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輝下場:從歷史檔案揭示濫用寮屋及持牌構築物圖利的後果】
警隊高層陶輝近日被揭牌照屋違規僭建霸地,更私下出租作旅館圖利,明顯有違政策本意。過往因政府戰後無力處理大量人口湧入的房屋問題,這類寮屋及持牌構築物,原意是容許在政府或私人地上搭建寮屋或牌照屋(S&L structures)自住,不可用作轉售炒賣及出租圖利,違反用途或批牌條件都應採取執管行動。
根據一份官方歷史個案文件 (Crown Land Permits),記載了港英政府59年遇過違反許可條件圖利個案的處理辦法,認為不可容忍,因為不只是影響了政府地租收益,更是在房屋問題嚴峻的情況下,變相加劇住屋問題。
當年曾有場部門之間的討論,講述有一經典個案 (LX4127),持牌人拿$290年租的臨時建築物,卻私下分租予5個家庭獲$2400的年租,獲利足足8倍,行文間可見出工務司一方的憤怒。
文件中,透露了當時工務司(Public Works Department) 認為無法再更新這類出租圖利的許可,因為這等同於縱容更多尋租者濫用。雖然當年的警隊與徙置事務處抱持不同立場,怕採取行動會帶來「尷尬」,但工務司 (Department of Public Works) 堅持要採取法律行動,即驅逐(eviction)及將臨時建構物拆卸(demolition),認為不對這些圖利行為執法,才是對政府政策帶來尷尬。
根據2017年審計署報告,指出過牌照屋的牌照費基本上在70年代以後就沒有增加過,每平方米年收$0.3,形容費用為「非常低」。今天正在賤租牌照屋的陶輝濫用出租謀取暴利,身為執法部門一員更罪加一等,那麼執法部門又會否按既往案例,對濫用行為進行驅逐與清拆,還是會出現選擇性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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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然地政按案例執法
#會唔會清走陳松青
參考檔案及報告:
1959 HKRS-835-1-56 Crown Land Permits 觀塘歷史檔案館
2017年4月 審計處報告《寮屋及持牌構築物的管理》
https://www.aud.gov.hk/pdf_ca/c68ch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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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建築物搭建許可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台北市政府,你確定你今天「依法行政」了嗎?】
請問台北市政府:
一、公投盟的帳篷未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臨時建物,依第8條第2項規定以違章論處,那請問是違反《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幾條,不以「拍照列管」處分、而需以「拆除」處分?
二、即便以拆除處分論,3/20帳篷經檢舉查報被認定為違章,執行處說現場找不到公投盟的人,若知所有人,是否應依第三十一條:「新違建除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拍照列管者外,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若不知所有人,是否應依第三十二條「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三、今天3/23,貴府已執行拆除作業,請問貴府相關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如何送達?何時送達?送達程序生效了嗎?
《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wfLaw_ArticleContent.aspx…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fLaw_ArticleContent.aspx…
>>>北市建管處違建處理科查報隊員葉定宇指出,路權與建物是分開申請,在路權部分沒有問題,但公投盟自104年至今斷斷續續申請為臨時建物,20日遭民眾檢舉,北市府認定為違章臨時建築,原先當日就可以拆除,只不過當天公投盟沒人在現場,因此貼出公文告知權益。<<<
>>>台北市建管處發佈新聞稿表示,陳情團體如欲於道路上搭建臨時攤棚,應先向北市警察局及新工處申請取得集會遊行許可及路權後,再依《台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向建管處申請報備搭設臨時攤棚,才可以進行搭設<<<
>>>建管處強調,3月20日起即已查報並疏導自行改善,但公投盟迄今仍未配合拆除,故排定於今日派員至現場執行拆除,依法有據。<<<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3-23/118499
臨時建築物搭建許可 在 各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臨時性建築物的解釋不同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第六條申請搭建臨時性建築物者,應由起造人於施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都發局申請搭建許可,經許可後始得搭建: ... <看更多>