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整理時間
今天要來介紹的是「#公然侮辱」的部分,只要是構成對他人名譽、人格損害的謾罵,造成他人人格名譽下降,就會有可能構成!
那法院到底對於什麼樣的「辱罵」才認為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呢?
1. #罵髒話
例如三字經這個很明顯就是不行的,本身就是一種貶損他人詞彙。
2. #明顯對他人有貶損的詞彙
你可能會想說,如果我不罵髒話,講一些沒有帶髒字但是也是可以罵人的話那會成立嗎?當然會,實務中也有相關的案例,例如罵別人「不要臉」、「你這畜生」、「嘴很賤」、「瘋女人」等等,法院都認定這些話都是足以貶損對方的人格尊嚴以及社會評價的。
3. #網路上的辱罵
千萬別以為網路是虛擬世界沒人知道你是誰,想愛怎麼罵就怎麼罵,這絕對是錯誤的想法!
就算不是在現實世界中罵人,在網路上以暱稱來辱罵他人也是會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因為網路也是屬於公眾能看到的場所,你在網路罵人也是會貶損到他人的尊嚴、名譽以及社會評價的。
4. #用台語罵人一樣會有問題
如果把罵人的話用台語罵出來就不會有問題了嗎?不!這一樣是不行的,像實務中有個案例就是被告用台語罵對方「你有病」、「下西下景」,而法官認為這些雖然台語用詞,但仍然有貶損人的意思,像「下西下景」這個詞就是台語中罵人丟臉的用詞,這顯示出罵人是不分語言的,只要有損害到他人的名譽就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5. #不成立誹謗但仍舊成立公然侮辱
這樣的案例雖然比較少,但實務中還是有,例如其中一個案例是罵別人「破壞別人家庭」、「討客兄」、「又老又醜」等等的,又老又醜這個絕對有罵人的意思沒有爭議,不過像是破壞別人家庭跟討客兄這兩個詞彙因為被告沒有指名道姓,只是抽象性的謾罵,所以不成立誹謗,但法院仍然認為,這些詞彙成立公然侮辱,對別人說這些,會害別人在社會的評價上受損,人格名譽也會有損失。
6. #一般通念認為粗俗不堪
就算不是一般人認為罵人的話,但如果在社會觀念中是屬於粗俗的字詞也是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的,像有一個案例就是被告因為發生口角就罵對方「瘋到脫衣脫褲」,這樣的詞彙可能跟一些罵人的話比起來還好,但是法官人仍認為說,這樣的詞彙在一般社會觀念中屬於粗俗、不堪的詞彙,也是會對挨罵的人造成名譽、人格的損害。
7. #影射暗諷
你可能想說侮辱就只是對別人罵一些不好聽的話而已,要有直接的罵,才會成立,但是實務中卻有比較不一樣的案例,法官認為有影射、暗諷,就足以貶損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等。
例如,因為跟對方有衝突,就用台語影射對方「沒養狗卻會有狗顧著著」或是跟對方發生口角就說「狗的叫聲就是吠嘛」。
8. #沒有對著人罵也成立
這樣的案例比較少,我們拿其中一個來看看,一對夫婦因為不滿樓下鄰居上來勸阻小孩吵鬧,就在樓梯間大聲說「那個肥豬走了沒?那個肥豬哩!神豬哩!狗豬哩!死豬哩!」「什麼東西!希望外面的豬一路平安!」「豬很多!外面有豬圈!」「嚇死我了!好恐怖!一個大胖子在我們門口!嚇死了快點過來!」,這些話雖然沒有直接對著鄰居罵,但法官認為這些詞語辱罵該鄰居。
9. #個案的侮辱判斷
有些案例比較特殊,會依照法官的判斷來判定是否有構成公然侮辱,像是罵人「肥牛」、「肥得像牛」,法官認為,牛在一般人的認定裡雖然沒有貶意,但是肥這個字在現代社會的審美觀中,容易讓人聯想為相貌不佳,且有影響健康之疑慮,屬於對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負面用語,所以仍舊判定這樣的詞彙有構成公然侮辱罪。
10. #吐口水
這個案例就真的比較特別了,一般都會想說公然侮辱都是罵人才會成立,其實像是吐口水這樣的行為也是有成立的,因為這樣吐口水的動作也是有對他人造成人格尊嚴、名譽上的損害。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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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 #離婚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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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整理時間
今天要來介紹的是「#公然侮辱」的部分,只要是構成對他人名譽、人格損害的謾罵,造成他人人格名譽下降,就會有可能構成!
那法院到底對於什麼樣的「辱罵」才認為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呢?
1. #罵髒話
例如三字經這個很明顯就是不行的,本身就是一種貶損他人詞彙。
2. #明顯對他人有貶損的詞彙
你可能會想說,如果我不罵髒話,講一些沒有帶髒字但是也是可以罵人的話那會成立嗎?當然會,實務中也有相關的案例,例如罵別人「不要臉」、「你這畜生」、「嘴很賤」、「瘋女人」等等,法院都認定這些話都是足以貶損對方的人格尊嚴以及社會評價的。
3. #網路上的辱罵
千萬別以為網路是虛擬世界沒人知道你是誰,想愛怎麼罵就怎麼罵,這絕對是錯誤的想法!
就算不是在現實世界中罵人,在網路上以暱稱來辱罵他人也是會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因為網路也是屬於公眾能看到的場所,你在網路罵人也是會貶損到他人的尊嚴、名譽以及社會評價的。
4. #用台語罵人一樣會有問題
如果把罵人的話用台語罵出來就不會有問題了嗎?不!這一樣是不行的,像實務中有個案例就是被告用台語罵對方「你有病」、「下西下景」,而法官認為這些雖然台語用詞,但仍然有貶損人的意思,像「下西下景」這個詞就是台語中罵人丟臉的用詞,這顯示出罵人是不分語言的,只要有損害到他人的名譽就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5. #不成立誹謗但仍舊成立公然侮辱
這樣的案例雖然比較少,但實務中還是有,例如其中一個案例是罵別人「破壞別人家庭」、「討客兄」、「又老又醜」等等的,又老又醜這個絕對有罵人的意思沒有爭議,不過像是破壞別人家庭跟討客兄這兩個詞彙因為被告沒有指名道姓,只是抽象性的謾罵,所以不成立誹謗,但法院仍然認為,這些詞彙成立公然侮辱,對別人說這些,會害別人在社會的評價上受損,人格名譽也會有損失。
6. #一般通念認為粗俗不堪
就算不是一般人認為罵人的話,但如果在社會觀念中是屬於粗俗的字詞也是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的,像有一個案例就是被告因為發生口角就罵對方「瘋到脫衣脫褲」,這樣的詞彙可能跟一些罵人的話比起來還好,但是法官人仍認為說,這樣的詞彙在一般社會觀念中屬於粗俗、不堪的詞彙,也是會對挨罵的人造成名譽、人格的損害。
7. #影射暗諷
你可能想說侮辱就只是對別人罵一些不好聽的話而已,要有直接的罵,才會成立,但是實務中卻有比較不一樣的案例,法官認為有影射、暗諷,就足以貶損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等。
例如,因為跟對方有衝突,就用台語影射對方「沒養狗卻會有狗顧著著」或是跟對方發生口角就說「狗的叫聲就是吠嘛」。
8. #沒有對著人罵也成立
這樣的案例比較少,我們拿其中一個來看看,一對夫婦因為不滿樓下鄰居上來勸阻小孩吵鬧,就在樓梯間大聲說「那個肥豬走了沒?那個肥豬哩!神豬哩!狗豬哩!死豬哩!」「什麼東西!希望外面的豬一路平安!」「豬很多!外面有豬圈!」「嚇死我了!好恐怖!一個大胖子在我們門口!嚇死了快點過來!」,這些話雖然沒有直接對著鄰居罵,但法官認為這些詞語辱罵該鄰居。
9. #個案的侮辱判斷
有些案例比較特殊,會依照法官的判斷來判定是否有構成公然侮辱,像是罵人「肥牛」、「肥得像牛」,法官認為,牛在一般人的認定裡雖然沒有貶意,但是肥這個字在現代社會的審美觀中,容易讓人聯想為相貌不佳,且有影響健康之疑慮,屬於對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負面用語,所以仍舊判定這樣的詞彙有構成公然侮辱罪。
10. #吐口水
這個案例就真的比較特別了,一般都會想說公然侮辱都是罵人才會成立,其實像是吐口水這樣的行為也是有成立的,因為這樣吐口水的動作也是有對他人造成人格尊嚴、名譽上的損害。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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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 #離婚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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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不要臉會被告嗎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對自己不了解的事情
就弄懂再來開玩笑吧
(補充 根據他的回文 他應該一開始就看懂判決 也表達他對我說他不懂很不滿 那至於看懂結果刻意斷章取義 那又是另一個層次的事了)
不然我都不知道誰才是笑話了
對這種斷章取義 把判決當笑話加深人民對司法不信賴感的
我容忍度真的很低
#律師談吉他用詞真客氣
#我來寫大概完全是不同的光景
最近台灣出現了一個類似國外深夜秀的節目,用詼諧方式來探討政治問題。
其中一段特別提到「妨害名譽除罪化」,舉了幾個離譜判決告訴大家,像是罵人「香蕉」竟然成立妨害名譽。可是真的是這樣嗎?我去看了一下判決,我覺得似乎與真實判決有所出入。
🎸罵人「香蕉」就成立公然侮辱?
節目中提到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說罵人「香蕉」就成立公然侮辱,好像很莫名其妙。
本案涉及監獄中的口角糾紛,兩人發生口角,一人怒罵對方是「香蕉」。法院調查後發現,雖然香蕉在正常社會也不過是中性的水果名稱,但在受刑人的世界裡是用來暗諷性侵犯的貶意詞。被告明知香蕉在監獄中的意義,還故意使用香蕉來侮辱、形容他人是性侵犯罪者,法官因此判他公然侮辱。
這個邏輯,我認為並沒有問題。例如「飯桶」可以代表中性的盛飯工具,但大家也知道飯桶是用來形容沒用、好吃懶做,具有貶意,你拿飯桶來罵人,也構成公然侮辱。
這樣看來,罵人香蕉成立公然侮辱,有很奇怪嗎?
🎸罵人「只想享受權利,不負擔義務」成立公然侮辱?
節目還提到福建連江地院99年度簡字第8號刑事簡易判決,某人罵「只想享受權利、不負擔義務」被判了公然侮辱罪。
確實,被告有講這句話,但法院判他成立公然侮辱罪是因為被告講了「不要臉到極點」,所以才判他成罪。
用這一則判決裡的這一句話當例子,感覺是誤會了法院真正判有罪的句子。
🎸罵「你不要傻傻給人插爽的」無罪?
節目提到一個無罪案例,台北地院105年度易字306號刑事判決,被告罵了這句話卻被判無罪,因為是好意提醒對方,暗諷法院的標準真的好難理解。
是的,這個判決如果是無罪的,我也覺得有點誇張,因此本案上訴到二審作出了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1619號刑事判決,認為一審判錯了,要給人建議應該用「別被欺騙」,而不是「別給人插爽」這種侮辱的詞彙。
法官不是神仙,總有出錯的時候,因此一審的錯誤由二審糾正了,為什麼要抓著一審的錯誤打呢?
🎸台灣有人願意嘗試全新的節目方式,讓人期待;這個節目願意用詼諧的方式觸碰艱澀的「妨害名譽除罪化」,也令人讚賞。可是即便詼諧,判決的基礎也應該交代清楚。
妨害名譽除罪化確實有理由,包括以刑逼民並不恰當、民事程序比較有效嚇止犯罪、浪費司法資源等等,不管是完全除罪、改變構成要件都是一種方式(例如,把現在「以文字、圖像侮辱」的加重要件變成一般構成要件),但無論如何,都不該透過民粹式的「要/不要」來改變現況。
同行間有人說這是惡意的斷章取義,或企圖拿司法威信作為自己揚名立萬的墊腳石,但我寧可相信這只是欠缺對於法律專業的了解,在根本看不懂判決書、無法充分理解法官要表達的意思下,鑄下的無心之過。
老實說,這也不是司法第一次被黑了,大家言之鑿鑿的司法不公、恐龍法官,有多少是因為這樣無知的輿論堆砌而成。
衷心企盼社會上受有關注度、擁有發言權的公眾人物,在爭名逐利的同時,能正視自己的社會責任,向大眾傳遞訊息前盡到最基本的查證義務,並適時借重他方專業。
如果像這次的事件一再發生,恐怕更會有人跳出來主張,「就是有人會指鹿為馬、亂講話」,因此要比照酒駕加重公然侮辱的刑責來端正風氣,對妨礙名譽的除罪化沒有任何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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