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終止契約意思表示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出養!階級複製到我為止!BUT HOW?】
日前Dcard上有一名網友表示要將自己的小孩出養給堂哥,因為堂哥家中的教養環境及經濟狀況等都較好,決定忍痛出養。這個決定情感上實屬困難,相反的,在法律上的程序其實相對容易。今天我們先不釐清如何終止階級複製這太困難,我們來釐清一下「近親收養」到底怎麼收吧!
#近親收養是什麼?
就是字面上的意思,有血緣關係的收養(另外還有「沒有血緣關係的收養」以及「繼親收養」,後者指的是收養先生或太太一方的子女)。
#什麼樣的血緣關係不可以收養(民法第1073-1條)?
🎸直系血親間不可以收養:比如,爸爸收女兒、阿嬤收孫子,不行!
🎸直系姻親不可以收養,除非是收養配偶的小孩:比如,我阿嬤的第二春(不是我血緣上的阿公)要收養我,不行!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不行!這裡有兩個問題:「親等」、「輩分不相當」?りしれ供……?
「親等」的算法就是,從你自己開始往上算到共同長輩、再往下算到那個人,就是你們之間的親等,我知道聽起來很模糊,舉例來說:我跟舅舅是幾親等?請想像一幅家庭關係圖,我上面是媽媽、媽媽上面是阿嬤(我們的共同長輩)、再往下算到舅舅,舅舅就是我的旁系血親三親等(只有爸媽、阿公阿嬤、曾祖父祖母才是直系血親,其他通通是旁系血親)。
而什麼叫作「輩分不相當」呢?俗話說長幼有序,只能輩分大的去收養輩分小的,不可逆倫(?)的意思。所以如果是輩分小的去收養輩分大的就是「不相當」。
#還有什麼狀況要注意的呢?
🎸收養人跟被收養人年紀要大於20(民法第1073條)。
🎸夫妻收養必須要一起收養,不可以只有先生或太太收養(民法第1074條)。
🎸不可以同時被不同人收養(民法第1075條)。
🎸若是先生或太太某一方被收養,要得到另外一方的同意(民法第1076條)。
🎸收養別人的子女要得到該子女的父母同意(民法第1076-1條)。
#符合一切條件後,要怎麼收養呢?
並不是通過上面的條件之後就可以直搗戶政機關作收養登記。因為收養這件事情事關重大,必須要經過法院審核。所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必須在作成收養契約後(可在網路上下載),拿著這份契約到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79條),法院認可之後,再到戶政機關收養登記才算完成收養!
終止契約意思表示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先前我們已經分別分享了終止勞動契約的10種方式,最後5種,今天便熱騰騰的送上啦🔥
如果還沒有看過前兩篇文章的,可以先去瞭解一下,看完後應該會比較清楚唷~如果你前兩篇有乖乖跟上的,那就接著往下看吧👇🏻
❶自請退休
如果有舊制退休年資且符合法定退休資格,便可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的要求以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發給舊制退休金。
❷強制退休
由於部分勞工基於一些特殊情況,繼續任職可能會增加了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的風險,因此法令也有規範得強制退休的例外情形,可由雇主發動以終止勞動契約🙂
❸定期契約期滿
若符合勞基法第9條規定由勞資雙方約定為合法的定期契約,到了契約期滿且沒有約定另訂新約時,勞動契約就會自動終止了。
❹合意終止契約
勞方或資方在向對方提出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後,雙方又再針對契約終止事由、資遣費(或稱離職金)與終止日期進行協商,最後達成了共識而順利讓契約終止,這種情況實務上便稱為「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最為普遍的運用情形應該是當雇主要資遣員工時,卻又無法確定是否符合法定事由(例如員工究竟有無「確定不能勝任工作」),便可透過此方式與勞方協商以取得共識。
❺當事人死亡
勞工如果在職期間死亡時,勞動契約也就無法再繼續進行,勞動契約也就會自然終止了。雖然勞工在職期間因為死亡而勞動契約就會隨之終止,但若勞工因職災死亡、或死亡前符合退休資格時,資方還是得特別留意一下相關責任👌🏻
這系列文章終於告一個段落了(呼),雖然內容較為精實且需要時間消化,但還是希望大家可以撥空看看,多瞭解自身權益唷💪🏻
文章傳送門:https://twworkforce.com/2021/01/28/termination-3/
追蹤 @workforce.tw
獲取更多勞動法令小知識
終止契約意思表示 在 炬成-蔡尚宏律師- #終止契約#意思表示勞基法第12條第1項3款 ... 的推薦與評價
終止契約 #意思表示勞基法第12條第1項3款規定,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該條規定主要是因為員工若受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