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9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5司律一試第18題】
甲搶劫便利商店時殺死店員A及顧客B,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二個強盜殺人罪結合犯
(B)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數罪併罰
(C)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想像競合
(D)甲成立一個強盜罪及二個殺人罪,數罪併罰
【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
甲基於預定之計畫,其間並有意思之連貫,對A實行強盜殺人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倘強盜既遂,殺人既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既遂罪
(B)倘強盜未遂,殺人既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既遂罪
(C)倘強盜既遂,殺人未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未遂罪的結合犯
(D)倘強盜未遂,殺人未遂,應成立強盜未遂罪與殺人未遂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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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司律一試第18題答案】(B)
【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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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105司律一試第18題涉及刑法第332條強盜罪結合犯罪數的認定。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7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
強劫之基礎行為 #祇有一個,#僅能就殺人或強姦行為情節較重者擇一成立結合犯,#再與餘罪併合處罰。不能就一個強劫行為同時與他行為成立二個結合罪名。
基此,甲強盜後殺死A和B,僅能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再與成立的另一個殺人罪併罰之,答案選(B)。
再者,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涉及強盜罪結合犯另一個重要的問題:結合的形式,也就是怎樣的組合才會構成強盜罪結合犯。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是將強盜與殺人二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並加重其處罰,祇須相結合之殺人行為係既遂,即屬相當,#其基礎犯之強盜行為,#不論是既遂或未遂,#均得與之成立結合犯,#僅於殺人行為係屬未遂時,#縱令強盜行為既遂,#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規定,#始不生結合犯關係,#應予分別論罪。原判決就上訴人等係分別有強盜、殺人之犯意及行為,已詳為說明如前,上訴人等因殺人行為未遂,與強盜行為罪間不生結合關係,原判決論以二罪,並予分論併罰,自無違誤。
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在強盜殺人罪中,基礎犯(強盜行為)無論既遂或未遂都可以,但結合犯(殺人行為)必須既遂,原因是刑法第332條沒有未遂犯的處罰規定。基此,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的(C)選項錯誤,因為「強盜既遂,殺人未遂」無法成立強盜罪結合犯。
Ps.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同時也有17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3萬的網紅8891汽車,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KIA Stinger在設計之初便是以雙B轎跑為假想敵,但論實力這輛韓國車真的有以下犯上的本事嗎?他會不會是刻板印象束縛下遭到低估的遺珠之憾呢?就讓我們用這集節目帶你深入了解KIA Stinger! KIA Stinger詳細介紹: https://c.8891.com.tw/kia/sti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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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7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
有關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加重結果犯是由故意的基本構成要件(基本罪),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組合而成
(B)過失之加重結果,與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結果須有因果關係
(C)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在主觀上已有所預見
(D)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有預見之可能性
【107司律一試第6題】
有關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A)傷害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為前提
(B)傷害致死罪之成立,行為人前行為不構成傷害罪,縱發生死亡結果,依情形可能構成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不成立本罪
(C)傷害致死罪之成立,如果傷害行為未遂,只要之後發生死亡的結果,犯罪成立
(D)重傷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能預見死亡結果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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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答案】(C)
【107司律一試第6題答案】(C)
-----------------------------------------------
【綜合分析】
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係 #故意之基礎犯罪 與 #加重結果 之結合犯罪。立法者創設此犯罪類型,乃在賦予加重處罰之法律效果。其以行為人能預見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 #客觀情形 而言,亦即行為人有 #注意之義務,並 #能預見而未預見,就加重結果之發生有 #過失。且加重結果之發生,與基礎犯罪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其判斷上尤須該加重結果為基礎犯罪行為中所蘊含之獨特危險所造成,因而具有直接關聯性(或稱特殊危險關係),方足以作為加重處罰之正當性基礎,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因此,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C)錯誤。
另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加重結果犯係指行為人就故意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於一般客觀情況下可能預見將發生一定之結果,但因過失而主觀上未預見,致發生該加重之結果而言。亦即,加重結果犯乃就行為人主觀上意欲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及客觀上可能預見結果之發生,二者間因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予以加重其刑之法律評價。就基本犯罪而言,為 #故意犯;對加重結果而言,則為 #過失犯。而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不以基本犯罪既遂為必要,如 #基本犯罪未遂,#並設有處罰未遂犯規定,#因而發生加重結果者,#即屬構成。#倘基本犯罪未遂,#亦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時,#雖加重結果已發生,#仍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此時應視刑法對於該加重結果是否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或有無合於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而分別論處。」由於普通傷害行為並未處罰未遂犯,故傷害未遂致死的情形,不成立傷害致死罪,107司律一試第6題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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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茄萣海堤增設監視器】
#照亮治安死角
#嚇阻犯罪
茄萣海堤完成整建後已經是在地民眾運動休憩的重要場所,但海堤上缺乏監視器對於許多運動民眾安全沒有保障,因此高雄警局湖內分局有意在長達5.6公里的海堤上,增設35隻監視器保障運動民眾安全,總經費需求約223萬元,昨天我也到現場會勘討論,評估計畫是否可行。
茄萣警方強調海堤上建構錄影監視系統,與馬路上的監視器、車牌辨識系統可以結合,犯罪案件發生後可以迅速鎖定嫌犯身份,是照亮治安死角的重要設備,對此我也支持該項建設,因此將會將警方提出的計畫向中油公司爭取經費補助,讓茄萣地區的治安無死角、嚇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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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P國際教室今天要跟大家聊聊美國霸權是否真的不霸了?然後連德國梅克爾也被阿富汗拖累了?撤軍阿富汗事件的警世錄
美國歷史上最長的戰爭告終,但是從撤軍阿富汗看到拜登的崩盤危機,根據中央社的報導指出,總統拜登在美國完成從 #阿富汗撤軍 ,結束長達20年戰爭後首度公開發表的談話中,宣稱阿富汗撤離行動驚人成功,從阿富汗撤軍符合美國的利益。拜登今天(8/31)在白宮發表的演說中表示:「我們完成史上最大規模之一的空運行動。在歷史上,沒有國家曾經做過這樣的事,只有美國有能力、有意志、有能耐做這樣的事。」他為撤軍的決定辯護說:「我們在阿富汗無限度的任務中,不再有明確目的。這是正確的決定,明智的決定,對美國來說最佳的決定。」
但是事實真是這樣嗎?聯合新聞網是這樣說的,根據上月31日發布的一項摘錄,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與阿富汗前總統甘尼(Ashraf Ghani)之間的最後一次通話中,拜登表示「需要改變外界對神學士迅速發展的看法」。
「每日郵報」報導,在喀布爾淪陷的四個星期前,甘尼曾懇求提供更多的空中支援和金錢。路透社獲得的一份記錄顯示,兩位領導人對即將發生的災難「一無所知」。由此看出拜登的阿富汗撤軍工作小組完全失控…
而拜登的民調也因此崩盤,恐怕連任機會也提前關門?根據新頭殼在8/27報導指出,美國民調和數據分析公司 Echelon Insights 的最近的一項民意調查顯示,51% 的美國人不希望看到拜登競選連任,34% 的受訪者持相反意見。大部分民眾不贊成拜登處理阿富汗問題的方式,還有一些批評者對拜登的工作能力表示擔憂。拜登的支持率直線下降,使民主黨人感到焦慮。目前民主黨在眾議院僅領先共和黨 7 個席位,而歷史趨勢顯示,共和黨有望在明年贏得多數席位。因此民主黨一直寄希望於拜登獲得廣泛的公眾支持,讓他們保住微弱多數席位。
不僅如此美國是否在世界的霸權已不再呢?從季辛吉跟弗朗西斯·福山在經濟學人兩篇文章看出端倪。
(法蘭西斯·福山小檔案生於1952年10月27日,日裔美籍學者。哈佛大學政治學博士,現任約翰霍普金斯大學、保羅·尼采高級國際問題研究院、舒華茲講座、國際政治經濟學教授,曾師從撒母耳·亨廷頓。)
季辛吉《美國搞不清自己在阿富汗的目標》是這樣說的,「塔利班接管阿富汗帶給我們的近憂,是如何解救滯留在阿富汗各地的數萬美國人、盟國人和阿富汗人。如何營救他們應是我們的當務之急。然而,更重要的問題是,美國應反思自己的決策過程,自己的盟友和相關人員在過去20年做出了巨大犧牲,而美國卻在未發出足夠警告和與他們進行充分協商的情況下擅自做出撤軍決定。美國還應思考,為什麼阿富汗問題被以一種非此即彼的方式呈現給公眾,使大眾以為美國只能在完全控制阿富汗和全面撤軍間做出選擇。在開打治安戰的過程中,美國撕裂了自己,因為它搞不清自己可以實現什麼目標,也無法在美國政治進程中將這些目標持續結合起來。軍事目標過於絕對和難以實現,政治目標過於抽象和難以捉摸。在一眼望不到頭的戰爭衝突中,無法將這些目標結合在一起一直困擾著美國,並導致我們深陷國內紛爭的泥沼中無法團結一致…」
弗朗西斯·福山:阿富汗事件標誌著美國霸權的終結。 弗朗西斯·福山指出,「美國支持的阿富汗政權垮台,絕望的阿富汗人竭力想要逃離喀布爾。隨著美國與世界漸行漸遠,阿富汗的這一恐怖畫面顯示出在世界歷史上出現了一個重大的轉捩點。這一事件所反映出的真相是,美國時代的終結提早到來了…」
而撤軍阿富汗不僅重創拜登,連 #梅克爾 路線也被阿富汗拖累,基民盟恐失主導權?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德國政府也認定,拜登倉促從阿富汗撤軍是西方政治和道德信譽的問題。梅克爾雖然沒有公開批評拜登,但她的可能繼任者、德國基民盟黨(CDU)主席拉謝特(Armin Laschet)直言,此次阿富汗撤軍是北約創立以來遭遇的最大潰敗。而且,在川普右翼主政美國時就已呼籲「靠自己爭取未來」的梅克爾還訪問了俄羅斯,向俄總統普亭求助,希望普亭與塔利班溝通,讓塔利班允許西方盟友在阿人員安全撤離。這對美國來說是莫大的諷刺。
除了美國撤軍阿富汗後續政治動盪之外,翁P還想跟大家聊聊非洲地區會不會成為下一個阿富汗?因為從美國在阿富汗的表現,恐怕讓非洲的恐怖組織蠢蠢欲動…
根據新頭殼報導,在奈及利亞北部地區,綁架已成「日常」。2014 年 4 月 14 日至 15 日,奈及利亞伊斯蘭恐怖組織「博科聖地」挾持了位於該國東北部博爾諾州奇布克鎮中學中,267 名預備參與考試的女學生,且被綁架者多為 16 至 18 歲的基督徒。至今,僅有 50 多人脫逃與 100 餘人獲釋放,另 100 多人至今仍下落不明。此外,該恐怖組織光在 2016 年與 2017 年兩年間,就累積收到約 370 萬美元的贖金。
據統計,自去年 12 月起,光奈及利亞西北部地區已發生 10 多起大規模綁架學生案件,遭綁架的學生數高達上千人。雖然多數學生在當地政府與武裝分子談判且交付大量贖金後,即遭釋放。然而,綁架事件的頻繁也導致該地區多所公立學校被迫關閉。
再來要來看一份讓台派非常振奮的調查,根據美國芝加哥商會針對全美民眾進行的調查報告顯示,有69%的美國民眾認為美國應該承認台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65%認同美國應該協助台灣加入國際組織,還有57%的過半比例,支持台美簽訂自由貿易協定。這一份年度報告,其實從80年代就開始進行,只不過在2016年之前,美國民眾被問到如果中共侵犯台灣,美國應不應該協防,支持美國用行動挺台灣的比例一直無法突破3成。
但是呢,翁P直接突破盲腸的指出「台灣要思考的,是美國民眾到底是因為真心在乎台灣的利益,所以打算支持台灣,還是因為討厭中國,所以支持對手的對手?兩種心態的差別,在於前者會得到更全面的支持,而後者則會因為對於中國討厭程度的下降有所變化。」
翁P說了「藍綠政治人物或是支持者總是爭執美國來不來救援,但是雙方最該做的,其實是面對事實,讓民眾知道不管美國來不來支援,台灣都應該開始做準備!美國民調傳遞出來的訊息,是美國已經準備好面對台海最壞的情況,問題是,台灣自己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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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 開播
12:00 阿富汗撤軍事件 衝擊拜登
56:00 拜登民調因為阿富汗事件崩盤
01:01:00 討論季辛吉投書
01:08:00 民進黨政府疫苗施打順序邏輯與選票相關
01:19:00 弗朗西斯·福山文章--美國霸權不再?+拜登撤軍阿富汗拖累梅克爾
01:35:00 美國芝加哥商會民調:69%的美國民眾認為美國應該承認台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

結合犯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10818TVBS 怎有我電話?前房仲賣小白機 洩1.8億個資
TVBS新聞→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67596
TVBS的TY→https://youtu.be/LvDkV-4FWeM
新北市一名曾當過房仲的男子,開發個資查詢系統,也就是俗稱的小白機,販售給各家房仲業者,兩年多來外洩1.8億筆資料,造成不少屋主困擾。警方日前在北北基桃竹發動搜索,逮捕主嫌和62名購買系統的房仲,全依違反個資法送辦。
記者 簡育琦 / 攝影 焦漢文 報導......↓
大批警力進入房仲公司,不只這一家,綠色橘色黃色紅色招牌,幾乎各家房仲品牌都被搜索,警方掌握這些公司,涉及竊取民眾個資。
警方11日發動大搜索,在北北基桃竹,逮捕2名主嫌和62名房仲,兩年來共外洩1.8億筆個資,靠的就是俗稱房仲神器的小白機。
這些房仲的電腦手機,全安裝小白機藉此開發客戶,主嫌是55歲的溫姓男子,曾當過房仲,知道在電子謄本系統輸入地址,查詢權狀後,可得到屋主部分個資,結合暗網資料庫,開發個資查詢系統,輸入查詢條件後,屋主姓名電話住址通通秀出來,一台以8千到5萬5的價格,賣給各地房仲共獲利四百萬,這樣的手法,早就是業界公開的秘密。
房仲陳泰源:「坊間可能10家仲介店頭,搞不好有3至4家,甚至接近一半的房仲店頭,長年以來習慣用這套系統,連結的有的時候,不單是民間電信業者的系統,甚至像中央的,一些政府機構的一些個資(也有)。」
小白機比傳統拜訪屋主效率來的高,不少房仲公司長期使用,定期花錢更新資料庫,嫌犯為了躲避查緝,跟房仲面交前還會先確認身分。
刑事局九大二副大隊長陳義宏:「想要購買者需要先提供名片,來驗證為房仲業者,嫌犯只在公共場所進行面交,或者是安裝,以來躲避警方的查緝。」 花錢買個資,房仲本身也捲進共犯結構,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屋主更擔心這些個人資料外流,恐怕被有心人士利用,作為其他犯罪用途。
陳泰源YT→https://youtu.be/-Lm3qnc2jeM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8/210818tvbs-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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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形式結合犯之實務學說爭議與案例分析- 高點法律網最新課程請點閱高點法律網lawyer.get.com.tw ... 獨立犯罪(如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結合犯),以加重其處罰 ... ... <看更多>
結合犯 在 [請益] 刑法的競和問題- 精華區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甲夜間進入乙家,殺了乙,搶完乙家中的東西,然後放火把乙家燒毀
在競合上的順序應該為何呢?
甲有侵入住居罪.殺人罪.加重強盜罪.強盜殺人罪.放火罪(沒人建物).強盜放火罪
參考書的解法是
加重強盜罪和侵入住居罪為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只論以加重強盜;
加重強盜.殺人罪.強盜殺人罪為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只論以強盜殺人罪
強盜殺人罪和強盜放火罪,通說認為強盜罪的性質較為接近殺人罪,
故論以強盜殺人結合罪(這個通說不是很懂)
放火燒毀現非供人居住的建築罪(乙已經死了,甲不算)和強盜殺人結合罪數罪併罰
可是我覺得,如果在把強盜殺人和強盜放火結合以前(雖然結合的很怪)
先把強盜放火罪和放火燒毀現非供人居住的建築罪先法條競合
變成強盜放火罪最後再和強盜殺人罪競合,就只有強盜殺人結合罪
(也就是和參考書的答案比起來少了一個放火罪)
可以用我下面的解法先把放火罪和強盜放火罪競合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58.78
※ 編輯: seeinghollow 來自: 118.171.58.78 (07/28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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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re1654 (竫斐)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刑法的競和問題
時間: Tue Jul 29 10:59:16 2008
※ 引述《seeinghollow (sss)》之銘言:
: 甲夜間進入乙家,殺了乙,搶完乙家中的東西,然後放火把乙家燒毀
: 在競和上的順序應該為何呢?
: 甲有侵入住居罪.殺人罪.加重強盜罪.強盜殺人罪.放火罪(沒人建物).強盜放火罪
: 參考書的解法是
: 加重強盜罪和侵入住居罪為法條競和的特別關係,只論以加重強盜;
依照通說的說法,是成立特別關係沒錯
這裡有學者認為侵入住居罪是立法者明定是加重強盜罪的典型附隨行為,
而應論以吸收關係。
不過這位學者認為成立法條競合的基本前提是「概念邏輯上的必然包含關係」。
: 加重強盜.殺人罪.強盜殺人罪為法條競盒的特別關係,只論以強盜殺人罪
這邊有點小小的問題
首先,強盜殺人罪是「形式結合犯」,而非實質結合犯。
形式結合犯其實是原本應論以數罪併罰的兩罪,
立法者透過立法將它結合起來,規定一個確切的刑度
形式結合犯可以說是數罪併罰的特別規定吧
: 強盜殺人罪和強盜放火罪,通說認為強盜罪的性質較為接近殺人罪,
: 故論以強盜殺人結合罪(這個通說不是很懂)
這裡我不太曉得通說說什麼
不過以前述那位學者的邏輯看來,這邊會論想像競合.....
: 放火燒毀現非供人居住的建築罪(乙已經死了,甲不算)和強盜殺人結合罪數罪併罰
: 可是我覺得,如果在把強盜殺人和強盜放火結合以前(雖然結合的很怪)
: 先把強盜放火罪和放火燒毀現非供人居住的建築罪先法條競和
強盜放火罪本身就是形式結合犯了,形式結合犯實質上本來就是數罪
所以犯了強盜放火罪就一定會犯強盜罪以及放火罪,所以實質上他犯了2個罪,透過
強盜犯火罪這一個形式結合犯規定,來形成確切的刑度
: 變成強盜放火罪最後再和強盜殺人罪競和,就只有強盜殺人結合罪
: (也就是和參考書的答案比起來少了一個放火罪)
: 可以用我下面的解法先把放火罪和強盜放火罪競和嗎?
是競"合",這寫錯應該會扣很多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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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153.18
> -------------------------------------------------------------------------- <
作者: seeinghollow (sss)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刑法的競和問題
時間: Tue Jul 29 12:57:31 2008
※ 引述《stre1654 (竫斐)》之銘言:
: ※ 引述《seeinghollow (sss)》之銘言:
: : 甲夜間進入乙家,殺了乙,搶完乙家中的東西,然後放火把乙家燒毀
: : 在競和上的順序應該為何呢?
: : 甲有侵入住居罪.殺人罪.加重強盜罪.強盜殺人罪.放火罪(沒人建物).強盜放火罪
: : 參考書的解法是
: : 加重強盜罪和侵入住居罪為法條競和的特別關係,只論以加重強盜;
: 依照通說的說法,是成立特別關係沒錯
: 這裡有學者認為侵入住居罪是立法者明定是加重強盜罪的典型附隨行為,
: 而應論以吸收關係。
: 不過這位學者認為成立法條競合的基本前提是「概念邏輯上的必然包含關係」。
: : 加重強盜.殺人罪.強盜殺人罪為法條競盒的特別關係,只論以強盜殺人罪
: 這邊有點小小的問題
: 首先,強盜殺人罪是「形式結合犯」,而非實質結合犯。
: 形式結合犯其實是原本應論以數罪併罰的兩罪,
: 立法者透過立法將它結合起來,規定一個確切的刑度
: 形式結合犯可以說是數罪併罰的特別規定吧
我知道結合犯是本來是數罪併罰
那是不是在一開始論犯罪時不用特別寫出來 競合的時候再寫就好
那這題就變成
甲有侵入住居罪.殺人罪.加重強盜罪.放火罪(沒人建物).
侵入住居罪和加重強盜罪為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論以加重強盜罪
加重強盜罪和殺人罪以及放火罪,因為殺人罪的性質比較接近強盜罪,
故結合殺人罪和強盜罪成為強盜殺人結合犯,和放火罪數罪併罰
可以這樣寫嗎? 還是在開始論罪的時候要先把結合犯寫出來?
參考書好像是這樣寫的,可是用結合犯的理論來說,我這樣寫比較合理
: : 強盜殺人罪和強盜放火罪,通說認為強盜罪的性質較為接近殺人罪,
: : 故論以強盜殺人結合罪(這個通說不是很懂)
: 這裡我不太曉得通說說什麼
: 不過以前述那位學者的邏輯看來,這邊會論想像競合.....
: : 放火燒毀現非供人居住的建築罪(乙已經死了,甲不算)和強盜殺人結合罪數罪併罰
: : 可是我覺得,如果在把強盜殺人和強盜放火結合以前(雖然結合的很怪)
: : 先把強盜放火罪和放火燒毀現非供人居住的建築罪先法條競和
: 強盜放火罪本身就是形式結合犯了,形式結合犯實質上本來就是數罪
: 所以犯了強盜放火罪就一定會犯強盜罪以及放火罪,所以實質上他犯了2個罪,透過
: 強盜犯火罪這一個形式結合犯規定,來形成確切的刑度
: : 變成強盜放火罪最後再和強盜殺人罪競和,就只有強盜殺人結合罪
: : (也就是和參考書的答案比起來少了一個放火罪)
: : 可以用我下面的解法先把放火罪和強盜放火罪競和嗎?
: 是競"合",這寫錯應該會扣很多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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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7.53.134
> -------------------------------------------------------------------------- <
作者: seeinghollow (sss)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刑法的競和問題
時間: Tue Jul 29 14:09:56 2008
還有關於結合犯在法條競合上 其適用的順序 和如果有複數結合行為時要如何處理?
比如說 甲在白天到乙家強盜,把乙殺了,把乙的妻子丙打成重傷又強暴,最後在放火
燒乙的房子,丙被甲帶出,丟在路旁。
如果我們只討論強盜結合犯好了
在332的第一項和第二項甲都有犯到
第一項的殺人 第二項的重傷 強制性交 放火
如果按照結合犯的理論 因為強盜行為只有一個
所以和性質較接近的殺人罪競合 成為強盜殺人結合犯
那重傷 強制性交 放火 和強盜殺人就是數罪併罰摟?
這和加重竊盜不一樣的說,加重竊盜依實務因為只有一個竊盜行為
所以就算有很多個加重行為也只論一個加重竊盜
其他的加重行為被直接吸收(這樣對嗎)
以上這樣說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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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eeinghollow 來自: 140.127.53.134 (07/29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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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tiskirt (我要瘦)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刑法的競和問題
時間: Tue Jul 29 15:52:05 2008
: 我知道結合犯是本來是數罪併罰
: 那是不是在一開始論犯罪時不用特別寫出來 競合的時候再寫就好
: 那這題就變成
: 甲有侵入住居罪.殺人罪.加重強盜罪.放火罪(沒人建物).
: 侵入住居罪和加重強盜罪為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論以加重強盜罪
: 加重強盜罪和殺人罪以及放火罪,因為殺人罪的性質比較接近強盜罪,
: 故結合殺人罪和強盜罪成為強盜殺人結合犯,和放火罪數罪併罰
: 可以這樣寫嗎? 還是在開始論罪的時候要先把結合犯寫出來?
: 參考書好像是這樣寫的,可是用結合犯的理論來說,我這樣寫比較合理
(前後文恕刪)
我個人認為,討論競合的問題,應該回歸「行為單複數」來處理,會較有層次邏輯,
推論過程也比較不會出錯喔!
p.s個人認為關於「競合」理論,國內論述最完整清楚易懂的,莫過於林鈺雄的刑法總則
一書,與政大陳志輝教授近一兩年在本土法學雜誌發表的幾篇相關文章,非常值得
閱讀研究。
就原PO的這個問題,
首先我們知道「形式結合犯」並非構成要件的行為單數,而是行為複數,成立數罪。
簡言之,即形式上結合兩個不同的構成要件,卻沒有自己的構成要件。
因此,要探討是否構成強盜殺人罪,勢必回溯探討是否分別成立強盜罪與殺人罪。
之所以有形式結合犯的立法,目的在於:
立法者認為,若你犯了A罪又犯了B罪,這很嚴重,嚴重到用一般的數罪併罰還不夠,
有必要透過形式結合犯的立法,另外訂一個較重的刑度範圍,也就是排除了一般的
數罪併罰的適用。
因此大概就如原PO說的,解題步驟上
必須先分開檢驗是否成立強盜罪與殺人罪,這可以開兩個不同的標題
分別判斷成立這兩個罪之後(最好是緊接著寫 中間不要安插別的罪),
再開一個成立強盜殺人罪的標題
而在強盜殺人罪的標題下已經不用在重複檢驗是不是成立強盜與殺人罪,
只要簡單寫:行為人成立強盜罪與殺人罪,已如前述...........因此成立強盜殺人罪
其實寫起來也不會麻煩。
擺到競合再來寫成立強盜殺人罪,只要你讓老師知道:你懂什麼叫形式結合犯
我想並無不可。
但千萬不要寫成
行為人成立強盜罪、殺人罪、強盜殺人罪....只論以強盜殺人罪的字眼
因為此處無關法條競合或與罰的前後行為,不會有「只論」的情況。
如果是我,可能會寫
「行為人犯強盜罪與殺人罪,原應數罪併罰,
但本法第332條第一項有強盜罪之形式結合犯的加重刑罰規定,
故應依此條項定刑度...」
寫的還不是很完整,其實正確者應該從刑為單複數著手然後慢慢推論,
但國家考試通常沒有那麼多時間。
而我建議原PO在競合前就可以點出強盜殺人的結合犯,
是因為考試時間有限,大家不能把握自己能寫到競合,不然後面的題目可能寫不完
趕快讓老師知道你懂了多少也蠻重要的...
(以上供參考@@ 不知有無違誤 希望更強者再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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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1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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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laver (心底深處的好聲音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刑法的競和問題
時間: Tue Jul 29 16:01:39 2008
※ 引述《seeinghollow (sss)》之銘言:
: 還有關於結合犯在法條競合上 其適用的順序 和如果有複數結合行為時要如何處理?
: 比如說 甲在白天到乙家強盜,把乙殺了,把乙的妻子丙打成重傷又強暴,最後在放火
: 燒乙的房子,丙被甲帶出,丟在路旁。
: 如果我們只討論強盜結合犯好了
: 在332的第一項和第二項甲都有犯到
: 第一項的殺人 第二項的重傷 強制性交 放火
: 如果按照結合犯的理論 因為強盜行為只有一個
: 所以和性質較接近的殺人罪競合 成為強盜殺人結合犯
: 那重傷 強制性交 放火 和強盜殺人就是數罪併罰摟?
: 這和加重竊盜不一樣的說,加重竊盜依實務因為只有一個竊盜行為
: 所以就算有很多個加重行為也只論一個加重竊盜
: 其他的加重行為被直接吸收(這樣對嗎)
: 以上這樣說對嗎?
1.目前實務看法 好像是..
凡是利用實施強盜的時機 施以形式結合的另一獨立犯罪
即成立 強盜XXX罪結合犯 不需要任何的事前計畫和犯意聯絡
所以理論上本題應該要成立 強盜殺人 強盜使人受重傷 強盜放火 強制性交
等結合犯 在近期實務範圍都是有爭議性的擴大..
2.至於多重結合之競合. 好像也沒有定見..
採想像競合的:在宣告罪名的時候 全部同類結合犯都宣告 缺點:強盜罪會被重複評價
採數罪併罰的:實務:強盜基礎行為只其一 僅能就結合另依獨立犯罪情節較重
的擇一論強盜結合犯與其餘結合罪併合處罰 缺點:恣意否定其餘結合犯
成立
採並列相結合的:就採類似加重竊盜罪 在主文宣告強盜罪 然後把相結合罪的順序
明示 解決單一強盜雙重評價的困境 也不會任意否定結合犯罪成立
缺點:所結合的犯罪跟加重竊盜事由不同 作為次要評價 不適當
3.所以這一題 應該宣告 1.強盜 殺人 使人重傷 放火 2.強制性交殺人罪
然後 強盜擇殺人重罪結合 再與餘 放火 重傷害 強制性交 等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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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看法 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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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8.207.186
※ 編輯: Klaver 來自: 218.168.207.186 (07/29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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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kehunting (stehen im Regen)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刑法的競和問題
時間: Tue Jul 29 16:43:47 2008
※ 引述《seeinghollow (sss)》之銘言:
: 甲夜間進入乙家,殺了乙,搶完乙家中的東西,然後放火把乙家燒毀
: 在競合上的順序應該為何呢?
: 甲有侵入住居罪.殺人罪.加重強盜罪.強盜殺人罪.放火罪(沒人建物).強盜放火罪
: 參考書的解法是
: 加重強盜罪和侵入住居罪為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只論以加重強盜;
: 加重強盜.殺人罪.強盜殺人罪為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只論以強盜殺人罪
: 強盜殺人罪和強盜放火罪,通說認為強盜罪的性質較為接近殺人罪,
: 故論以強盜殺人結合罪(這個通說不是很懂)
: 放火燒毀現非供人居住的建築罪(乙已經死了,甲不算)和強盜殺人結合罪數罪併罰
: 可是我覺得,如果在把強盜殺人和強盜放火結合以前(雖然結合的很怪)
: 先把強盜放火罪和放火燒毀現非供人居住的建築罪先法條競合
: 變成強盜放火罪最後再和強盜殺人罪競合,就只有強盜殺人結合罪
: (也就是和參考書的答案比起來少了一個放火罪)
: 可以用我下面的解法先把放火罪和強盜放火罪競合嗎?
第一,
我認為有可能是因為放火罪被作者認為是「另一行為」,
不要忘記,數罪併罰的前提是數行為,法條競合是一行為,
這基本的分歧決定了要往數罪併罰或法條競合走;
(當然,數行為也有可能用與罰後行為解決。)
我們單純看放火、強盜殺人、強盜放火、
如果按照答案僅論強盜殺人,再單論放火,
顯然「放火」這個行為有可能被重複評價或評價不足
重複評價的可能性是放火被論了強盜放火+放火;
評價不足的可能性是因為罪名的宣告上會變成強盜殺人+放火,
強盜放火罪顯然被忽略,
第二,我個人贊成你的看法,(僅就放火部分)
這裡順便提供甘老師的見解,剛好是你跟參考答案各對一半,
關鍵點在於強盜殺人+強盜放火+放火如何論處?
「行為人以概括之犯意,接連實施強盜、殺人與放火行為者...
在犯罪評價上...本例事實似應成立強盜殺人罪與強盜放火罪
兩個結合犯...惟倘...評價為二罪,則該二罪之強盜行為即
屬重複評價與處罰...因此,應就強盜行為與最先實施之它行
為成立結合犯,其後接續實施知他行為,則應獨立論罪。就
本例而言,應成立強盜殺人罪與放火罪二罪。..倘二者間不
具牽連關係,則二罪應依數罪併罰,加以處斷。」
(體系刑法各論2,pp. 203-204)
也就是放火先和強盜放火法條競合,再去和強盜殺人論罪數,
就變成強盜殺人+強盜放火,
因為強盜可能被重複評價,因此先就其中一部分論罪,再和
另罪按一般的競合論判斷。
因此,如果你把放火罪認定是本事實中的一行為關係,
是強盜殺人罪+放火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這是我個人比較傾向的最後結論)
第三,
很詭異的是,強盜殺人與強盜放火,如果說強盜比較接近殺人,我實在也看不太懂,
如果從法益來看,強盜罪保護自由與財產,
放火保護公共安全與財產,相近的到底是哪一個呢?
所以我寧願以競合論的體系操作,
而不討論罪質的問題(罪質這東西要看日文文獻比較多),
簡之,我的意見是:
1.強盜殺人+強盜放火+放火
2.強盜殺人+強盜放火(放火罪法條競合)
3.強盜殺人+放火(為使強盜不過度評價)
(殺人部分優先結合的原因是法條體系與行為時間)
4.視行為數認定兩者數罪併罰或想像競合。
以下是我的不同意見。
1.加重強盜與侵入住宅
330準用的結果是,「夜間侵入住宅」而強盜必須要加重,
然而,306條侵入住宅顯然沒有夜間的構成要件,
簡之,法條競合中的特別關係是a+b與a+b+c的關係,
306條的構成要件與330的構成要件其實沒有這種關係,
我認為是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不是特別關係,
小結:加重強盜。
考試技巧-->考試上除非特別考,否則寫法條競合就可以,不必寫什麼關係。
2.結合犯未必一定是數罪併罰的變形。
反而也可以從想像競合犯出發,假設論強盜+放火=想像競合,
為了避免這種惡劣的行為因為競合而刑度過低,
設立結合犯提高刑度,這樣的解釋也未嘗不可。
以上,個人意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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