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五月份疫情爆發以來,因為3+11相關爭議,我鮮少對外發文,但對民眾的服務從來沒有停歇。對於3+11的爭議,如我之前所說,我為機組員開協調會,出發點是擔心機組員身心狀況導致飛安疑慮。對於相關決策與疫情關聯,除了指揮中心多次說明,我也相信行政院與監察院分別進行的調查,會釐清相關爭議,我也會盡全力協助相關爭議釐清。
非常感謝這段時間關心和鼓勵我的朋友,我會繼續做好我的工作,今明兩天我也想向大家報告這幾個月我們的工作成果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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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雲工作成果報告(2020/02-2021/07)
✅ 深化民主,守護主權
守護主權,防範紅色滲透
進入立院後,推動台灣成為正常國家,與建構防範中共滲透的防禦工事,是我與過去在街頭守護民主的夥伴們共同努力、不敢懈怠的重要工作。我一上任,就積極處理中研院士應為本國籍,以及中研院外文名稱正名討論的開啟。接著,包括成功推動影音串流平台OTT要合法納管才能落地、數位身分證要先立法再實施等,都是為了要防範中共在科技、媒體、教育、學術等領域的紅色滲透。
深化民主
除了防範紅色滲透,我努力推動深化台灣民主,建立一個保障人權的民主台灣。我提出了憲法增修條文草案,一方面確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行職權,二方面強化人權保障,將社會權、文化權入憲。為了去除威權文化,我提出「宣誓儀式民主化」三法案,希望未來台灣民選公職不用再對國父遺像敬禮。
針對平等參政,我也提出選舉公共化的修法,期待經濟資源不再成為人民參選的門檻。看到香港人爭自由所遭受的迫害,我也提出「跨國全球人權問責」法案,希望能讓台灣為國際民主自由同盟盡一份力。
✅ 團結!看見每一位勞動者的辛苦
作為一個教育領域的勞動者,我希望能補上勞動權益的拼圖缺角,也希望能協助解決非典型勞動工作者的困境。
今年五一勞動節前夕,我與15個工會勞團共同呼籲職災保險專法(我提出本屆立院第一個草案版本)、公益揭弊法、勞動教育促進法、最低工資法、性工法中陪產暨親職假等五大勞權法案,應盡速立法或修法。我的辦公室也提出了相關法案。
我也協助了包括外送員、專櫃銷售人員、駕駛、教師、護理師,以及藝文工作者爭取他們應有的勞動權益。
✅ 讓各領域的女性都能平等發展
投入婦運超過三十年,我是性別運動的終身推動者。進入立院後,我與婦女團體站在一起,持續努力修法處理權勢性侵、跟蹤騷擾、數位性別暴力、遭遇雇主性騷擾求助無門、弱勢女性處境包括月經貧窮,以及還國際慰安婦正義等議題。
性別議題深入社會文化,從人身安全的侵害到厭女現象的日常,以制度與政策確保界線是最根本的。我的團隊積極協助在不同領域中的女性所面對的環境不友善,目前有具體處理的包括運動領域、科技領域,以及金融領域。針對政治領域,我也提出了行政院組織法修法版本,明定未來政務官任命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親子友善,讓家長與孩子一起快樂成長
友善家庭
台灣社會的家庭樣態非常多元,我進入立院後,就努力推動從孕育孩子、誕生、養育到求學每個階段的改革,希望讓各種家庭樣態中的每一位家長都能與孩子一起快樂成長。
我提出陪產親職假、七天有薪家庭照顧假、補正幼兒園虐童罰則漏洞,也實質透過質詢、溝通與預算審查,敦促政府提升幼托公共化與家外送托比率。
友善親子環境
我也推動了包括圖書館、藝文場館與故宮的兒童近用與親子友善環境;積極協助家長一起努力改變小孩可能遇到的霸凌或性別刻板就學環境。從親子共讀、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教學的把關到教育部家庭教育網站內容的檢討,我與團隊積極努力,與家長們一起打造親子友善環境。
✅ 責無旁貸!做助人工作者的後盾
出身社運,我一直感謝「助人工作者」支撐台灣社會各個角落人們的辛勞!因此我進入立院後,就努力與這群人並肩作戰。
我的辦公室處理過社工、護理師、醫師、心理師、照顧人員等助人工作者所遇到的不合理的對待,其中包括醫師面對的天價違約金、專輔人力的不足、照顧人員應有全新疫苗照顧假、日間精神復健機構納入紓困4.0等協助與爭取,我跟團隊都是日夜兼程全力以赴。
我的團隊最近成功為台北榮總的護理師爭取到加班費,感謝退輔會因此建立了全國各地榮總系統護理師「事後申請加班」的合理程序!
✅ 性別平等不能退守,攜手同志對抗歧視
婚姻平權法案為台灣建立了人權立國的國際形象,但因為保守勢力的抵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對同志家庭權益的保障仍不完整:同志配偶無法共同收養、部分跨國同志配偶仍無法在台灣成家等,仍需持續推動。
此外,這個社會對同志的歧視與偏見並不會立刻改變,過去這一年多內仍然發生友善同志的童書繪本「國王與國王」被抹黑以及大學「性別平等專題研討」邀請反同言論講師等事件。
我與團隊除了緊急協助處理了多起歧視同志的案件,也督促教育部在推廣教育、社會教育、師資職前培訓、教師在職進修、教科書審查、身心障礙及特殊教育、家庭教育等面向,都必須避免針對同志的偏見與歧視;也要求包括體育、國軍、金融業、勞動職場各領域推動性別平權措施。
✅ 推動讓學生成為學習主體的教育:
守護學生權益、保障學生自治,落實校園民主
作為一個學生運動參與者,我認為校園民主就是讓年輕人成為學習主體,展現自己想法的重要過程。因此進入立院後,我就與新世代學子緊密互動,從制度面協助解決學生權益不受保障的困境,包括檢討黑心校規、健全學生申訴機制、補足學校諮商輔導資源、縮小數位落差以及完善學校飲食教育。
我跟團隊在處理學生求援的議題時,都會反覆確認各種社經背景、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與氣質、族群、身心狀況的學生會面對如何不同的處境。未來任期中,還有二個議題需要全力以赴的:十八歲公民權入憲,以及讓黑心校規真正從校園消失。
✅ 一步一腳印,服務各地民眾不分區
我的團隊常常說我辦公室是名副其實的「不分區」立委,地方選民服務有我從政以來深耕的台北市大安區、有我認養的花蓮、還有我的老家淡水和故鄉雲林等地;也跟各地友善議員合作,將地方問題但屬於中央權限的議題,和各部會討論與處理。
過去這一年半來,我們辦公室成功協助各地民眾處理問題,例如成功協調各單位,完成台北車站街友家當安置處理,讓北車環境整齊,同時也保障街友生存空間。
其他還有督促道路標示改善完成、促使衛福部醫院移除埋設於民眾土地上會造成汙染之管線、使大學重要地震帶研究取得場址、爭取地方閒置公家宿舍作為居民活動場所、敦促大學校園改善校內危險斜坡道、召開協調會處理地方瀝青廠長期空氣噪音廢棄物污染問題等。
民眾的小事,就是民意代表的大事,我和團隊會繼續為地方服務。
✅ 轉型正義,讓台灣成為正常的民主國家!
我們那一代的青年,是在威權教育與對抗威權中長大。我一直相信,只有當國家願意公開威權時期壓迫的真相,社會也不會選擇迴避,才會有真正的和解。
進入立院後,我努力促成政府一步步公開威權時期的各種檔案,包括:擴大解密並開放政治檔案、推動威權時期大法官解釋會議紀錄公開,以及促成國安局長承諾正視威權時期國安局過錯等。
在這麼多的政治案件中,讓我念茲在茲的是林義雄案與陳文成案的真相釐清與究責。直到這一刻,當年國家有系統介入的真相仍未能完整公開與被究責。我會繼續努力,因為唯有真相與究責,台灣社會才能得到和解與正義。有了歷史正義,這個國家也才能成為一個正常的民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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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的簡要問政報告。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再看附圖中的具體內容。
讓我們一起加油,為弱勢、為公益、為台灣,繼續風雨同路。
背景處理程序移除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是的,沒錯! #博萮又再次被宜蘭縣選委會惡搞了!!】
博萮參與三次參選,「每一次」都受到宜蘭縣選委會的「特別關照」#宜蘭縣選委會OO的本事真是從來不會讓我失望呢
2016年第一次參選立委,
在第二輪政見發表會時以噤聲舉旗方式呈現
結果當時選委會不斷在旁邊干擾我﹑要我「發表政見」
還威脅說如果我再不「發表政見」,就要中斷我的轉播
甚至還在現場爭執了起來
#當年的影片在此 👉 https://youtu.be/Z4bOAr6Otm0?t=9613
2018年第一次參選縣議員,
宜蘭縣選委會監察小組在審查博萮的政見時
竟威脅博萮說如果不將我公報政見中「#台灣建國」與「#台澎代管區」的字眼移除
就不讓博萮的政見刊登在公報上
#抗議宜蘭縣選委會濫權審查 👉 http://fishsuntw.blogspot.com/2018/09/blog-post_25.html
真是「#凡整過必留下痕跡」
那2020年這次究竟又發生了什麼事呢?
就是宜蘭選委會擅自在轉播中
逕自將我在的政見發表會中所播放的背景音樂「消音」
而當今天博萮去詢問選委會時
選委會的答覆竟然是
「#政見發表會不能播放錄音帶」
還說在發表會開始前都有聲明
真是@$#^%&*
選委會號稱依據法規是甚麼呢?
就是這條《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7 條 第 1 款
「候選人參加公辦政見發表會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以錄音、錄影播出。」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37
朋友啊~請評評理~
不要說問法律專家了
有基本文字閱讀能力的人應該都能判斷
這個條文的重點在於「候選人要親自出席政見發表會」
而不能「由他人替代」或「以錄音、錄影播出」來進行發表
(👉你不能自己不來、不能請別人代你講,也不能用播放錄音帶、錄影帶的方式來代你講)
博萮從基礎上就符合「親自出席」的要件
況且背景音樂的部分也並不是在「播放政見」
是在氣氛營造
法條中也完全沒有發表會上不能播放(背景)音樂的規定
音樂播放的過程中,
博萮雖然沒有「開口講話」(因為當下戴著防毒面具XD)
但博萮的「政見」都寫在手板上一一呈現
音樂是整個情境一連串的展演動作的一部分
#根本不符合此一條文所規範的範圍
博萮就又問了,如果我放音樂的同時有「講話」可以嗎?
他們卻又說「那就可以」
朋友啊~~~
就算放卡拉帶唱歌也會有前奏間奏
按照宜蘭縣選委會的邏輯
倘若博萮今天是現場唱首歌
在前奏與間奏時沒有「發出聲音」唱歌時
選委會是不是也要把我的前奏伴奏給「消音」呢?
重點是自始至終博萮都是「親自出席」
重點是自始至終博萮都是「親自出席」
重點是自始至終博萮都是「親自出席」
宜蘭縣選委會的法律見解會不會太可笑了呢?!
選委會的專斷導致博萮精心準備的發表效果嚴重打折扣
(看轉播的人會覺得畫面很乾、很莫名)
且選委會當天當下與事後都完全沒有跟博萮有任何表示
博萮竟然是到夥伴事後在下載影片剪輯時
才發現竟然整段音樂被消音
在問了有收看現場轉播的人有無聽到音樂
才確認原來在現場轉播的當下音樂就已被收掉了
一直到博萮主動打電話去選委會詢問時
三組的高科長才一副理所當然地表示「#這是他們在現場討論時的決定」
「#監察小組召集人也是律師,他的見解也是這樣」
嗯哼好喔!
一聲不響就直接給我下處分了呢!
#說好的行政程序呢?
#請問法規是有規定說若候選人現場播放音樂得逕自以消音處理嗎?
#宜蘭縣選委會對候選人政見呈現方式的見容度真是狹隘到令人吃驚
針對宜蘭縣選委會一而再曲解法令、擴張解釋條文
導致博萮又再次蒙受無謂的損害
博萮這次一定會正式提出申訴 #絕不再姑息
最後,
博萮也只好麻煩夥伴再幫忙把音樂的部分Remix回去
#重製完整版有字幕版
👉https://youtu.be/ZxCpmeUnWrc?t=691
#被宜蘭縣選委會惡搞消音版
👉https://youtu.be/RIXO9kUqlxI?t=833
#半夜三更 #氣到不行
#宜蘭縣選委會的法律素養真是亟待加強
抱怨完了。
#1月11日請大家記得投票
#LetsWin2020
#2020博萮政見懶人包相簿版: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2781094221968874&type=3
#2020宜蘭立法委員候選人比一比全系列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2797614413650188&type=3
#2020博萮政見發表會:
第一場:https://youtu.be/3XBKS6BxGHQ
第二場:https://youtu.be/ZxCpmeUnWrc
背景處理程序移除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立法更新,國會換新」❤️
❤️「專業治國,安心樂活」❤
#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依法行政立場
2.律師檢調主張
3.社會觀感主張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全文請見👉 https://reurl.cc/K63onm
📌懶人包👉 https://reurl.cc/Nayo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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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看報治國丶民調治國
香港「反送中」運動演成今天難以收拾的局面,最初的導火線,就是我方為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而敦促港府研修《逃犯條例》,將台灣納入「司法互助」範圍。2019/10/18香港特區政府發出公報,稱香港警務處已向台灣警政當局發函表達陳同佳自首(正確用法為「投案」)的意願,同時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此案雖是「香港人殺香港人」,但犯罪地點及證據在台灣,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士林地檢署去年已向陳同佳發布通緝。但內政部管轄的移民署卻將陳同佳及勸喻他投案的牧師註記為「境管」,遭台灣人民質疑政府前後立場不一,「政治凌駕司法」、「民調治國」。此舉引發的台港司法管轄權攻防,就像「炸彈接龍」一樣,丟來丟去。陸委會態度反覆,一路「指導辦案」,引發檢方、法界反感,認為敗壞了司法公信。
#政府態度令人匪夷所思
蔡英文總統、閣揆蘇貞昌、內政部長徐國勇、法務部長蔡清祥都是學法出身,但他們處理此案卻完全從「政治精算」及「選舉考量」出發,把法律理念棄如敝屣。內政部長徐國勇附和蘇揆「香港人殺香港人」的說法,以陳同佳現在「人在香港」為由,說依「屬人主義」,他應該在香港接受審判。台港有司法互助協定的前提下,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他也質疑,香港沒有死刑,卻願意跑到有死刑的台灣受審,「違反人性」。
這一說,不僅擅自推翻了我國司法「屬地主義」的精神,也葬送了台灣的司法主權。但台灣人民並不盲目也不健忘,徐國勇2016年評論我國爭取詐欺犯從肯亞遣返時,疾呼「司法管轄權就是司法主權」、「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放棄管轄權的啦」。而今,只過了三年,徐國勇就把自己說過的話全部推翻,遇「中就轉彎」。
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管浩鳴,與內政部長徐國勇見面談陳同佳案,管浩鳴是知名的「政治牧師」,長期擔任北京與港府的打手。內政部長徐國勇卻稱管浩鳴是以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的身分會面,不知其北京市政協委員的身分。國安局官員可以利用總統出訪走私9200條菸,情報單位卻對「北京市政協委員」的入境和首長會面無法控管,連首長也不清楚會面者的來歷,是否有缺失之處?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第一款第四項「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
陳同佳是我方「通緝在案」的殺人兇嫌,現在他願意來台受審,蔡政府卻推三阻四,拒絕他來台。這對一個主張「司法正義」和「尊重人權」的政府而言,豈不太諷刺?更別忘了,2010年在台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利用假護照潛逃回英;其間我方一再要求引渡,直到本月英國高等法院判他免於引渡來台服刑確定,這是我司法管轄權的失落。對林克穎案,外交部聲言要研議上訴;對於陳同佳案,陸委會卻把送上門的遣送案拒於門外。請問,蔡政府究竟有幾套人權及司法標準?從先前遣送未遂引發「反送中」,現在嫌犯願受審陸委會卻「反送台」,如此弔詭的變化,完全暴露了蔡政府的精算心機。
#司法管轄權
就刑事管轄權而言,中華民國屬大陸法系,除有屬地管轄之外,針對國人於領域外犯罪,也會有屬人管轄權,比方在我國,本國人於領域外犯重罪,如殺人,仍為《刑法》效力所及。《刑法》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土內犯罪者,適用本國刑法。士林地檢署要求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是基於國家主權及司法管轄權。
但就實施一國兩制,且承襲英國法至今的香港來說,則強調屬地高於屬人管轄。因香港司法為屬地主義,對殺人案並無管轄權,僅以「洗錢罪」將他輕判。被害人潘曉穎之父為此數度來台,請求我檢方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士林地檢署因而於去年三、四、七月三度向港府提出遣送要求,但港方均無積極回應。故目前此案訴追所缺的一環,即是被告不在台灣。所以,不管陳同佳是基於何種理由來到台灣,為了填補犯罪防制的漏網,再加以屬地管轄的優先性與證據調查的便利性,自應以通緝犯加以逮捕。
#通緝犯押解程序
機場入境查驗櫃檯面對移民官時,移民官發現其在台有犯罪事實因案遭通緝,依移民署將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文第3項規定,「通緝中之對象,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因此移民署將通知航警或及專案小組將他逮捕,移送士林地檢署歸案受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台灣陸委會10/22表示已致函港府,稱會派員赴港押解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到台灣。台北桃園國際機場相關人員接受中央社訪問表示,陳同佳入境後,將送到地方檢察署;陳抵達機場後,會待同班機所有乘客下機後,再由主責的司法、警政單位等押解,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協助戒護及負責相關入境事務。受訪機場人員稱,陳同佳入關流程比照以往押解詐騙集團返台方式辦理,護照查驗時,會由移民署開設專枱,不會與一般民眾一同查驗;通過海關時,會走紅線申報枱通關,隨後在押解人員陪同下出管制區,直接乘車離去。
雖然通緝犯的押解在法律上已非常明瞭,但台灣政府希望香港政府續押陳同佳。國安局長邱國正21日在立法院已經坦承,因為時機點很不妥,我國不得不在政治上作考量。
《 #逃犯條例 》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訂背景
1.香港保安局於108年2月12日釋出修訂《逃犯條例》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訊息,並對外公開表示,修例的目的,是為了回應臺灣所提出港女命案司法互助與遣送嫌犯的請求。香港作為獨立之司法轄區,若能在平等、尊嚴、互惠及保障人權之基礎上,與臺灣建立司法合作機制,本部本於向來積極建立國際司法合作關係,以實現司法正義的一貫立場,自然樂見其成,若沒有前揭基礎,就沒有司法合作。
2.香港保安局於108年3月26日所提出之修例草案內容,將使任何身在香港之人,不論其國籍為何,均有被送至中國大陸接受刑事調查及審判之可能,此舉已引發國際間對在港人員之人權是否可獲保障之疑慮,在此疑慮未能消除以前,臺港間實難推動任何與逃犯移交有關的司法合作。
3.我國法務部於108年5月22日在本部記者會,公開對外表達無法接受港方以其修例草案作為移交港女命案人犯基礎的立場,期許港府能廣納外界意見,重新思考修例方向。認為只有在人權保障疑慮已除之情形下,才有可能與香港進行逃犯移交的司法合作。
4.法務部108年06月14日對於香港逃犯條例修例立場的說明:「正義的實現是世界各國、各地區應共同追求的目標,不應因法制差異而有不同,也不應因雙方未簽訂司法互助協定而受到阻礙。本部向來基於此一理念,在平等、尊嚴、互惠及保障人權的原則下,與全世界各個司法管轄區域進行司法合作事務。」
以下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依法行政立場
為了引渡陳同佳,士林地檢署2018年曾透過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港方提出3次司法互助請求,並於去年12月對陳同佳發布通緝,同步發函法務部轉請大陸委員會,向香港政府請求遣送犯嫌來台,但港府沒有回應。如今香港讓陳同佳自行來台投案,讓雙方有台階下,能讓犯嫌歸案,以台灣的法令審判,才是展現主權。
2⃣#律師檢調主張
曾任檢察官的資深律師主張讓陳同佳入境台灣審判,如此一來等於香港及中國大陸承認了台灣的司法主權,同時也落實台灣對通緝犯的依法偵辦,讓國際看見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3⃣#社會觀感主張
在台殺人,可不是小事,整個社會都在看政府是怎麼追求國家主權與社會正義,本案勢將成為經典案例,同時也檢視各黨各派有沒有靈魂與施政能力,切莫讓政治凌駕司法。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全民了解香港法治情形,對提升台灣人民國際視野與競爭力有極大好處,但偏偏兩黨都帶人民以台灣本位看世界。香港人對送中案的抗爭,反映了香港人不信任大陸法治,但同時也造成香港今天無法可以送台。香港人的民主處境是艱難的,但香港人仍是追求法治的,這也是香港的競爭力根基,台灣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領先,也應追求法治的道路上領先。
#陳同佳案時間軸
●2018年2月
陳同佳與女友潘曉穎2018/02/08前往台灣旅行,13日入住紫園旅店17日發生爭執陳同佳殺害女友並將其屍體放入粉紅色的行李箱,睡至翌日早上決定棄屍在捷運竹圍站外草叢。陳事後返回香港,並三度使用潘的銀行卡,一共提款1.92萬元。
●2018年3月
潘曉穎的母親向將軍澳警署報稱女兒失蹤,並在寓所發現陳同佳的「入台證」副本,遂向陳查問。陳同佳其後被香港警方問話,他在會面中承認殺死潘,隨即被警方拘捕。不過由於案件並非在香港發生,沒法控告謀殺罪,最終控以四項洗黑錢罪。台灣政府其後多次要求港方提供司法互助,將陳同佳遣送至台灣。
●2018年12月
旅店按照台灣旅宿業者慣例必定會有兩人入住留下的資料,包括兩人的護照影本、登記紀錄與旅館櫃檯大門進出、捷運中山站、竹圍站、旅館退房、自機場出境監視器拍攝的畫面。
士林地檢署對陳同佳發出通緝令,時效長達37年6月,直到2055年8月17日為止;並同時遞交請求書予法務部,向港府請求協助遣送陳回台接受偵查。惟港台並無引渡條例,雙方就案件一直未能達共識,事件陷於膠着狀態。
●2019年2月
民建聯陪同潘曉穎的家屬在12日召開記者會,表明支持港府修改法例,堵塞有關的漏洞。翌日香港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容許「一次性」移交逃犯至無長期協議的地區,隨後展開為期20日的公眾諮詢。事件引起社會爭議,台灣的陸委會亦表明不同意港府以「一個中國」為前提修例並與其交涉。
●2019年3月(首次反修例遊行)
大律師公會率先發聲明反對修例,認為修例移除立法會審議的權力等。商人劉鑾雄亦一度提出司法覆核,質疑修例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
台灣士林地檢署表示,港府3月間曾派律政司人員來台,當時與我刑事局人員接觸後即返回香港,我承辦檢察官並未與港府警務人員有任何接觸;另外,4封信件是在士檢檢察官透過法務部、陸委會請求司法互助後,港方「私下」寄出信件,希望能提供相關案情資料
●2019年4月(第二次反修例遊行)
陳同佳承認4項洗黑錢罪名,判囚29個月。香港立法會召開處理《逃犯條例》修訂首次法案委員會會議,但由於民主派議員拉布,兩次會議均未能選出主席。
●2019年5月
保安局長李家超提出將修例「直上大會」,直接在6月12日於大會恢復二讀辯論。陸委會再度表明不會在《逃犯條例》修法的前提下與港府協商,即使修例通過亦不會同意移交陳同佳。各界發起聯署反對修例,當中包括宗教團體、社福界、教育界、體育界及法律界等,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李瀚良亦破例聯署。惟中央及中聯辦表明支持港府依法修例,特首林鄭重申政府有決心修例。
●2019年6月(第三次反修例遊行)
第三次反修例遊行當晚港府發聲明強調會按原訂計劃進行《逃犯條例》二讀。然而本次遊行創下香港1997年以來遊行人數新高,反修例示威者首次發起「三罷」行動,並在12日日包圍立法會,要求撤回修例。因此林鄭宣布暫緩《逃犯條例》修訂,不過未能平息市民的不滿,民間提出「五大訴求」,並展開連串示威活動,包括200萬人上街遊行、71佔領立法會等,風波持續至今。
●2019年9月
港府先後宣布撤回修例,及引用《緊急法》為《禁止蒙面規例》立法。
9月25日國策顧問已經帶具有北京政協身份的委員,密會內政部長針對陳嫌投案之事協商,也就是說蔡政府早知情。
●2019年10月
10月18日晚,香港特區政府發出公報,稱香港警務處已向台灣警政當局發函表達陳同佳自首(編按:正確用法為「投案」)的意願,同時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
10月21日國安局長邱國表示,港府突要移送陳同佳,時機不妥,不得不政治考量。
10月22日下午陸委會宣布擬派員赴港押解陳嫌,但發函給港方逾7小時未獲回應。
10月23日港府凌晨發布新聞稿,拒絕台灣政府去函要求派員赴港押解陳同佳,港府並稱,台方若願意處理陳同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陳同佳的入境管制,才不會讓通緝令自相矛盾。陳同佳及身兼北京巿政協委員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皆遭移民署註記管制入境。
10月23日早上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透過新聞稿表示,「港府的說法不符事實」,由於政府必須掌握陳同佳的行蹤,因此對陳同佳與其預定陪同人員註記禁止網簽,必須臨櫃申請,並非限制其入境。
【#從陳同佳案看出台灣政治的荒謬】
陸委會今年五月:「不用修法,也可以馬上送過來。」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不留在香港過自由日子,卻說要來台灣面對殺人罪的審判,這不符合人性。」
內政部長徐國勇則說: 「 台港須有司法互助協定,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且屬人主義優先,並無雙重標準問題。」
國安局長邱國正則坦承: 「 過去法務部、陸委會曾要求移送陳同佳,但未獲港府回應,港府現在卻突要移送,時機不妥,政府不得不在政治方面考量。」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又說:「若港府可以逼陳同佳來台投案,未來就可以逼港人到大陸自首或投案,還不用送中條例,這是藉台灣之名,創造一個沒有送中條例的送中作法。」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認為:「 政府應完整行使司法主權,此案若不處理好,大家會認為台灣的司法不是司法,政治干預司法、行政凌駕司法,大家會認為只要傷害的不是台灣人,台灣就不用在乎,要求國安局要慎重考量。」
現況來看內政部、陸委會和法務部3方立場都不同調,若未來無司法互助國家的人民來台犯罪逃亡都管不了,台灣豈不是成為犯罪天堂?
#專有名詞:
境管作業:對滯留國外之犯罪嫌疑人,為掌握其返國時間及行蹤,俾利案件調查偵辦,本局亦得函請移民署於犯罪嫌疑人「入國告知」調查局列管單位。「境管通知」並非「限制入出境」,「境管通知」屬行政處分的一種,移民、海巡人員僅可暫時留置當事人,若要求境管的單位拿不出拘票則要放行。依實務經驗,檢察官發拘票到港口或機場,由執勤人員將當事人留置、拘提。
#參考資料:
《放・獨家》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見內政部長談陳同佳案?
《逃犯條例》修正當初就是為了他!在台港女命案凶嫌陳同佳,10月中旬可望出獄
陳同佳赴台自首?蔡英文:只有逮捕、沒有自首
陳同佳殺人案:吳景欽》殺人罪證都在台灣,香港難審
20191022【陳同佳案】桃園機場準備陳同佳押抵措施
20190614法務部對於香港逃犯條例修例立場的說明
聯合報社論/蔡政府「反送台」,假裝不曾要求遣送
【修例風波】陳同佳殺人案時序一帖睇
《讀者來函:台灣檢方起訴陳同佳殺人有證據不足問題嗎?何須杞人憂天?》
通緝令自相矛盾?港府稱台灣應取消對陳同佳入境管制 內政部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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