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防疫照顧假家長津貼
#爭取托育中心幼兒園以實際上課天數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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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8 13:15更新
私幼放寬退費標準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10528/DOFJLDUNG5AOVFBWEEYCJLDFQQ/
私幼「停課繳全額學費」大逆轉 教育部:6月先不繳!復課依上課日比例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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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三級警戒之後,停課、停托已經長達11天。疫情嚴峻,這樣的情況還可能延長!
昨天出爐的 #行政院紓困方案,看不到給家長們的支持(希望是我看錯了),令人遺憾。
無論是 #邊在家辦公 #邊顧小孩 難以兼顧,或是 #輪流請假顧小孩,或是 #請假無薪卻仍要繳托育或幼兒園費用,或是 #托嬰和幼兒園退費只退幾百元餐費 #仍收一兩萬學費⋯,許多爸爸媽媽都遇到困境,甚至開始考慮 #離職 或 #請育嬰留停。
這段時間,我與市府 新北社會局、新北教育局 新北學Bar、以及 新北勞工局 新北勞動雲,溝通多次,同時我也研究了許多國外抗疫時期的托育政策。
在此,我想以民意代表和小小孩家長的身分,向新北市府爭取,也呼籲中央,儘快推出解決家長困境的方案:
☑️爭取防疫照顧假 #給予津貼
家長因停托而需請無薪照顧假,卻仍需繳學費,若疫情持續延長,將有更多支付困難
☑️托嬰中心、居家保母 #放寬退費標準
6月有兩週停托,新北社會局已請托育機構暫不收費或未繳費不列退托,未來因為疫情可能有更長的停托時間。
我進一步建議:
依 #實際收托天數 收取月費,放寬原本只退餐費、交通費等的標準。
☑️提供必要的托育或照顧服務,給予有照顧困難者,例如醫護警消
這一點,許多國家都有執行,特別是停課停托日期長的
☑️育兒津貼、托育補助 轉換申請需簡便化
因應家長退托,改為自己帶孩,但因疫情嚴峻,親跑程序將有暴露風險,建議改為線上簡便程序
☑️爭取托育補助完整發放,停托不停補助
☑️爭取幼兒園 #放寬退費標準
如同托嬰中心和居家保母,建議放寬原本退費標準,依照實際上課天數收取費用
既然要喊解決少子化,就請政府幫幫家長們吧!
(照片為議會未停議時所拍)
育嬰留停離職退保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徵才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正取2名(含非定期臨時人員1名及定期臨時人員1名)、備取擇優取若干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3/11~110/03/16
資格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年滿18歲以上(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
2、具基礎電腦操作、中文繕打、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
工作項目:
(1)協助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業務之事務性工作。
(2)協助處理民眾來電或到場洽詢事項,就民眾所提簡易性或經常性問題,作初步回復。
(3)協助辦理機關一般性行政業務事項(如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之行政事務)
(4)協助整理所屬辦公處所及機關環境。
(5)協助公文檔案遞送、搬移、上架歸檔事務。
(6)其他機關長官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30。星期六日周休休息。 僱用期間:不定期臨時人員錄取後自報到日起試用3個月,通過後每年簽約一次,期間一年。定期臨時人員之職缺係為原申請育嬰留停臨時人員之職務代理人,進用期間預定為110年6月1日起至請假人員銷假上班前一日止(暫定為110年12月31日),進用期間若遇原申請育嬰留停人員申請復職或請假原因消失,該定期臨時人員應依約無條件同意於請假人員銷假上班前一日辦理自願離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請求行政救濟。 福利待遇:每月25,100元,並提供勞、健保,不供膳、宿。 工作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2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甄試方式:如簡章規定。公告予本分署網站本分署網(http://www.ksy.moj.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1、報名日期:公告日起至110年03月11日止(以送達本分署1樓收發室最後收件時間(110年03月16日下午5時前)為憑。逾報名期限送件、收件,均視為未完成報名,逾期恕不受理。亦不得參加後續甄選,已寄送報名資料亦不予退還)。
2、報名方式及說明:
檢附文件: (1)臨時人員甄選報名表 (2)臨時人員甄選簡要自傳表(3)具結書。 (4)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文件(女性免附)。(5)學歷證明文件影本。(6)身心障礙人員須檢附報名時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寄送地點:郵寄或遞送履歷表至本分署。 (郵寄地址及收件人:802205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2號,收件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秘書室收)並註記:「報名參加臨時人員甄選」。
3.備註:臨時人員錄取人員預定進用及服務期間規定:
(1)不定期臨時人員1名:預定於110年4月1日前(星期四)報到進用完畢,惟如經查證有未符合應考資格(特定資格)者,不予進用或即予終止勞動契約。
(2)定期臨時人員1名:該名錄取者預定於110年6月1日(星期二)報到進用完畢,惟如經查證有未符合應考資格(特定資格)者,不予進用或即予終止勞動契約。
4.聯絡方式:(07)7152158 轉705謝先生。 (請於週一至週五8:00~17:00來電12:30~13:30及例假日休息)。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育嬰留停離職退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嗨嗨大家,我們在上週有分享了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上),簡單介紹了勞方自請離職、被迫離職、被資遣或開除以及公司因改組、轉讓或併購而終止契約的幾種情況,今天緊接著幫大家帶來中篇,一樣會介紹5種方式🙂如果上篇還沒看過的讀者,可以先點去看看,再來看今天的,應該會比較有連貫性!
文章傳送門:https://twworkforce.com/2021/01/14/termination-2/
❻勞工請他人代服勞務而被開除
在一般的勞雇關係中勞工所付出的勞務對雇主而言具有「專屬性」,當勞方在未經雇主同意的情況下找了第三人代服勞務,雇主便可依據民法的規範終止勞動契約。(詳情可以參考文章)
❼資方未經勞方同意讓與勞務請求權
除了上點提到的,勞工不得在未經雇主同意之下,找第三人代服勞務。民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也特別規定了雇主在未經勞工同意前,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給第三人,否則勞方就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詳情可以看文章的案例說明)
❽職災勞工被資遣
在勞基法第13條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分別針對產假期間的勞工以及罹受職業災害的勞工賦與工作權的保障,如果事業單位有遇到個案情形不確定是否能據此終止與職災勞工間的契約的話,建議還是去函當地的主管機關確認為宜。
❾職災勞工被迫離職
現行法令對於職業災害的勞工其實有不少特別的保護,例如職災勞工若已被認定不能勝任原本的工作,或與雇主無法針對安置後的工作達成共識等情形時,則可依據職保法第24條規定,由職災勞工主動終止契約,並可以照相關規定向資方請求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
❿育嬰留停中無法復職
勞工在申請育嬰留停期滿後,原則上雇主不得拒絕復職。但若有性平法第17條之法定事由,則應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予以資遣。
今天分享的5個情況可能比較不是這麼常見,但大家還是可以多瞭解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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