世界中走出來,加入監督、投票、參選、參與的行列,才能夠真正落實體改的任務。
體育協會全面改革的列車已經啟動,讓我們一起推動這項重要的工程,協助台灣運動環境駛向更美好的未來。
#體育改革一次到位
#國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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